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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