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春生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字第四○五九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壹仟參佰捌拾參片、及光碟片「尖峰時刻」包裝紙 參疊,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有偽造文書及妨害風化前科(均不構成累犯),並在南投縣南投市○○路 ○段八三八號經營「泰揚商行」工廠,以販賣CD音樂片、及VCD影音光碟片 給外籍勞工為業。其明知附表所示「變臉」等VCD影音光碟片之視聽著作,分 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 司(以下稱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斯公司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丙○○○○司)、乙○○○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線 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派拉蒙公司)等七家公司享有 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且知丁○○(本案所涉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 布重製物罪等犯行,尚未經偵查)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所持有附表所示「變 臉」等VCD影音光碟片,亦係未經迪士尼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而擅自重製並侵害迪士尼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之物(即俗稱之「盜版光碟 片」),戊○○意圖銷售散布營利,竟於九十年十一月間,與其雇用之員工施秀 美(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以及另外雇用之三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基於共同犯 罪之犯意聯絡,未經迪士尼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由戊○○以每 片盜版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向丁○○購入附表所示「變臉」等 盜版之VCD影音光碟片共計一千三百八十三片。丁○○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託請不知情之「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紙箱內裝上開盜版之影音光碟片 (含扣案光碟片「尖峰時刻」包裝紙三疊)運送,且於同月七日運至戊○○所經 營之上開工廠,而交由戊○○持有。惟在施秀美及戊○○另外雇用之三名不詳姓 名成年女子在上址工廠內從事整理及包裝工作,尚未將各該盜版光碟片銷售交付 予不特定人之前,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即在上址被警查獲,並 扣得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一千三百八十三片,及光碟片「尖峰時刻」之 包裝紙三疊(另亦同時查扣戊○○所有之帳冊一箱、燒錄機(一對三)、電視機 、VCD播放機、及包裝機各一台)。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丙○○○○司、新線公 司及派拉蒙公司訴請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戊○○(以下簡稱為被告)雖坦承伊於前開時間,確有在 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八三八號經營「泰揚商行」工廠,並販賣CD音樂片、 及VCD影音光碟片給外籍勞工,亦坦承伊所經營之上開工廠,有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被警查扣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共計一千三百八十三片, 及光碟片「尖峰時刻」之包裝紙三疊,但被告矢口否認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 罪情事,並辯稱:扣案之影音光碟片(含包裝紙),係伊以每片三十元之價格向 丁○○所購入,因其為外國影片,丁○○又為泰國商品代理商,丁○○亦有提示 並交付授權書影本給伊觀覽,伊認此係合法輸入之真品,才購入意圖銷售,實不 知此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應不為罪等情。 二、然查: (一)按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 區域內發行,如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得享有著作權,此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又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 者,得享有著作權,則為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所明定;再依中美友好通商航 海條約第九條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規 定,美國人之著作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故本件上開迪士尼公司等七 家公司之視聽著作即扣案光碟內之各影片即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按視 聽著作之主要內容,乃在於透過連續影像附著於媒介物,再藉機器或設備重新 表現系列影像,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之精神創作,其著作乃屬糾合各項 資源及創作人之創意而為之共同著作。