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八五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員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受處分人
- 設彰
- 法定代理人
- 丁水樹
右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裁
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本件異議人係對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裁決書 (豐監稽違字第JA0000000號),聲明異議,惟上開裁決書處罰之對象即受處分人係黃建智,此有裁決書在卷可按。是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依法不得聲明異議,乃竟提起異議,因予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稱:依照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聲明異議之駁回與補正,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始予駁回,原審法院未命定期補正,即予駁回,與上開規定有違云云。惟查異議人為員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補正為黃建智,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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