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林春祥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被 告 丙○○ 右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八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 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自訴人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上訴人)在原審法院提起自 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二人(下稱被告等)均是上訴人之職員,被告 甲○○係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擔任上 訴人台中聯絡處(下稱台中聯絡處)業務課長;被告丙○○係於七十四年八月一 日至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擔任該處營業員兼會計。二人均是從事業務之人,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七十七年五月間起至離職前,連續侵占渠等持有 上訴人之空氣壓縮機台之價款及將侵占得手之機台變賣,得款朋分。侵占之機台 、日期、機型、價值均如附表(被告侵占機台一覽表)所載。緣上訴人係日本國 日立空氣壓縮機臺灣總代理。上訴人與客戶間之交易型態有二:㈠即由客戶直接 向上訴人以新台幣購買。㈡由客戶開立信用狀方式向日本日立公司購買,其交貨 期約需在訂約後三、四月,但常因客戶急需使用該機器,故由上訴人先行撥調同 型庫存機台,借予客戶使用並簽立認購單,迨客戶收到其向日本訂購之機器後, 再將該機器抵還上訴人,且無論係何種交易型態,關於臺灣中部地區之業務,上 訴人皆委由台中聯絡處人員即被告等負責。於客戶直接向上訴人購買之情形,被 告等於依程序調撥機器及零件後,應負責收取貨款及開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 予客戶,並將所收貨款按筆填具繳款單交上訴人在台北之總公司,而所開發票則 按月將存根聯整本寄回台北總公司,總公司會計師即憑繳款單及發票登帳。至客 戶先向上訴人借用機器之情形,其調撥程序並無不同,而客戶於收到自日本送來 機器後,應將機器交付被告等,被告等則應填寫調撥單將機器送還台北總公司入 庫。詎被告等在任職期間,利用上訴人公司管理上之缺失,用下列方式予以侵占 :㈠第一種侵占方式: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向上訴人調撥OSP22UAI機 台一台(公司成本新台幣三十萬元),賣予信奕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奕公司) 負責人謝發慶(即如附表編號),收取價款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元後,不 依公司規定開立發票,亦不將所收取之價金,填寫繳款書繳回台北總公司入帳, 而予以侵占入已,被告等得手花用。㈡第二種侵占方式:被告等向上訴人台北總 公司倉庫調撥機台,佯稱賣予客戶,俟機台調撥得手,予以侵占,然後賣予不詳 客戶,得款花用。被告等以上種方式侵占之機台共有如附表編號4、6、、 、、、、、共九台。㈢第三種侵占方式:因客戶自找銀行開信用狀向 日本日立公司訂購機台,因機台大約要過三、四個月,始能運到臺灣,所以上訴 人均與客戶簽訂認購單,由上訴人先將同型機台借給客戶使用,並約定客戶於機 台進口運到後,將新機台送交上訴人。此項業務台中地區,均由被告等負責。但 被告等於調撥機台借給客戶,在客戶將新機台交還給被告等後,卻未將機台調撥 回台北倉庫,而予以侵占,變賣得款花用。被告等以此方法侵占機台者有如附表 編號第1、2、3、5、7、8、9、、、、、、、、、、 、、、、、、、、、、、、、、、、、 、、、、、、、、共四十二台。其中有十一台係案外人即原上 訴人公司台中聯絡處負責人吳紫峰所侵占,爰將該十一台機器刪除(見本審㈠卷 第一四二頁正面)(經查吳紫峰被訴業務侵占罪,業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在卷, 見本案卷第一○○頁至一一○頁)㈣第四種侵占方式:被告等向上訴人之台北總 公司倉庫調撥機台到手後,不知賣予何家廠商,亦不知去向,亦未開立發票並將 價款繳回上訴人入帳。此部分共有如附表編號、、、、、、、 、、、、共十二台,顯是被告等予以侵占。前後被告等共計侵占機器六 十四台,金額為一千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四元。嗣因上訴人之高雄聯絡處 近亦發現職員非法侵占上訴人機台之不法情事,案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 理,審理期間被告甲○○竟熱心過度主動為該案之被告出庭作証並語多不實,自 訴人察覺事有蹊蹺,乃將被告甲○○任職期間之調撥單、發票及估價單等逐一核 對,始發現上情,而被告丙○○時任營業管理兼會計,並在調撥單上簽收機台, 因認被告等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認定被告等其涉有共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以其係核對被告 等於任職上訴人台中聯絡處期間之調撥單上調撥之空壓機台數多於向客戶收取貨 款所立之發票所示之售出空壓機台數為其論據(見原審卷㈡第十七頁、二十三頁 、三十五頁、五十六頁反面、本院上訴卷㈡第十三頁反面、三十頁反面),並提 出該等調撥單及發票影本為証,並有證人徐建民、謝發慶、林仲衝、曾春賢、林 榮昌等之證言。惟查被告甲○○對其自七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任職於上訴人之台 中聯絡處,並分別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擔任台中巿聯絡處 之代理業務課長、業務課長,至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離職,另被告丙○○對其 自七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擔任台中聯絡處之管理兼會計之 事實,雖分別供承不諱,惟或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甲○○辯稱:本 件已事隔十多年,自訴人始終以營業機密之原因,不提出相關之帳冊,自訴人所 謂被侵占之機台,都在客戶處,也還在使用,不可能侵占,且台中辦事處向總公 司先行為調撥之機台,於客戶自行進口之機台自日本運抵基隆海關後,係由客戶 去領,然後直接送往自訴人位於南港之倉庫,台中聯絡處並無倉庫,不經手該機 台,故渠等如何去侵占云云。