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一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三0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一五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號、三一五0、三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毀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因涉犯竊盜案件,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本 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二0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在案。然其仍不知悛悔,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時、地 ,趁深夜各該商店負責人及被害人未及注意之機會,連續竊得附表一至九所示空 酒瓶及盛裝酒瓶塑膠箱以及金牌等物,得手或經人發現而未遂,得手部分則將竊 得之物典當或變賣牟利,後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在苗栗縣通霄鎮○○路全家便 利商店倉庫內,當場為警起獲甲○○轉售之空酒瓶、塑膠箱等物,經通知甲○○ 到案陳明行竊情節而查悉上情及辛○○於九十年九月七日記下車號,報警處理, 另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為警循線查獲竊取金牌。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苗栗 縣苗栗分局及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中縣警察局大甲 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對於在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一至九 所示被害人之所有物品,於警偵訊時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坦白承認,復有附表一至 至九所示之被害人之指述及證據可資為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應予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分別犯如附表一至四,六至七以及八、九所示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竊盜既遂罪及未遂罪;附表五部分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加重竊盜罪。另公訴意旨雖僅提及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未提及竊取 附表四至九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然被告上開併按審理部分亦係基於概括犯意所 為,基於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究,附此敘明。被告二十餘次竊盜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毀越門 扇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原審就附表八及九所示之犯罪事實未及併為審理,且僅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尚嫌過輕,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及 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竊盜之素行不良,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案、犯罪之動機偷他人財物、目的在換 取現金、手段之方法,連續所竊財物價值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尚有 竊盜案件判處徒刑未執行,及在有竊盜案件審理中,仍繼續竊盜行為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 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K 附表一 (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號) (一)時間:九十年七月七日五時 (二)地點:苗栗縣通霄鎮○○路一七二號大松商店前 (三)事實:竊取戊○○所有空酒瓶二八0個塑膠箱十四個 (四)證據:被告自白(偵卷第六頁、本院審理筆錄),被害人戊○○之指述(偵卷 第七頁)照片一張(偵卷第二十二頁)。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六)沒收:無 附表二(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號) (一)時間:九十年七月八日五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通霄鎮○○路七十一號松聖商行前 (三)事實:竊取丁○○所有空酒瓶二四0個塑膠箱十二個,連同附表二所竊財物出 售得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元。 (四)證據:被告自白(偵卷第六頁、本院審理筆錄)、 被害人李瑞豐之指述(偵卷第八頁)、照片一張(偵卷第二十二頁)。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六)沒收:無 附表三(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號) (一)時間:九十年七月十四日五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通霄鎮○○路二00號飆餐廳前 (三)事實:竊取乙○○所有空酒瓶一八0個塑膠箱九個,並將上開所竊財物,酒瓶 以每支四元,每一箱子賣七十元之價格出售得一千三百五十元。 (四)證據:被告自白(偵卷第五頁背面、本院筆錄)、被害人乙○○之指述(偵九 頁)、照片一張、舊貨商吳建民證詞(偵卷第三三頁)。(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六)沒收:無 附表四(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三○號) (一)時間:九十年九月七日上午六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鯉魚潭村九鄰南片山下二六號 (三)事實:駕駛車號W5-0602號自小客車前往上址,將辛○○置放於後方倉 庫自之空酒瓶約二十瓶搬上自小客車,以三百元出售於不知情之收舊貨 商。 (四)證據:被害人辛○○之指述(偵卷第八頁背面) 、被告自白。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六)沒收:無 附表五(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號) (一)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十二鄰社苓一三六號 (三)事實:打破玻璃門,進入神明廳內竊取神像上庚○○所有,價值二萬一千元之 金牌四十二面。 (四)證據:庚○○之告訴及指述、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六張、被告自白。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沒收:無。 附表六(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一五號) (一)時間: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八時三十四分 (二)地點:台中縣大安鄉○○村○○○路一巷十二號海口味餐廳 (三)事實:進入餐廳竊取被害人丙○○所有約值新台幣四千元支啤酒一箱、紅酒八 瓶、黃酒四瓶、紹興酒四瓶,事後將上開竊取商品出售於流動商人。後經警於 監視器發現而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三時四十分在台中縣大甲鎮○○里○○路 文化城KTV前逮捕。 (四)證據:被害人丙○○指述、照片二張、被告自白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六)沒收:無 附表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號) (一)時間: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中縣外埔鄉○○村○○路一三八號 (三)事實:騎機車行經己○○○上開住處,見屋內沒人,徒手拉開紗門侵入住宅( 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翻動大廳內神像之金牌之際,為柯白牡 丹發現而未得手。 (四)證據:被害人己○○○指述、承辦警員職務報告書、照片五張、現場圖一張被 告自白。 (五)適用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竊盜未遂罪(六)沒收:無 K 附表八(九十一年偵字第三一五○號)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及 方 法 │被害人姓名│ 失 竊 物 品 │ 證據及所犯法條 │ ├──┼────────┼──────────────┼─────┼────────┼─────────┤ │ 1 │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苑裡鎮上館里六鄰一一四之一號│林金朝 │金牌(一兩重) │被告自白及被害人指│ │ │ │均利用大門未鎖潛入,徒手行竊│ │ │述,所犯法條均為刑│ │ │ │ │ │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 │ │ │ │ │項 │ ├──┼────────┼──────────────┼─────┼────────┤ │ │ 2 │九十一年三月間 │苑裡鎮上館里八鄰一六○號 │張周添英 │金牌(二錢三分重│ │ │ │ │ │ │) │ │ ├──┼────────┼──────────────┼─────┼────────┤ │ │ 3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苑裡鎮舊社里七鄰八八之四號 │賴鴻輝 │金牌 │ │ │ │日十八時 │ │ │ │ │ ├──┼────────┼──────────────┼─────┼────────┤ │ │ 4 │九十一年四月底 │苑裡鎮社苓里十鄰一一八號 │郭國地 │金牌六塊 │ │ ├──┼────────┼──────────────┼─────┼────────┤ │ │ 5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苑裡鎮玉田里五鄰七十號 │江阿雲 │金牌一塊 │ │ │ │日七時 │ │ │ │ │ ├──┼────────┼──────────────┼─────┼────────┤ │ │ 6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苑裡鎮山腳里四鄰六三號 │謝廷光 │金牌一塊、皮包一│ │ │ │八日十六時 │ │ │個(內有一仟二百│ │ │ │ │ │ │元、印章一個、健│ │ │ │ │ │ │保卡) │ │ ├──┼────────┼──────────────┼─────┼────────┤ │ │ 7 │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苑裡鎮上館里九鄰一八七之一號│賴陳魩 │金牌一塊 │ │ │ │十七時 │ │ │ │ │ ├──┼────────┼──────────────┼─────┼────────┤ │ │ 8 │九十一年六月廿七│苑裡鎮○○里○○鄰○○路廿五│蘇金義 │金牌一塊 │ │ │ │日十二時 │號 │ │ │ │ ├──┼────────┼──────────────┼─────┼────────┤ │ │ 9 │九十一年六月間 │苑裡鎮苑港里六鄰七五之六號 │葉登家 │金牌一塊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苑裡鎮客庄里廿八鄰一三六之八│曾銘宗 │金牌一塊 │ │ │ │十四時 │號 │ │ │ │ ├──┼────────┼──────────────┼─────┼────────┤ │ │ │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苑裡鎮○○里○○路一八六號 │陳阿松 │金牌四塊 │ │ │ │八時 │ │ │ │ │ └──┴────────┴──────────────┴─────┴────────┴─────────┘ 附表九(九十一年偵字第三二八七號) ┌──┬────────┬────────────┬─────┬────┬───────┬───────┐ │編號│ 犯 罪 時 間 │ 犯 罪 地 點 │作案手法 │被害人 │損失財物、價值│證據及所犯法條│ ├──┼────────┼────────────┼─────┼────┼───────┼───────┤ │ 1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苑裡鎮海岸里三鄰海岸二十│大門未鎖潛│陳許娟子│金牌貳面(價值│被告自白及被害│ │ │二日十八時許 │三號 │入徒手行竊│ │叁仟元) │人指述,所犯法│ ├──┼────────┼────────────┼─────┼────┼───────┤條均為刑法第三│ │ 2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苑裡鎮海岸里二鄰海岸十二│大門未鎖潛│陳進興 │金牌叁面(價值│百二十條第一項│ │ │二日十八時許 │號 │入徒手行竊│ │肆仟伍佰元) │ │ ├──┼────────┼────────────┼─────┼────┼───────┤ │ │ 3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苑裡鎮山柑里六鄰六十二號│大門未鎖潛│梁樹龍 │金牌叁面(價值│ │ │ │日七時許 │ │入徒手行竊│ │肆仟伍佰元) │ │ ├──┼────────┼────────────┼─────┼────┼───────┤ │ │ 4 │九十一年四月十五│苑裡鎮中正里十六鄰一四一│大門未鎖潛│陳義宗 │金牌肆面(價值│ │ │ │日九時許 │之三號 │入徒手行竊│ │壹萬伍仟元) │ │ ├──┼────────┼────────────┼─────┼────┼───────┤ │ │ 5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苑裡鎮山腳里二十鄰錦山七│大門未鎖潛│蘇阿錦 │金牌壹面(價值│ │ │ │日十三時許 │十四之一號 │入徒手行竊│ │肆仟叁佰元) │ │ │ │ │ │ │ │ │ │ └──┴────────┴────────────┴─────┴────┴───────┴───────┘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