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八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六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慈安藥房有限公司(下稱慈安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六十七 巷二十三號一樓)之業務員,負責送藥品及收取藥品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 人,因生活上急需用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 十年(原判決漏載九十年)二月上旬某些日期(詳細日期不詳),在彰化縣溪湖 鎮○○里○○○街二十六號其住處,將其基於業務上向彰化縣、南投縣內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和平藥房、光成藥房等,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計新台幣(下同)四十 萬四千三百元(客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三十三順安藥局部分係侵 占一萬二千元,編號三十四雙景藥局部分係侵占六千元,原判決分別誤載為十二 萬元、六萬六千元),予以侵占入己。後慈安公司查覺有異,予以追討該貨款, 而甲○○未能如數給付(僅給付部分款項,尚剩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歸 還),經查問,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慈安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慈安公司代理人劉葉指訴之 情節相符,並有扣繳憑單、付款簽收簿、付款明細表、切結書、本票及貨款未清 明細表影本各一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罪證 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係慈安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藥品及收取藥品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 人,此為被告所自承,詎被告竟連續侵占慈安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 ,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係正處青壯年時期之人,不思 向上,竟侵占他人財物,危害國民財產法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參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事後於本 院審理中,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不欲追究,此有切結書一份附卷 可證,且經告訴代理人劉葉陳明在卷),被告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認事用法 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仍以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蔡 名 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 附表: 慈安藥房有限公司︻彰化南投地區︼貨款未清店家一覽表 ┌──┬───────┬──────┬─────┬───┬───────┬─────┬──────┐ │序號│店 名 │出貨日期 │未清貨款 │序號 │店 名│出貨日期 │未清貨款 │ ├──┼───────┼──────┼─────┼───┼───────┼─────┼──────┤ │ 1│三立大藥局 │89.06.13 │ 3300 │ │光成藥局 │89.07.19 │ 1200 │ ├──┼───────┼──────┼─────┼───┼───────┼─────┼──────┤ │ 2│老資生藥局 │89.09.19 │ 12000 │ │杏全診所 │89.06.13 │ 24000 │ ├──┼───────┼──────┼─────┼───┼───────┼─────┼──────┤ │ 3│杏全藥局 │89.11.27 │ 3300 │ │雙全診所 │89.06.13 │ 10200 │ ├──┼───────┼──────┼─────┼───┼───────┼─────┼──────┤ │ 4│悅地藥局 │89.07.24 │ 3300 │ │民昇藥局 │89.08.04 │ 8400 │ ├──┼───────┼──────┼─────┼───┼───────┼─────┼──────┤ │ 5│信生藥局 │89.10.02 │ 20400 │ │仁和藥局 │89.10.26 │ 2200 │ ├──┼───────┼──────┼─────┼───┼───────┼─────┼──────┤ │ 6│尤森盛診所 │89.11.01 │ 20400 │ │京城藥局 │89.04.20 │ 12000 │ ├──┼───────┼──────┼─────┼───┼───────┼─────┼──────┤ │ 7│佳展藥局 │89.06.27 │ 7580 │ │詹長機診所 │89.09.01 │ 20400 │ ├──┼───────┼──────┼─────┼───┼───────┼─────┼──────┤ │ 8│華特健康廣場 │89.08.17 │ 3300 │ │增國藥局 │89.05.22 │ 440 │ ├──┼───────┼──────┼─────┼───┼───────┼─────┼──────┤ │ 9│自祥藥局 │89.05.12 │ 1760 │ │芬蘭診所 │89.06.01 │ 20400 │ ├──┼───────┼──────┼─────┼───┼───────┼─────┼──────┤ │ │武田藥局 │89.10.25 │ 15300 │ │周煙程診所 │89.06.01 │ 12000 │ ├──┼───────┼──────┼─────┼───┼───────┼─────┼──────┤ │ │開明藥局 │89.11.21 │ 12000 │ │周煙程診所 │89.08.02 │ 40800 │ ├──┼───────┼──────┼─────┼───┼───────┼─────┼──────┤ │ │侑佳診所 │89.10.17 │ 8400 │ │周煙程診所 │89.08.18 │ 3300 │ ├──┼───────┼──────┼─────┼───┼───────┼─────┼──────┤ │ │洪藥局 │89.11.24 │ 12000 │ │順安藥局 │89.10.09 │ 12000 │ ├──┼───────┼──────┼─────┼───┼───────┼─────┼──────┤ │ │和生西藥局 │89.10.23 │ 220 │ │雙景西藥局 │89.07.24 │ 6000 │ ├──┼───────┼──────┼─────┼───┼───────┼─────┼──────┤ │ │榮泰藥局 │89.08.16 │ 3300 │ │和平藥局 │所收取時間│ 1000 │ │ │ │ │ │ │ │為九十年二│ │ │ │ │ │ │ │ │月二日 │ │ ├──┼───────┼──────┼─────┼───┼───────┼─────┼──────┤ │ │添霖大藥局 │89.08.16 │ 6600 │ │光成藥局 │所收取時間│ 11240 │ │ │ │ │ │ │ │為九十年二│ │ │ │ │ │ │ │ │月三日 │ │ ├──┼───────┼──────┼─────┼───┴───────┴─────┴──────┤ │ │啟生藥局 │89.10.23 │ 20400 │前開所收之款項扣除被告自所收取款項中給付環球藥局│ ├──┼───────┼──────┼─────┤、佳展藥局九二五二○、一九二○之退費計侵占四十萬│ │ │社頭榮生藥局 │89.08.28 │ 15300 │四千三百元。 │ ├──┼───────┼──────┼─────┤ │ │ │合生大藥局 │89.07.20 │ 23700 │ │ ├──┼───────┼──────┼─────┤ │ │ │杏全診所 │89.05.08 │ 306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