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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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