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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陳呈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一號;移
偵字第四三四四號、第四○八八號、第六○一○號),提起上訴,及移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己○○部分撤銷。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元、進出貨單據壹批、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拾壹箱、包裝用撕帶肆拾貳綑、包裝用收縮膜柒拾伍綑、音樂光碟片殼底盤拾肆萬捌仟肆佰個、音樂光碟片殼拾肆萬伍仟陸佰個、包裝機參臺,及目錄記帳本壹箱、包裝機壹台、如附表六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玖片、如附表八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片、如附表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片、如附表九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肆萬伍仟肆佰柒拾肆片,均沒收。
己○○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元、進出貨單據壹批、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拾壹箱、包裝用撕帶肆拾貳綑、包裝用收縮膜柒拾伍綑、音樂光碟片殼底盤拾肆萬捌仟肆佰個、音樂光碟片殼拾肆萬伍仟陸佰個、包裝機參臺、音樂清點目錄壹本、收據壹本、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拾玖萬肆仟貳佰片,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丁○○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三月五日確定,甫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己○○、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輝」(讀音)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歌曲,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公司)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丁○○竟與「阿輝」基於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以下簡稱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四月間起,由丁○○承租位於臺中縣大雅鄉○○路六甲巷五之八號鐵皮屋內做為包裝工廠,意圖散布而持有由「阿輝」所壓(重)製完成,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號、附表二編號一至五號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以丁○○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包裝用撕帶、包裝用收縮膜、音樂光碟片殼底盤、音樂光碟片殼、包裝機等物,包裝該等重製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意圖營利,依「阿輝」之指示,將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送交付予向「阿輝」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人,並向該等購買之人收取貨款,而銷售所得貨款先由丁○○每片抽取一.五元為酬勞,其餘銷售所得貨款再由丁○○轉交由「阿輝」取得。丁○○即自九十年四月間起,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僱用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犯意聯絡之蘇家和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操作包裝機,包裝盜版音樂光碟片;自九十年七月間起,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僱用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犯意聯絡之林春強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黏貼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標籤;自九十年六月間起,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有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犯意聯絡之林美滿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裝箱;自九十年七月三日起,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有意圖散布而持有及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犯意聯絡之己○○,負責駕駛伊所有車牌號碼:Q八–一八八八號自用小貨車,將「阿輝」交寄至不詳貨運行之已壓(重)製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回上開鐵皮屋內,交由蘇家和、林春強及林美滿等三人包裝,共同意圖散布而持有該盜版音樂光碟片;並將該三人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由「阿輝」、丁○○、己○○共同意圖營利,而由己○○負責載送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並向該等購買之人收取貨款,攜回轉交予丁○○。其等平均每上班日包裝及載送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五、六千片,自九十年四月間起,至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共計已包裝及載送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三十餘萬片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丁○○即恃每銷售一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可從中抽取一.五元之銷售所得為生,而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及己○○等四人則恃每月自丁○○所領取之上開薪資為生。嗣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屋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丁○○所有供與「阿輝」、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及己○○等五人共同犯罪所用之進出貨單據一批、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十一箱、包裝用撕帶四十二綑、包裝用收縮膜七十五綑、音樂光碟片殼底盤十四萬八千四百個、音樂光碟片殼十四萬五千六百個、包裝機三臺,及「阿輝」所有供與丁○○、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及己○○等五人共同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五千六百四十二片,暨丁○○、己○○、「阿輝」因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犯罪所得,屬「阿輝」所有之現金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部分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二、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歌曲、影片,分別係滾石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及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洪宗元(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遙」、「阿信」、「小胖」及「阿耀」之成年男子等五人,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及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阿遙」將在不詳地點,壓(重)製侵害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VCD),意圖散布而交由洪宗元在臺中縣霧峰鄉○○路八○號工廠包裝持有,再由「阿信」、「小胖」及「阿耀」等三人負責自上開工廠,將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由洪宗元所承租之臺中縣太平市○○路五二○之六號倉庫內,暫時堆置待售。待有不特定之人向「阿遙」訂購後,再由「阿信」、「小胖」及「阿耀」等三人自上開倉庫取貨,共同意圖營利載送交付予購買之不特定之人。己○○明知其情,竟與洪宗元等五人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受僱於洪宗元在上開倉庫內,負責清點及搬運盜版音樂光碟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之工作。洪宗元即恃每銷售盜版音樂光碟片或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片,可從中抽取一元之銷售所得為生,而己○○則恃每月自洪宗元所領取之上開薪資為生。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上開倉庫內,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洪宗元所有供與己○○、「阿遙」、「阿信」、「小胖」及「阿耀」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音樂清點目錄、收據各一本、「阿遙」所有供與己○○、洪宗元、「阿信」、「小胖」及「阿耀」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四千二百片、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片。
