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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0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乙○○犯本案連續相姦罪後並無悔意,且至今未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原審所處刑度實有可議,是據告訴人聲請提起上訴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致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量刑尚稱妥適,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I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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