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原名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原名范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熊梓濱 楊國煜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七五七、二九七二、二九七三、三○七七、三五四八、三八七六號,移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五二六二、五二六三、五二六四、五 二六五、五二六六、五四六三、五四六四、五四六五、五四六六、五四六七、五四六 八、五四六九、五四七0、五四七一、五四七二、五四七三、五四七四、五四七五、 五四七六、五五三二、五五三三、五七二五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緝字第六二二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 偵字第六七二六、六八三八、六八三九、七九八五、七九八六、八二一五、一四一三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六、七七七、七七八、七七九、七八○號,台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亥○○、午○○、寅○○、宇○○、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辛○○、亥○○、午○○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併 科罰金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寅○○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宇○○、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宇○○、卯○○均緩 刑肆年。 事 實 一、亥○○、午○○(原名范若琳,以下關於事實之敘述,仍用范若琳)於民國九十 年三、四月間起,即謀議以虛設公司之方式詐騙廠商,並於同年五月間由亥○○ 遊說辛○○(原名吳瑞祥,以下關於事實之敘述,仍用吳瑞祥),由其擔任公司 之負責人,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詐騙集團。先經亥 ○○介紹由吳瑞祥出面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向不知情之鄭寶蘭(即亥○○胞兄陳瑞 廷之妻)承租彰化縣花壇鄉○○街十九號作為公司倉庫,於六月七日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申請虛設立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立緻公司),並於六月十二日向不 知情之陳瑞成(亥○○胞兄)承租彰化縣彰化市○○路一六0之一二號作為公司 地址,復由亥○○介紹及陪同,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向彰化 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申請開立帳號0六二二八─六─0活期存款帳戶與帳 號0六二二八─九─0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吳瑞祥),嗣寅○○於九十年七、八 月間受亥○○之邀,宇○○、卯○○於九十年九月間受范若琳之邀,加入該詐騙 集團,與渠等共同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九月間起先後於附表 所示時、地,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吳瑞祥以「負責人吳瑞祥」、亥○○以「業務經 理陳堡隆」、范若琳以「助理林卉榕」、寅○○以「助理吳思樺」或「吳瑞芳」 、宇○○以「黃建鋒」及卯○○以「連鋐」之假名,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智同 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詐購進貨,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立緻公司支票以資取信 ,或佯與被害人約定付款期限,自始無給付貨款之真意,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將附表所示之安全帽等財物交付,前後計詐得新台幣( 下同)二千八百七十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元之貨品(另有訂購部分貨品,因被害 人之前所出貨之貨款未獲支付,而未交貨),再由范若琳、亥○○處理交由不知 情之李淑珠(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辦理報關業務,將所詐得之貨品 出口至菲律賓賤賣,各次出賣所得價金則匯入上揭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 社之帳戶內,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歸由該次實際出面行騙者取得,餘則扣除公 司支出後,約定由亥○○、范若琳及吳瑞祥均分,吳瑞祥、亥○○、范若琳、寅 ○○、宇○○、卯○○等人均恃以為生,以此為常業,該虛設公司並於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最後一次詐騙得手後即將貨物搬遷一空,停止營業。嗣各該被害人 屆期提示時,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或察覺上開各該虛設公司已 關門歇業,請款無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莊榮舟、廖坤洲、張陳錦純、趙文英、蔡如振、趙雅玲、周洽輝、申○○○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書瀆、江來鴻、啟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有限公 司、蕭成雄、張中華、林嘉明、顏文銀、廖貴菊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航空警 察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移送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報請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核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原審法院或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亥○○ 、午○○、寅○○、宇○○、卯○○,均供承有於前揭時地訂貨或收貨,而未支 付貨款情事,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均辯稱:所有業務均係吳瑞祥 叫渠等去做的或得到老闆的授權,改名均係吳瑞祥叫渠等改的,或沿用以前員工 留下的名片,渠等在公司工作身分低微,亦有部分薪水尚未領到,公司會倒閉, 係吳瑞祥經營不善云云。經查右揭詐欺之事實,業據被告亥○○、午○○於警訊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亥○○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警訊中供稱 :「(問:立緻貿易公司是何人發起,成員有何人?)是范若琳提議發起組成, 成員有范若琳、我、吳瑞祥、宇○○(在公司內是黃副總黃建鋒),卯○○(公 司內稱連鋐)等五人」、「我們是由個人分別接觸廠商,其他的人配合,詐騙貨 物銷售的價錢一半由接觸的人獲得,另一半歸公司基金」、「他(指吳瑞祥)是 名義負責人沒錯,實際操作人是范若琳,但吳瑞祥也曾參與三次,後因范若琳說 他經驗不夠怕出錯,以後就未叫他外出行騙」、「我們所詐騙的貨物都由范若琳 出口至菲律賓銷貨,銷售金額是購買價錢的一至二成」、「是范若琳的朋友張先 生負責銷贓,但我不知道他真實姓名」、「(問:你們銷贓所得如何匯款至台灣 ,入何人帳戶?)由菲律賓匯款到立緻貿易公司在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 社帳戶內」、「(問:為何你們公司對外洽商都用假名?)