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部分撤銷。 黃○○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附表壹、 參所示偽造之支票;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參編號一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子 ○○」署押壹枚、署押(指印)拾壹枚、編號二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子○○」署押 壹枚及印文參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區電信分公司東勢營運處市內電話裝機申 請書上偽造之「陳慧娟」「子○○」署押各壹枚;附表肆編號二、三偽造之子○○、 己○○汽車駕駛執照各壹張;附表肆編號五之空白支票伍張、編號六之行動電話貳支 ,均沒收。 事 實 一、㈠黃○○與楊中一(公訴人就楊中一所涉本項詐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 文書等部分,均經檢察官移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王進利(公訴人移 由原審法院併案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化名 為林資閔(福順商行)、子○○(三協企業社、豐榮企業有限公司)、林清泉( 永興企業社)、盧正忠(永興油糧商行)、何慶銓,分別於附表壹所示時、地, 或單獨一人;或與楊中一等二人共同;或與王進利、楊中一等三人共同,向附表 壹所示商家,佯稱訂購附表壹所示貨品,並交付附表壹所示空頭支票(該等支票 除編號三至五係楊中一自行申請使用外,其餘係經由報紙廣告向有偽造有價證券 犯意聯絡之王姓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買得,並由黃○○等人偽造如附表貳所示之印 章後,連續蓋於各支票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虛以支付貨款,使 該等商家陷於錯誤而交付貨品,並分別於:Ⅰ八十八年五月八日,將詐得之沙發 (123組合)、床組、電腦二台、電視機二台、點唱機 (含擴大機及喇叭)等物 以十三萬元,出售曾明富。Ⅱ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將電腦二台、冰箱一台、電 視機一台,價值八萬五千元,出售曾明富。Ⅲ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將沙發一 組、電腦二台、書桌兩張、電視櫃一張、椅子兩張,價值十一萬元,出賣予曾明 富。Ⅳ八十八年五月底,將沙發 (含辦公桌椅一組)、電視機一台、電冰箱一台 、電腦一套 (含列表機、螢幕等週邊設備),以八萬元出售李耀彬,以詐騙商家 財物所得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㈡黃○○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提供自己照片二張給前開王姓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二 人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該王姓年籍不詳之人,在不詳地點連續偽造貼有 黃○○照片之子○○、己○○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後賣給黃○○,足以生損害 於子○○、己○○及汽車駕駛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黃○○與楊中一共同於附 表參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該偽造之子○○汽車駕駛執照冒用子○○名義, 分別與丁○○(訂約出租名義人為陳瑞英,蘇某偽造子○○署押一枚、指印十一 枚,楊中一並任該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玄○○簽訂租賃契約書(此部分蘇某 偽造子○○署押一枚及印文三枚),各交付偽造之面額十二萬八千元、十七萬五 千元之支票給丁○○、玄○○以支付保證金及半年期租金,並將偽造之該契約書 交付予丁○○、玄○○,使丁○○、玄○○二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出租如附表參所 示房屋,黃○○等人乃以之作為向商家詐購財物之送貨地點,足以生損害於子○ ○及丁○○、蔡進添。(楊中一所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亦經檢察官移送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併辦)。 ㈢黃○○仍單獨基於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上開偽造之子○○汽車駕駛執照,至台中市○ 區○○路七五七號乙○○所經營之偉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偉新公司 ),冒用子○○之名義向偉新公司租用車號M三─七九九六號自用小客車一部, 約定租期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致該公司辦理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小 客車,黃○○於得手後即音訊杳然,致生損害於子○○及偉新公司。 ㈣黃○○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明知楊中一所交付之午○○國民身分證一張係 楊中一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在彰化市○○路拾得而予以侵占之贓物,竟仍予收受 ,並承上開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冒用子○○名義偽充午○○之代理人,向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區電信分公司東勢營運處申請裝設0四─0000000之 電話於上開租得之台中縣新社鄉○○路○段四九號(裝機申請書誤載為陳慧娟) ,以供聯絡商家之用,足以生損害於午○○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㈤嗣黃○○於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時地,冒用「豐榮企業有限公司」子○○名義, 持偽造之面額新台幣(下同)三萬二千元之支票向庚○○○負責人薛福慶詐購茶 葉時,因薛福慶已於先前接到台中縣茶商業同業公會,警告有「子○○」其人詐 騙同業之通知,遂報警查獲而未得逞,並扣得附表肆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嗣經 警循線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一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道口查獲楊中一 ,並查扣附表肆編號七至九所示偽造之亥○○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 ,及變賣上開詐騙財物所得之價金四萬元。 三、案經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惟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及共犯 楊中一在本院前審供承不諱,且經附表壹、參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訊及偵查、 原審審理時指訴明確,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租賃契約書、裝機申請書、名片 、訂貨單、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贓物領據等證物附卷及附表貳編 號一至六所示偽造之印章、供犯罪聯繫所用之行動電話二支、空白支票五張等物 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如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 價證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之特許證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其與楊中一、王進利 及王姓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除事實欄㈢詐取小客車及㈣收受贓物部分外,分別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偽刻如附表貳所示印章(按利用不知情 之刻印師傅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及在各支票上偽造各發票人之印文,為偽造 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 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論擬;偽造署 押、指印及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成罪。偽造私文書、特許證 後分別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依行 使論擬。被告黃○○所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特許證等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上開各罪與收受贓物及常業詐 欺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原審予就被告黃○○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 附表參編號一租賃契約書上,被告併偽造子○○之指印(指紋署押)十一枚,未 加審認亦未宣告沒收,尚有疏失;就附表參編號二部分,被告偽造子○○之印文 三枚,原審誤為一枚;又就事實欄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未及審酌即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稱量刑過重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 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曾有詐欺前科、以上開偽造之空頭支票向 