被告丙○○則辯稱:廠商有來證明機台他們還在用 ,且需售後服務,機器機台體積也不小,根本無法侵占,且公司和台中辦事處每 月都要對帳,如果沒有收回去,會計都會追帳,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且直至被告 離職後始提起本件自訴云云。 三、經查自訴人與客戶間之交易型態有二,一為客戶直接以新台幣向自訴人購買上訴 人所進口之庫存新機台,另一則由客戶自行結匯開立信用狀直接向日本日立公司 購買機台,後者因須三至六個月之時間,機台才會從日本裝船運抵台灣,為提高 客戶之購買意願,乃於客戶開出信用狀後,先行以庫存全新之相同機型先行出貨 予客戶,待數月後,客戶所自行進口之機台抵台後,再以該機台返還予自訴人, ,而銷貨過程,均由台中聯絡處直接向台北公司倉庫調貨,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及昱彙貿易公司會計陳璜鈞供述在卷(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五、六頁);再者有關 台中辦事處向台北總公司調撥機台之一般程序,依自訴代表人乙○○供稱:正常 之調撥程序調撥單應由調入單位填寫,先由調入單位打電話給台北總公司之倉管 徐建民確認有沒有貨,確定有貨後用電話連絡徐建民幾月幾日把貨送到其指定的 地點,徐建民再根據他們的要求在第二天找回頭車把機台送到客戶處,台中聯絡 處在確認客戶收到貨後再填寫調撥單,而調撥單應由調入單位填寫的。(見原審 卷㈡第五十九頁反面);可見依自訴人公司調撥之正常手續,須由台中辦事處簽 發調撥單,以為依據。雖證人徐建民供稱:因為各聯絡處不填,所以自七十七年 五月間才由伊自行填寫(見上訴卷㈠第一四二頁正、反面及一四三頁正面);但 其自承寫調撥單係自七十七年五月間起,與被告丙○○指證上訴人所提出台中聯 絡處自七十七年五月間至八十二年五月間上之調撥單一覽表,其中編號八五○四 五二、八五○四八六、八五○九九三、八五○四九四、八五○四九五、八五○四 九九、八七○四五五號等七紙調撥單係伊所填寫,(見上訴卷㈠第一四三頁正、 反面);彼此已有不合;雖徐建民嗣又改稱:該七紙調撥單是伊要求丙○○寫的 (見上訴卷第一宗第一四三頁反面);但自訴人所指如附表所示之被侵占之機台 價額,自二萬餘元至五十餘萬元不等,價值均不菲,證人徐建民在發現被告丙○ ○有時不將總公司匯予其等簽收之調撥單寄回之情況下,何以長時間仍僅憑台中 聯絡處人員之電話聯絡,即行調撥,事後就各機台須否歸還?與庫存是否符合? 復未作追蹤考核,此顯與事理有違。 四、次查證人徐建民就其發現被告丙○○不寫調撥單後,是否曾向上級陳報或作何防 幣措施,固據徐建民供證稱:「我有向我的主管講過,後來我想(調撥單)有一 張自己寫的,另一張他們有簽名,我覺得證據就夠了。而且我如果知道要出貨何 處,我都會在簿子(即其自行製作倉管進出貨紀錄簿)上另外註記,明確記載出 貨地點,不至於造假」(見本院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五三頁);但乙○○於原審法 院審理時已陳明:伊從未指定要某人填寫調撥單,是因為高雄聯絡處發生問題, 伊才知道被告丙○○沒有填寫調撥單,而是由徐建民代填的(見原審卷㈡第五十 九頁反面);於本院更一審時亦稱:調撥出去,再歸還回來的機台,由倉庫紀錄 、與會計沒有關係,調撥的機台也是倉庫管理,當時沒有什麼管理,雖然伊是名 義上的董事長,但實際上的管理工作我並不清楚,倉庫管理及進出都是由徐建民 責負,會計曾向伊反應,各辦事處不寫調撥單各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三宗第一 五九頁);但倉管與會計係分屬不同之部分,徐建民就各聯絡處未寫調撥單一事 ,究竟有無向上級反應已有可疑,且其既認調撥單已足作為證明,又何以再另列 冊紀錄?雖徐建民就其何以自行製作倉管進出貨記錄簿,供稱:「一開始我沒有 寫,是到後來發現調撥有問題,我才寫這個簿子。之前的應該是沒有報上來,七 十七年一月自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前的調撥單是一定有。之前的調撥是確實 有,可能是公司沒有提出來。我從公司每個月的業務會報中,發現各辦事處的業 績,與我出貨的情形差很多,我慢慢知道有問題後,自己才製作簿子」各等語; 嗣又改稱:「我做這個簿子的時候,是為了在業務會報中我可以一目瞭然各單位 的業務情形」、「一開始沒有紀錄,因為他們有寫調撥單,剛開始我也是為了在 開業務會報時,要回答老闆詢問出貨情形,我可以一目瞭然的回答」等語(見本 院更一卷㈢第一五二-四頁);就選任辯護人涂芳田於本院前審詰問:在業績會 報中你都會發現呈報業績與你出貨的資料不符,董事長(即乙○○)為何沒有發 現這個問題?答稱:董事長好像只有問總經理業績為何會這麼差。就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接著詰問:當時發生事情時,機台數量相當龐大,董事長的反應如何?答 稱:我不知道他怎麼反應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五八-九頁);但自訴 代表人乙○○供稱:當時公司並未召開業務會議,只有幹部會議而已,且只是決 定未來公司的營運方向;並簡單十分鐘問他們有無新案子,有無困難,主要參加 人是經理、副理、課長,倉管應該未與會,因為與他們無涉等語(見本院更一卷 ㈢第一六十-一六一頁);從而證人徐建民既自承伊從調撥出貨之情形已發現問 題,何以未要求改善甚至停止出貨,反而以自行紀錄之方式以求自保,殊難令人 理解,且徐建民就其之所以製作前述倉管進出貨紀錄簿緣由及動機,既前後不一 ,與乙○○所述又有嚴重之分歧,自難以單方面所製作之簿冊作為不利被告之憑 證。 五、復查昱彙公司會計陳璜鈞於原審初雖證稱:「機器賣出一定有發票,台中、高雄 辦事處會把繳款書送給我。有關發票都沒有問題」;「若機器是台中調的,發票 都是台中的會計開的,若台中的會計沒有開則伊也沒有辦法」等語(見上訴卷第 一宗第八十八頁正、反面);嗣又稱:「若發貨出去沒有開發票伊也不知道.. .甲○○曾以調撥單調機器,但沒有開那麼多發票,甲○○說客戶借去的,伊就 算了」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六頁正面);且「有時調撥機器是要借客戶的, 客戶開L/C國外買機器還沒進來,就先向公司調機器並未開發票,等新機器進 來客戶再把原來的機器還給公司。至於調撥單與發票的差數,借給客戶機器還回 來仍是公司的庫存,做帳是依照發票和繳款單,調撥單是內部控制的資料。我們 向日本日立公司進貨時會有日立公司的發票上有機器的型號、式樣,銷貨則依各 聯絡處的會計或主任銷貨所開的發票來記帳,至於帳上庫存與實際庫存是否符合 ,因台中、高雄各自盤點存貨,我從帳上也看不出來」各等語;(見上訴卷第一 宗第八十八頁正面);嗣就原審法官訊以:如何發現機器外借給客戶後,卻沒有 交回到公司?則答稱:是從七十八年開始就發現了,我與甲○○聯絡,他說他家 空間很大,可以放很多的機器,而且為節省運費,就說先放在他那裡,我有向董 事長報告,因為他是昱彙公司的台中聯絡處業務處長,但我不記得是那些機器了 。是他主動與我聯絡的,當時董事長就說要與甲○○聯絡了,但後來有無這樣做 ,我就不知道了。