是因為詐騙後為免曝 露身分,所以都用假名」等語,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述:「范若 琳於九十年三、四月間約我去她家花壇鄉長春村東方巷十三號,表示想找人頭做 負責人成立公司,向其他廠商進貨後即不付貨款,並將貨物出口變賣,後來由我 於九十年五月間在彰化市牛埔某家廟找吳瑞祥請其掛名董事長,並有向吳瑞祥說 明范若琳的詐欺計畫,吳瑞祥九十年六月間申請設立立緻貿易有限公司,再分別 由我以陳堡隆之名義,范若琳以林卉榕名義,宇○○以黃建鋒名義,卯○○以連 鋐名義,寅○○以吳思樺名義,藉立緻公司名義,陸續向其他廠商訂貨,且大部 分均有交付由立緻貿易公司吳瑞祥所簽發以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票載 發票日均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後之支票支付貨款,讓廠商誤以為我們會支付貨款 ,打算一票做到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而每次騙其他廠商貨品後,皆由范若 琳安排將貨出口至菲律賓以原價一至二成賤賣,再將價款匯入立緻公司彰化市第 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帳戶內,供大家朋分,所交付被害人廠商之支票則都讓他 跳票,立緻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只有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到期的才有兌現,之 後就沒任何一張支票有給付票款」、「實際上立緻公司所詐騙取得之貨物確實是 由我至東益報關行安排出口至菲律賓賤賣,但那是范若琳指使我去做的,范若琳 表示她與東益報關行有認識,至於跟我去者有連鋐即卯○○,至於吳瑞祥或其他 人部分我沒印象」、「(問:詐騙所得款項如何分配?)每次詐騙個案中,向其 他廠商詐騙所得貨物出賣後,所得價金歸該次出面接觸被害人廠商之人,另一半 則扣除公司成本含職員薪水後,由我、范若琳及吳瑞祥三人平分,但後來因范若 琳本來表示她會出錢,卻一延再延,原本要歸我們三人所有的錢只好填補公司的 成本,我有向其他人借錢來支付公司支出」、「一開始找吳瑞祥掛名作負責人, 即告知如果公司有賺錢,會給他五百萬,吳瑞祥曾出面行騙二、三次,其中向台 南壬○○○公司詐騙塑膠袋有成功,那次吳瑞祥於剛開始跟被害人接洽時也有到 該公司參觀廠房,並自稱為立緻公司董事長」、「因為避免曝露身分,所以用假 名,我們幾個成員對外分別印製陳堡隆、林卉榕、黃建鋒、連鋐、吳思樺之名片 交付被害人廠商使用以行騙,吳瑞祥也有用名,即以董事長吳瑞祥之名義,另外 宇○○、卯○○是范若琳於九十年九月中旬才找來幫忙...」,及於九十一年 六月五日偵查中供述:「范若琳我確定是她策劃,當初是她找我參與詐欺集團, 其中卯○○、宇○○是她找的,寅○○是我找的,她和我是朋友」等詞;暨被告 范若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偵查中供述:「(問:宇○○、卯○○、寅○○都知 道立緻貿易公司是你們成立詐欺公司對外行騙?)他們都知道,因在個案中由他 們參與出面行騙時,他們也都能分配到上次所說百分之四十之詐騙所得,且每次 個案前我們幾人會聚一起討論」、「當初是亥○○找我後,我們二人再共同商謀 詐欺之手法,而要讓公司倒閉時間之決定者是亥○○,且亥○○我商量時寅○○ 也在場,但並無參與討論,寅○○是一開始就有加入詐欺公司,至於卯○○、宇 ○○如同我上次所說是後來才加入」等語,經核被告亥○○、范若琳前後所供內 容大致相符,且二人所述如何詐騙廠商各節亦互吻合,堪以憑採。且上開事實, 並經證人即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本件承辦人員蔡文泰於警訊中證述: 「吳瑞祥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在我服務的中興分社開立乙存(活期存款)後,就有 提出要申請支票,所以我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到彰化縣花壇鄉○○街十九號辦理 對保,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開戶,我於十九日到立緻公司倉庫對保時,我們客戶 亥○○也在場,並對我說吳瑞祥倉庫是向他大哥承租,要我幫吳瑞祥順利開戶」 等語,以及證人即立緻公司之員工戌○○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偵查中證稱:立緻 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吳瑞祥,大部分業務為被告亥○○負責,對外稱陳堡隆,被告 寅○○任業務員,對外接洽使用吳思樺,被告范若琳任業務員,對外接洽使用林 卉榕,被告宇○○任業務員,對外接洽使用黃建鋒,被告卯○○任業務員,對外 接洽使用連鋐,貨均運往菲律賓等語,及「(問:亥○○等人貨物運出如何處理 ?)賣掉,所得價金則%歸當次叫貨之業務員,另外%則由亥○○、范若琳 及吳瑞祥各分三分之一,因我曾到二樓公司睡覺,他們隔壁房間談論分錢之事我 有聽到,隔間是木板而已所以聽得很清楚,但是亥○○、范若琳及吳瑞祥所分得 %部分須先扣除公司開支後再各分得三分之一」、「(問:立緻公司如何成立 ?)我在該公司工作三個月左右後,覺得很奇怪,為何每當有客戶來,亥○○就 叫我到倉庫躲起來,後來我問他原因,亥○○於九十年九月底、十月左右告訴我 是范若琳一開始就找他合作說要找一個人頭當負責人成立一家詐騙公司專門向別 廠商進貨後不給錢,而將貨物賣出所得價金大家分」等語屬實,及證人陳瑞成、 鄭寶蘭、李淑珠於警訊中證述無訛。另證人戌○○於本院結證稱:那時吳瑞祥開 公司,亥○○叫我去應徵,吳瑞祥係公司的老闆,我去應徵的時候,是吳瑞祥負 責應徵的,也是他錄用我的,我是九十年六、七月去工作的,工作到十一月底, 我還打電話問公司說為什麼沒有上班了,公司說老闆輸錢,所以公司倒了,我在 公司裡面負責搬運、上貨櫃、點貨的工作,薪資領到十月份而已,十一月就沒有 領到了,月薪壹萬八千元,有時侯不到壹萬八千元,因為工作才發錢,沒有工作 就不發錢,這點是我在進公司之前就知道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六三頁)。證人 林家煌於本院結證稱:九十年去工作的,工作了一、兩個月,都是臨時工,搬運 東西而已,一次五百元,有去就五百,就是搬運公司叫進來的貨,當時是看報紙 應徵的,吳瑞祥錄取我的,他就是老闆。薪水則是找會計拿的,就是天○○。後 來已經沒有貨品可以搬運了,吳瑞祥就叫我離開。吳瑞祥有時候會出國,去菲律 賓,但是不知道做些什麼。我不知道陳瑞隆在公司任什麼職務,只是有時候我們 要搬貨,他就會出來,叫我們如何搬到貨櫃車,至於貨櫃車送到哪裡我不知道, 我只負責把東西搬運上去。有時候是吳瑞祥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九五至一九七頁 )。證人天○○在本院證稱:有在立緻公司工作過,做工讀生,負責打資料、收 信、送公文。自九十年起,工作約兩、三個月,薪水是月薪壹萬六千元。是看報 紙應徵的,我的叔叔也告訴我說公司缺人,我叔叔也在裡面工作,我叔叔就是亥 ○○,他是我父親的弟弟,我剛才忘了說。這家公司的老闆是吳瑞祥。當時寅○ ○我們叫他吳小姐。有聽過『連鋐』,是吳瑞祥面試,離職是因為公司倒閉了, 事前也沒有什麼徵候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九七至二○○頁)。是被告等或證人部 分之證言,雖未盡全部吻合,惟本院綜合各被告或證人之供述,認為該公司其實 均係由被告辛○○、陳瑞隆、午○○負絕大部分之決策或主導工作。此外,復據 被害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或職員趙雅玲、黃建智、林政融、曾惠瑛、蔣明忠、許朝 龍、張陳錦純、高榮燦、邱秋東、余淑玲、蔡榮舟、楊素琴、廖坤洲、趙國超、 黃雪娥、蔡翊群、魏豐山、段祥畢、許良欽、李錦松、陳忠和、鐘燦明、張富雄 、白洪地、謝福良、楊明財、黃孟瑜、陳麗朱等人於警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 有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使用同意書、經濟部公司執照、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立緻公司於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與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資 金往來與支票退票紀錄、報價表、訂貨單、送貨單、送櫃簽單、報關資料、統一 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西裝套量單、訂購單、出貨單、採購單、對帳明細表 、估價單、收貨單、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名片、照片、入出境資料等件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吳瑞祥、寅○○、宇○○、卯○○空言否認,所為上開辯解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寅○○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偵查中供明 係於九十年七、八月間加入立緻公司工作等語,則其應自九十年七、八月間始加 入前述之詐欺集團,併此敘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 常業犯必須則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是以常業犯係指行為人以同一犯罪行為 之意思,反覆為同一種類之社會活動,該社會活動以違反刑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 其主要內容,並且以其為經濟生活之主要支柱者。