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台中市○區○○○路三三六號開設「駿騰汽車修配廠」,明知不詳真實姓名之人出售之汽車車用控制電腦、汽車安全氣囊等為來源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間陸續向不詳真實姓名之人買受汽車車用控制電腦五十九台、汽車安全氣囊五個,而故買贓物。陳善錫(因故買贓物罪,業據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明知透過「阿吉」之不真實姓名男子出售之BMW牌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車身,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原車牌號碼為H6─8570號,為一九九三年份,係忠美家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五二0巷前遭竊,原車身號碼AHD63169BJ87142號,業經偽造為AHC2317LGB21372號),竟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之價格,故意買受之。甲○○亦明知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身為贓物,復於同一日,以二萬元之價格,向陳善錫買受上開自用小客車車身之後半部,並由「阿吉」將該車身拖吊至甲○○之「駿騰汽車修配廠」,供其拆解零件販售。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經警持搜索票至甲○○開設之「駿騰汽車修配廠」搜索,當場扣得忠美家具工業有限公司失竊之上開BMW牌小用小客車之車身,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故買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而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並有規定;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一紙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就本件被告被訴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就被告上開犯罪部分未及審酌而論罪處刑,自有未洽,應予撤銷,應由本院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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