後來公司機台外借後即送回台中之營業處了,這都是台中自己 在管制的,但有無被被告等侵占,我就不知道了各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五十 一頁正、反面);而乙○○雖亦稱:人家借東西,伊問會計有無送回來,會計告 訴伊是甲○○說麻煩,把機台放在台中賣,伊也同意無訛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 三宗第一五九頁);但被告甲○○始終否認其情;並稱外借另有倉管在負責(見 上訴卷第二宗第五十一頁反面);乙○○又自承進口機台係由會計部門負責,進 口業務,至於調撥部分則由倉庫管理,但因伊當時忙於另一家公司之業務,故對 於昱彙公司之業務及倉管沒有注意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五九、一六○ 頁);可見有關本案機台是否有被借用、有無被侵占,實際之機台包括進口及調 撥部分,與庫存及發票是否相符,攸關陳璜鈞及徐建民權益本身責任問題,其二 人之證詞本難期客觀公正,再依上述證人徐建民、陳璜鈞及上訴人代表人所供陳 情節,更知台北總公司對調撥單填寫之要求並非嚴謹,因在各聯絡處未填寫調撥 單之情況下,台北總公司倉管人員仍可直接送貨給客戶,事後亦可代填調撥單, 代填後亦不追蹤各聯絡處是否有簽名或寄回台北總公司,倉管之流程、庫存之核 對、外借數量及流向之控管等均相當之鬆散,發票亦未逐一核發,不僅不足以反 應機台實際之進出情形,與調撥單亦未必相符,自不能依未經嚴格佐證,仍有瑕 疵可指之調撥單、發票之記載作為被告等實際上有無侵占之依據, 六、再者,被告甲○○、丙○○係分別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向自訴代表人呈遞辭職書(見上訴卷第一宗第六十五頁、六十六頁)時,自訴人 又何能無異議而批准其等離職?又證人即負責自訴人公司會計簽證之簡俊雄於本 院前審調查時亦到庭結證稱:渠自七十幾年度至八十一年間擔任上訴人之所得稅 查核簽證,渠係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查核,上訴人有關所得稅帳冊之查核,主 要是收入、支出憑證之查核,上訴人之進口係查公司之進口水單、報關之資料等 ,銷貨則是看發票,若從帳面資料來看,上訴人之進貨、銷貨、存貨紀錄並無問 題各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一○四頁反面)。另自訴人代表亦坦認其對指被告 等侵占上訴人機台期間之上訴人帳冊資料並不爭執等語(見上訴卷第一宗第三十 九頁反面);則證人徐建民既在被告等任職期間按月自行盤點上訴人之存貨,並 自行記有帳簿,且每半年由會計部門與之會同盤點存貨,其又將上開盤點結果之 資料送予自訴人公司之會計主管陳璜鈞,而自訴人之進貨、銷貨、存貨之帳冊又 無問題,復未聞有未收到貨款之情事,自訴人代表乙○○復自承伊係於高雄地院 另案被告甲○○作證時認其證言不實,才核對發票及調撥單發現缺少;但查有關 調撥單之部分,雖有部分調撥單影本之「調入庫」一欄,據被告丙○○於原審供 承:有伊簽名者,即表示該機台確有收到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八十、八十一 頁、上訴卷第一宗第一三二頁、第二宗第十三頁);但有關機台借用之部分,有 未開立發票者,已經陳璜鈞證述如前,且調撥單之開立並不足以證明有出貨,是 亦難認有調撥單而缺少發票即遽認該調撥單上之機台為被告等侵占,況上訴人所 提出之發票均為影本,其是否將該公司所有發票提出亦難認定,而自訴代表人復 始終藉口為維護商業機密,拒不提出其七十七年至八十一年五月間送請會計師簽 證過之庫存表、進貨、銷貨、存貨分類帳冊、機器進口輸入許可證及完稅證明俾 供本院查證(見上訴卷第一宗第七十一之一頁、七十九頁,本審㈡卷第十八頁) ,苟自訴人之進、銷、存貨等帳冊資料,僅以發票、送款單為準,而忽略存貨、 倉庫之控管是否落實,調撥單及發票是否相符,自無從據以發現事實之真相,更 不能因發票與調撥單之機台流向不明,即據為被告有侵占之機台之不法憑證,況 陳璜鈞於本院調查時所證稱:上訴人之銷貨帳是根據銷貨所開立之發票及繳款單 製作,且因台中聯絡處自行盤點存貨,渠從帳面上看不出來,貨送出去沒有開立 發票,渠也不會知道各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六頁),非但與上開證人徐建民 前述所證不符,更與常理亦不符,均無從採為被告不利認定之憑證。況自訴人即 上訴人欲舉證證明被告等有何侵占之確切事證並非困難,蓋上訴人之空壓機台既 均來自進口,則每部(台)空壓機台均有海關進口報單回以報關繳稅,上訴人憑 該報單將空壓機台記載於公司經稅捐單位驗印後之進銷存帳有憑有據,有何困難 所在,竟以商業機密為由,不舉出由本院送請會計師查帳,顯見其虛。 七、另查對於被告等侵占上訴人之機台及其金額乙節,自訴人於原審法院提出自訴時 初稱:五十二台,金額高達二千零八十六萬四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頁 ),後即改稱為七十九台(見原審卷㈡第七十四頁反面),嗣於本院前審審理時 ,先是稱:七十八台,金額為二千七百四十一萬七千一百十二元(見上訴卷第一 宗第三十二頁反面),後又稱:七十二台,金額二千餘萬元之多(見上訴卷㈠第 一五九頁),最後又改稱:應是如附表之六十四台才正確,金額計一千七百二十 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四元(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二○八頁)本審行調查時又具狀稱: 其中有十一台將案外人吳紫峰所侵占,爰將該十一台刪除(見本審㈠卷第一四二 頁正面),前後所述不一,且依上訴人所提出之調撥單內容觀之,甚多未說明上 載機台之去處,而上訴人係以調撥單所載日期與其所開立日期相近之發票來比較 配對,以推測各就調撥單所載之機台係出售予何公司並開立那張發票(見原審卷 第一宗第八頁至十九頁、二十頁至四十二頁),是上訴人對於其公司之銷貨數量 與應收取貨款差數,概依發票及調撥單之比對,實屬太過草率含糊,亦難以此來 推定自訴人確有被侵占機台之事實,參以自訴人於原審所提指被侵占編號四十號 機台之客戶協福公司之資料「說明」欄中稱:被告甲○○、丙○○將價值三十八 萬零九百五十二元之機器出售予協福公司,卻「未開立發票,收款入帳,而予以 侵占」云云,惟按上開機器之交易有自訴人公司開立交予協福公司之發票乙紙( 編號00000000號),且協福公司亦出具證明書證明確有上開交易行為及 付款之事實,並有該公司之轉帳傳票及上訴人已提示該紙支票並兌現貨款四十一 萬二千六百三十八元之紀錄暨其所提編號六十號客戶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料「說明」欄稱:「該機台未開立昱彙發票,貨款也未入公司帳,貨款被 侵占」云云,惟按上開機器之買賣有建成鋼鐵公司之轉帳傳票及支票存款對帳單 可資證明該公司已付款自訴人,更有上訴人開立之發票乙紙(票號000000 00號)可資佐證(見外放證物、本院前審更一卷㈠第一二一頁至一二六頁), 自訴人嗣經被告等尋找上開證據並提出抗辯,始將前開二台機台剔除於侵占機器 之列,益證自訴人依調撥單與發票之比對,認被告二人涉有侵占之罪嫌,無非出 於其個人主觀上之推論,應不足採信。 