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
- 被告層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О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層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甲鎮○○路二四一號 兼右代表人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 右上訴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二、二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層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係設於台中縣大甲鎮○○路二號九樓「層層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層層公司)負責人,經營豆類食品進出口貿易及輔助食品批發等業 務,因銷售「天騵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騵公司)之膜衣錠食品,丙 ○○明知其取名為「愛骨百分百」之前開膜衣錠食品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竟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上址公 司內,以層層公司名義與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簽立「Y ahoo!奇摩網路開店服務租用同意書」,約定由層層公司提供上開膜衣錠食 品之相關資料,交由雅虎公司在Yahoo奇摩購物電腦網站刊登「愛骨百分百 」食品廣告,內容含有「愛骨百分百─以中藥草為素材煉萃之養生健康食品,有 效幫助改善骨質疏鬆」、「再造骨細胞,挺起胸腔」等語和使用案例、售價及刊 登該公司之電話、傳真、地址等資料,設計成網頁,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開始上 網刊登廣告。嗣於同年八月六日及八月十五日分別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 中正區衛生所上網搜尋,始得知上情。因認丙○○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第二十一條之罪嫌;被告層層公司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論處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復 為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雅虎公司製作經理乙○○之證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附食品網路廣告紀錄表暨愛骨百分百宣傳廣告網址資料、 、台北市中正區衛生所函附愛骨百分百產品廣告、台中縣衛生局訪問紀要、雅虎 公司函、網路開店服務租用同意書等為其論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 稱被告)對於雅虎網站上所刊登廣告內容,並不否認,惟堅決否認有違反健康食 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上網是公司決策的,都是分層負責,比較小的事情是由 基層員工處理,我是知道有這件事,所以授權辦理這件事情的人去處理,但是沒 有交代要寫上「健康食品」,當時開會決定是說要做廣告,但是沒有說要作健康 食品的廣告等語。 四、經查:雅虎公司網站上刊登前述廣告之事實,固有前揭資料附卷可稽,茲應審究 者,乃被告丙○○及層層公司有無以健康食品刊登之故意及行為而已。證人乙○ ○於原審證稱:我的聯絡窗口一直都是白小姐(指甲○○),測試期間是包含網 站內容、流程向客戶確認有沒有問題,要客戶簽署上線同意書後我們才會上線, 一般人上網看得到內容,但是會告訴網友這是測試階段,測試期間沒有辦法從網 站上點選購物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七至六九頁)。其在本院審理中證稱:網頁是 我們設計的,我們設計完成之後,在正式上線之前,我們會向客戶作核對的工作 ,看看有沒有符合客戶的需求。網路上刊登的內容,消費者去訂購的時候,會告 知客戶說「本網站尚在建構當中」。在接洽過程中,都是由甲○○負責,我沒有 和被告(指丙○○)接洽過等語(見本院卷第五三至五五頁)。而證人即層層公 司之承辦人甲○○於本院證稱:是我和雅虎的乙○○接洽的,資料是由我提供的 ,當時我們開會討論時,因為上網是第一次,所以可能有很多我們不懂,才會決 定讓雅虎來設計網頁,我們提供公司產品說明、簡報內容以及和行銷有關的現有 資料,如公司簡介等等。他們設計出來之後,有讓我們作確認,不過後來網站做 好了,因為我家裡有事,沒有常常來上班,所以不清楚進度如何。雅虎沒有給我 文件確認,是直接貼在網路上給我們看。「健康食品」的語句,是由他們自己 設計的,可能因為我們經驗不足而有疏忽等語(見本院卷第四一、四二頁)。又 稱:還沒有看(網頁內容)的時候,就已經接到衛生局的通知了,我是在七月二 十日到八月六日請喪假的。乙○○將資料給我們看的時候,我沒有拿給被告看, 因為我自己也還沒有仔細看過,因為時間實在很急迫,我們接到衛生局的函也就 馬上撤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六、六七頁)。依卷附之雅虎公司於九十一年七 月三十日致層層貿易甲○○小姐函,內載:廣告文案及商品圖像的主要結構由雙 方商討草案,再於線上作修正,預計八月十九日才能完成修正定案,正式上網( 見偵查卷第二九頁)。於此可見,該網站內容,既未定稿,且本件所謂「健康食 品」之文字,亦無從認定係出於被告之授意或同意而為,不能排除係雅虎公司與 層層公司之間,在網頁製作或測試之過程中,雙方溝通不良所致之可能,尚難遽 認被告有故意以健康食品為廣告之犯意及行為。此外又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自難依該法相繩。 五、本件原審不察,遽予論罪科刑,自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I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