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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銘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自訴人
泉廣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曾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確定。仍不知悔改,其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泉廣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泉廣公司,址設台市○區○○○街六號)任業務員一職,負責開發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底止,連續將其因業務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應交回泉廣公司之貨款計新台幣(下同)十三萬零八百零九元,及客戶欣芳生鮮超市所退回,應交還泉廣公司之衣服一批(計七千六百零九元);客戶太陽城超級市場莿桐店所退回,應交還泉廣公司之內衣一批(計五千九百二十六元);應交給客戶如意藥局之綿羊霜六罐(計六百九十六元),全部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

二、案經被害人泉廣公司提起自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泉廣公司之代表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所簽寫之悔過書一紙、被告侵占本案貨款及貨品之明細、如意藥局之出貨單、欣芳生鮮超級市場退貨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五、六、六九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受僱於泉廣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開發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此為自訴人與被告所是認。被告將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及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被告於事後再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頗具悔意,除先前已償還自訴人四萬元外,事後再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證),及於緩刑期間再度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所收貨款(新台幣)│
├──┼─────────┼─────────┤
│一  │親親商行          │   11,211元       │
├──┼─────────┼─────────┤
│二  │樂山超級商場      │   5,534元        │
├──┼─────────┼─────────┤
│三  │大一精品百貨公司  │   14,813元       │
├──┼─────────┼─────────┤
│四  │大大購物中心莿桐店│   17,204元       │
├──┼─────────┼─────────┤
│五  │大大購物中心斗南店│   7,409元        │
├──┼─────────┼─────────┤
│六  │昇財便利商店      │   17,600元       │
├──┼─────────┼─────────┤
│七  │平和便利商店      │   14,950元       │
├──┼─────────┼─────────┤
│八  │開喜超級商場      │   2,000元        │
├──┼─────────┼─────────┤
│九  │通發利超級商場    │   1,880元        │
├──┼─────────┼─────────┤
│十  │金牛屋商行        │   60元           │
├──┼─────────┼─────────┤
│十一│富誠便利商店      │   11,370元       │
├──┼─────────┼─────────┤
│十二│同安藥局          │   26,268元       │
├──┼─────────┼─────────┤
│十三│大楊便利商店      │   510元          │
├──┼─────────┴─────────┤
│合計│130,8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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