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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羅得村陳賢慧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

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量刑過重,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陳 毓 秀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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