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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羅禮政陳欣安蔡聰明

  • 當事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住苗栗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理 由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R 受刑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 │罪名│ 告 ├────┼──┬─────┼─┬───┬────┼─┬───┬────┤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 │ 勞 │新 │   │ 苗 │ │台│  │  │台│  │  │ ︵│ │ 工 │台 │  5│ 栗 │    2│灣│ 苗 │    │灣│ 苗 │    │ 罰 已│ │ 安 │幣 │  至  │ 地 │ 偵 8│苗│ 7│ 1 │苗│ 7│ 3 4│ 1執│ │ 全 │伍 │  │ 檢 │    1│栗│ 簡2│ │栗│ 簡2│ │ 執6畢│ │ 衛 │萬 │ │ 署 │   5│地│ │ │地│ │ │ ︶│ │ 生 │元 │ │   │   │院│ │ │院│ │ │ │ │ 法 │  │ │   │   │ │ │ │ │   │ │ │ ├──┼───┼────┼──┼─────┼─┼───┼────┼─┼───┼────┼────┤ │ 勞 │新  │   │ 台 │ │台│  │  │台│  │  │ ︵│ │ 動 │台  │ 1 起│ 中 │    7│中│ 上4│    │中│ 上4│    │ 罰7尚│ │ 基 │幣  │  至  │ 地 │ 偵 9│高│ 7│  7│高│ 7│  7│7未│ │ 準 │陸  │ 9 │ 檢 │    4│分│ 易7│ │分│ 易7│ │ 執3執│ │ 法 │萬  │ │ 署 │   4│院│ 1│ │院│ 1│ │ 行│ │   │元  │ │   │   │ │ │ │ │   │ │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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