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 當事人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乙○○、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甲○○ 原 告 乙○○ 丙○○ 戊○○ 丁○○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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