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四○五號,移
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庚○○曾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七六號案,科罰金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罰金繳清完畢。猶不思悔改,明知其所經營之森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森田公司)並未經設立登記,且明知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犯意,明知南投縣埔里地區鋼骨結構每一坪新台幣(下同)四萬元至四萬二千元,竟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以未經設立登記之森田公司名義,且以每坪三萬三千元至三萬六千元之價格承攬如附表三所示之戊○○、黃定國、李秋東、許玉蘭、陳全德、壬○○等人房屋之興建(訂約時間、地點、開工日、已收款項、應完成進度、已完成進度、未完成部分及超收金額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使戊○○、黃定國、李秋東、林秋鳳、許玉蘭、陳全德、壬○○等人不疑有詐,而與之訂約。庚○○並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己○○、甲○○、雅築工程行丙○○、朝春建材行癸○○、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丁○○、旭輝企業社陳全德、政宏水電黃文章、陳永銘,自稱係森田公司之總經理,同時均遞交其頭銜為森田公司總經理之名片乙紙,又口頭上對己○○保證一定會支付貨款,使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己○○、甲○○、雅築工程行丙○○、朝春建材行癸○○、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丁○○、旭輝企業社陳全德、政宏水電黃文章、陳永銘、戊○○、黃定國、李秋東、林秋鳳、許玉蘭、陳全德、壬○○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依約定交付如附表一、二之物至上開契約所訂之地點,並由上開地點之相關人員簽收。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庚○○因拒付款項及超收興建房屋款而避不見面,戊○○、黃定國、李秋東、許玉蘭、陳全德、壬○○、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己○○、甲○○、雅築工程行丙○○、朝春建材行癸○○、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丁○○、旭輝企業社陳全德、政宏水電黃文章、陳永銘等人始知受騙,庚○○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附表二所示之二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附表三所示之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九百元,合計五百九十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元。
二、案經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己○○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承右揭違反公司法犯行,惟矢口否認涉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的工程總計八千多萬元,總共收到四千七百萬元,全部用在工程費用上,伊如有蓄意詐欺,不可能在災區待那麼久,伊係因為經營不善,當初承接的工程,由於估計錯誤,價格壓的太低,加上資金週轉不靈,以致有許多受災戶重建的工程都無法完工,貨款亦無以支付,向告訴人所進的貨物,伊都用在重建工程的結構體與基礎開挖上,伊並未拿走,亦未轉售圖利,伊所經營之「森田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即開始在埔里地區承攬工程,迄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期間歷時十三個月,若非資金發生缺口,營運尚屬正常,並非蓄意詐欺,且伊收受之資金,全部均付工程款,且均已支付廠商等語。經查:
1、被告庚○○自承森田公司是不存在的公司(詳見原審卷第十五頁),且承認森田公司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以前有承包工程(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卷第十一頁),另經檢察官查證結果,在主管機關經濟部資料庫中並無森田公司相關之設立登記及法人統一編號等資料,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表二紙在卷可按(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而告訴代理人己○○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有拿森田公司總經理的名片給我」(詳見原審卷第十五頁)、戊○○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假借營造公司的名義,經過朋友介紹給被告做的‧‧‧被告給我的名片印製森田公司」(詳見原審卷第四十九頁)、壬○○於偵查中具狀指稱:被告以森林田公司名稱與其訂約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四頁)、甲○○、癸○○、乙○○、丁○○、丙○○亦於偵查中指稱:被告係以森田公司名義與其等訂約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七頁背面)、黃定國、許玉蘭、陳永銘亦均於偵查中證稱:與森田公司簽約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一九背面至第一二二頁)、黃文章亦指稱:係森田公司之小包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二七頁),且有庚○○出具之森田公司名片影本附卷可稽(詳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九十九號卷第五頁),是被告庚○○明知其所經營之森田公司並未經設立登記,且明知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竟以未經設立登記之森田公司名義,與事實欄所示之被害人等簽訂契約,顯有以森田公司之名義對外營業,被告庚○○確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之犯行,應臻明確。
2、又被告庚○○確以虧損之價格承包工程,除據被告庚○○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我與他們訂約平均一坪大概三萬三千元左右」等語外(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一五頁),被害人丙○○亦於原審調查時指稱:以埔里地區行情鋼骨結構一坪要四萬至四萬二千元,被告硬冒著賠錢的風險,以一坪三萬三千元至三萬六千元承攬,每坪就是要賠錢六千元等語(見原審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而告訴人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己○○亦陳稱:被告所承攬工程之價格,與其他廠商相較,每坪約便宜五千元左右,依被告當時的價錢是不會賺錢等語(見原審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訊問筆錄),以被告係從事營造業之人,斷無可能每坪錯誤估計差距約五分之一即六千元之理,參諸上開被告以未經公司登記之名義對外經營業務,使被害人誤信被告係經設立登記之公司,而與之訂約,並隨即繳款及供給材料,尚難認被告庚○○未施用詐術。且如附表三所列之工程均未完工,復有超收之現象,而如附表二之大部分之材料廠商,均分文未收得貨款,在未完工前,尚難認足以造成資金缺口,被告辯稱:伊因為漏估、短估,且對建築業景氣情勢判斷錯誤,以致產生資金缺口等情,顯係卸責之詞,並非可採。況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工程未完成之原因為:因住戶繳款不正常致其無法給小包錢,其中有八戶未正常繳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號卷第十一頁),核與其上開所辯不符,況本件並未有何住戶拖延繳款情形,反而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款,被告庚○○均有超收之現象。是本件被告庚○○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3、又被告庚○○亦自承之前確實未與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交易,且本件貨款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之貨款伊均未付(詳見原審卷第七十六頁),另就附表三所示之工程未完工,復有超收,就附表二之貨款及工程款尚有全部未付,有部分未付(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一五頁、第一一六頁),核與告訴人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具狀指稱:被告積欠告訴人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十一月份之貨款為三十六萬六千二百元,十二月份貨款為十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合計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相符。