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二九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及四月二十
九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裁定,理由欄第一行被告「余素蘭等」應更正為「乙○○」;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之裁定,理由欄第三行「二十日」應更正為「十九日」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之上開裁定,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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