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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告 ├────┼─┬────┼─┬───┬────┼─┬───┬────┤備 註││ │ 刑 │年 月 日│機│年字號 │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名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強 │有拾│ │臺│ 等 │臺│ │ │ │ │ │ 號││ │期貳│  │中│偵0 │中│上2│ 6 │同│ 上 │ 7 │執給5││ │徒年│   │地│ 1 │高│ 重2│ │ │ │ │ 6││盜 │刑 ││檢│ 5 │分│ 更 │ │ │ │ │ 5││ │ │ │署│   │院│ 一 │ │ │ │ │ 6││ │ │ │ │ │ │ │ │ │ │ │ │├──┼──┼────┼─┼────┼─┼───┼────┼─┼───┼────┼────┤│持 │有併│ 1 │臺│偵9 │臺│上4│ 1 │最│台0│ │ 號││有 │期科│ │中│ 0 │中│ 訴2│ │高│ 上8│ 4 │執給9││槍 │徒罰│ │地│ 3 │高│ 2│ │法│ 9│ │ 4││械 │刑金│ │檢│6 │分│ 2│ │院│1│ │ 4││ │伍新│ │署│ 1 │院│ │ │ │ │ │ 4││ │年台│ │ │ │ │ │ │ │ │ │ ││ │貳幣│ │ │ │ │ │ │ │ │ │ ││ │月壹│ │ │ │ │ │ │ │ │ │ ││ │ 拾│ │ │ │ │ │ │ │ │ │ ││ │ 萬│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A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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