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順居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一 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壹拾參張(含複寫聯均壹式貳份或參份) 其上經偽造「甲○○」之署押(含複寫聯均壹式貳枚或參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係夫妻關係,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甲 ○○前往南投縣名間鄉名間郵局領取甲○○所申請、由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匯通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 用卡一枚後(並未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簽名),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冒稱已得甲○○允許,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 附表所示之商店購物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該足以表示持卡人確認消費金額之 私文書上(均一式二份或三份,二聯式一份由簽帳者自存,一份由特約商店存底 ,三聯式則另有一份交由與特約商店簽約之收單銀行匯整後,向發卡銀行取款, 惟該份簽帳單仍係由收單銀行留存),偽簽甲○○之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而行 使之,前後共計十三次,以上偽造及行使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行為,均足以生 損害於甲○○及匯通銀行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復 因乙○○上開欺罔手段而陷於錯誤,分別為財物之交付,乙○○以此方式詐欺取 得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十萬零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之財物,得手後並轉賣圖利 。嗣由於甲○○向匯通銀行查詢得知信用卡被盜刷,經報警後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於原審偵、審及本院審理 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之指述及證人即受理郵件代領業務之名間郵局職 員簡茂榮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簽帳單影本十三張、郵局回執聯影本乙 份及盜刷物品相片七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由特約商店 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聯或第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而該簽帳單由持卡 人簽名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合約條件,對其所購物品 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 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為刑法第二百十 條之私文書。再者,冒用他人之信用卡,使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 卡人或已得持卡人之允許,而交付一定之財物,即使特約商店可由發卡銀行請求 支付帳款,就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商店之財物, 而非發卡銀行墊付貨款之利益,此亦有司法院(八十九)廳刑一字第一三○七九 號函所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座談會研討意見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 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對於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犯罪後,已 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依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示,將盜刷金額加計程 序費用,合計新臺幣十二萬零二百元以郵政劃撥方式,返還該公司,有郵政劃撥 儲金存款收據影本乙份附卷可證,原審未及予以審酌,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 請求從輕量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偽造簽帳單詐欺取財之金額僅為十萬零三千九百 六十七元,事後已償還所盜刷之金額,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壹拾 參張(含複寫聯均一式二份或三份)上,經偽簽甲○○之署押(含複寫聯均一式 二枚或三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吳 重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匯通銀行----信用卡遭竊刷明細一覽表: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金額(元)│商 店 名 稱 │ ├────────┼───────┼─────┼─────────────┤ │九十年十月四日 │十二點三十二分│二二四四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五日 │七點四十四分 │七三0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加樂名間 │ ├────────┼───────┼─────┼─────────────┤ │九十年十月六日 │十點三十九分 │一七三二 │亞芮皮件精品名店 │ ├────────┼───────┼─────┼─────────────┤ │九十年十月六日 │十點五十分 │二0三一三│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十日 │十一點五分 │三00 │蕾絲妮生活館-彰化店 │ ├────────┼───────┼─────┼─────────────┤ │九十年十月十日 │十一點十七分 │二0一一五│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七點二十八分 │九八0 │傑林精品服飾 │ ├────────┼───────┼─────┼─────────────┤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十點二十二分 │九五0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加樂名間 │ ├────────┼───────┼─────┼─────────────┤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十點三十分 │五四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十點三十九分 │二三0八五│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十點二分 │七二二 │亞芮皮件精品名店 │ ├────────┼───────┼─────┼─────────────┤ │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十點十七分 │五四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十點二十八分 │一一五二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