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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
戊○○
原告
明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原   告 己○○
被   告 塑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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