據上,屬於視聽著作中之電影,其著作 內容乃總合創意、文學、美術及聲光科技之綜合產品,而電影影片中之聲音、 字幕等均為該視聽著作不可分離之一部,如對之單純翻譯為影片發行地之語文 ,因僅係為利於將著作內容表達予不同語文族群之觀眾欣賞,該項翻譯行為對 該電影而言,並不具更新作用或改變著作本身內容,難認具有創作性,自不符 著作權法規定之「改作」之要件。故關於影片之他國語文翻譯版本,即難謂為 衍生著作而認可獨立於原視聽著作之外,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從而,原視聽 著作之著作權人自仍擁有該項著作翻譯版本之著作權。經查本案扣案之電影光 碟經原審法勘驗結果後,雖部分對話、文字係以泰國語文製作,然其影片內容 並無改作之情形。參諸前開說明,本案附表所示各該影片之著作權人即迪士尼 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丙○○○○司、新線公司及派拉蒙公 司,就附表所示各該影片視聽著作權遭受侵害,自仍得依法提出告訴,合先敘 明。 (二)又本案附表所示「變臉」等VCD影音光碟片之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 公司、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美商丙○○○○司、乙 ○○○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公司等七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業據上開 告訴人公司提出著作權證明文件附卷為證。且附表所示「變臉」等VCD影音 光碟片,係未經著作權人即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 美商環球公司、美商丙○○○○司、乙○○○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公司等七家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所擅自重製,屬侵害迪士尼公司等上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 之物(即俗稱之「盜版光碟片」),亦據上開告訴人公司指訴甚詳。被告雖以 前開情詞,辯稱:伊因據丁○○告知,認此係合法輸入之真品,才購入意圖銷 售而持有,並不知扣案之影音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並無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主觀犯意,應不為罪等語。惟查: (1)扣案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均屬盜版光碟片,除據上開告訴人公司指訴甚詳之外 ,扣案光碟片經原審法院當庭拆箱(編號十五、十七、十八號之證物箱)勘驗 結果,顯示:其中編號十八之證物箱,內有「奪命總動員」共一四○片,外包 裝紙上有泰文記載,隨機抽取其中一片並拆開其外包裝,內光碟片上無任何影 像畫面複製其上,僅貼有二泰文文字之小標簽於其上,每十片以橡皮筋包成一 小包,另編號十五、十七號之證物箱,內有編號十六靈異總動員及編號十七雙 面鷺情,正面均寫有英文,背面亦寫有泰文,VCD之外包裝均以塑膠膜封存 ;又就內容物部分,經原審法院勘驗「靈異總動員」「人工智慧」,電影內容 為泰語發音、中文繁、簡體字幕間雜,光碟片外包裝係以泰國文字書寫,「臥 虎藏龍」片頭說明警告文字係泰國文字,以泰語發音,播放內容無字幕顯示, 外包裝為泰國文字,上情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宗第三七、 四六、四七頁)。另經本院前審勘驗結果,顯示:編號第十號證物部分,塑膠 殼包裝,光碟片本身印有泰文及英文及影片相關圖樣;第三、八號證物部分, 部分光碟片同前,係以塑膠殼包裝,光碟片上直接印有泰文及英文及相關圖樣 ,另外部分光碟片外觀與空白光碟片相同,外部以扣案包裝紙包裝;第十一、 十二號證物部分,全數光碟片外觀與空白光碟片相同,外部以扣案包裝紙包裝 ;第九號部分,光碟片外觀與空白光碟片相同,外部完全無任何包裝紙包裝等 情,此亦有本院前審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上訴卷第六六頁)。依據上開 勘驗所得情形,及扣案光碟片之外觀,以及其包裝情形(部分僅以塑膠膜封存 )研判,本案上開告訴人公司指訴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均屬盜版光碟片,此 部分指訴顯屬可信。被告於本院前審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亦載述:「九十年 十一月七日才拿到貨,連包裝都沒完成」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四七頁)。連 包裝均尚未完成之光碟片,被告豈有誤認此係平行輸入真品之可能。再以其購 入價格為每片三十元,難認與真品價格相當乙情研判,被告辯稱:伊不知扣案 之影音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光碟片乙情,顯難信為真實。 (2)被告雖於偵查中提出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期之泰文授權書(另有中譯)傳真一 件(見偵查卷宗第五五頁),證人丁○○亦於原審法院證述:「(授權書傳真 本)是(我出具)」、「我是做泰國商品買賣,在進口同時我有跟泰國討授權 書,我再提示給葉先生看,表示我有取得授權,......,我知道其中有 部分有版權有些無版權,我並特別交代葉先生,有版權跟無版權的要分別處理 ,有版權的必須作廢,不得流入市面,我確實在十一月六日託大榮貨運送了四 十箱四千片的VCD給葉先生」、「其中無版權及泰國片可以銷售的,我就讓 他賣,不能賣的我就請他處理掉」、「沒有什麼帳冊,四十箱中有版權者應處 理作廢」、「一片三十元,計價單位以片計算」、「是(以泰語發音)」等語 (見原審卷宗第三四頁)。惟上開授權書依其中譯文字顯示,其內容非但並無 授權期間、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記載,上開文書之真實性已滋疑義,且本案 所查扣附表所示之VCD電影影音光碟,均為上開美商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 著作,與上開授權書之授權人即泰國「天聲錄音機構有限公司」何干?