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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丁○○
被告
己○○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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