三、如附表五所示之歌曲,分別係滾石公司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丁○○猶承前同一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之犯意,基於幫助林易璋(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犯意,由丁○○先於九十年十一月底,向不知情之楊因,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承租臺中縣太平市○○路二○號廠房一間;復於九十年十二月二日,將之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自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轉租予林易璋,供林易璋在該廠房內,僱用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劉櫻虹、陳素珠、詹秀雲及陳紅圓等四人(該四人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以每包裝一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可抽得○.二元之代價,包裝由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已壓(重)製完成侵害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林易璋每包裝一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可抽得○.五元,平均每日約可包裝完成五千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交付予「阿遙」持以銷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林易璋平均每日可抽得約二千五百元之所得,並恃此所得為生。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適丁○○至該廠房欲向林易璋收取租金時,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
四、丁○○、魏鴻睿、李俊賢及綽號「蔡董」之成年男子又明知如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歌曲,分別係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公司及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亦明知如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係迪士尼公司及其他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詎丁○○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六月初起,猶承前同一意圖散布而持有及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與魏鴻睿、李俊賢及綽號「蔡董」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由「蔡董」提供其在台北縣五股鄉某處工廠,壓(重)製完成,侵害如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丁○○則每日至交流道領取「蔡董」以野雞車運送至該處之前開盜版品後,運回不知情之胡創揮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租期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向劉琦華(以其兄長劉盛名義出租),以月租四萬五千元所承租之台中市○區○○路八十七號房屋包裝,待包裝完成後,再將上開盜版品運至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一五之一號倉庫,交由魏鴻睿、李俊賢二人管理,意圖散布而持有該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並意圖營利,待下游夜市攤販傳真訂單後,再由魏鴻睿、李俊賢二人將盜版品送至約定地點或貨運站寄送,平日一日之出貨量約為一萬片。經滾石公司人員何偉銘向警方提出檢舉後,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向原審法院申請核發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十二時許,在台中市○區○○路八十七號進行搜索,扣得「蔡董」所有供與丁○○、魏鴻睿、李俊賢等共同犯罪所用之如附表六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六萬八千二百八十九片、如附表八盜版影音光碟片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二片、包裝機一台等物;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一五之一號倉庫搜索,扣得「蔡董」所有供與丁○○、魏鴻睿、李俊賢等共同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八片、如附表九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萬五千四百七十四片及丁○○所有供與魏鴻睿、李俊賢、「蔡董」等犯罪所用之目錄記帳本一箱等物。
五、案經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公司先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滾石公司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對於右揭事實一、三、四等項,上訴人即被告己○○對於右揭事實一、二等項,除均辯稱扣案之現金並非貨款云云外,餘皆坦認不諱(詳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且查:
㈠就事實一部份:被告丁○○就其如何於右揭時地,由案外人「阿輝」提供其在不詳地點,壓(重)製侵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交由被告丁○○負責在上開鐵皮屋內包裝,及依「阿輝」之指示,將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送交付予向「阿輝」價購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人,並向該等購買之人收取貨款,而銷售所得貨款先由被告丁○○每片抽取一.五元,其餘銷售所得貨款再由被告丁○○轉交由「阿輝」取得。復由被告丁○○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僱用蘇家和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操作包裝機,包裝盜版音樂光碟片;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僱用林春強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黏貼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標籤;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林美滿在上開鐵皮屋內,負責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裝箱;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被告己○○負責駕駛伊所有上開自用小貨車,將「阿輝」交寄至不詳貨運行之已壓(重)製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回上開鐵皮屋內,交由蘇家和、林春強及林美滿等三人包裝,並將該三人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送交付予不特定之購買者,並向該等購買之人收取貨款,攜回轉交予被告丁○○,其等平均每日包裝及載送交付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五、六千片,直至為警查獲時止,共計約已包裝及載送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三十餘萬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分別核與同案共同被告蘇家和、林春強、林春滿及己○○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所供情節相符。而被告己○○於警詢、偵查、原審對其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薪資,受被告丁○○僱用,負責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將案外人「阿輝」交寄至不詳貨運行之已壓(重)製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回上開鐵皮屋內,交由蘇家和、林春強及林美滿等三人包裝,並將該三人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送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並向該等購買之人收取貨款,攜回轉交予被告丁○○之事實,亦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原審所供相符。此外,本件此部份並經告訴代理人李正興於警詢時、告訴代理人張昌政於偵查中指述甚詳,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在卷可稽,且有進出貨單據一批、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五千六百四十二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十一箱、包裝用撕帶四十二綑、包裝用收縮膜七十五綑、音樂光碟片殼底盤十四萬八千四百個、音樂光碟片殼十四萬五千六百個、包裝機三臺,及現金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扣案可資佐證。
㈡就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己○○對於:曾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受僱於洪宗元,在上開倉庫內,負責清點及搬運由洪宗元包裝完成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之工作;而洪宗元係恃每銷售盜版音樂光碟片或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片,可從中抽取一元之銷售所得為生,被告己○○則恃每月自案外人洪宗元所領取之上開薪資為生;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證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宗元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代理人吳彥虢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指述,及告訴代理人董崇明、吳宣諭、戊○○於原審審理時之指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鑑定報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影片著作權證明文件,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音樂清點目錄、收據各一本,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四千二百片,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己○○此部分犯行亦臻明確。