因此是否成立常業犯,應考量 ㈠是否基於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而犯;㈡是否反覆為同一種類之社會活動,而該 社會活動以違反刑法規定之特別犯罪為主要內容;㈢是否恃此為生,亦即以違反 刑法特別規定犯罪為主要內容之社會活動之對價為經濟生活之主要支柱,不以藉 該犯罪為唯一生活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犯。而本案被告 辛○○、亥○○、午○○、寅○○、宇○○、卯○○自九十年九月間起即至同年 十一月底,以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犯意,反覆為此一社會活動,詐騙數十家 廠商,並恃以維生,自為詐欺取財之常業犯,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 十條之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彼等就 上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就附表一編號十 九至二十四及附表二、三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於起訴書敘及,惟與已起訴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並經公訴人移送併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本件原審以被告等犯罪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對於 附表二、三部分之事實未及審酌;且被告辛○○並非僅單純之名義負責人,原審 誤認為其係公司名義負責人,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被告亥○○、午○○、寅○○、宇○○、卯○○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 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之素行、智 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犯案次數頻繁、所得甚鉅(合計二千八百七 十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元),及被告亥○○、午○○首先謀議,被告辛○○為負 責人,被告寅○○、宇○○、卯○○之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被告辛○○、亥○○、午○○部分予以併科罰金,並參酌彼等詐 騙金額,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併科銀元五萬元折合新臺幣為十五萬元)甚鉅,爰 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其等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其罰金刑,分別併科如主文 所示之罰金數額,其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 算。末查被告宇○○、卯○○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二人參與犯罪之時間較短,情節亦較輕微,其二 人經此次教訓,當知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 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R 附表一 編號【一】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智同企業有限公司(趙雅玲、黃建智) 設在臺南縣七股鄉義合村義合二二號一樓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十一月五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底、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在臺南縣 七股鄉義合村義合二二號一樓。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卯○○、亥○○(連鋐、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安全帽二批【價值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萬九千六百七十九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一百七十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面額一百萬元。 ㈢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面額五十九萬零七百五十元。 備考:㈠開立支票均係立緻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以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 為付款人、帳號0六二二八─九─0號,以下同。 ㈡傳真訂貨、電話訂貨:地點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立緻貿易有限公 司倉庫),以下同。 編號【二】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A○○○械股份有限公司(林政融) 設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五五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五五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吳瑞祥、宇○○(黃建鋒) 五、所得財物:割草機、噴霧機、抽水機一批(價值三百零九萬七千五百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五十萬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五十萬元。 ㈢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五十萬元。 ㈣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五十萬元。 ㈤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面額九十五萬元。 ㈥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 面額十四萬七千五百元。 編號【三】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黃○○○股份有限公司(曾惠瑛) 設在臺北市○○○路三0三號五樓之五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五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在聯穎公司於大陸地區之工廠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卯○○(連鋐) 五、所得財物:電風扇一批(價值約一百五十九萬九千零七十五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日、 面額一百五十九萬九千零七十五元。 