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七八○一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手寫出貨單、訂貨傳真各參張,橫三聯估價單壹本,目錄壹批,及如附表壹、 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壹萬陸仟零柒拾玖片及如附表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片CD壹仟陸佰壹拾肆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歌曲,分別係壬○○○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 特公司)、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及其他不詳公司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 物。詎黃益煌(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乙○○二人明知擅自重 製上開音樂著作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品,不得加以販賣 圖利,其二人竟共同基於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常業犯意聯 絡,由黃益煌在臺中市○○區○○路果菜市場附近,向一位姓名、年籍均不詳綽 號「阿吉」之成年男子,以每片十五元之代價,大量販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 盜版音樂光碟片CD,置放在由黃益煌向不知情之林坤金所承租之臺中市○○路 五八號旁之鐵皮屋內後,並由黃益煌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底起,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七百元之代價,僱用乙○○擔任送貨員,再以每片十六元之售價,分批零 售交付予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設之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 牟取每片差價一元之利益。其販售方式,乃黃益煌以其所有000000000 0行動電話,接獲他人電話聯絡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訂單後,即指示乙○○駕 駛其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三U-三二七二號自用小客車,將黃益煌先前所販入之 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訂購客戶綽號「小詹」、「 小胖」、「阿勇」、「阿德」、「阿容」、「阿傑」及其他不詳姓名、綽號等均 已成年之攤販後,並向客戶收取價金,攜回交予黃益煌。黃益煌、乙○○二人平 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黃益煌可賺取差價約一、二千元,黃 益煌即恃此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所得為生,乙○○亦恃黃益煌所交付每日七百 元之為其生活之資。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 ,在上開鐵皮屋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供共同販賣前開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用 之乙○○所有之手寫出貨單二張,及黃益煌所有之手寫出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 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批,如附表壹、貳所示已據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 片CD,共計一萬六千零七十九片及未據告訴如附表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 D,計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公訴人誤載為一千六百零六片)。 二、案經華特公司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三 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對曾於前揭時、地,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 受僱於被告黃益煌,擔任送貨員,並依被告黃益煌之指示,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 ,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客戶,並向客戶 收取價金,攜回交付予被告黃益煌,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 乙節坦承在卷,核與:Ⅰ原審共同被告黃益煌於警訊及偵查、原審審理中所供: 確於右揭時、地,由其以每日七百元之代價,僱用被告乙○○擔任送貨員。其再 以每片十五元之代價,大量販入內灌錄有上開歌曲之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置放在 上開鐵皮屋內,並以每片十六元之售價,分批零售交付予在臺中縣、市各夜市擺 設攤販,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不特定之人,以賺取每片差價一元之方式,憑資 牟利。且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聯絡,接獲訂購後,即由其指示被告乙○○駕駛 上開自用小客車,將盜版音樂光碟片,載運至臺中縣、市各夜市,交付予購買之 客戶,並收取貨款,攜回交付予渠,平均每日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約一、二千片 ,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二千元等情。Ⅱ告訴代理人戊○○、丙○○於警訊時之 指述(見偵查卷第八、十三頁),及告訴代理人張昌政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二十一頁),並有房屋契約書、搜索扣押筆錄、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證明書、錄音製作證明書各一紙,原版音樂光碟片封面 七紙,公司執照十三紙,營利事業登記證十四紙,供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 用之手寫出貨單、訂貨傳真各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批附卷可稽,及 扣案之已據告訴之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共計一萬六千零七 十九片、未據告訴之如附表參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CD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可資佐 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雖辯稱伊係至(九十一年)三月底才知道係盜版品云云 ,然查被告於警訊時並未為上開辯解;且本件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如為 正版帶,其售價為三百五十元,亦據告訴代理人戊○○於警訊時敘明(見偵查卷 第八頁),而本案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如上所述,其售價僅為十五、十 六元,其價格與正版帶差距懸殊,又一般正版與盜版之音樂光碟片CD,一般人 從外表應可輕易辨別,而被告乙○○受僱用後,每天所載送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 D約一、二千片,數量非少,衡情,被告對所載送販賣之音樂光碟片CD,自難 諉為不知係屬盜版品。