㈢就事實三部份:右揭被告丁○○基於幫助林易璋之犯意,先由被告丁○○於右揭時地,向不知情之案外人楊因,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承租臺中縣太平市○○路二○號廠房一間,復將之以每月三萬元之代價,轉租予案外人林易璋,供案外人林易璋在該廠房內,包裝侵害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原審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林英傑、吳彥虢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偵查時之指述,證人林易璋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劉櫻虹、陳素珠、詹秀雲及陳紅圓等四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二紙,搜索扣押筆錄一紙,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復有證人林易璋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光碟包裝機、空氣壓縮機各一臺,及如附表五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萬四千四百片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丁○○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再者,證人林易璋每包裝一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可抽得○.五元,平均每日約可包裝完成五千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平均每日可抽得約二千五百元之所得,並恃此所得為生之事實,亦據證人林易璋於警詢時供承無訛。準此,被告丁○○此部分犯行亦臻明確。
㈣就事實四部分:被告丁○○如何於前開各案被查獲後,仍一方面由「蔡董」提供其在台北縣五股鄉某處工廠,壓(重)製侵害如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交由丁○○包裝,丁○○則每日至交流道領取「蔡董」以野雞車運送至該處之前開盜版品後,運回由不知情之胡創揮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租期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向劉琦華(以其兄長劉盛名義出租),以月租四萬五千元所承租之台中市○區○○路八十七號房屋包裝,待包裝完成後,再將上開盜版品運至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一五之一號倉庫,交由魏鴻睿、李俊賢二人管理,待下游夜市攤販傳真訂單後再由魏鴻睿、李俊賢二人將盜版品送至約定地點或貨運站寄送,平日一日之出貨量約為一萬片等情,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何偉銘、吳文章、謝世堯、何明達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劉琦華、張佐榮之證述各情相符;且證人胡創揮於警詢時亦供述台中市○區○○路八十七號房屋確由伊出面代丁○○承租等語屬實,並有公司執照、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證明書、錄音製作證明書、權利證明書、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房屋租賃契約書、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函、現場照片、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六萬八千二百八十九片、如附表八盜版影音光碟片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二片、包裝機一台、附表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八片、附表九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萬五千四百七十四片及目錄記帳本一箱等物扣案可證。末查:案外人胡創揮於初次警詢時雖供稱其受僱於蔡姓男子在上址承租處負責包裝之工作云云,然隨即於第二次警詢時供稱伊當時係因與丁○○為朋友關係,丁○○有著作權前科,找伊出面承當罪刑,實則並無蔡姓男子之人,當初丁○○告訴伊要做電子零件生意,所以才由伊出面代為承租等語(詳見偵字第一六四二五號卷第六五至六七頁);核與被告丁○○於警詢時所供:胡創揮是伊朋友,伊因有著作權法前科怕出面承租會被警方發覺,故拜託胡創揮幫忙出面簽約,當初伊告訴胡創揮說承租倉庫是要用來做電子零件倉庫等語相符(詳見同上偵查卷第七七頁反面);本院調查時經質之被告丁○○亦稱承租房屋時,胡創揮並不知道伊承租目的要做為包裝盜版光碟用的等語;且胡創揮並非在現場負責包裝時被當場查獲,此有警卷可稽,足見胡創揮所辯不知情等語應堪採信,自不得認其與丁○○有共犯關係,併予敘明。
㈤被告等雖均辯稱扣案之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並非販賣盜版光碟片所得之貨款,而是丁○○向案外人黃金山所借之款項云云。惟查: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是出貨(售)盜版音樂光碟收回的貨款(詳見偵字第一四六九一號卷第二六頁正面);另被告己○○於警詢亦稱扣案之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是販賣盜版光碟之貨款等語明確(詳見同上卷第三三頁正面)。且警方當時在被告己○○車上所查扣之現金多達五十八萬九千九百元,經被告己○○說明其中十一萬元是伊姊姊黃惠卿的會錢,另外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是販賣盜版光碟之貨款之後,警方並未將該十一萬元予以扣押,若該筆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並非貨款,何以未見被告己○○向警方說明?是被告等所辯實與事理有違。雖證人黃金山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被告己○○係於九十年八月中旬,向彼借款五十萬元,預先扣除八千元之利息,實際交付被告己○○現金四十九萬二千元,並沒有約定返還借款之日期,而被告己○○僅開立一紙面額五十萬元之本票交付給伊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依證人黃金山所證係被告己○○向伊借款,已與被告丁○○所辯不同;且依證人黃金山於原審所證,證人黃金山既尚知預先扣除借款利息八千元,又豈會未與被告己○○約定確切之還款日期,且未要求被告己○○提供任何擔保。況被告己○○既能具有未提供任何擔保,即可借得五十萬元之信用與資力,應無須再為區區每月二萬五千元之薪資,而甘冒違反著作權法重罪之險,致犯本罪。在在益證上開被告丁○○、己○○所辯及證人黃金山所為證述,顯係事後勾串、虛構之詞,諉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渠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己○○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丁○○、己○○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丁○○、己○○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惟按所謂「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而言。本件被告丁○○、己○○實際上所從事者並未包含重複製作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部分之工作,已如前述,則公訴意旨認被告等犯有上開重製之罪,自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檢察官起訴所應適用之法條。雖然扣押之物品中有母版音樂光碟片三片,據被告丁○○於警詢時所供,係阿輝因工廠生產速度不夠,要丁○○找人生產用的(詳見偵字第一四六九一號卷第二十六頁正面)。惟被告丁○○、己○○此部份行為僅在預備階段,而上開重製之罪並未處罰預備犯,自不能就此部分繩被告丁○○、己○○以何罪責;且亦不能據此而認被告丁○○、己○○與「阿輝」就重製本案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就上開事實一所示之犯行與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間、自九十年七月三日僱用己○○之日起與己○○間、暨就其中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之犯行與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等,於渠等受僱之時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於上開事實二所示受僱時間起,與洪宗元及案外人「阿遙」、「阿信」、「小胖」及「阿耀」之成年男子,就其中意圖散布而持有為常業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丁○○與魏鴻睿、李俊賢及綽號「蔡董」之成年男子間,就事實四之部分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丁○○基於幫助之犯意,將所承租之房屋轉租給林易璋,供林易璋與劉櫻虹、陳素珠、詹秀雲及陳紅圓及案外人「阿宏」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丁○○該部分(即事實三所示)所為,核屬幫助犯。被告己○○先後於事實一、事實二所為,均係基於同一之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為常業之犯意,應僅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實質一罪。而被告丁○○所為事實一、事實四、事實三所為,亦係基於同一之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為常業之犯意,其中於事實三之犯行僅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先後所為亦應僅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實質一罪。