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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朱貴廖柏基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謝宜達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見春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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