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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嘉雄吳重政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常業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常 │ 有 │   │ 台 │ 68│台││  │最│  │  │  ││ 業 │ 期 │ 5 │ 中 │ 28│中│ 上3││高│ 台4││ 8││ 詐 │ 徒 │  至  │ 地 │ 偵22│高│ 5│  │法│ 5│ 1 │執8││ 欺 │ 刑 │ 7 │ 檢 │ 26│分│ 訴9│ │院│ 上5│ │ 5││   │ 壹 │ │ │   11│院│  │ │ │ │ │ 1││   │ 年 │ ││    │ │  │ │ │    │ │ │├──┼──┼────┼──┼─────┼─┼───┼────┼─┼───┼────┼───┤│ 常 │ 有 │   │ 台 │ │台││  │最│  │  │  ││ 業 │ 期 ││ 中 │  1│中│ 上4││高│ 台 ││ 4││ 詐 │ 徒 │ 7 │ 地 │ 偵 0│高│ 3│ 9 │法│ 7│ 1 4│執7││ 欺 │ 刑 ││ 檢 │  7│分│ 易4│ │院│ 上5│ │ 1││   │ 壹 │ │ │   │院│ 1│ │ │ │ │ 1││   │ 年 │ ││    │ │  │ │ │    │ │ │└──┴──┴────┴──┴─────┴─┴───┴────┴─┴───┴────┴───┘R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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