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七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七三八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裁定 (豐監稽違63第Z00000000、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裁定法院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以下簡稱抗告人)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事證明確,因認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裁 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茲引用原裁定法院之裁定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 件)。 二、抗告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空言該公司所有之半拖車並未借予 他人,可能係遭他人偽造車牌或純屬巧合云云,核屬無據,其抗告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