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IVX6Q6L14T32G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施毒│有七│ 6 │ 雲 │ │雲││ │ ││ │雲1││用 │期月│7 │ 林 │毒 4│林│6││ │││檢7││二 │徒 │ 月間起 │ 地 │ 偵 9│地│易0│ 6 │同│ 上 │ 7 │1││級品│刑 │ 至 │ 檢 │ 6│院│ 4│ │ │ │ │執1││ │ │ 3 │ 署 │ │ │ │ │ │ │ │ │├──┼──┼────┼──┼─────┼─┼───┼────┼─┼───┼────┼──┤│施毒│有二│ 3 9│ 彰 │ 6│臺│ 4│ │ ││ │3││用 │期年│出所後不│ 化 │毒 4│中│ 上7││ │ ││執8││一 │徒 │久起│ 地 │ 偵 1│高│ 2│ 8 │同│ 上 │ 9 7│ 3││級品│刑 │ 至 │ 檢 │ 2│分│ 訴1│ │ │ │ │ 3││ │ │ 3 │ 署 │ │院│ │ │ │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