八、又查本院前審依自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其中全興油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記 到庭證稱:該公司係直接向台中昱彙公司聯繫,只能查到七十四年、七十六、七 十八年有各買壹台,可是傳票與會計資料已銷燬,我們只能確定是向昱彙公司中 部辦公處購買,不是以開信用狀向日本的日立公司購買,而由昱彙公司調撥,等 正式機台來台,再歸還的方式。可是我們向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買賣付款與交貨 細節都沒有資料;且非向甲○○接洽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二頁); 大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蘇煒哲稱:我們只知道有買過,但買賣方式及購買時間都 不清楚,因為會計換了好幾個,資料也不知道放在何處,已無從查證等語(見本 院上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三頁);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聰其、洪基庭證稱: 依據稅法規定,保存期限是五年,所以有關交易傳票、憑證、發票資料都已銷燬 ,照財產目錄表,有查到七十九年有買二台,現在還在公司使用,只知道照公司 資深技術部員工講,都是向昱彙公司購買,但到底是向總公司或台中辦事處購買 不能查到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三宗第一○四頁);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泗 煜稱:大概在七十二、七十三年購買兩台,七十八年到八十四年間有買兩台,可 能是七十八年但詳細年份伊不清楚,前後共買了四台,現在都沒有再使用,機台 也已報廢,超出年限,只做預備使用,買賣的人員都已離職,也沒有資料可查。 到底是用何方式購買都不知道(更一卷第三宗第一○四頁);朝新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宏吉稱:我們是順德公司轉投資的公司,成立時間是七十八年,在七 十八年的時候,我們和順德公司一起向昱彙公司各買了一台及兩台,我們的資料 也顯示只有買一台。買賣方式,因為我們公司是新成立,人員都由順德的人員來 支援,如果順德沒有資料,我們也就無從查證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三宗第一○ 五頁);合成機械商行前負責人饒文介稱:該公司在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大概買了 六部左右,後來因伊跟合成公司拆股,已經拿不到資料(本院更一卷第一宗第一 ○七頁)。三永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增茂稱:「是有向昱彙公司購買過機器,但 資料都沒有了,承辦人員也不記得了,確實有買,機器還在使用,但那一年購買 已經不知道。我們只查到八十年有一個保養單而已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 十八頁);鋐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美淑稱:「該公司曾於七十八年十月二 十三日開立信用狀,向日本購買空壓機,在七十九年三月六日進口。我們公司內 部沒有調撥紀錄,只有開狀的資料。進口的機台是我們自己使用,至於有無調撥 我們不知道,太久了也無從查證」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四頁);台灣 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張瑞宗稱:「臺灣櫻花公司確實有買壹台日立空壓機,但我記 得那時我們還有舊機器,所以沒有調撥,只有買壹台,沒有調撥等語(見本院上 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五頁);邁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德和稱:該公司當初承辦 人員已經離職,依我查到的資料,機台是在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入場,資料已 無保留,有無調撥有無歸還也不清楚。承辦人員也沒有地址,而且太久了也沒有 辦法查證等語(見上更一卷二第八十二頁);另台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施並盟稱 :之前購買之資料因機器報廢而報廢了,沒有辦法明確之證明有購買空壓機等語 (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一頁);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勝結亦證稱: 德欣企業現在改成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我們曾經買過一台,時間已不清楚, 太久了,只記得是跟昱彙公司台中辦事處的一位小姐買的,我是看經濟日報廣告 ,就打電話訂貨,貨來了,我試試沒問題,就交錢,時間已久,我不記得了,至 於昱彙公司台中辦事處如何作業我不清楚各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 三頁);裕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耀察稱:該裕豐公司是在七十七年買的, 昱彙公司台中辦事處先借我用,等機台進口後,我們就結關蓋章,昱彙公司台中 辦事處的人就去領機台,後來台中辦事處把機器送到哪裡我不清楚。但是我們借 用及歸還都是跟台中辦事處接洽,時間已久,我不記得了。