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男 二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認其係被重複起訴,請求合併審理云云,然查經本院查閱被告之前案紀錄,除本案外,並無因涉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被追訴、審判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上揭所辯並無依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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