(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十九號卷第三頁背面),且有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預扮混凝土請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十九號卷第五頁至第十六頁背面),而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己○○亦於偵查指稱:「(問:被告庚○○是否已將貨款四十六萬九千元還給你?)答:沒有。」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十九號卷第十九頁)。而被害人甲○○、雅築工程行丙○○、朝春建材行癸○○、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丁○○、旭輝企業社陳全德、政宏水電黃文章、陳永銘、戊○○、黃定國、李秋東、許玉蘭、陳全德、壬○○之被害經過及金額,亦據被害人甲○○、丙○○、癸○○、乙○○、丁○○、陳全德、黃文章、陳永銘、戊○○、黃定國、李秋東、許玉蘭、壬○○等分別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調查時指證明確,即戊○○於原審指稱:「被告錢多超收,被告跑走前,沒有一戶蓋好,後來我自行蓋好,還支出五十幾萬元」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七頁)、於本院調查時指稱:「被告幫我蓋房子,只蓋到三樓,板模還沒拆就跑了後續工程都沒作」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四頁)、壬○○於偵查中指稱:「八十九年九月份,我們簽工程合約書,他收了我一百六十萬左右‧‧‧被告八十九年十一月就沒有蓋,現在我有繼續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開始收錢後,就沒有連絡」(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五十五頁背面)、於本院調查時指稱:「他(指被告)所承攬的工程都有超收的現象‧‧‧‧也對工人的工錢並無按時照發」等語(詳見本院卷第四十二頁)、被害人許玉蘭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超收我差不多一百多萬元,‧‧‧被告要走前一天中午還請劉錦祥來我家收二十萬元」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五十頁)、癸○○於偵查中指稱:「(問:情形如何?答:‧‧‧(我)是庚○○材料商,賣給他磁磚、水泥,後來就沒拿到錢。‧‧‧」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七頁背面)、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他尚欠我六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九元」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三頁)、甲○○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叫我去油漆。一直到十二月初,金額新台幣十一萬左右,最後只有一戶收了二萬元,其餘都沒有收到」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於本院調查時指稱:、「當時我是替他作油漆工程,向他申請工程款領不到,被告曾經付我二萬元,其他二十幾萬元都沒有付了」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七十六頁)、乙○○於原審調查時指稱:「時間是八十九年九月份,被告開十月的票給我,票據也是跳票,後來被告就跑了,我的金額是拾陸萬元,還有一戶八萬元的連票都沒開就跑了。」(詳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丁○○於偵查中指稱:「(問:情形如何?答:‧‧‧(我)是做鋁門窗,都沒有收到工程款,一共是約七十二萬元,只有三張單據,其他都搞丟了。‧‧‧」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二號卷第八頁正面)、於本院調查時指稱:「工資大概七、八十萬元左右,他到現在一毛錢也沒有給我,還有其他人也很多沒有付」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五頁)、丙○○於偵查中指稱:「(問:情形如何?)答:‧‧‧(我)是做水泥工部分,工程款還有二期未拿到,是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八頁正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總共欠我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六頁)、陳全德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超收我六十五萬元,另外還有幫被告做了約有六十一萬元的工程還沒有拿到」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六四頁)、黃定國於原審指稱:「被告超收六十萬元,剩下部分我自己僱工完成,收據部分,因為我家失竊所以遺失了」(詳見原審卷第一六四頁)。李文東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收部分有五十萬四千元」等語(詳見原審審理卷第一六四頁),黃文章於偵查中指稱:「我是該公司小包,我承包十多戶水電小程‧‧‧八十九年間與庚○○接洽,‧‧‧(問:你損失多少?)四十幾萬元‧‧‧(問:提示卷附單據你領到什麼?)卷內的都沒有領到」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四八頁)。復有陳全德之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請款單、工程承攬合約書、材料使用表、工程總價表、收款單影本各一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七頁)、李秋東及林秋鳳之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許玉蘭之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李秋東之請款單、工程承攬合約書、材料使用表、工程總價表、工程付款表、工程請款表影本各一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三十一頁至第四十頁)、黃定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本合約書並未載明訂約日期,黃定國雖稱在八十九年三月訂約,惟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訂約,附予敘明)、材料使用表、工程總價表、工程付款表、南投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請款單影本各一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四十六頁至第五十三頁)、戊○○之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總價表、工程付款表、材料使用表、請款單影本各一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五十七頁至第六十四頁)、陳永銘所提出之以李文東名義所簽發之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行埔里分行票號AT0000000號、帳號2820─0、面額柒萬元、發票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九十二頁)、黃文章所提之之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行埔里分行票號AT0000000號、帳號2820─0、面額陸萬壹仟伍百元、發票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工程估驗計價單十四張(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九十六頁至第一一○頁)、壬○○之工程合約書、材料使用單、請款單影本各一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六頁至第十一頁、第五十頁)、甲○○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六頁至第十一頁、第五十頁)、丙○○之估價單影本六紙(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七頁)、以及癸○○所提之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行埔里分行、帳號2820─0票號AP0000000號、面額拾肆萬貳仟捌佰元、發票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支票影本一紙及雅築工程行、朝春建材行、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之送貨單影本(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十八頁至第五十七頁)等在卷可稽,被告之前確實未與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交易,惟於交易後即積欠46萬9仟9佰5拾元,而就其餘被害人甲○○、雅築工程行丙○○、朝春建材行癸○○、建欣石材行乙○○、安固鋼鋁業行丁○○、旭輝企業社陳全德、政宏水電黃文章、陳永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森田公司訂約及訂貨,並以每坪低於市價之價格五千至六千元之價格承攬工程,足見被告庚○○於訂約之初主觀即有詐欺之犯意,應臻明確。
