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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榮龍謝說容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克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水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陳 美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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