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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陳秀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男 二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認其係被重複起訴,請求合併審理云云,然查經本院查閱被告之前案紀錄,除本案外,並無因涉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被追訴、審判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上揭所辯並無依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秀 媖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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