證人丁 ○○將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賣給被告,無論其僅單純散布或亦有參與重 製,其本身即涉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其所為上開供述至有為脫免本身罪責 而為不實供述之虞,難認可信。被告執此授權書及丁○○之證詞,辯稱:丁○ ○有提示並交付授權書影本給伊觀覽,並告知此為真品,伊認此係合法輸入之 真品,才購入意圖銷售云云,亦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上開辯解尚難採信。復有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 三百八十三片、及光碟片「尖峰時刻」包裝紙三疊扣案可資佐證,及有「大榮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貨物收據(件數四十件,重量五十 才)一件(見原審卷宗第五○頁)、及上開公司函覆原審法院及本院之覆函( 原審卷宗第五二頁、本院本案卷宗第四四、一二一頁)在卷足憑。另本案共同 被告施秀美於警、偵訊時,亦供述:「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左右,在 南投市○○路○段八三八號泰陽商行內加工分類VCD類光碟片,警方剛好進 入查獲」、「我於九十年十月一日進入泰陽商行做臨時工,待遇是計件,一個 月新水約六千元左右,我在公司從事分類及包裝工作」、「我進入公司前有問 老板,這些光碟片是否有版權,他說在申請中」、「(警方進入)我正在分類 VCD電影片」、「(泰陽商行)連我共四名臨時工,而在我進入公司後,並 沒有泰籍勞工在裡面工作」(偵查卷宗第十三、十四頁)、「做分類及包裝」 、「(臨時工)都是臨時的」(偵查卷宗第五一頁)等語明確。且被告於本院 前審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亦載述:「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才拿到貨,連包裝都 沒完成」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四七頁)。且本案所查扣之證物,尚有光碟片 「尖峰時刻」之包裝紙三疊以待包裝。故本案雖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 以扣案之包裝機一台包裝盜版光碟片,但被告於上開時間,應有與其雇用之員 工施秀美、以及另外雇用之三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基於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以每片盜版光碟片三十元之價格,向丁○○購入附表所示「變臉」等盜 版之VCD影音光碟片共計一千三百八十三片,且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收受取 得持有之後,即交由共同被告施秀美及被告另外雇用之三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 在上址工廠內從事整理及包裝工作,上情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第三款之明知為 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持有罪。被告於行為後,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 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且現已生效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款、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為「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罪行為,修正後之裁判時法雖以行為人有無「意 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而分別以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處罰,而本案被 告意圖營利而為本案犯行,所為核與修正後即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意圖營利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當,惟修正後即現行著作權法第九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第三款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相互比較,自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第九十三第三款之處罰對被告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被告所為,仍應依據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第三款之 規定處罰。被告上開犯行之實施,其與被告所雇用之員工施秀美、及另外雇用之 三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之間,彼此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八十三片、及光碟片「尖峰時 刻」包裝紙三疊,係被告所有供意圖散布犯罪而持有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外經警同時查扣之帳冊一箱、燒錄機(一對三) 、電視機、VCD播放機、及包裝機各一台,依卷證資料及後述說明,尚難遽認 與本案犯罪有何關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本件公訴人之公訴意旨雖另認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八十三片,係被告 於前開時間,以扣案之燒錄機自行燒錄而重製,再以扣案之包裝機包裝,並以每 片一百二十元之價格出售交付與不特定之顧客,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犯修正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等情。