我是負責人,會計都 離開了,我只記得是這樣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三、八十四頁);墩 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蒼淋稱:該公司有在七十七年三月購買,但現存資料 也查不出由何人經辦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三頁);至興精機股份 有限公司林明德稱:該公司是在八十二年年底有買一台空壓機,在八十三年進口 ,報關進口日期是八十三年一月七日,沒有調撥的情況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二宗 第八十二頁);擎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俞桂珍稱:擎豐公司在七十七年、七 十八年、七十九年都沒有購買空壓機的情況,也沒有調撥的註記等語(見上更一 卷第二宗第八十四頁);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溫鴻瑞、李國忠稱:七十 八年間有跟台中的辦事處洽詢壹台日立的空壓機,我們是以美金LC的方式付款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先調撥一台給我們使用,正式的機台在三個半月才會 抵台,我們有還給昱彙公司,但是是送給台北總公司或台中的辦事處,這要問業 務才清楚,我們手頭上已無任何資料;另李國忠又證稱:我另外依公司的檢收日 期在八十一年跟八十二年二月我們公司公司有跟昱彙公司另外再各買壹台,如果 前面七十八年買的有問題,昱彙公司不會再出貨給我們,檢收日期是因為涉及到 機台的安裝等等問題,跟實際上購買的日期會有不同,我們買都是跟中部的業務 洽談‧係與姓吳的業務員接洽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一宗第一四四-一四七頁) ;全鋒油壓機械有限公司謝文遠稱:我們在七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有向昱彙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買過日立牌旋風式空壓機一台,七十八年八月應該沒有買等語。(見 上更一卷第一宗第八十三頁);至於自訴人所提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認購單 影本,筆跡看起來很像是我的,但這並不代表我有買這台機器,也並不代表有交 貨,因為我們查不到有這台機器的紀錄,壹台機器有三十馬力可以供應十幾台機 器使用,不可能在半年後再買壹台使用,因為公司擴展沒有那麼快,有可能簽約 後再取消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一宗第八十三頁);其次昭工公司詹惠思稱:公司 有買沒錯,但當初是日本籍幹部接洽,我不清楚,機器歸還後昱彙沒有再催討, 也有做售後服務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六十六頁);誠興公司蘇仲湧稱:誠興 公司整廠已移到大陸去了,目前的經營內容已改變做無線電了,是有購買昱彙公 司設備,但鞋業務已移到大陸去了,當時也非我經手,何人經手、交易情形我並 不清楚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七十九頁);綜觀前述自訴人所聲請本院前審傳 訊各該證人之證詞,可知各該證人或因時間已久,相關資料均已銷燬而無案可考 ,就當時係與台中辦事處何人接洽,各機台之流向如何,亦因承辦人員之離職等 種種因素,甚至當初負責接洽之人,係何人而不復記憶,其中亦有與吳紫鋒接洽 ,並未與被告甲○○接洽之廠商;而卷附調撥單上又無將送至何公司之記載,其 中一次調撥相同型錄者亦不在少數,自無法單憑調撥單之資料,對照查出與附表 所示各公司之何機台相符;更不得依各證人所為不清楚之供述,即認被告甲○○ 、丙○○二人確有侵占之不法犯行。 九、至於自訴人另指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初,被告甲○○代表上訴人賣予信奕公司負責 人謝發慶一台空壓機及零件(機型為OSP22UA),言明價金三十六萬元, 被告甲○○並對謝發慶聲稱:不開發票可以便宜優待云云,被告甲○○於先用電 話與證人徐建民聯繫,確定庫存有該機種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證人徐建民 將該空壓機託由裕大貨運AI七九八號卡車運交信奕公司,證人徐建民並在估價 單(實即託運單)上依照被告甲○○之囑咐,寫上:「到豐原交流道,打電話到 00-0000000找鄭先生或廠長,問進去的路及安排堆高機」等文句。被 告丙○○於同日在調撥單第三聯,簽名表示當日已點收空壓機交予買主,惟被告 甲○○於向謝發慶收取貨款三十六萬元現金,但並未開立發票,嗣後一直未補開 立發票給買主,貨款亦始終未繳回自訴人,是此筆三十六萬元之貨款,顯然已遭 被告等私自侵占朋分各等語,並提出估價單、調撥單、繳款通知單影本為證(見 本院卷㈠第一五一頁、一五二頁、一六四頁至一七五頁)。然訊之被告等雖不否 認有調撥出售上開機台信奕公司之事實,但皆否認有侵占該筆貨款情事;其中被 告甲○○於本院更一審時辯稱:伊未拿到該筆款項;被告丙○○稱:伊不知何人 所經手各等語,與其二人與本院前審所稱應已繳回公司,雖有不同,但本件之交 易時間既在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迄今已有九年之久;在自訴人拒不提供相關帳冊 之情形,被告二人在記憶上因交易往來對象,不限於信奕一家公司而已,自無法 清楚記憶,故不能因其前後所辯不一,即認其二人為心虛;復查證人謝發慶於本 院前審調查時雖證稱:「(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二月有無向甲○○購買OSP22 UA機台,甲○○並說不開發票可較便宜?)那麼久了,我忘了,依公司立場, 是一定要發票,我購入該機台含週邊設備共三十六萬元,我在貨到一週內付現金 ,但當時我公司在籌備中,我要等公司成立,補開發票給我,後來他公司電話無 人接聽,發票也未補給我」等語,但其同時亦供稱:自訴人並未再向渠催討貨款 等(見上訴卷第一宗第一一二頁反面、一一三頁),顯見奕信公司暫不向上訴人 索取發票,應係該公司尚在籌備中之故,並非被告甲○○向證人謝發慶利誘以可 以優待甚明。而謝發慶當時係將三十六萬元交予何人收執、於何時交付?亦乏相 關之佐證,再參酌本次調撥單(編號八七一二八三)上訴人保有一、二、三紙聯 單(見外放上訴人所提調撥單之聯單影本)及估價單(即送貨單),則依上開證 人徐建民之證言,其自會將此出貨之事實予以記帳並交予上訴人會計部門作帳, 則果被告等侵吞該貨款而未繳回上訴人,證人徐建民或上訴人之會計人員自會憑 帳加以催討,而自訴人之進、銷、存貨帳冊亦立即會呈現問題而予追究,乃遲遲 未見催討,更有可疑;至上訴人提之繳款通知單影本雖未記列該筆貨款,然該通 知單既係影本而非原件,其始終亦未提出有關之會計帳冊及通知書原本以供本院 查證,自難遽認該等繳款通知書係自訴人所有繳款通知書之全部,而據為不利於 被告等之證據。 十、上訴人又指鍵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鍵發公司)之負責人林仲衝曾四次 分別向上訴人之台中聯絡處業人員洽購四台空壓機,而此四次之價款,均有繳回 上訴人,但鍵發公司在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未再向上訴人購買新機台,但被 告由丙○○簽名之八七○三一二號調撥單,其中竟有被告丙○○親筆所寫「鍵發 」二字以表示該調撥單上所載OSP37UAI機台(含零件)在七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日賣予鍵發公司,但被告等並未繳交該筆貨款予上訴人,亦未開立發票, 則該台機器顯然是被告等所侵占云云,並提出調撥單影本五紙、發票影本四紙及 繳款通知單四紙等為證(見上訴卷第一宗第一六○頁、一七六頁至一八四頁)。 