4、雖證人甲○○、丙○○、陳全德、黃文章證稱被告確有支付部分之貨款,然其間數額較大者,如丙○○未付款為六十七萬八千七百元,已付款則為二十九萬元,陳全德未付款為九十六萬六千元,已付款則為四十萬元(均詳附表二所示),業據其等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卷。惟所謂較大者,均不及應付款之二分之一,顯無從為有利於被告庚○○未涉詐欺之認定,另證人陳建璋亦證稱:被告亦曾向其所經營之豐裕預拌混凝土廠進貨,積欠金額總計約五百餘萬元。嗣被告退票後,我們就停止供應了,所以他才會轉向別人叫貨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一九頁至第三二○頁),足證本件被告並非錯估形式,而係被告庚○○於明知自己缺乏償債能力,且為陳建璋所拒卻之後,仍以詐欺之意向本件被害人等進貨至明,並無從以證人陳建璋之證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5、被告詐欺之金額經核算如下:
①、附表一部分:(合計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被告庚○○坦承未付款部分(詳見原審卷第二八六頁)與告訴狀所指被告積欠告訴人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十一月份之貨款為新台幣三十六萬六仟二佰元,十二月份貨款為新台幣十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合計新台幣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相符。(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三頁背面),且有興太和企業有限公司預扮混凝土請款明細在卷可稽,即⑴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應收366200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第七頁正面)。①11月19日→北平路→、391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六頁背面、第十三頁正面、第十五頁正面)。②11月19日→信義路→850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八頁背面、第十四頁正面、第十五頁正面、第十六頁正面)。③11月19日→北平街→337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六頁背面、第十三頁正面)。④11月22日→建國二巷→562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九頁背面、第十頁背面、第十一頁背面)⑤11月24日→開南巷→607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頁正面、第十一頁背面、第十二頁正面)⑥11月25日→靈嚴山寺→112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一頁正面)⑦11月25日→福興→5750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一頁正面、第十二頁背面、第十三頁背面、第十四頁背面)。⑧11月26日→自強路→2250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七頁正面、第十四頁正面)。⑵十二月份:應收103750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五頁正面)。①12月4日→南興街→5125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五頁背面、第六頁正面、第八頁正面)②12月9日→大城里→500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六頁背面)③12月9日→十一份→13750元。 (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九頁正面)④12月12日→北辰街→11250元。 (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五頁背面)⑤12月12日→河南路→22500元。(興太和預扮混凝土送貨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九號卷第十五頁背面、第十六頁背面)。
②、附表二部分:(合計二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
甲、甲○○部分:(合計八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元)甲○○於偵查中指稱:「(問:情形如何?)答:‧‧‧(我)是承包油漆部分,後來也沒有拿到錢,我未請款部分有十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元。‧‧‧。」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七頁背面)、且於本院調查時稱被告僅支付伊工程款二萬元,其餘未付(詳本院審理卷第七十六頁),參諸原審卷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頁所附估價單所示,確為十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元,扣除二萬元已支付之款項,本部分被告庚○○未付款項為八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元。雖甲○○另稱尚有其餘款項未付,惟並未有何憑據可供認證,且被告庚○○於原審就甲○○部分亦指稱:「我印象中只有叫他做三戶,但是他說五戶」等語(詳原審審理卷第一三二頁),是本院尚無從遽予採認被告尚有其餘款項未付,附予敘明。
乙、乙○○部分:(合計十六萬元)乙○○於偵查中供稱:「(問:情形如何?)答:‧‧‧(我)是供應大理石的材料及舖設的工錢,庚○○有開了二張支票,分別是六萬及十萬元,結果都退票,另外六萬五仟元錢沒有拿到。‧‧‧。」(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七頁背面、第八頁正面),且有票號AT0000000號、面額6萬元之支票及票號AT0000000號面額10萬元支票各一張在卷可稽(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五四頁),核與於本院調查時稱被告沒有付錢給伊總共十幾萬元,其餘未付(詳本院審理卷第七十七頁),是本件乙○○部分應為十六萬元,被告庚○○對此亦表示無意見(詳原審卷第一三二頁、本院審理卷第七十七頁)。
丙、癸○○部分:(合計六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九元。)癸○○於原審調查時指稱:「(問:告訴事實?)答:被告跟我叫水泥及砂石,沒有付款,被告是約在八十九年九月份跟我叫的,一直叫到八十九年十二月初,金額約新台幣六十幾萬,被告一開始有付一些款,真正在出(筆錄誤載為『初』字)大量貨時就改以支票,後來就跳票,我們送貨都有經過他們簽收,我們也有請款單。(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七頁─第七十八頁)、於本院調查時亦指稱:「(問:是否有告訴被告詐欺?答:是的,他尚欠我六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九元。(問:經過情形如何?)答:我是賣建築材料的,當時是被告到我店裡叫我跟他配合送建材。目前他總共只付我五、六萬元左右,所以還有六十幾萬沒有付。(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四頁),且有支票一紙及明細表以及請款單在卷可稽(詳見原審卷第一四九頁、一五○頁至第一五二頁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第二十五至第五十頁),是其未獲被告庚○○付款之款項為陸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整。被告庚○○對此亦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七頁)。
丁、丙○○部分。(合計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丙○○於原審調查時指稱:「(問:告訴事實?)答:我是泥水部分,我是工頭,我是負責叫工人下去施工是從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左右開始,到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停工,還沒有請的工錢部分有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被告第一次付款是八十九年十一月電匯了七萬元,第二期是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請款,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叫工地主任拿了五萬元到工地給我,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又付了十五萬,尾款四萬八千五百元就沒有再付款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申請二十一萬五仟元沒有付款,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申請十三萬又沒有付錢。(詳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且有明細表附於原審卷第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七頁),被告庚○○對此亦表示無意見(詳原審審理卷第一三二頁、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七頁)。是本件應付款項六十七萬八千五百元扣除即①89年11月7號付款九萬元。②89年11月23號付款五萬元。③89年11月28號付款拾伍萬元,合計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元。