商家詐購貨品之犯罪手段、受害商家多達二十餘家、犯罪情節非輕,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附表壹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六所 示物品,大部分追回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附表 壹、參所示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 章及附表參編號一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子○○」署押一枚、指印十一枚;編號 二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子○○」署押一枚及印文三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區電信分公司東勢營運處市內電話裝機申請書上偽造之「陳慧娟」「子○○」 署押各一枚,其中附表貳編號七至二十一之印章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肆編號二、三之汽車駕駛執照,為因 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附 表肆編號五之空白支票五張、編號六之行動電話二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附表肆編號一之午 ○○國民身分證,乃被害人午○○所有,應發還之,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事實欄㈣犯行,雖未經提起公訴,惟與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為 屬常業詐欺罪之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秀 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K 附表壹: 編號 犯罪時間 犯 罪 地 點 被 害 人 詐騙財物 交付之支票 行為人 一 87.8.30 台中市○○路三 建承實業有 啤酒二百 新區中小企 黃○○ 87.9.7 段二三三號 限公司,由 箱 業銀行台中 (冒盧正 87.9.11 業務員吳豐 分行戶名盧 忠名義) 全接洽 正忠面額二 萬一千元及 六萬三千元 之支票 二 87.11.3 彰化市○○路二 侑致企業有 仙靈茶共 未交付支票 楊中一 87.12.18 段六四六巷四十 限公司楊漢 四百七十 號 傳 箱 三 88.1.5 台北縣汐止鎮福 英格堡國際 威士忌十 三峽鎮農會 楊中一 德一路六巷二五 貿易有限公 年洋酒十 戶名國醇商 號十四樓 司經理吳強 小箱共六 行楊中一面 接洽 十瓶 額六萬七千 八百元之支 票四 88.1某日 彰化市○○路一 喬志亞食品 礦泉水、 三峽鎮農會 楊中一 八六巷二六號 股份有限公 羊乳片、 戶名國醇商 司業務員邱 軟糖等物 行楊中一面 桐坤接洽 額二十萬五 千零七十五 元之支票 五 88.1某日 台北市內湖區新 宏鑫貿易有 酒空酒、 三峽鎮農會 楊中一 明路四六巷十八 限公司負責 鬼王聖酒 戶名國醇商 弄十七號一樓 人江錦龍 、威爾剛 行楊中一面 酒各十二 額十萬元支 箱 票二張及十 萬三千六百 元支票一張 六 88.2.9 台中縣大雅鄉大 世紀飛訊電 電腦二部 中國農民銀 黃○○ 雅路一一五號 腦有限公司 印表機一 行南屯分行 (冒用林 負責人王存 部 戶名陳國修 資閔名義 生 面額七萬五 ) 千九百元之 王進利 支票 楊中一 七 88.2.11 台中縣大雅鄉雅 北國電器行 電視機及 台中區中小 黃○○ 潭路四0三號 戌○○ 床頭音響 企業銀行崇 楊中一 各一台 德分行戶名 林素霞,並 加蓋福順商 行林資敏印 章之面額四 萬元支票 八 88.3.3 彰化縣二林鎮趙 宏昇電器行 擴大器、 中興商業銀 黃○○ 甲里新殿巷十八 辰○○ 點歌機、 行台中分行 (冒用何 號 電視機各 戶名詠進誠 慶銓名義 一台、喇 企業有限公 ) 叭、泡茶 司林宗德面 組各一組 額八萬二千 、麥克風 元之支票 二支 九 88.3.3 彰化縣伸港鄉蚵 八大傢俱公 沙發、茶 彰化市第一 黃○○ 寮路一三六號 司負責人林 几中低櫃 信用合作社 (冒何 勝和 各一組、 中正分社戶 慶銓之 辦公桌、 名亞柏特企 名) 皮椅各一 業有限公司 張 何慶銓面額 六萬三千元 之支票 十 88.3.12 台中縣后里鄉四 舜發傢俱行 傢俱一批 豐原市信用 黃○○ 月路一號之一 壬○○ 合作社豐南 (冒林 分社戶名呂 資閔之 德輝,並加 名) 蓋林資閔印 王進利 章之面額五 萬元支票 十一 88.3.13 台中縣后里鄉民 寶固科技公 電腦二台 新竹區中小 黃○○ 生路一六八號 司宇○○、 及列表機 企業銀行台 王進利 寅○○ 中分行戶名 盧正忠,並 加蓋林資閔 印章之面額 九萬三千元 支票 十二 88.3.23 彰化市○○路一 大揚冷凍空 電視機、 台中市第九 黃○○ 段四八五巷三八 調公司負責 洗衣機、 信用合作社 王進利 號 人未○○ 冰箱、電 一心分社戶 楊中一 磁爐各一 名吳銘德, 台 並加蓋林資 閔印章之六 萬五千二百 支票 十三 88.5.3 台中縣大肚鄉沙 啟達資訊管 電腦、印 第七商業銀 黃○○ 田路一段七0六 理顧問有限 表機二套 行國光分行 楊中一 號 公司、負責 戶名洪明城 人酉○○ ,並加蓋三 協企業社林 宗永印章之 六萬五千元 支票 十四 88.5.3 台中縣大肚鄉華 欣泰傢俱行 沙發、床 台灣銀行西 黃○○ 昌街一0五號 辛○○ 組、茶几 屯分行戶名 (冒林 各一組、 甫雄裝潢有 宗永之 電視櫃二 限公司許英 名) 件 甫之七萬七 楊中一 千元支票 十五 88.5.5 台中縣大肚鄉沙 偉斌電器股 電視機二 同右戶名十 黃○○ 田路二段七三六 份有限公司 台、點歌 萬三千元支 楊中一 號 負責人郭水 機、擴大 票順 機各一台 