訊之被告丙○○對卷附第八七○三一二號調撥單第二聯上有其簽名乙節,雖供認 無訛,但辯稱:該台機台應有送鍵發公司才對,惟時間已久,一時想不起來等語 (上訴卷第二宗第八十頁正面),而被告甲○○則辯以:該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日之調撥單與七十七年九月之交易應屬同一筆,僅因該七十七年間之交易距今已 近九年,加以所有帳冊及內部作業之表單資料均在上訴人手中,故渠實難憶及當 初交易細節各等語(見本院前審上更一卷第二宗第一七八─一七九頁)。證人林 仲衝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固到庭證稱:渠公司曾先後四次向上訴人之台中聯絡處購 買空壓機共四台,四次購買之時間分別為:七十五年十一月、七十六年五月、七 十七年九月、七十九年三月,且均以支票付清貨款,除此四台外,並未再向上訴 人購買第五台空壓機或借用情事等語(見上訴卷第二宗第八十頁);惟自訴人對 客戶購買空壓機,均由倉管人員徐建民將機台託運逕交被告等指示之客戶,已為 證人徐建民及自訴代表人陳證如前,則若確有該紙調撥單所載送貨之情形,被告 等又如何予以侵占,況僅憑調撥單又不能為確已送貨之證據,是亦難徒憑該紙調 撥單影本即遽認被告等於何地及如何侵占該台機器。至於台灣菱慶股份有限公司 施寬和固稱:該公司的前手是臺灣慶喜慶股份公司,一直到八十四年才由日本的 三菱公司接手。第一部是七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直接向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購 買,第二部是在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信用狀,透過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向日本 日立公司直接進口跟昱彙沒有關係,昱彙公司只是賺取一些傭金而已,七十九年 四月十七日購買第三部才採用信用狀向日本公司購買,先向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 調撥使用,等正式機台進口,才歸還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我們的業務,都是向 中部辦事處接洽處理,和台北總公司沒有認識。第四部是七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購 買,買賣方式是和第三部一樣,第五部直接由日本進口,沒有透過昱彙公司。我 們只能提供的訂單。我們可以確定第三台、第四台都是機台進口後,就直接還給 昱彙公司中部辦事處,至於他們的內部處理方式,我們不清楚,當時係與吳紫峰 接洽,並提出臺灣菱慶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空壓機保有設備明細、設備登錄書、注 文原票、認購單、估價單為證(見本院更一卷第三宗第一一七─一二九頁);大 山電機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蘇玉姿稱:曾經在七十八、七十九年間,向昱彙公司購 買空壓機,都是向中部辦事處接洽,機台進口報關後,我們是直接運給台中辦事 處,但時間已久,我們沒有資料可查,至於是否跟在座的被告甲○○、丙○○接 洽購買,因時間已久,沒有印象了各等語(見上更一卷三宗第三十六、三十七頁 );台灣佳能公司林芳英稱: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曾和課長去向昱彙公司台中 辦事處甲○○和吳紫鋒接洽;也有借用機台;但不知道是否這一台機器,若有借 機器都有還,由昱彙台中公司派員載回,我們都只和台中辦事處接洽,至於何人 來載機器我忘了,我們買機器是用L/C直接付給日本,故沒有發票等語(見上 訴卷第二宗第六十四反面);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勝結亦證稱:德欣企業現 在改成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我們曾經買過一台,時間已不清楚,太久了,只 記得是跟昱彙公司台中辦事處的一位小姐買的,我是看經濟日報廣告,就打電話 訂貨,貨來了,我試試沒問題,就交錢,時間已久,我不記的了,至於昱彙公司 台中辦事處如何作業我不清楚各等語(本院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三頁);禹泰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呈釣稱:該公司是在七十九年五月二日簽約,五月十日昱彙 公司的業務代表甲○○將庫存先借給我們使用,簽約是甲○○來與我們簽約的, 東西也是他調撥給我們,我們於五月十五日開信用狀向日本購買空壓機。大概七 月份左右,空壓機到臺灣後,我們就交給臺中辦事處的甲○○,因為我們是向甲 ○○借的,所以我們有義務還給他們,是還給台中辦事處,至於機台後來是否送 回總公司或到了哪裡,要問甲○○等語(見上更一卷二第七十九、八十頁);裕 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耀察稱:該裕豐公司是在七十七年買的,昱彙公司台 中辦事處先借我用,等機台進口後,我們就結關蓋章,昱彙公司台中辦事處的人 就去領機台,後來台中辦事處把機器送到哪裡我不清楚。但是我們借用及歸還都 是跟台中辦事處接洽,時間已久,我不記得了。我是負責人,會計都離開了,我 只記得是這樣各等語(見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三、八十四頁);台灣斧屋電機 股份有限公司徐永安稱:該公司跟昱彙公司有借用的紀錄,只有七十九年七月份 ,因為我們是屬於加工出口區,所以在台中地方有報關作業程序,在七十九年十 二月份,我們從日本正式下單進口的機台,入關手續我們辦好後,是由台中辦事 處的人員,跟我們辦理機台的交接及驗收,還有退運,就是原來借用的那一台退 回去,新的機台由我們使用。