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本案被告矢口否認伊有公訴 人此部分所指訴之犯行,並辯稱: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八十三片,均 係伊向丁○○所購入,並非伊所重製等語。經查: (一)本案被告雖於偵查初訊時,供述:「(警方在今日中午十二時,在南投市○○ 路○段八三八號,查獲你非法重製及販賣盜版及色情VCD共八九四片,及燒 錄機一台、電視機一台、VCD播放機、包裝機各一台?)有的」、「(施秀 美)是臨時的,她是計件的」、「她來約一個月」、「她做包裝」、「(上述 燒錄機、播放機、包裝機)是我的」、「做三、四年,我以前是做卡拉OK」 、「(重製的)電影VCD賣一百二十元,卡拉OK賣八十元」等語(偵卷五 一頁),公訴人亦據此自白而認定被告有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之犯行。惟被告於檢察官複訊時,已改供:「我沒有做,我是 向丁○○拿的,他住台南縣歸仁鄉」、「我還未賣,我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才收 到而已」等語(偵查卷宗第六四頁)。嗣在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否認有以 扣案之燒錄機自行燒錄而重製,再以扣案之包裝機包裝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 之行為。且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分別供述:「我沒有賣,是丁○○在十一月六 日左右寄給我,我約在七、八號左右收到,均有資料可查,......且扣 案之燒錄機是壞的,是客戶陳世寶託我去送修的......」(原審卷宗第 三二、三三頁)、「燒錄機是人家拿來我這邊請我幫他修理的,且這一對三根 本不夠用,我的產品都是工廠一次送來幾千片,電視機跟播放機是用來檢查V CD片子用的,包裝機是用來包裝泰國卡拉OK用的」、「(帳冊)是公司平 日記帳用的」(原審卷宗第六六頁)、「我是說我沒有重製,片子是從泰國燒 錄完再帶進來的」、「(燒錄機)是程世寶的,我不知道他的地址、電話,燒 錄機是已故障的」(本院上訴卷第四三頁)各情。且被告確有於九十一年十一 月七日收受丁○○託請「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運送之貨物四十件(重 量五十才),有「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之貨物收據 一件(見原審卷宗第五○頁)、及上開公司函覆原審法院及本院之覆函(原審 卷宗第五二頁、本院本案卷宗第四四、一二一頁)共三件在卷可稽。證人丁○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我印象中這扣案的東西應該是我寄 送的沒錯」等語(見本院本案卷宗第一二九頁)。而經本院勘驗結果,扣案之 燒錄機雖僅有中間第二個燒錄器因為卡匣不能退片而有無法燒錄之情形,但就 已經裝入光碟卡匣之盜版影音光碟部分,其塑膠膜之包裝方式,係在側面為摺 疊式之封口封裝,但以空白光碟卡匣放入扣案之包裝機(即包裝收縮機)進行 收縮包裝結果,其成品(附於本院本案證物袋)之收縮包裝情形則與上開封口 封裝情形不同,以上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經本院將扣案已經裝入光碟卡 匣之盜版影音光碟送請扣案包裝機之製造廠商「伍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認定 結果,上開公司亦向本院函覆:該公司所製造之扣案包裝收縮機,僅具塑膠膜 收縮之功能,無法為上開卡匣之自動化包裝,此有上開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三十 日九三瓊字第○一○號函在卷可稽(見本案卷宗第一一四頁)。是本案就扣案 已經裝入光碟卡匣之盜版影音光碟部分,尚難認定被告係以扣案包裝收縮機包 裝。本案又未查扣有未燒錄之「光碟白片」(告訴人代理人雖稱可能警方疏於 查扣,但究不能因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綜合上情,被告在警訊與偵查初 訊之自白,尚難認有確切之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自難依據被告在警訊與偵查 初訊之自白,資為:被告有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燒錄附表所示盜版光 碟片之認定。 (二)本案共同被告施秀美雖於警訊供述:「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左右,在 南投市○○路○段八三八號泰陽商行內加工分類VCD類光碟片,警方剛好進 入查獲」、「我於九十年十月一日進入泰陽商行做臨時工,待遇是計件,一個 月新水約六千元左右,我在公司從事分類及包裝工作」、「我進入公司前有問 老板,這些光碟片是否有版權,他說在申請中」、「(警方進入)我正在分類 VCD電影片」、「(泰陽商行)連我共四名臨時工,而在我進入公司後,並 沒有泰籍勞工在裡面工作」、「(燒錄機)是拷貝燒錄CD及VCD片的」、 「(燒錄機)均是老闆戊○○在使用」等語(偵卷第十三、十四頁),但其在 警訊並未具體供述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被告所燒錄重製。嗣在檢察官訊 問時,施秀美亦供述:「做分類及包裝」、「(臨時工)都是臨時的」、「我 去沒多久,我不知道(戊○○何時起拷貝電影的)」各情(見偵查卷宗第五一 頁)。經原審法院訊問,本案共同被告施秀美亦為:「我去那邊是做包裝的, 我受雇於戊○○,我是臨時工」、「我不知道電影來源為何,我僅在那邊做了 一個月又十三天」等等供述(原審卷宗第三三、六四頁)。依據共同被告施秀 美於偵、審中之供述,其並未供述被告有以扣案之燒錄機自行燒錄而重製附表 所示盜版光碟片之情形。本案尚難依據共同被告施秀美之供述,而為被告有意 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燒錄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之認定。 (三)另本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片中,雖有同一影片之光碟片數量即有高達數百片者 ,(如「尖峰時刻」四百零五片、「奪命總動員」二百八十片、「靈異總動員 」一百三十片),如上開各影片均係由泰籍勞工或跑單幫者攜入國內,其將須 有高達數百人次始可達該數量,尚不合理。