、喇叭二 個、麥克 風一個 十六 88.5.12 台中縣東勢鎮豐 東勢資訊有 電腦二部 聯邦商業銀 黃○○ 勢路二二一號 限公司負責 、列表機 行文心分行 楊中一 人申○○ 二台 戶名甫雄裝 潢有限公司 許英甫十萬 二千元支票 十七 88.5.15 台中縣東勢鎮中 奇峰茶業有 茶葉二十 第七商業銀 黃○○ 正路一七八號 限公司負責 斤 行國光分行 (冒林 人地○○ 戶名洪明城 宗永之 ,並加蓋三 名) 協企業社林 楊中一 宗永印章之 六萬二千元 支票 十八 88.5.15 台中縣東勢鎮東 富瑞電器行 電視機、 華僑銀行大 黃○○ 關路六0一之十 林威豪 冰箱各一 里分行戶名 楊中一 二號 台 吳銘德加蓋 林德輝印章 之六萬四千 元支票 十九 88.5.15 台中縣石岡鄉豐 東洋傢俱有 沙發、茶 聯邦商業銀 黃○○ 勢路一六號 限公司負責 几各一組 行文心分行 楊中一 人蔡錦禎 、書桌、 戶名甫雄裝 辦公椅各 潢有限公司 二張、長 許英甫之八 櫃一件 萬五千五百 元支票 二十 88.5.19 彰化縣秀水鄉彰 日嘉電腦資 電腦、列 台中區中小 黃○○ 水路二段四0五 訊有限公司 表機各二 企業銀行崇 (冒林宗 號 丑○○ 部 德分行戶名 永之名) 林素霞,並 楊中一 加蓋三協企 業社子○○ 印章之八萬 六千元支票 二一 88.5.22 彰化縣福興鄉彰 信源傢俱行 沙發、茶 台中市第九 黃○○ 水路一三一號 宙○○ 几各一組 信用合作社 楊中一 、木櫃一 一心分社戶 件、辦公 名吳銘德, 桌椅二張 並加蓋三協 企業社林宗 永印章之六 萬六千元支 票二二 88.5.26 台中縣豐原市三 熱訊電腦網 電腦二部 台中市第一 黃○○ 民路七九號 路顧問有限 信用合作社 (冒林清 公司由業務 南台中分社 泉之名) 員天○○接 戶名林欽泉 楊中一 洽 之九萬四千 元支票 二三 88.5.28 台中縣豐原市豐 宏格傢俱行 沙發、茶 同右戶名六 黃○○ 勢路二段六一號 丙○○ 几各一組 萬八千元之 (冒林清 、辦公桌 支票 泉之名) 椅各一張 楊中一 、矮櫃一 件 二四 88.5.29 台中縣大雅鄉中 青山運動器 按摩椅一 新竹區中小 黃○○ 路二段一一五號 材行巳○○ 台 企業銀行戶 (冒林清 名朱朝旭, 泉之名) 並加蓋永興 楊中一 企業有限公 司林清泉印 章之五萬元 支票 二五 88.5.29 台中縣豐原市豐 聯進電器行 電視機、 誠泰銀行台 黃○○ 北路三七九號 卯○○ 冰箱、碟 中分行戶名 (冒林清 影機各一 洪明城,並 泉之名) 台 加蓋永興企 楊中一 業有限公司 林清泉印章 之七萬二千 三百元支票 二六 88.6.4 台中縣沙鹿鎮中 尚新傢俱行 木櫃一件 大眾商業銀 黃○○ 清忠孝巷二號 戊○○ 、辦公桌 行台中分行 (冒林宗 二張、電 許英甫之五 永之名) 腦椅二張 萬二千六百 楊中一 、沙發、 元支票 茶几、茶 車、茶台 各一組 二七 88.6.8 台中縣沙鹿鎮中 庚○○○ 佯稱買茶 彰化商業銀 黃○○ 山路一三五號之 未得手即 行台中分行 五 被查獲 戶名高天寶 ,加蓋豐榮 企業有限公 司子○○印 章之三萬二 千元支票 附表貳: 編號 偽造之印章 數量 備 考 一 三協企業社印章 一枚 經查扣 二 豐榮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經查扣 三 永興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經查扣 四 許英甫印章 二枚 經查扣 五 子○○印章 一枚 經查扣 六 林清泉印章 一枚 經查扣 七 盧正忠印章 一枚 未查扣 八 陳國修印章 一枚 未查扣 九 林素霞印章 一枚 未查扣 十 福順商行印章 一枚 未查扣 十一 林資敏印章 一枚 未查扣 十二詠進誠企業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三林宗德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四亞柏特企業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五何慶銓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六呂德輝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七吳銘德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八洪明城印章一枚未查扣 十九甫雄裝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未查扣 二十林欽泉印章一枚未查扣 二一朱朝旭印章一枚未查扣 附表參: 編號 訂 約 日 承 租 房 屋 地 址 出 租 人 附 註 一 88.5.11 台中縣新社鄉○○路○段四九號 丁○○(訂 黃○○偽造林宗 約出租名義 永署押一枚及指 人為陳瑞英) 印十一枚於租 賃契約書上,楊 中一並任連帶保 證人,且交付聯 邦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戶名甫雄裝 潢有限公司許英 甫面額十二萬八 千元之支票支付 保證金及半年期 房租 二 88.6.3 台中縣沙鹿鎮○○路九五號 玄○○ 黃○○偽造林宗 永署押一枚及印 文三枚T 於租賃 契約書上,且交 付大眾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許英甫 面額十七萬五千 元之支票支付保 證金及半年期房 租 附表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一午○○國民身分證一張 二子○○駕駛執照一張 三己○○駕駛執照一張 五空白支票五張 六行動電話二支 七亥○○國民身分證一張 八亥○○駕駛執照一張 九新台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