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
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茲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刑案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三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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