編號【四】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甲○○○機有限公司(蔣明忠、許朝龍) 設在臺南巿安南區○○街○段一四一巷二十三弄六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八日及十一月二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彰 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卯○○(連鋐) 五、所得財物:針車馬達二批(價值約二百零四萬七千五百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六十八萬二千五百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面額一百三十六萬五千元。 編號【五】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達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陳錦純) 設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一五巷一0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宇○○(黃建鋒) 五、所得財物:變速器一批(價值約七十萬零八千七百五十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一日、 面額七十萬零八千七百五十元 編號【六】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壬○○○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榮燦) 設在臺南市○○路二0號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范若琳、寅○○(陳堡隆、林卉榕、吳思樺) 五、所得財物:塑膠袋一批(價值約四十八萬三千八百四十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面額四十八萬三千八百四十元。 編號【七】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晶大企業有限公司(邱秋東) 設在臺南市○○○路○段九二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一月二十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 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寅○○(吳思樺) 五、所得財物:訂書針一批(價值約五十萬零二千一百七十三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面額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三元。 備考:㈠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交付貨物價值三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元 ㈡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交付貨物價值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三元 編號【八】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余淑玲) 設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七0號七樓 二、訂貨時間、地點: ㈠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在臺北市○○○路○段一七0號七樓(現場訂貨) ㈡ 九十年十一月間(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及十一月中旬,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 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 ㈠寅○○、范若琳、亥○○(吳思樺、林卉榕、陳堡隆) ㈡寅○○、范若琳(吳思樺、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瓷磚二批(價值約一百五十四萬五千七百二十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面額七十四萬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面額八十萬零五千四百二十元。 編號【九】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未○○○有限公司(曹國南、蔣榮舟、楊素琴 ) 設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一七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及十一月十九日(電話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及十一月十九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 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寅○○(吳瑞芳) 五、所得財物:油性筆、白板一批(價值約六十萬六千三百十二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面額五十一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 備考:被告寅○○此時所使用之名義為「吳思樺」,非「吳瑞芳」。 編號【十】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六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坤洲) 設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十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電話、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宇○○(黃建鋒) 五、所得財物:套筒扳手一批(價值約一百三十七萬零二百五十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面額一百三十七萬零二百五十元。 編號【十一】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大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趙國超、黃雪娥) 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彰化市○○路○段一號(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卯○○(連鋐) 五、所得財物:牛仔布一批(價值約二百四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日、 面額七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五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面額一百六十二萬零二十五元。 ㈢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面額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元。 編號【十二】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子○○○○(蔡翊群) 設在臺南縣新營市○○街四七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打水水車及噴料桶一批(價值約八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五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一日、 面額八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五元。 