至於台中辦事處如何處理機台我們不清楚等語(見 上更一卷第二宗第八十三、八十四頁);但證人雖稱將機台交還給台中辦事處, 但台中辦事處如何處理渠等並不清楚;而有關調撥機台,歸還回來之機台,亦由 倉庫紀錄,歸徐建民負責管理;此業據乙○○及徐建民一致供稱在卷各等語(見 本院上更一卷三第一五○、一五九頁);徐建民又自稱:「我一個月自己盤點一 次,我私下也有記私帳,每半年公司會派會計部門的小姐和我會同盤點存貨:: :」等語,但徐建民有關調撥進出簿之記錄,已有瑕疵可指,不能遽為實際機台 有無調撥、歸還之紀錄,業如前述,且自訴人於被告等任職期間其進貨、銷貨、 存貨等帳冊資料既平衡而無問題,自亦不能僅憑上訴人之客戶將向上訴人所借之 機器歸還予台中聯絡處,即認被告等有侵占該等機器之行為,雖證人陳璜鈞於於 前審曾證稱:甲○○曾說他家空間很大,為節省成本就把機器放在他那裡云云; 但自訴人代表乙○○供承伊公司倉庫設台北市,在台中聯絡處並無倉庫(見上訴 卷第一宗第一五六頁反面),則乙○○是否可能同意甲○○在毫無紀錄之情況下 ,任意將機台放置於台中?,況縱如自訴人代表及會計主管上述所言,自客戶收 回之機器均放置在被告甲○○住處,則陸續置於被告甲○○住處之機器已多達四 十二台(即自訴人所稱第三種侵占方式,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二○五頁正、反面) 何以未見自訴人之代表人、會計部門於被告等離職時又未加以追責究辦﹖實甚有 悖常理,且依會計陳璜鈞上述供詞,其既自承向董事長報告後不知後來如何處理 收回之機器,又稱以後由公司外借機台退回後均由台中聯絡處管制,前後亦有矛 盾,本諸罪疑唯輕之法則,自不足據為被告不利之憑證。 十一、自訴人另指稱:證人曾春賢所經營勤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賢公司)於 七十七年間,曾與被告甲○○接洽簽訂認購單購買空壓機一台,價金四十二萬 五千二百五十元(含稅),而此部分勤賢公司已簽發支票付清價金,而自訴人 亦有開給發票,竟出現二張調撥單,每張調撥一台空壓機,第一張為第八七○ 二八一號,調撥日期為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係調撥交予勤賢公司,應無疑問 ,但第二張即第八七○三一八號調撥單,調撥日期為七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且 經被告丙○○簽名,則應為被告等所侵占云云,並提出上述認購單影本一份、 調撥單影本二紙為證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㈡第一四三頁、一四五頁至一四七 頁)。而勤賢公司代表人曾春賢購買本件空壓機當初,曾與上訴人之代理人即 被告甲○○簽訂一紙認購單(即交易契約),以購買日立螺旋式空壓機OSP -三七UAI乙台等物品,而曾春賢所簽發用以給付價金之支票係第一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票號為AF0000000號,票載日期為七十八年二月七日, 金額為四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且機台已在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八七○二 八一號調撥單交予勤賢公司,並於同年十二月初完成試車並驗收,但該公司未 購買第八七○三一八號調撥單所載之機器等情,已據證人曾春賢於本院前審審 理中結證明確,並有其提出之證明函、轉帳傳票、發票、支票、支票存根、帳 冊、財產目錄、公司執照、工廠登記等件影本為證(見上訴卷第二宗第九十二 頁至九十五頁、一一七頁正、反面、一二六頁至一三二頁)。訊之被告等固不 否認上訴人僅出售乙台空壓機予勤賢公司,但均堅決否認有另於七十八年二月 二十日調撥機器予勤賢公司情事,且觀諸卷附第八七○三一八號調撥單(見外 放自訴人所提出之調撥單三聯影本)上亦未載明該次調撥機台係出售予勤賢公 司或何人,此外,自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紙調撥單係被告等藉詞勤賢 公司購買而調用,自難只憑自訴人片面之指述而認被告等有本部分侵占罪行。 十二、綜上所辯,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既有瑕疵可指,所謂調撥單、發票又因自訴 人公司當時疏於控管,而片段不全,自不足資為被告二人確有被訴業務侵占之 犯行,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 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惟本件並無各種 間接證據可供本院本於推理作用,足資證明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 是應認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之犯罪行為,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判決據此而為被 告等均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部分不得其陳述, 逕行判決。 十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附表: 民國年至年昱彙台中分公司甲○○等侵占日立空壓機機台統計表(合計台) 2003.3.3 ┌───┬─────┬─────┬─────┬─────┬──┐ │ NO │ 調撥日期 │調撥單號碼│ 客戶名稱 │ 機 型 │台數│ ├───┼─────┼─────┼─────┼─────┼──┤ │ 1 │77/05/26 │ 870256 │光男企業 │OSP-22UA │ 1 │ ├───┼─────┼─────┼─────┼─────┼──┤ │ 2 │77/08/09 │ 870269 │台灣金屬 │OSP-22UA │ 1 │ ├───┼─────┼─────┼─────┼─────┼──┤ │ 3 │77/08/11 │ 850341 │台灣昭工 │OSP-55UA │ 1 │ ├───┼─────┼─────┼─────┼─────┼──┤ │ 4 │77/12/20 │ 870312 │鍵發塑膠 │OSP-37UA │ 1 │ ├───┼─────┼─────┼─────┼─────┼──┤ │ 5 │78/01/18 │ 870315 │誠興工業 │OSP-37UA │ 1 │ ├───┼─────┼─────┼─────┼─────┼──┤ │ 6 │78/02/20 │ 870318 │曾春賢 │OSP-37UA │ 1 │ ├───┼─────┼─────┼─────┼─────┼──┤ │ 7 │78/03/ │ 870320 │台灣昭工 │OSP-75UA │ 1 │ ├───┼─────┼─────┼─────┼─────┼──┤ │ 8 │78/03/31 │ 870322 │大昇精密 │OSP-22UA │ 1 │ ├───┼─────┼─────┼─────┼─────┼──┤ │ 9 │78/04/14 │ 870323 │慶喜慶 │OSP-37UA │ 1 │ ├───┼─────┼─────┼─────┼─────┼──┤ │ 10 │78/04/18 │ 870323 │久津實業 │OSP-37W │ 1 │ ├───┼─────┼─────┼─────┼─────┼──┤ │ 11 │78/06/06 │ 870324 │大石實業 │OSP-37UA │ 1 │ ├───┼─────┼─────┼─────┼─────┼──┤ │ 12 │78/07/05 │ 850486 │不詳 │OSP-15UA │ 1 │ ├───┼─────┼─────┼─────┼─────┼──┤ │ 13 │78/07/28 │ 850493 │大力紡織 │OSP-37UA │ 2 │ ├───┼─────┼─────┼─────┼─────┼──┤ │ 14 │78/08/04 │ 850495 │全鋒油壓 │OSP-22UA │ 1 │ ├───┼─────┼─────┼─────┼─────┼──┤ │ 15 │78/08/15 │ 850495 │不詳 │5.5OU-8.5C│ 1 │ ├───┼─────┼─────┼─────┼─────┼──┤ │ 16 │78/10/12 │ 870327 │祥鈴實業 │OSP-2UW │ 1 │ ├───┼─────┼─────┼─────┼─────┼──┤ │ 17 │78/10/12 │ 870327 │宏泰精密 │OSP-22UA │ 1 │ ├───┼─────┼─────┼─────┼─────┼──┤ │ 18 │78/10/23 │ 870452 │頌欣 │OSP-22UW │ 1 │ ├───┼─────┼─────┼─────┼─────┼──┤ │ 19 │78/10/23 │ 870452 │不詳 │7.5OU-7V6 │ 1 │ ├───┼─────┼─────┼─────┼─────┼──┤ │ 20 │78/11/16 │ 870455 │不詳 │7.5OU-7V6 │ 1 │ ├───┼─────┼─────┼─────┼─────┼──┤ │ 21 │78/11/28 │ 870329 │順德工業 │11OU-7V6 │ 2 │ ├───┼─────┼─────┼─────┼─────┼──┤ │ 22 │78/11/28 │ 870329 │朝新金屬 │OSP-37UA │ 1 │ ├───┼─────┼─────┼─────┼─────┼──┤ │ 23 │79/02/06 │ 870335 │勵吉 │OSP-22UA │ 1 │ ├───┼─────┼─────┼─────┼─────┼──┤ │ 24 │79/02/27 │ 870339 │台灣佳能 │OSP-55UA │ 1 │ ├───┼─────┼─────┼─────┼─────┼──┤ │ 25 │79/04/18 │ 870345 │德欣工業 │OSP-75UA │ 1 │ └───┴─────┴─────┴─────┴─────┴──┘ ┌───┬─────┬─────┬─────┬─────┬──┐ │ 26 │79/05/10 │ 870349 │禹泰 │OSP-22UW │ 1 │ ├───┼─────┼─────┼─────┼─────┼──┤ │ 27 │79/05/14 │ 870350 │不詳 │OSP-37UW │ 1 │ ├───┼─────┼─────┼─────┼─────┼──┤ │ 28 │79/07/10 │ 870362 │台灣金屬 │5.5OU-8.5T│ 1 │ ├───┼─────┼─────┼─────┼─────┼──┤ │ 29 │79/08/23 │ 870363 │不詳 │OSP-75UA │ 1 │ ├───┼─────┼─────┼─────┼─────┼──┤ │ 30 │79/09/14 │ 870365 │盛泰 │OSP-7.5UA │ 1 │ ├───┼─────┼─────┼─────┼─────┼──┤ │ 31 │80/05/29 │ 870391 │久津實業 │5.5OU-8.5T│ 1 │ ├───┼─────┼─────┼─────┼─────┼──┤ │ 32 │80/07/30 │ 871351 │不詳 │OSP-37UW │ 1 │ ├───┼─────┼─────┼─────┼─────┼──┤ │ 33 │80/08/20 │ 871353 │尚鋒 │PO-3.7EA │ 1 │ ├───┼─────┼─────┼─────┼─────┼──┤ │ 34 │80/12/16 │ 871320 │合成機械 │OSP-75UW │ 1 │ ├───┼─────┼─────┼─────┼─────┼──┤ │ 35 │81/03/06 │ 871330 │敦豐機械 │5.5OU-8.5T│ 1 │ ├───┼─────┼─────┼─────┼─────┼──┤ │ 36 │81/05/11 │ 871365 │三永紡織 │OSP-37UW │ 1 │ ├───┼─────┼─────┼─────┼─────┼──┤ │ 37 │81/06/04 │ 871366 │不詳 │OSP-37UA │ 1 │ ├───┼─────┼─────┼─────┼─────┼──┤ │ 38 │81/06/04 │ 871366 │不詳 │5.5OU-8.5C│ 1 │ ├───┼─────┼─────┼─────┼─────┼──┤ │ 39 │81/06/12 │ 871366 │三永紡織 │1.5OU-8.5C│ 1 │ ├───┼─────┼─────┼─────┼─────┼──┤ │ 40 │81/06/20 │ 871367 │敦豐機械 │OSP-37UA │ 1 │ ├───┼─────┼─────┼─────┼─────┼──┤ │ 41 │81/07/09 │ 871367 │盛泰 │OSP-37UW │ 1 │ ├───┼─────┼─────┼─────┼─────┼──┤ │ 42 │81/07/13 │ 871367 │不詳 │11OU-7V6 │ 1 │ ├───┼─────┼─────┼─────┼─────┼──┤ │ 43 │81/09/08 │ 871371 │敦豐機械 │OSP-75UW │ 1 │ ├───┼─────┼─────┼─────┼─────┼──┤ │ 44 │81/09/21 │ 871371 │不詳 │5.5OU-8.5T│ 1 │ ├───┼─────┼─────┼─────┼─────┼──┤ │ 45 │81/10/08 │ 871373 │不詳 │1.5OU-8.5C│ 1 │ ├───┼─────┼─────┼─────┼─────┼──┤ │ 46 │81/12/07 │ 871383 │信奕企業 │OSP-22UA │ 1 │ ├───┼─────┼─────┼─────┼─────┼──┤ │ 47 │81/12/11 │ 871383 │皇寶 │OSP-22UA │ 1 │ ├───┼─────┼─────┼─────┼─────┼──┤ │ 48 │82/01/07 │ 871391 │京濱精機 │OSP-37EA │ 1 │ ├───┼─────┼─────┼─────┼─────┼──┤ │ 49 │82/01/07 │ 871391 │至興機械 │OSP-37EA │ 1 │ ├───┼─────┼─────┼─────┼─────┼──┤ │ 50 │82/02/04 │ 871395 │久津實業 │OSP-75UW │ 1 │ ├───┼─────┼─────┼─────┼─────┼──┤ │ 51 │82/03/15 │ 871953 │擎豐機械 │OSP-22EW │ 1 │ ├───┼─────┼─────┼─────┼─────┼──┤ │ │ │ │ 合 計 │ │ 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