戊、丁○○部分:(合計七十六萬一千元)丁○○於偵查中指稱:「‧‧‧(我)是做鋁門窗,都沒有收到工程款,一共是約七十二萬元,只有三張單據,其他都搞丟了。‧‧‧。」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八頁正面),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七三七號卷第五五頁至第五七頁卷附之三張單據分別為89年11月8日→安固鋼鋁業行估價單→100189元、89年11月8日→安固鋼鋁業行估價單→40500元、89年10月20日→安固鋼鋁業估價單→75449元,合計216138元。雖丁○○於本院調查再度指稱:「(問:是否有告訴被告詐欺?金額多少?答:有,工資大概金額七、八十萬元左右,他到現在一毛錢也沒有給我,還有其他人也很多沒有付。(問:經過情形如何?)答:當初我是做鋁門窗的,大概做了八、九間,工資就有七、八十萬元。‧‧‧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五頁),而依原審卷第一六七頁所附被告庚○○應付款項業已詳細載明施工之總金額為七十六萬一千元,雖被告庚○○於原審中辯稱:「丁○○有直接跟住戶收錢」等語,惟為丁○○所否認,並稱:住戶已經被被告騙了,如何敢再付款給我們」等語(均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九頁),是本件尚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天賜有向住戶收款,從而被告庚○○詐騙丁○○超收之部分應為七十六萬一千元。己、陳全德部分:(合計六十萬六千元。)陳全德雖於原審查時指稱:「(問: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答:被告超收我六十五萬(註此指附表三之戊部分,容後述),另外我還有幫被告做了約有六十一萬元的工程款還沒有拿到。(詳見原審卷第一六三頁、第一六四頁),惟於其所制作之未付款項表(詳見原審卷第三○六頁)及估價單(附於原審卷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七頁),卻表明總計本部分被告庚○○應付款項玖拾陸萬陸仟元,扣除已付款項①89年9月30日付工資款二十五萬元。②89年10月16日付工資款壹拾萬元,合計本部分未付款項為陸拾萬陸仟元。而被告庚○○對於陳全德於原審指述之事實表示承認,僅對金額表示有意見(詳見原審卷第一六五頁),則本部分雖先指稱「我還有幫被告做了約有六十一萬元的工程款還沒有拿到。」。嗣又改稱僅有陸拾萬陸仟元未收,參諸上開請款單及被告庚○○之供述,本部分被告詐欺之金額並非六十一元,而應為陸拾萬陸仟元。庚、黃文章部分:合計二十八萬七千九百零五元。黃文章於偵查中指稱:「(問:工程估驗計價單指什麼?)答:是他們公司開的,八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五日的有領到,其他都沒領。(問:你損失多少錢?)答:四十幾萬。(問:後來再做的二十幾萬,你能提出證明?)答:前面成數較少,後面成數較高,我是想如能繼續做就會賺,才同意他開的。(問:提示卷附單據,你領到什麼?)答:卷內的都沒有領到。」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二七頁背面、第一二八頁正面),復有八月份應付款單、水電工程第一次請款單、工程估驗計價單等附卷可稽(詳見原審卷第三二七頁背面至第三三三頁),而依原審卷第三二七頁所載已付款項:已付款項7─8月份→7月份:157500元、8月份:157500元。未付款項:10月份:150685元、11月份63100元、12月份隆生路配線百分之十:21000元、魚池3FRC板面百分之十:9450元、古文秀西線百分之十:10000元、張晊毓2FRC牆配管百分之十二:11045元、南光街4FRC板面百分之三十五:11725元、民生路4FRC板面百分之三十五:4900元、內地林配線百分之五:6000元。合計287905元。雖黃文章於偵查中稱有損失四十幾萬元,惟依上開其所製作之未付款項之記載僅有287905元,本院對超此部分之款項,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而被告庚○○對此亦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審理卷第六十七頁、第一一一頁)。是本件被告騙取黃文章之未付之款項應為287905元。辛、陳永銘部分:(合計十萬元)陳永銘於偵查中指稱:「(問:金額有給了?)答:總價二十七萬,他只開一張七萬的票給我,因我只做中框。(問:後面的怎麼給?)答:他說完成再給,是七戶的,票也沒兌現。(問:何時發現他不見?)答:十一月左右,跳票時就找不到人,‧‧‧。(問:你損失多少?)答:約『十萬』左右,做的約十萬開七萬的票又跳票。」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二一頁),於原審調查時又指稱:「我也是受害人,我也要想要告被告庚○○,我是做他的鋁門窗工程,從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左右開始做,總共做了二十多萬左右,共做了六戶的鋁門窗,時間從八十九年六月做到八十九年十一月左右,我與被告只有口頭上講,沒有書面契約,但是我有寫估價單給被告,他說價錢可以,我就開始做了,工程金額被告付了我一張七萬元的支票(庭呈支票影本),在八十年十一月中左右就跳票了,除了這個以外,沒有收到被告任何的付款,我當初寫給庚○○的估價單我還要再查看有沒有,當初承審檢察官姓名我忘記了。」等語(詳原審卷第三○四頁),陳永銘所稱損失「十萬元」部分,有上開支票影本可資佐證,被告庚○○對陳永銘右揭陳述亦表示無意見(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一一頁),超此部分,因並無何契約或書證足資佐證,是本部分本院認被告庚○○詐取之工程款,應為十萬元。
③、附表三部分:(合計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九百元)
甲、戊○○部分:(合計二十三萬六千九百元。)戊○○於原審調查時證稱:「被告假借營造公司的名義,經過朋友介紹(告訴人黃定國姪子辛○○)給被告做的,簽約過程與黃定國相同,簽約書都有被告的簽名蓋章,被告依照工程進度也是超收我二間(埔里鎮○○街二○四號、二○六號)共壹佰萬元左右,我是被告親自來收錢的,硬體蓋一樓被告就來收一樓,被告以申請使用執造名義再來跟我收錢,房子內部都沒有處理,當初約定須等使用執照出來,內部衛浴、油漆等都沒有做,但是契約書有約定到什麼進度就必須給多少錢,被告在埔里鎮做了三十四間,都是只有做(筆錄誤為『作』字)一半而已,被告做到八十九年十一月,就都找不到人了,我們也沒有去被告自稱的營造公司看過。‧‧‧我們超收的金額計算方式是以後來又自行僱工完成未完成部分所需要的金錢。」(詳見原審卷第四十九頁、第五十頁)、「我是九二一受災戶,當時就是被告來找我們說要幫我們重建,他在我們埔里也承攬了三十多戶,被告錢也都超收了,被告跑走前,沒有一戶蓋好,後來我自行蓋好,還多支出了五十幾萬台幣。被告幾乎三十幾家每位受災戶錢都是超收,錢也沒有給小包,真不知他的錢放在那裡去了。」(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七頁)、於本院調查時指稱:「(問:是否告訴被告詐欺?金額多少?答:是的,我是受災戶的災民,被告是幫我蓋房子,被告只蓋到三樓,板模還沒有拆就跑了後續工程都沒有做,我大概損失將近六十萬元左右。(問:經過情形如何?)答:被告跑了之後,後來稅金及衛浴設備及粉刷都是我自己花的。前面他總共拿了將近三百萬元的工程款,房子完成的部分,我沒有帶資料來,但在地檢署時有統計大概五、六十萬元。」(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四頁),並書立被告已收款項:壹佰玖拾伍萬元,未完成部分及超收金額:室內外磁磚、衛浴設備、水泥、油漆未粉光、使用執照取得鋁門安裝,超收金額計約伍拾萬元整之資料附於原審卷第一四七頁,惟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六十二頁總小程款需三百零八萬三千零十元,同卷第六十四頁所附請款單載明三樓結構完成係收款二十三萬六千九百元,而被告庚○○每坪之價格約少一般行情六千元且戊○○尚僅付壹佰玖拾伍萬元,而戊○○稱被告庚○○只蓋到三樓,板模還沒有拆就跑了,而建坪面積為七十九‧八八坪,以坪減少六千元之價格,顯無從以戊○○再僱工花費五十一萬元計算被告庚○○超收部分,本部分應以被告庚○○未完成三樓之工程而已收取三樓之工程款部分,計算被告庚○○超收部分,是本部分被告庚○○騙取超收部分為二十三萬六千九百元。
乙、黃定國部分:(合計超收三十萬元)雖於告訴狀指稱被告超收四十萬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十一頁),惟卷附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庚○○僅向黃定國收款三十萬元。(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五十三頁),且黃定國於偵查中亦指稱:「(問:目前建到何程度?)答:硬體、結構已做好,細部未做,我給他一百八十萬了。(問:總價多少?)答:二百一十多萬。(問:付到何時是一百八十萬?)答:十一月底,應該有一百八十萬要建好。(問:屆期你怎麼向他說?)答:‧‧‧十一月以後又給他三十萬元,有給他三十萬買磁磚,之後就找不到人了。」(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第一一九頁背面、第一二○頁正面),雖被告僅坦承超收黃定國部分一、二十萬元(詳本院卷第一一六頁),而黃定國復於原審指稱:「被告幫我蓋房子,我姪子介紹給被告蓋的,被告說他在蓋房子,在我家簽約的,後來被告說沒有錢買材料,但是錢卻一直跟我拿,蓋一樓拿一樓錢,硬體外觀二樓都蓋好了,但內部都沒有處理,被告就跑了,如果全部完工的話,被告還有三十萬元還沒有收,依照被告蓋的進度超收了五十萬元。(問:為何會給被告超收的費用?)答:被告說沒有錢買材料,叫工人李文東來跟我收。(問:有無請款單?)答:被告有收據給我,但沒有載明工程項目明細。被告要走前三天有請劉錦祥跟我收三十萬元,錢我是拿去埔里鎮○○街的拿給他們一位女會計的,公司說是要買材料。」(詳見原審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頁)、「(問: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答:(庭呈被告未完工工程款項目、超收金額明細)被告超收六十萬元,剩下部分我自己僱工完成,收據部分因為我家失竊,所以遺失了。」(詳見原審卷第一六三頁、第一六四頁)。則依前述被告每坪少收六千元,黃定國自行僱工僅花五十餘萬元即可完成,惟依上開黃定國之指述「如果全部完工的話,被告還有三十萬元還沒有收」,參諸卷附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所示,本院認被告庚○○本部分,應係超收後來收取三十萬元而未施作部分至明,從而本部分被告庚○○應係騙取超收三十萬元。
