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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廖柏基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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