再者,被告等以一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行,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丁○○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三月五日確定,甫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另上開事實二所示被告己○○部分,及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丁○○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查被告等此部份犯行均與公訴人所起訴之上開事實一所示之犯行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存在,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二五號案,被告丁○○另有被查扣色情光碟片,據被告丁○○於警詢及於本院調查時所供,該色情光碟片純係「蔡董」寄放在伊處,託其保管,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丁○○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該等色情光碟片,且此部份亦未據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無從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予敘明。
三、原判決認被告丁○○、己○○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被告丁○○、己○○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常業罪,已有未洽;又附表四編號二部分影片之數量應為「二三九八」片,原判決附表將之記載為「二三八九」片,已有所誤;且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此觀該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自明,事實二該次所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應有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片,原判決僅認定並沒收其中經告訴之一萬三千八百六十四片,對於其他三千二百八十片則未認定係被告己○○所侵害著作權之盜版物,且未加以沒收,亦有違誤;另原判決就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之如事實四所示被告丁○○部分之犯行,未及併予審究,亦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意旨以渠等未參與重製行為,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己○○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均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謀利,竟以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法方式謀利,且被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數量龐大,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極為鉅大,嚴重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被告己○○僅係受僱於人,而被告丁○○、己○○二人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查獲後,猶不知警惕,被告丁○○竟又為事實四部分之犯行,並以轉租廠房予林易璋之方式,幫助林易璋繼續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犯行;另被告己○○仍再次受僱於洪宗元,繼續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犯行,其二人均目無法紀,惡性非淺,暨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己○○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次被查獲後,又於九十年十一月間起為事實二之犯行,尚難認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不適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四、末查:
⑴扣案如事實一所載之進出貨單據一批、盜版音樂光碟片外標十一箱、包裝用撕帶四十二綑、包裝用收縮膜七十五綑、音樂光碟片殼底盤十四萬八千四百個、音樂光碟片殼十四萬五千六百個、包裝機三臺,均係被告丁○○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五千六百四十二片,則為「阿輝」所有,且為供丁○○、己○○、「阿輝」及蘇家和、林春強、林美滿等共同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詳見本院卷第一五○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元,係「阿輝」與被告丁○○、己○○因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所得之物,且應屬「阿輝」所有,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母版音樂光碟片三片雖係「阿輝」所有之物,惟據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係阿輝因工廠生產速度不夠,要丁○○找人生產用的等語(詳見偵字第一四六九一號卷第二十六頁正面),已如前述,自與本案被告等所犯之罪無涉,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諭之沒收。
⑵扣案如事實二所載之音樂清點目錄、收據各一本,係洪宗元所有供與被告己○○、「阿遙」、「阿信」、「小胖」及「阿耀」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洪宗元供明;另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四千二百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片,既係「阿遙」提供予洪宗元等包裝,自屬「阿遙」所有之物,且係供犯罪所用,復據洪宗元供明,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事實四所載之目錄記帳本一箱係被告丁○○所有供與綽號「蔡董」之成年男子、魏鴻睿、李俊賢等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另包裝機一台、如附表六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六萬八千二百八十九片、如附表八盜版影音光碟片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二片、如附表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八片、如附表九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萬五千四百七十四片等物,均係綽號「蔡董」之成年男子所有供與被告丁○○、魏鴻睿、李俊賢共同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明(詳見本院卷第一五○頁),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⑷至扣案之證人林易璋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光碟包裝機、空氣壓縮機各一臺,及如附表五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萬四千四百片部分,因被告丁○○僅係幫助犯,並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自不得就該部分予以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A
附表一
┌──┬────────┬───┬─────────┬────────┬────┐
│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
│1 │梁靜茹 │100 │閃亮的星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孫燕姿 │4000 │綠光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吳冠英 │1000 │想像 │博德曼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 │堂 娜 │217 │心涼 │博德曼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黃小琥 │ 24 │煙火現場 │新力丙○○○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珍珠港電影原聲帶│ 34 │brothers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馬友友 │200 │short trip home │新力丙○○○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光 良 │ 18 │單戀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 │劉若英 │ 20 │收獲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Sunday girl │ 8 │喜歡你 │豐華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木匠兄妹 │ 36 │Yesterday once │環球國際音樂 │ │
│ │ │ │more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超ㄅ一ㄤ六大天后│ 85 │簡訊 │魔岩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共查扣盜版│CD │陸仟陸佰肆拾貳片整│ │ │
│ │ │ │ │ │ │
├──┼────────┼───┼─────────┼────────┼────┤
│ │包裝用撕帶 │42綑 │ │ │ │
│ │ │ │ │ │ │
├──┼────────┼───┼─────────┼────────┼────┤
│ │包裝用收縮膜 │75綑 │ │ │ │
│ │ │ │ │ │ │
├──┼────────┼───┼─────────┼────────┼────┤