丙、李秋東、林秋鳳、許玉蘭兩戶部分,每戶均超收五十萬元,合計一百萬元。李秋東、林秋鳳、許玉蘭共兩戶雖於告訴狀指稱被告超收200萬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十一頁),惟卷附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庚○○向李秋東收款五十萬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三十三頁)、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劉錦祥向李秋東收款二十二萬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三十四頁)、森田工程有限公司、隆發營造有限公司請款單李文東向李秋東累計收款四十六萬四千六百七十九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四十頁),雖被告庚○○僅坦承超收李秋東(含林秋鳳、許玉蘭)部分一、二十萬元(詳本院審理卷第一一六頁),惟許玉蘭於偵查中指稱:「 (問:一百八十萬是什麼時候止?)答:五月底開始,也是十一月底到期。(問:有被他拿多少錢?)答:有一個四十萬,及一個五十萬。(問:他只做到工程付款表第八部分?)答:九、十都沒做,有申請使用執照,我共給了五百一十多萬,他十一月底來拿二十萬之後,就不見了,他說沒有錢要去買材料,是庚○○拿的。‧‧‧(問:共給五百多萬?)答:他寫五百萬,應該付五百一十二萬。(問:庚○○超收0000000是指什麼?)答:沒做李秋東二戶所超收部分。(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一二○頁背面、第一二二頁)、雖李秋東指稱:「(問:多收你多手錢?)答:一百六十多萬,我的部分是許玉蘭(筆誤誤載為『徐』玉蘭)與林秋鳳二戶。」(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二號卷第三二頁背面),惟依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三十四頁請款單所示部分,未施作九部分收款五十萬元、未施作十部分收款五十萬元,惟許玉蘭稱有取得使用執照,則二戶超收部分應為一百萬元,並非許玉蘭所指之0000000元,亦非李秋東之一百六十多萬元,而是每戶被告庚○○騙取超收五十萬元至明。
丁、壬○○部分:(合計二十五萬元)壬○○於告訴狀指稱:「89年9月15日給付簽約金40萬元。89年9月29日、11月9日各給付60萬元合計120萬元。」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三頁背面)、「89年11月9日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庚○○收款60萬元。(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五○頁),且於偵查中指稱:「(問:何時說要蓋房子?)答:八十九年九月份,我們簽工程合約書,他收了我一百六十萬左右。(問:為何告訴狀只有六十萬款項?)答:那是貨款六十萬。」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五五頁背面)、於原審調查時指稱:「我也是受災戶,我是請被告幫我蓋房子,被告也有跟我買一些五金材料,被告都是先超收訂金,結果鋼骨架好後就逃跑了,就沒有再跟我聯絡。(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九頁),且於原審卷第一四一頁製作「已收款項:壹佰陸拾萬元整未完成部分及超收金額:一樓混凝土未完超收約貳拾伍萬元整,簽約金:肆拾萬元整,合計:陸拾伍萬元整。」等字樣之資料一份在卷可稽。復有89年11月9日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庚○○收款60萬元、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工程合約款)庚○○收款40萬元、91年1月2日森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庚○○收款60萬元。(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五十七頁至第五九頁),而庚○○亦自承:「(問:你有與壬○○簽訂合約?)答:是,我們簽訂新建房子,我收了一佰多萬,但沒有蓋完。」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卷第六六頁背面)。惟按簽約金係簽訂契約所訂之款項,並非實際用於工程之款項,壬○○以此列為超收之款項,顯有誤會,況被告庚○○於原審調查時亦否認有超收六十萬元(詳見原審審理卷第三四八頁),是本件被告超收詐得之金額,應僅為二十五萬元。
戊、陳全德部分:(合計六十五萬元)陳全德於原審調查時指稱:「被告超收我六十五萬元」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六三頁),且於原審卷製作載明「已收款項:壹佰柒拾玖萬元整。未完成部分及超收金額:泥作部份包括材料施工、水電部份包括材料施工申請、鋁門窗部份材料施工、不銹鋼電動門、油漆、化糞池執照取得、使用執照取得,超收金額計約:六十五萬元正。」之資料一份,核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二十頁、第二十頁至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所附之工程總價表及付款表以及收款單所示相符。是被告庚○○騙取超收本部分款項為六十五萬元。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庚○○所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犯行起訴,惟被告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犯行與經起訴之詐欺犯行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併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被告庚○○所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行亦與已經起訴之被告庚○○之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原審判決疏未詳予勾稽,遽為被告庚○○無罪之判決,顯有未洽,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告訴人壬○○、己○○之請求上訴主張被告庚○○以未經設立公司之名義與告訴人等訂約,顯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且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承包工程,主觀上即有詐騙之意圖,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顯有未洽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庚○○竟於災區災民重建之際,以未經設立公司之名義,且以所謂低價承包,使災民陷於錯誤,而予以詐騙,委實無可原諒,並其騙取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元、附表二所示之二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附表三所示之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九百元,合計五百九十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元、又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僅坦承違反公司法犯行,就其餘犯行並未能完全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資懲儆。
三、併案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五號(即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號案)有關辛○○、戊○○告訴被告庚○○及李文東共同詐欺部分,業據辛○○於偵查中指稱:「他向人說我是森田公司的股東,損害我的信用」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八頁背面)、於原審調查時指稱:「我跟被告是朋友,九二一發生後,被告有一天中午開了壹台喜美來找我說要蓋房子,被告是我當兵的朋友,被告說在南投市有蓋房子,我是要告李文東,李文東可能有對廠商揚言說我是股東之一,我覺得這部分有毀損我名譽」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七十七頁),且於本院調查時再度證稱:「我沒有告被告(指庚○○)詐欺,我是告他們裡面的主任詐欺」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六十六頁),是就告訴人辛○○部分,其顯未告訴被告庚○○詐欺,合先敘明。另告訴人戊○○於偵查中雖經檢察官詢以詐欺事實如何?答稱:「被告庚○○係負責人,李文東係工地主任」等語(詳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四六號卷第七頁背面),以此認定李文東與被告庚○○係共犯,惟被告庚○○於本院調查時供稱:「對辛○○部分,伊沒有作,是他介紹我到埔里,也沒有超收,他有投資我的公司,大概八十幾萬元」等語(詳見本院審卷第一一六頁),且於原審調查時亦證稱:「李文東、劉錦祥與我均沒有親戚關係,他們沒有拿錢,我收的錢均放在工程上」(詳見原審卷第五十一頁),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李文東與被告庚○○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併案部分顯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與李文東有何共犯關係,附予敘明,並應退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公司法第十九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F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時 間│ 地 點 │ 總 價 │ 備 註 │