編號【十三】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旭鉅企業有限公司(魏豊山) 設在高雄市○○區○○路三三號一樓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左右,在高雄市○○區○○路三三號一樓 (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在高雄市○○區○○路三三號一樓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打水水車(附零件)一批(價值約一百零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五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面額一百零三萬一千三百十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面額一萬五千零十五元。 編號【十四】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丙○○○企業行(段祥畢) 設在臺南縣新營市○○路一六九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電話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臺南縣新營市○○路一六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料桶一批(價值約四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面額四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元。 編號【十五】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地○○○有限公司(許良欽) 設在雲林縣麥寮鄉○○路八八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雲林縣麥寮鄉○○路八八號(現場訂 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發電機一批(價值約八十三萬元) 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 編號【十六】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霖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錦松) 設在嘉義縣北港路三七五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電話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七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 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柴油發電機一批(價值約七十四萬八千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面額七十三萬六千三百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面額一萬一千七百元。 編號【十七】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癸○○○業有限公司(陳忠和) 設在臺南縣仁德鄉○○路四0六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電話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吳瑞祥 五、所得財物:電纜電線一批(價值約二十七萬零三百七十五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面額二十七萬零三百七十五元 編號【十八】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俊可企業有限公司(鍾燦明) 設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八0巷四四號一樓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寅○○(陳堡隆、吳思樺)五、所得財物:皮包一批(價值約七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七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編號【十九】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酉○○○工廠(張富雄)設在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里溝皂巷八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中旬,在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里溝皂巷八號(現場訂 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出貨至菲律賓;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及 十二月一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機車、自行車輪胎(價值約六十二萬六千元) 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面額四十八萬三千五百元。 備考:㈠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交付貨物價值四十四萬三千六百元㈡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交付貨物價值三萬八千元 ㈢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交付貨物價值十四萬四千四百元 編號【二十】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洪地) 設在彰化縣花壇鄉○○街四四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在彰化縣花壇鄉○○街四四一號(現 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日、十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及 十五日,經弘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後,送至彰化縣花壇鄉 ○○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卯○○(連鋐) 五、所得財物:EVA泡棉一批(價值約三十萬五千二百二十六元) 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 編號【二十一】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乙○○○有限公司(謝福良) 設在臺南縣永康鄉○○○路三0六巷二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臺南縣永康鄉○○○路三0六巷二 一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寅○○(吳思樺) 五、所得財物:塑膠地磚一批(價值約五十四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元) 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 編號【二十二】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崴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財) 設在臺南市○○區○○街七一七之十五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間,在臺南市○○區○○街七一七之十五號(現場訂貨 )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間出貨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辦公桌椅一批(價值約二十九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面額二十九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 編號【二十三】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孟瑜) 設在屏東市○○○路七號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屏東市○○○路七號(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貨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范若琳(林卉榕) 五、所得財物:泵浦一批(價值約五十萬零八百五十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面額五十萬零八百五十元 編號【二十四】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丁○○○有限公司(陳麗朱) 設在臺南縣仁德鄉○○路○段十七之六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臺南縣仁德鄉○○路○段十七之六號 (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電能熱水器一批(價值約三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二日、 面額三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元。 附表二 編號【一】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宙○○○業行(許書瀆)設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二七○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電視機一台、洗衣機一台(價值三萬四千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三萬四千元。 編號【二】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巳○○○俱行(江來鴻)設在彰化市○○路一七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日(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宇○○(黃勝鋒) 五、所得財物:沙發一組含茶几(價值七萬六千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面額七萬六千元。 編號【三】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擇) 設在台南縣新化鎮○○路七六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吳瑞祥 五、所得財物:C一○○○B呢被龍一萬片(價值三十四萬六千五百元) 六、開立支票:無 附表三 編號【一】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丑○○○社(蕭成雄) 設在彰化縣員林鎮○○街二八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西服十套(價值二十萬零四百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二十萬零四百元。 編號【二】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蔚駿有限公司(張中華)設在台南市○○○○街一○九號一樓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傳真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立緻公司 五、所得財物:橡膠材質一批(價值二十五萬二千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二十五萬二千元。 編號【三】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皮得企業有限公司(林嘉明) 設在台北市○○路○段一七五巷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九月間(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四,在彰化縣花 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寅○○(陳堡隆、吳思樺)五、所得財物:皮帶(腰帶)一批(價值十六萬五千六百元) 六、開立支票:無 備考:尚有訂貨一批九十萬元的皮帶,因林嘉明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前往緻公司收 取第一批貸款,該公司已經倒閉,未收到貸款,所以第二批未出貨。 編號【四】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庚○○○股份有限公司(顏文銀) 設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一一○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左右(現場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亥○○、寅○○、卯○○(陳堡隆、吳思樺、連鋐) 五、所得財物:不織布三批(價值九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八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面額五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 備考:另有一批貨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六十元,未開立支票。 編號【五】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己○○○公司布疋仲介(廖貴菊) 設在台中縣清水鎮○○路四○二巷三六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月中旬,在台北縣林口鄉某處,經由廖貴菊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立緻公司的司機 前往台中縣清水鎮○○路四○二巷三六號合慶公司領貨。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寅○○、亥○○(陳堡隆) 五、所得財物:布疋三批(價值一百十二萬六千二百四十五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面額六十二萬五千九百元。 ㈡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面額三萬三千七百九十五元。 ㈢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面額四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元。 編號【六】 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或職員):弘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當賢) 設在彰化縣永靖鄉○○村○○路五一二號 二、訂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中旬起(電話訂貨) 三、交貨時間、地點:九十年十一月中旬起至二十日,在彰化縣花壇鄉○○街一九號 四、行為人(假藉名義):立緻公司 五、所得財物:自黏貼合產品(價值二十三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 六、開立支票: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面額二十三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 《總計所得財物:價值二千八百七十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