│ │盜版音樂光碟片 │6箱 │ │ │ │
│ │外標 │ │ │ │ │
│ │ │ │ │ │ │
├──┼────────┼───┼─────────┼────────┼────┤
│ │音樂光碟片殼底盤│148400│371箱每箱400個 │ │ │
│ │ │ │ │ │ │
├──┼────────┼───┼─────────┼────────┼────┤
│ │音樂光碟片殼 │145600│1456箱每箱100個 │ │ │
│ │ │ │ │ │ │
├──┼────────┼───┼─────────┼────────┼────┤
│ │包裝機 │3台 │1. CD125 │ │ │
│ │ │ │2. LSA-504 │ │ │
│ │ │ │3. PCD-898A │ │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
│1 │范瑋琪 太陽 │2000 │太陽 │福茂唱片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流星花園電視原聲│3000 │Love of my life │甲○○○ │ │
│ │帶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蕭亞軒 明天 │2000 │明天 │甲○○○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 │楊乃文 應該 │1000 │應該 │魔岩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光 良 │1000 │單戀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母版 624 │ 1 │ │ │ │
│ │ │ │ │ │ │
├──┼────────┼───┼─────────┼────────┼────┤
│7 │母版H40 │ 1 │ │ │ │
│ │ │ │ │ │ │
├──┼────────┼───┼─────────┼────────┼────┤
│8 │母版H77 │ 1 │ │ ││
│ │ │ │ │ │ │
├──┼────────┼───┼─────────┼────────┼────┤
│9 │盜版音樂光碟片 │5箱 │ │ │ │
│ │外標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
│1 │趙之璧 等 │15000 │忘憂草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周杰倫 等 │20000 │簡單愛 │博德曼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可兒家族 等 │16000 │夜奔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 │張信哲 等 │15000 │我好想 │新力丙○○○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憶蓮 等 │20000 │原來 │甲○○○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陳慧琳 等 │12000 │飛 吧 │上華國際企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梁詠琪 等 │17000 │貼心 │豐華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蘇永康 等 │22000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 │伍 佰等 │18000 │蛇 │魔岩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陳曉東 等 │13000 │自由港 │環球國際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曉培等 │11200 │不哭 │艾迴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SHE 女朋友 等 │15000 │冰箱 │華研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共查扣盜版 │CD │壹拾玖萬肆仟貳佰 │ │ │
│ │ │ │片整 │ │ │
└──┴────────┴───┴─────────┴────────┴────┘
附表四
┌──┬────────┬─────────┬────────┬────┐
│編號│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權利人 │數 量 │
│ │ │ │ │ │
├──┼────────┼─────────┼────────┼────┤
│1 │雙重人格 │Double take │美商迪士尼企業 │6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麥斯大行動 │Max kceble,s Move │同右 │2398 │
│ │ │ │ │ │
├──┼────────┼─────────┼────────┼────┤
│3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Harry Potter &The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1200 │
│ │法石 │Sorcere,s Stone │公司 │ │
├──┼────────┼─────────┼────────┼────┤
│4 │瞞天過海 │Ocean,s Eleven │同右 │ 994 │
│ │ │ │ │ │
├──┼────────┼─────────┼────────┼────┤
│5 │O.J特潛隊 │Osmosis Jones │同右 │ 396 │
│ │ │ │ │ │
├──┼────────┼─────────┼────────┼────┤
│6 │A.I人工智慧 │A.I.Artificial │同右 │ 200 │
│ │ │Intelligence │ │ │
├──┼────────┼─────────┼────────┼────┤
│7 │三代同堂 │Kingdom Come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 800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8 │B.J單身日記 │Bridget Jones │美商美國壬○○○│2196 │
│ │ │Diary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 │進化特區 │Evolution │乙○○○○亞影片│ 12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浪跡天涯 │All The Pretty │同右 │ 184 │
│ │ │Horse │ │ │
├──┼────────┼─────────┼────────┼────┤
│ │枕邊陷阱 │Original Sin │美商米高梅影片 │ 56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終極土匪 │Bandits │同右 │ 2818 │
│ │ │ │ │ │
├──┼────────┼─────────┼────────┼────┤
│ │來去天堂 │Down To Earth │美商拉蒙影片 │2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古墓奇兵 │Lara Corft Tomb │同右 │ 10 │
│ │ │Raider │ │ │
├──┼────────┼─────────┼────────┼────┤
│ │ │ │共 計: │13864片 │
│ │ │ │ │ │
├──┼────────┴─────────┴────────┴────┤
│ │尚有未提出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三千二百八十片 │
│ │ │
└──┴────────────────────────────────┘
右列合計共一萬七千一百四十四片
附表五
┌──┬────────┬───┬─────────┬────────┬────┐
│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
│1 │周華健 忘憂草 等│ 3900 │忘憂草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2 │宇多田 無限漫遊 │7000 │A級秘密 │甲○○○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黎明 │ 3000 │心情好 │新力丙○○○音樂│ │
│ │全新澳語專輯 等│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4 │彭佳慧 情歌手 │ 4900 │亮晶晶 │博德曼 │ │
│ │ 等│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瑪丹娜 就是娜 │ 1000 │music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費翔 野花 │ 2000 │以防萬一 │豐華唱片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容祖兒 說真的 │ 2000 │說真的 │艾迴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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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好男孩 │ 600 │THE CALL │魔岩唱片 │ │
│ │最優精選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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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共查扣盜版 │ CD │貳萬肆仟肆佰片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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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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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箱 │中 文 片 名 │ 權 利 人 │數量 │
