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0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乙○○犯本案連續相姦罪後並無悔意,且至今未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原審所處刑度實有可議,是據告訴人聲請提起上訴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致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量刑尚稱妥適,是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