├───┼────┼───────┼───────┼──────────┤
│ 一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北│三萬九千一百五│ │
│ │十一月十│平街 │十元 │ │
│ │九日 │ │ │ │
├───┼────┼───────┼───────┼──────────┤
│二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信│八萬五千零五十│ │
│ │十一月十│義路 │元 │ │
│ │九日 │ │ │ │
├───┼────┼───────┼───────┼──────────┤
│三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北│三萬三千七百五│ │
│ │十一月十│平街 │十元 │ │
│ │九日 │ │ │ │
├───┼────┼───────┼───────┼──────────┤
│四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建│五萬六千二百五│ │
│ │十一月二│國二巷 │十元 │ │
│ │十二日 │ │ │ │
├───┼────┼───────┼───────┼──────────┤
│五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開│六萬零七百五十││
│ │十一月二│南巷 │元 │ │
│ │十四日 │ │ │ │
├───┼────┼───────┼───────┼──────────┤
│六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靈│一萬一千二百五│ │
│ │十一月二│嚴山寺 │十元 │ │
│ │十五日 │ │ │ │
├───┼────┼───────┼───────┼──────────┤
│七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福│五萬七千五百元│ │
│ │十一月二│興里 │ │ │
│ │十五日 │ │ │ │
├───┼────┼───────┼───────┼──────────┤
│八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自│二萬二千五百元│ │
│ │十一月二│強路 │ │ │
│ │十六日 │ │ │ │
├───┼────┼───────┼───────┼──────────┤
│九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南│五萬一千二百五│ │
│ │十二月四│興里 │十元 │ │
│ │日 │ │ │ │
├───┼────┼───────┼───────┼──────────┤
│十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大│五千元 │ │
│ │十二月九│城里 │ │ │
│ │日 │ │ │ │
├───┼────┼───────┼───────┼──────────┤
│十一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十│一萬三千七百五│ │
│ │十二月九│一份(即水頭里│十元 │ │
│ │日 │) │ │ │
├───┼────┼───────┼───────┼──────────┤
│十二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北│一萬一千二百五│ │
│ │十二月十│辰街 │十元 │ │
│ │十二日 │ │ │ │
├───┼────┼───────┼───────┼──────────┤
│十三 │八十九年│南投縣埔里鎮河│二萬二千五百元│ │
│ │十二月十│南路 │ │ │
│ │十二日 │ │ │ │
└───┴────┴───────┴───────┴──────────┘
附表二(廠商部分)
┌─┬───┬───┬───┬───┬───┬───┬───┬───┬──┐
│編│告訴人│訂 約│訂 約│貨品或│何 時│交 貨│應 付│已 付│證 │
│ │ │ │ │工作內│ │ │ │ │ │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容 │交 付│地 點│款 項│款 項│據 │
├─┼───┼───┼───┼───┼───┼───┼───┼───┼──┤
│一│甲○○│八十九│森田營│本人承│八十九│楊光正│因工地│應付款│工程│
│ │ │年十一│造公司│攬森田│年十月│:南投│分有五│項扣除│承攬│
│ │ │月書面│埔里鎮│營造公│開始作│縣埔里│個,總│在鐘慶│合約│
│ │ │訂約,│北澤街│司之油│,八十│鎮隆生│共應付│雲工地│書一│
│ │ │在九月│六十八│漆工程│九年十│路八十│款項為│也是最│份(│
│ │ │份已有│號 │,工作│二月停│一號 │:十萬│後一個│一三│
│ │ │與童永│ │內容:│工 │鐘慶雲│二千一│工地,│六頁│
│ │ │義口頭│ │外牆油│因油漆│:南投│百四十│於八十│至一│
│ │ │訂約 │ │漆、室│工程進│縣埔里│三 │九年十│三八│
│ │ │ │ │內水泥│度無法│鎮中正│元 │二月十│頁)│
│ │ │ │ │漆、踢│一次完│路一號│ │四日完│、估│
│ │ │ │ │腳板、│成交付│另有三│ │工時,│價請│
│ │ │ │ │天花板│,是以│個工地│ │拿到兩│款單│
│ │ │ │ │清水模│工地總│,分別│ │萬元現│(一│
│ │ │ │ │、木門│工程的│是:民│ │金。 │三九│
│ │ │ │ │框油漆│進度,│生路、│ │合計未│頁至│
│ │ │ │ │、PU防│完成的│中華路│ │領款項│一四│
│ │ │ │ │水。 │先行請│、粗皮│ │為八萬│○頁│
│ │ │ │ │ │款。 │仔(以│ │二千一│) │
│ │ │ │ │ │ │上無地│ │百四十│訊問│
│ │ │ │ │ │ │址)。│ │三元。│筆錄│
│ │ │ │ │ │ │ │ │ │(九│
│ │ │ │ │ │ │ │ │ │十年│
│ │ │ │ │ │ │ │ │ │度他│
│ │ │ │ │ │ │ │ │ │字七│
│ │ │ │ │ │ │ │ │ │三七│
│ │ │ │ │ │ │ │ │ │號第│
│ │ │ │ │ │ │ │ │ │七至│
│ │ │ │ │ │ │ │ │ │八頁│
│ │ │ │ │ │ │ │ │ │) │
├─┼───┼───┼───┼───┼───┼───┼───┼───┼──┤
│二│丙○○│八十九│南投縣│泥作工│於八十│楊光正│六十七│扣除已│工程│
│ │ │年十月│埔里鎮│程:粉│九年十│:埔里│萬八千│付款即│合約│
│ │雅築工│十三日│北澤街│光、牆│月十六│鎮隆生│五百元│八十九│書(│
│ │程行 │左右 │六十八│壁內施│日開工│路八十│ │十一月│一四│
│ │ │ │號 │工、內│,九十│一號 │ │七日付│六頁│
│ │ │ │ │外所有│一年十│鐘慶雲│ │款九萬│)、│
│ │ │ │ │外觀磁│二月十│:埔里│ │元 │未付│
│ │ │ │ │磚施工│四日完│鎮中正│ │八十九│款明│
│ │ │ │ │、內部│工 │路一號│ │年十一│細表│
│ │ │ │ │貼磁磚│ │王水鴨│ │月二十│(九│
│ │ │ │ │與地磚│ │:埔里│ │三日付│十一│
│ │ │ │ │施工 │ │鎮永康│ │款五萬│年度│
│ │ │ │ │ │ │一巷五│ │元 │附民│
│ │ │ │ │ │ │號 │ │八十九│字第│
│ │ │ │ │ │ │李美玲│ │年十一│七十│
│ │ │ │ │ │ │:埔里│ │月二十│八號│
│ │ │ │ │ │ │鎮永康│ │八日付│ │
│ │ │ │ │ │ │一巷一│ │款十五│存款│
│ │ │ │ │ │ │號 │ │萬元。│證明│
│ │ │ │ │ │ │ │ │合計未│(九│
│ │ │ │ │ │ │ │ │付款項│十年│
│ │ │ │ ││ │ │ │為三十│度他│
│ │ │ │ │ │ │ │ │八萬八│字七│
│ │ │ │ │ │ │ │ │千五百│三七│
│ │ │ │ │ │ │ │ │元 │第十│
│ │ │ │ │ │ │ │ │ │一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估價│
│ │ │ │ │ │ │ │ │ │單(│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
│ │ │ │ │ │ │ │ │ │十二│
│ │ │ │ │ │ │ │ │ │頁至│
│ │ │ │ │ │ │ │ │ │十七│
│ │ │ │ │ │ │ │ │ │頁)│
│ │ │ │ │ │ │ │ │ │訊問│
│ │ │ │ │ │ │ │ │ │筆錄│
│ │ │ │ │ │ │ │ │ │(九│
│ │ │ │ │ │ │ │ │ │十年│
│ │ │ │ │ │ │ │ │ │度他│
│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七三│
│ │ │ │ │ │ │ │ │ │七號│
│ │ │ │ │ │ │ │ │ │第七│
│ │ │ │ │ │ │ │ │ │至八│
│ │ │ │ │ │ │ │ │ │頁)│
├─┼───┼───┼───┼───┼───┼───┼───┼───┼──┤
│三│癸○○│八十九│南投縣│磁磚、│八十九│見明細│六十一│未付 │支票│
│ │ │年九月│埔里鎮│水泥、│年十月│表 │萬四千│六十一│一張│
│ │朝春建│五日左│信義路│沙子、│二十六│ │二百九│萬四千│(一│
│ │材行 │右 │森田營│海菜粉│日至九│ │十九元│二百九│四九│
│ │ │ │造公司│、 │十年一│ │ │十九元│頁)│
│ │ │ │ │模基條│月十九│ │ │ │明細│
│ │ │ │ │ │日 │ │ │ │表(│
