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
一00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據及辯解,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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