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常業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常 │ 有 │ │ 台 │ 68│台││ │最│ │ │ ││ 業 │ 期 │ 5 │ 中 │ 28│中│ 上3││高│ 台4││ 8││ 詐 │ 徒 │ 至 │ 地 │ 偵22│高│ 5│ │法│ 5│ 1 │執8││ 欺 │ 刑 │ 7 │ 檢 │ 26│分│ 訴9│ │院│ 上5│ │ 5││ │ 壹 │ │ │ 11│院│ │ │ │ │ │ 1││ │ 年 │ ││ │ │ │ │ │ │ │ │├──┼──┼────┼──┼─────┼─┼───┼────┼─┼───┼────┼───┤│ 常 │ 有 │ │ 台 │ │台││ │最│ │ │ ││ 業 │ 期 ││ 中 │ 1│中│ 上4││高│ 台 ││ 4││ 詐 │ 徒 │ 7 │ 地 │ 偵 0│高│ 3│ 9 │法│ 7│ 1 4│執7││ 欺 │ 刑 ││ 檢 │ 7│分│ 易4│ │院│ 上5│ │ 1││ │ 壹 │ │ │ │院│ 1│ │ │ │ │ 1││ │ 年 │ ││ │ │ │ │ │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