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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贓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台中市○區○○○路三三六號開設「駿騰汽車 修配廠」,明知不詳真實姓名之人出售之汽車車用控制電腦、汽車安全氣囊等為 來源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間陸續向不詳真實姓名之 人買受汽車車用控制電腦五十九台、汽車安全氣囊五個,而故買贓物。陳善錫( 因故買贓物罪,業據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明知透過「阿吉」之不真實姓 名男子出售之BMW牌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車身,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原車牌 號碼為H6─8570號,為一九九三年份,係忠美家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五二0巷前遭竊 ,原車身號碼AHD63169BJ87142號,業經偽造為AHC2317 LGB21372號),竟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 之價格,故意買受之。甲○○亦明知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身為贓物,復於同一日 ,以二萬元之價格,向陳善錫買受上開自用小客車車身之後半部,並由「阿吉」 將該車身拖吊至甲○○之「駿騰汽車修配廠」,供其拆解零件販售。嗣於八十九 年九月二十一日,經警持搜索票至甲○○開設之「駿騰汽車修配廠」搜索,當場 扣得忠美家具工業有限公司失竊之上開BMW牌小用小客車之車身,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故買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而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 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並有規定;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 二年七月六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一紙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就本件被告被訴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就被告上開犯 罪部分未及審酌而論罪處刑,自有未洽,應予撤銷,應由本院就此部分諭知公訴 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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