│ │ │ │ │ │ │ │ │ │一五│
│ │ │ │ │ │ │ │ │ │○頁│
│ │ │ │ │ │ │ │ │ │至一│
│ │ │ │ │ │ │ │ │ │五二│
│ │ │ │ │ │ │ │ │ │頁)│
│ │ │ │ │ │ │ │ │ │送貨│
│ │ │ │ │ │ │ │ │ │單(│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他字│
│ │ │ │ │ │ │ │ │ │第七│
│ │ │ │ │ │ │ │ │ │三七│
│ │ │ │ │ │ │ │ │ │第二│
│ │ │ │ │ │ │ │ │ │十五│
│ │ │ │ │ │ │ │ │ │至五│
│ │ │ │ │ │ │ │ │ │十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訊問│
│ │ │ │ │ │ │ │ │ │筆錄│
│ │ │ │ │ │ │ │ │ │(九│
│ │ │ │ │ │ │ │ │ │十年│
│ │ │ │ │ │ │ │ │ │度他│
│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七三│
│ │ │ │ │ │ │ │ │ │七號│
│ │ │ │ │ │ │ │ │ │第七│
│ │ │ │ │ │ │ │ │ │至八│
│ │ │ │ │ │ │ │ │ │頁)│
├─┼───┼───┼───┼───┼───┼───┼───┼───┼──┤
│四│乙○○│八十九│南投縣│大理石│八十九│楊光正│十六萬│未付 │支票│
│ │ │年九月│埔里鎮│、大理│年十月│:埔里│元 │十六萬│兩張│
│ │建欣石│ │北澤街│石工程│共兩次│鎮隆生│ │元 │(第│
│ │材行 │ │(森田│ │ │路八十│ │ │一五│
│ │ │ │營造)│ │ │一號 │ │ │四頁│
│ │ │ │ │ │ │鐘慶雲│ │ │至一│
│ │ │ │ │ │ │:埔里│ │ │五五│
│ │ │ │ │ │ │鎮中正│ │ │頁)│
│ │ │ │ │ │ │路一號│ │ │訊問│
│ │ │ │ │ │ │ │ │ │筆錄│
│ │ │ │ │ │ │ │ │ │(九│
│ │ │ │ │ │ │ │ │ │十年│
│ │ │ │ │ │ │ │ │ │度他│
│ │ │ │ │ │ │ │ │ │字第│
│ │ │ │ │ │ │ │ │ │七三│
│ │ │ │ │ │ │ │ │ │七號│
│ │ │ │ │ │ │ │ │ │第七│
│ │ │ │ │ │ │ │ │ │至八│
│ │ │ │ │ │ │ │ │ │頁)│
├─┼───┼───┼───┼───┼───┼───┼───┼───┼──┤
│五│丁○○│八十九│埔里鎮│鋁窗、│八十九│楊光正│七十六│沒付 │可向│
│ │ │年十月│北澤街│鋁門、│年十月│:埔里│萬一千│ │屋主│
│ │安固鋼│三日 │六十八│紗窗、│十一日│鎮隆生│元 │ │求證│
│ │鋁業行│ │號 │玻璃製│起分七│路八十│ │ │ │
│ │ │ │ │造、安│次到各│一號 │ │ │訊問│
│ │ │ │ │裝 │屋主工│戊○○│ │ │筆錄│
│ │ │ │ │ │地施工│:埔里│ │ │(九│
│ │ │ │ │ │安裝,│鎮南興│ │ │十年│
│ │ │ │ │ │至八十│街二○│ │ │度他│
│ │ │ │ │ │九年十│四、二│ │ │字第│
│ │ │ │ │ │一月二│○六兩│ │ │七三│
│ │ │ ││ │十八日│戶 │ │ │七號│
│ │ │ │ │ │止 │李美玲│ │ │訊問│
│ │ │ │ │ │ │:埔里│ │ │筆錄│
│ │ │ │ │ │ │鎮永康│ │ │第七│
│ │ │ │ │ │ │路一巷│ │ │頁至│
│ │ │ │ │ │ │一號 │ │ │八頁│
│ │ │ │ │ │ │王水鴨│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永康│ │ │ │
│ │ │ │ │ │ │一巷五│ │ │ │
│ │ │ │ │ │ │號 │ │ │ │
│ │ │ │ │ │ │顏仁川│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麒麟│ │ │ │
│ │ │ │ │ │ │里中正│ │ │ │
│ │ │ │ │ │ │路二十│ │ │ │
│ │ │ │ │ │ │六之二│ │ │ │
│ │ │ │ │ │ │號 │ │ │ │
│ │ │ │ │ │ │張睦毓│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水頭│ │ │ │
│ │ │ │ │ │ │里一二│ │ │ │
│ │ │ │ │ │ │四號 │ │ │ │
│ │ │ │ │ │ │古雲秀│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永樂│ │ │ │
│ │ │ │ │ │ │巷六號│ │ │ │
├─┼───┼───┼───┼───┼───┼───┼───┼───┼──┤
│六│陳全德│八十九│南投縣│泥作工│八十九│謝榮娥│九十六│八十九│可向│
│ │ │年八月│埔里鎮│程:粉│年八月│、張充│萬六千│年九月│客戶│
│ │旭輝企│十五日│北澤街│光牆壁│二十日│銘:埔│元 │三十日│求證│
│ │業社 │左右 │六十八│、磁磚│開工 │里鎮民│ │:二十│ │
│ │ │ │號公司│、壁磚│ │生路十│ │五萬元│ │
│ │ │ │址 │、地磚│ │號 │ │八十九│ │
│ │ │ │ │施工 │ │李秋東│ │年十月│ │
│ │ │ │ │ │ │:埔里│ │十六日│ │
│ │ │ │ │ │ │中華路│ │:十五│ │
│ │ │ │ │ │ │五十六│ │萬元 │ │
│ │ │ │ │ │ │之一號│ │ │ │
│ │ │ │ │ │ │秋陳萬│ │合計:│ │
│ │ │ │ │ │ │、秋伯│ │未付款│ │
│ │ │ │ │ │ │:埔里│ │項六十│ │
│ │ │ │ │ │ │鎮東榮│ │萬六千│ │
│ │ │ │ │ │ │路二九│ │元 │ │
│ │ │ │ │ │ │五巷十│ │ │ │
│ │ │ │ │ │ │三號 │ │ │ │
│ │ │ │ │ │ │穆順財│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東榮│ │ │ │
│ │ │ │ │ │ │路二九│ │ │ │
│ │ │ │ │ │ │五巷十│ │ │ │
│ │ │ │ │ │ │五號 │ │ │ │
│ │ │ │ │ │ │徐月琴│ ││ │
│ │ │ │ │ │ │、徐增│ │ │ │
│ │ │ │ │ │ │德:埔│ │ │ │
│ │ │ │ │ │ │里鎮中│ │ │ │
│ │ │ │ │ │ │山路二│ │ │ │
│ │ │ │ │ │ │段六十│ │ │ │
│ │ │ │ │ │ │一號 │ │ │ │
│ │ │ │ │ │ │鄭秋淑│ │ │ │
│ │ │ │ │ │ │英、鄭│ │ │ │
│ │ │ │ │ │ │明輝埔│ │ │ │
│ │ │ │ │ │ │里鎮中│ │ │ │
│ │ │ │ │ │ │山路二│ │ │ │
│ │ │ │ │ │ │段六十│ │ │ │
│ │ │ │ │ │ │三號 │ │ │ │
│ │ │ │ │ │ │黃定國│ │ │ │
│ │ │ │ │ │ │:埔里│ │ │ │
│ │ │ │ │ │ │鎮琵琶│ │ │ │
│ │ │ │ │ │ │里中心│ │ │ │
│ │ │ │ │ │ │路二四│ │ │ │
│ │ │ │ │ │ │二巷二│ │ │ │
│ │ │ │ │ │ │十一號│ │ │ │
├─┼───┼───┼───┼───┼───┼───┼───┼───┼──┤
│七│黃文章│八十九│埔里 │水電工│八十九│埔里 │ │未付款│原審│
│ │ │年四、│ │程配管│年五月│ │ │二十八│卷第│
│ │政宏水│五月 │ │配線 │至十二│ │ │萬七千│三二│
│ │電 │ │ │ │月 │ │ │九百零│七頁│
│ │ │ │ │ │ │ │ │五元 │ │
├─┼───┼───┼───┼───┼───┼───┼───┼───┼──┤
│八│陳永銘│八十九│未訂立│鋁門窗│八十九│埔里 │ │未付款│ │
│ │ │年六月│合約 │工程 │年六月│ │ │十萬元│ │
│ │ │至八十│ │ │至八十│ │ │ │ │
│ │ │九年十│ │ │九年十│ │ │ │ │
│ │ │一月 │ │ │一月 │ │ │ │ │
└─┴───┴───┴───┴───┴───┴───┴───┴───┴──┘
附表三(受災戶部分)
┌─┬───┬───┬───┬───┬───┬───┬───┬───┬──┐
│編│告訴人│訂 約│工 作│何 時│已 收│應完成│已完成│未完成│證 │
│ │ │ │ │ │ │ │ │部分及│ │
│號│姓 名│時 地│內 容│開 工│款 項│進 度│進 度│超收金│據 │
│ │ │ │ │ │ │ │ │額 │ │
├─┼───┼───┼───┼───┼───┼───┼───┼───┼──┤
│一│戊○○│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一百九│整棟三│外表硬│室內外│工作│
│ │ │年五月│南興街│年六月│十五萬│層樓,│體,三│磁磚、│承攬│
│ │ │三十日│二○六│五日 │ │室內室│樓層未│衛浴設│契約│
│ │ │ │號三樓│ │ │外包括│拆板模│備、水│書(│
│ │ │埔里鎮│鋼筋混│ │ │磁磚、│ │泥、油│九十│
│ │ │東門里│泥土房│ │ │結構、│ │漆未粉│年度│
│ │ │忠孝路│屋興建│ │ │水電、│ │光、使│字第│
│ │ │一八九│工程 │ │ │使用執│ │用執照│一四│
│ │ │號(本│ │ │ │照取得│ │之取得│六號│
│ │ │人租屋│ │ │ │、衛浴│ │、鋁門│第五│
│ │ │處) │ │ │ │地板磁│ │安裝、│八至│
│ │ │ │ │ │ │磚、鋁│ │花崗石│六二│
│ │ │ │ │ │ │門安裝│ │地板。│頁)│
│ │ │ │ │ │ │、申請│ │共超收│工程│
│ │ │ │ │ │ │水電。│ │二十三│總價│
│ │ │ │ │ │ │ │ │萬六千│表、│
│ │ │ │ │ │ │ │ │九百元│付款│
│ │ │ │ │ │ │ │ │ │表(│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六│
│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款│
│ │ │ │ │ │ │ │ │ │單(│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六│
