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
- 選任辯護人
- 吳榮昌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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