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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榮龍陳秀媖陳嘉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

字第二○七四、二四九一、三七九○、三七九一、三七九二、三七九三、三七九四、

三八二五、三八二六、三八二七、三八二八、三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入,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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