且依扣案之光碟係中文字幕,如係 於泰國電影院中偷拍,畫面上不應該有中文字幕,參酌電影畫面為中文,應有 可能係在國內所重製,泰語發音部分,依成本觀察可能係以購買成品後所重製 。惟縱使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係在國內重製,其重製人亦未必係被告,依據上 開說明,反以證人丁○○較有可能。本案亦難因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可能係 在國內重製等情,即認定此係被告以扣案之燒錄機自行燒錄而重製。 (四)此外,復查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燒錄附 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之犯行,應認公訴人此部分之指訴,為犯罪不能證明。惟因 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就此部分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判決就被告前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有犯修 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且認扣案之VCD播放機、燒錄機、及包裝機各一台,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以 上尚有未合。另原審判決就盜版光碟片數量之認定與事實不符,亦有未洽。是本 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其上訴固不足取,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此部分判決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 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手段、犯罪對他人智慧財產權所生危害、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三百八十三片、及光碟片「尖峰時刻」 包裝紙三疊,均依法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第三款、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錄條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F 附表:被告戊○○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如下: ┌──┬──────┬─────────┬────────┬───────┐ │編號│中 文 片 名 │英 文 片 名 │權 利 人 │數量(片) │ ├──┼──────┼─────────┼────────┼───────┤ │ 1 │變臉 │FACE/OFF │美商迪士尼公司 │四 │ ├──┼──────┼─────────┼────────┼───────┤ │ 2 │致命武器4 │LETHAL WEAPON 4 │美商時代華納公司│二十四 │ ├──┼──────┼─────────┼────────┼───────┤ │ 3 │致命武器2 │LETHAL WEAPON 4 │美商時代華納公司│二十 │ ├──┼──────┼─────────┼────────┼───────┤ │ 4 │人工智慧 │A.I.ARTIFICIAL │美商時代華納公司│二十二 │ │ │ │INTELLIGENCE │ │ │ ├──┼──────┼─────────┼────────┼───────┤ │ 5 │致命武器3 │LETHAL WEAPON 3 │美商時代華納公司│一百二十四 │ ├──┼──────┼─────────┼────────┼───────┤ │ 6 │終極警探2 │DIE HARD 2 │美商福斯公司 │二十 │ ├──┼──────┼─────────┼────────┼───────┤ │ 7 │浩劫重生 │CAST AWAY │美商福斯公司 │十二 │ ├──┼──────┼─────────┼────────┼───────┤ │ 8 │捍衛戰警 │SPEED │美商福斯公司 │一百二十 │ ├──┼──────┼─────────┼────────┼───────┤ │ 9 │火爆任務 │BLACK DOG │美商美國環球公司│二十 │ ├──┼──────┼─────────┼────────┼───────┤ │ │魔鬼複製人 │THE 6TH DAY │美商丙○○○○司│六十 │ ├──┼──────┼─────────┼────────┼───────┤ │ │臥虎藏龍 │CROUCHING TIGER, │美商丙○○○○司│六 │ │ │ │HIDDEN DRAGON │ │ │ ├──┼──────┼─────────┼────────┼───────┤ │ │花心大少 │TOMCATS │美商丙○○○○司│二十 │ ├──┼──────┼─────────┼────────┼───────┤ │ │騎士風雲錄 │A KNIGHT,S TALE │美商丙○○○○司│六十四 │ ├──┼──────┼─────────┼────────┼───────┤ │ │尖峰時刻 │RUSH HOUR │乙○○○製作公司│四百零五 │ ├──┼──────┼─────────┼────────┼───────┤ │ │驅魔人 │LOST SOULS │乙○○○製作公司│二 │ ├──┼──────┼─────────┼────────┼───────┤ │ │奪命總動員 │THE LONG KISS │乙○○○製作公司│二百八十 │ │ │ │GOODNIGHT │ │ │ ├──┼──────┼─────────┼────────┼───────┤ │ │靈異總動員 │BLESS THE CHILD │美商號派拉蒙公司│一百三十 │ ├──┼──────┼─────────┼────────┼───────┤ │ │雙面警情 │PSSSION OF MIND │美商號派拉蒙公司│五十 │ ├──┼──────┼─────────┼────────┼───────┤ │ │ │ │共計 │一千三百八十三│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