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三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中偵字第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年僅二十一歲,犯後已自動供明犯罪情節而接受裁判,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亦有和解書附卷可憑,犯後態度良好,本院認其經本次偵審之程序,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之刑罰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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