綜合上述,被告乙○○自九十一年二月底受被告黃益煌僱 用之初,即已知悉其所載送之音樂光碟片CD,係屬盜版品,至為明確,其前開 所辯,應為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二、上開遭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D,業據提出告訴為一萬六千零七十九片,另未 據告訴則有一千六百一十四片,其數量眾多,且原審共同被告黃益煌其平均每日 販售約一、二千片,可賺取差價所得約一、二千元;另被告乙○○每日領取被告 黃益煌所支付之薪資七百元,並參與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CD構成要件之行為, 被告於本院前審時並自承當時復無其他正當工作收入,依此,當足認被告應有恃 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CD所得為生之事實,應為常業犯,至臻明確。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常業犯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 常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 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與黃益煌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以一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行,同時 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情 節較重之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一罪處斷。又如附表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C D一千六百一十四片,雖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惟因被告所涉犯上開著作權法 第九十四條之罪,係屬常業犯,依法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該未據提出告訴如附 表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CD部分,與該如附表壹、貳所示部分,顯具有常業犯 實質上包括一罪之關係,均應併予審理,而此部分亦據公訴人提起公訴在案,本 院自應加以審判,附此敘明。 四、原審判決以本案事證明確,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就如附表參所示 盜版音樂光碟片CD部分,亦屬被告涉犯常業犯行之一部分,此部分亦據公訴人 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卻未併予審理判決,且未於理由內加以說明,顯有判決理由 不備之情事,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而分別指摘原判決不 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謀生,圖謀不法之利益,由 受僱於黃益煌,共同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為警查獲販賣數量高達上萬片,其數 量眾多,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極鉅,且嚴重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名譽,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大致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手寫出貨單二張( 附於偵查卷第四一頁),係被告乙○○所有,且供與共犯黃益煌共同犯罪所用; 另手寫出貨單一張,訂貨傳真三張,橫三聯估價單一本,目錄一批(以上均附於 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七二號公文封內),及如附表壹、貳所示盜版音樂光碟 片一萬六千零七十九片、如附表參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千六百一十四片,係 被告黃益煌所有,且供與被告乙○○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均 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所有供販賣盜版 光碟聯絡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未扣案,其又非違禁物,為 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又,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係受僱於共犯黃益煌,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期間僅一個 多月,每日所得亦僅七百元,被告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目前又有正當工 作,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查,是其不符緩刑要件甚明,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附表壹: 編號 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公司名稱 一 白冰冰、愛你好不好 壬○○○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語排行榜、愛你好不好 同右 附表貳: 編號 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公司名稱 一 梁靜茹我喜歡、我喜歡 丑○○○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張信哲我好想、我好想 子○○○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三 彭佳慧情歌手、情歌手 庚○○○份有限公司 四 周蕙今宵多珍重、夢中人 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五 福氣阿雅新歌精選集、福氣 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六 那英全經典、出賣 癸○○○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七 許慧欣快樂為主、HAPPY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 梁詠琪透明、透明 辰○○○股份有限公司 九 戴愛玲JINGLE、放 己○○○股份有限公司 十 薰衣草電視原聲帶等、花香 巳○○○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SHE青春株式會社、幸福留言 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陳奕迅SOECIL THANKS TO、你的背包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壹、貳共計一六0七九片 附表參: 編號 外標名稱、侵害歌曲名稱 數量(片) 一 電子大帝國(3)、科技搖滾狂 00 0 0000獨霸廣東、對付我 二三 三 世界小提琴、PABLO DE SARASATE 四 四 林憶蓮、HERO 二一 五 極速舞曲五、TAKE ME BABY 四 六 電音舞曲、光影之間 四五 七 雪瑞兒可洛、擁抱陽光 四二 八 天籟地球村、我的愛情 四○ 九 王馨平、伴你一生 五七 十 百志匯傳奇、往日情懷 四一 十一 董事長、算了吧 七○ 十二 舞曲大帝國(一一)、人間天堂二○○二版 一八四 十三 何杜、天黑 一九九 十四 聯合公園、紙會割人 五三 十五 八○S輕鬆聽、SNOUT 一二四 十六 鄧麗君、再見我的愛人 一九 十七 轟天舞曲、PUM PUPTHE 四 十八 電子舞曲、情侶 一○○ 十九 東廠僅一位、阿里山淪賊 一 二十 電子舞曲大疾爆(2)、狂亂意識 四七 二十一 孫淑媚、舞女 七九 二十二 龍千玉(六)、真心只愛你 三一五 二十三 龍千玉(五)、牽牛做陣行 九 二十四 搖頭舞曲、魅力界限 二五 二十五 秀蘭瑪雅、情未了 四七 共計一六一四片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