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被 告 甲○○ 肇西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肇西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蔡 名 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