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О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О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