│ │ │ │ │ │ │ │ │ │四頁│
│ │ │ │ │ │ │ │ │ │) │
├─┼───┼───┼───┼───┼───┼───┼───┼───┼──┤
│二│黃定國│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一百八│整棟二│外表硬│室內外│工作│
│ │ │年三月│枇杷城│年四月│十六萬│層樓,│體 │磁磚、│承攬│
│ │ │二十五│段五四│ │元 │室內外│ │衛浴設│合約│
│ │ │日以後│三之三│ │ │包括磁│ │備、鋁│書(│
│ │ │在南投│地二樓│ │ │磚、結│ │門、鋁│九十│
│ │ │縣埔里│鋼筋混│ │ │構、水│ │窗安裝│年度│
│ │ │鎮中心│泥土房│ │ │電、使│ │、油漆│他字│
│ │ │路二四│屋新建│ │ │用執照│ │、水電│第一│
│ │ │二巷二│工程 │ │ │、衛浴│ │及使用│四六│
│ │ │十一號│ │ │ │、鋁門│ │執照。│號第│
│ │ │(本人│ │ │ │、鋁窗│ │ │四六│
│ │ │臨時住│ │ │ │安裝、│ │超收三│至四│
│ │ │宅) │ │ │ │水電之│ │十萬元│八頁│
│ │ │ │ │ │ │申請 │ │元整 │) │
│ │ │ │ │ │ │ │ │ │報價│
│ │ │ │ │ │ │ │ │ │及請│
│ │ │ │ │ │ │ │ │ │款單│
│ │ │ │ │ │ │ │ │ │(同│
│ │ │ │ │ │ │ │ │ │上第│
│ │ │ │ │ │ │ │ │ │五十│
│ │ │ │ │ │ │ │ │ │頁)│
│ │ │ │ │ │ │ │ │ │請款│
│ │ │ │ │ │ │ │ │ │單(│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五│
│ │ │ │ │ │ │ │ │ │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偵訊│
│ │ │ │ │ │ │ │ │ │筆錄│
│ │ │ │ │ │ │ │ │ │(同│
│ │ │ │ │ │ │ │ │ │上第│
│ │ │ │ │ │ │ │ │ │一一│
│ │ │ │ │ │ │ │ │ │九至│
│ │ │ │ │ │ │ │ │ │一二│
│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 │
├─┼───┼───┼───┼───┼───┼───┼───┼───┼──┤
│三│李秋東│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二百五│整棟三│外表磁│室內磁│使用│
│ │ │年五月│中華路│年五月│十六萬│層樓室│磚完成│磚、花│執照│
│ │ │十九日│五十六│二十八│元 │內外磁│、使用│崗地板│(九│
│ │ │ │之二號│日 │ │磚、衛│執照取│、衛浴│十年│
│ │ │埔里鎮│三樓鋼│ │ │浴設備│得等 │設備、│他字│
│ │ │中山一│筋混泥│ │ │、鋁門│ │鋁門安│第一│
│ │ │路五十│土房屋│ │ │安裝及│ │裝及部│四六│
│ │ │號(本│興建工│ │ │使用執│ │分牆版│號第│
│ │ │人租屋│程 │ │ │照 │ │水泥、│三一│
│ │ │處) │ │ │ │ │ │油漆 │頁)│
│ │ │ │ │ │ │ │ │ │請款│
│ │ │ │ │ │ │ │ │共超收│單(│
│ │ │ │ │ │ │ │ │五十萬│同上│
│ │ │ │ │ │ │ │ │元 │,三│
│ │ │ │ │ │ │ │ │ │三至│
│ │ │ │ │ │ │ │ │ │三四│
│ │ │ │ │ │ │ │ │ │頁)│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書(│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三│
│ │ │ │ │ │ │ │ │ │五至│
│ │ │ │ │ │ │ │ │ │三八│
│ │ │ │ │ │ │ │ │ │頁)│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報價│
│ │ │ │ │ │ │ │ │ │付款│
│ │ │ │ │ │ │ │ │ │表(│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三│
│ │ │ │ │ │ │ │ │ │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款│
│ │ │ │ │ │ │ │ │ │表同│
│ │ │ │ │ │ │ │ │ │上第│
│ │ │ │ │ │ │ │ │ │四十│
│ │ │ │ │ │ │ │ │ │頁)│
├─┼───┼───┼───┼───┼───┼───┼───┼───┼──┤
│四│許玉蘭│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二百五│整棟三│外表磁│室內磁│使用│
│ │ │年五月│中華路│年五月│十六萬│層樓室│磚完成│磚、花│執照│
│ │ │十九日│枇杷里│二十八│元 │內外磁│、使用│崗地板│(九│
│ │ │ │中華路│日 │ │磚、衛│執照取│、衛浴│十年│
│ │ │埔里鎮│五十六│ │ │浴、鋁│得 │設備、│度他│
│ │ │中山路│之二號│ │ │門安裝│ │鋁門安│字一│
│ │ │五十號│三樓鋼│ │ │、使用│ │裝、部│四六│
│ │ │(本人│筋混泥│ │ │執照之│ │分牆版│號第│
│ │ │租屋處│土房屋│ │ │取得 │ │水泥、│三十│
│ │ │) │興建工│ │ │ │ │油漆 │二頁│
│ │ │ │程 │ │ │ │ │ │) │
│ │ │ │ │ │ │ │ │超收五│訊問│
│ │ │ │ │ │ │ │ │十萬元│筆錄│
│ │ │ │ │ │ │ │ │ │(同│
│ │ │ │ │ │ │ │ │ │上第│
│ │ │ │ │ │ │ │ │ │一一│
│ │ │ │ │ │ │ │ │ │九至│
│ │ │ │ │ │ │ │ │ │一二│
│ │ │ │ │ │ │ │ │ │二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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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全德│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一百七│依工程│三層樓│泥作部│請款│
│ │ │年六月│清新里│年七月│十九萬│合約書│結構完│分包括│單(│
│ │ │八日 │開南路│十日 │元 │施工為│成 │材料施│九十│
│ │ │ │一之十│ │ │準 │ │工、水│他字│
│ │ │埔里鎮│號三樓│ │ │ │ │電部分│第一│
│ │ │清新里│鋼筋混│ │ │ │ │包括材│四六│
│ │ │開南路│泥土房│ │ │ │ │料施工│號第│
│ │ │一之十│屋興建│ │ │ │ │申請、│二十│
│ │ │號 │工程 │ │ │ │ │鋁門窗│頁)│
│ │ │ │ │ │ │ │ │部分材│工程│
│ │ │ │ │ │ │ │ │料施工│承攬│
│ │ │ │ │ │ │ │ │、不銹│合約│
│ │ │ │ │ │ │ │ │鋼電動│書(│
│ │ │ │ │ │ │ │ │門、油│同上│
│ │ │ │ │ │ │ │ │漆、化│第二│
│ │ │ │ │ │ │ │ │糞池執│十至│
│ │ │ │ │ │ │ │ │照取得│二十│
│ │ │ │ │ │ │ │ │、使用│四頁│
│ │ │ │ │ │ │ │ │執照取│) │
│ │ │ │ │ │ │ │ │得 │工程│
│ │ │ │ │ │ │ │ │ │總價│
│ │ │ │ │ │ │ │ │超收金│表及│
│ │ │ │ │ │ │ │ │額六十│付款│
│ │ │ │ │ │ │ │ │五萬元│表(│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二│
│ │ │ │ │ │ │ │ │ │十六│
│ │ │ │ │ │ │ │ │ │頁)│
│ │ │ │ │ │ │ │ │ │收款│
│ │ │ │ │ │ │ │ │ │單(│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二│
│ │ │ │ │ │ │ │ │ │十七│
│ │ │ │ │ │ │ │ │ │頁)│
├─┼───┼───┼───┼───┼───┼───┼───┼───┼──┤
│六│壬○○│八十九│埔里鎮│八十九│一百六│鋼結構│鋼結構│一樓底│請款│
│ │ │年八月│信義路│年九月│十萬元│一樓底│架設 │混凝土│單(│
│ │ │三十日│九七二│十五日│ │混凝土│ │未完成│一四│
│ │ │ │號三樓│ │ │ │ │ │二至│
│ │ │南投縣│鋼筋混│ │ │ │ │超收二│一四│
│ │ │埔里鎮│凝土房│ │ │ │ │十五萬│四頁│
│ │ │信義路│屋興建│ │ │ │ │元 │) │
│ │ │九七二│工程 │ │ │ │ │ │工程│
│ │ │號 │ │ │ │ │ │ │合約│
│ │ │ │ │ │ │ │ │ │書(│
│ │ │ │ │ │ │ │ │ │九十│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偵字│
│ │ │ │ │ │ │ │ │ │第四│
│ │ │ │ │ │ │ │ │ │三三│
│ │ │ │ │ │ │ │ │ │六號│
│ │ │ │ │ │ │ │ │ │第六│
│ │ │ │ │ │ │ │ │ │頁至│
│ │ │ │ │ │ │ │ │ │四十│
│ │ │ │ │ │ │ │ │ │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款│
│ │ │ │ │ │ │ │ │ │單(│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五│
│ │ │ │ │ │ │ │ │ │十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資料│
│ │ │ │ │ │ │ │ │ │查詢│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第五│
│ │ │ │ │ │ │ │ │ │十一│
│ │ │ │ │ │ │ │ │ │頁)│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