│編號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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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男女大不同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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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失落的帝國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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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獅子王2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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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麻煩大了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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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玩具總動員2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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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恐龍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3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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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夢不落帝國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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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白雪公主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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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神鬼拍檔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38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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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 │心靈投手 │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3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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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 │瞞天過海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2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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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 │針鋒相對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5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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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 │好戲上場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1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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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 │忘了我是誰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1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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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7 │史酷比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38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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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1 │間接傷害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48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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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6 │情人眼裡出西施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1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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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關鍵報告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17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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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極速風暴 │ 美商米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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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叫我第一名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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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魔戒傳奇 │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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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5│非法正義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1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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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7 │星際大戰二部曲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39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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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衝出封鎖線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1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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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案藏玄機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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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5│天算不如人算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38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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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開膛手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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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出軌 │ 美商廿世紀庚○○○股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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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9│神鬼認證 │ 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 │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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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7│史瑞克 │ 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 │ 15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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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29│非關男孩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3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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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美麗境界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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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42│狙擊殺手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2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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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4│古靈精怪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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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8│變腦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7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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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0│E.T.外星人 │ 美商美國壬○○○股有限公司 │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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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惡靈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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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54│甜姐不辣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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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7│追情殺手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9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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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蜘蛛人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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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顫慄空間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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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MIB星際戰警2 │ 乙○○○○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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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62│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4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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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迫在眉梢 │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80 │
│ │ │ │ │
├────┼────────┼─────────────────────┼────┤
│164~165│終極土匪 │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390 │
│ │ │ │ │
├────┼────────┼─────────────────────┼────┤
│166~167│生死交關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400 │
│ │ │ │ │
├────┼────────┼─────────────────────┼────┤
│168 │恐懼的總和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200 │
│ │ │ │ │
├────┼────────┼─────────────────────┼────┤
│169~170│獵殺K19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382 │
│ │ │ │ │
├────┼────────┼─────────────────────┼────┤
│171~173│時光駭客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600 │
│ │ │ │ │
├────┼────────┼─────────────────────┼────┤
│174 │香草天空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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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343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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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其他未告訴片235箱(共計46800片)非本基金會所能處理之範圍,然經鑑識亦為
盜版片無誤。
右列合計共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二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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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
│1297│五年級下課後 │100 │sussudio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298│五年級下課後 │97 │sussudio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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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查扣盜版CD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叁片整 │
│ │
│1299 另查扣未經告訴之盜版CD陸萬叁仟壹佰伍拾伍片 │
│ │
│ 右列合計共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片 │
└───────────────────────────────────────┘
┌──┬────────┬───┬─────────┬────────┬────┐
│編號│盜版CD雷 │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射唱片名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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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hito優質女聲 │100 │再一次也好 │甲○○○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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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hito優質女聲 │100 │再一次好 │甲○○○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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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共查扣盜版CD玖萬貳仟貳佰片整 │
│ │
│ 923 另查扣未經告訴之盜版CD七萬六千零八十九片 │
│ │
└───────────────────────────────────────┘
右列合計共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玖片
附表六
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