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張繼準

        周金城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二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在本院審理中仍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是從教育部的網站進去連結到自訴人的資料,教育部的資料應該是可以給大家使用的,而我連結到教學加油站的網站的時候,也沒有出現自訴人的名字,::我沒有侵害自訴人的著作權,參考書裡面的用語都是來自課文,自訴人的資料也是一樣,雷同的地方就是課文的語句。::自訴人係以建宏版為主,加以我們學校也是使用這個版本,所以我對於這個版本比較熟悉,因此用語可能雷同,還有對於教育部和自訴人之間有何契約關係我並不清楚,只是從教育部的網站上看到歡迎大家使用等字語云云。證人即台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師大)歷史系教授乙○○於本院證稱:建宏版的歷史教科書係由我編撰。::從歷史知識的結構及教學立場而言,自訴人及被告之兩本資料都沒有原創性。::因為我係透過歷史知識的結構來寫教科書,我用的材料都是過去的,也是具體的,有人、事、時、地、物,我所建立的是因果關係,具有因果性,係透過推理的方法建立因果,我也透過綜合性來建立因果,所以兩造和我的教科書都具有上述五個要件,因此兩造的資料都是依據我的教科書來演繹發展,均沒有原創性。::高中老師的參考書係將教科書所建構的知識系統加以條列,重點整理,我們的差別只在這裡,就我認知而言,所有參考書均不具有原創性,都是加以條列而已,方便學生記憶、學習,因為參考書的資料都是來自於教科書,所以內容均沒有原創性。::自訴人和被告製作的資料,都是以建宏版為主軸,再參考其他版本補充。::參考書都沒有原創性係因為均沒有演繹,或是建立歷史解釋的系統,參考書只是根據教科書的知識加以整理,所以沒有產生新的觀念,新的概念,所有參考書都是這樣的。::過去不可能創造,但是解釋可以創造,所以參考書沒有原創性,因此我係依據我研究歷史的觀點來解釋有沒有原創性的問題。::就我的觀點而言,我所指的原創性,是我對歷史解釋所提出的概念,是透過具體合理的證據建立起來的等語。惟按教育部所設網站,其供人使用之本旨乃在正常、正當教導與學習之利便,絕非供作剽製成坊間參考書牟利之用,是被告所為當然不在教育部網站「歡迎」之列;又書籍或講義之著作,其是否具原創性,當由其著作之目的上探求,本件歷史科之講義或參考書,其目的無非係在於為學生整理歷史教科書上之內容,提示重點,俾利學生明瞭與記誦,以應考試或升學之需,並不是歷史研究之學術論著,本無所謂對歷史解釋提出概念云云之必要。此類講義或參考書,其對教科書內容之擷取、整理、編排及重點之提示、題目之設想等等,自隨著作者之學養、工夫而不同,其於達成上述目的之功能或效用而言,自亦利鈍有差,良窳有別,然若出於著作人自己之心力,均屬智慧之結晶,從而其原始著作人對教科書內容之擷取、整理、編排及重點之提示、題目之設想等等,就達成上述講義或參考書目的之功能或效用而言,仍不失為具原創性。被告將自訴人之「教學講義內容」予以抄襲使用,且其抄襲之範圍甚廣,實難辭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之刑責。而證人乙○○之證言,尚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證明。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欠慮而觸此刑章,經此刑之宣告,當已足資為戒,且被告身為教師,應明事理、重道德,觀乎被告事後曾於有關學校及教育人員討論本事件之會議中表示歉意(有會議紀錄可考),益見其已有所反省,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