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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林照明王銘蔡名曜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 (一)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六四號),提起上訴,案經判決,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貳仟肆佰柒拾伍片,均沒收 。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係未經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 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 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 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丙○○○娛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唱片發行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 ,竟與綽號「頭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營利而交付以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由綽號「 頭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僱用甲○○擔 任司機,負責運送盜版音樂光碟給客戶,甲○○即依照綽號「頭仔」之指示,以 每片十七元之代價,用託運或親自運送之方式,將盜版音樂光碟載運至台中縣、 市客戶指定之處所,將盜版音樂光碟販售並交付予不特定之客戶,販售數量約達 一萬多片,甲○○並藉此為業,恃以維生。嗣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許,甲○○又駕駛車牌號碼S三—七三五六號之自用小貨車,載運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音樂光碟,準備交付與客戶,於行經台中縣大里市○○○街八0號前面之 時,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綽號「頭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有供販售用之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二千四百七十五片。 二、案經著作財產權人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 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科藝 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中縣警察局 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雖坦承伊確有於前開期間,以每月 三萬元之代價,受綽號「頭仔」之僱用,駕駛貨車負責運送盜版音樂光碟給客戶 ,而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駕駛上開貨車載運附表所示之盜版 音樂光碟,準備交付給客戶時,在台中縣大里市○○○街八0號前為警查獲之事 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情事,辯稱:伊受僱用之時,「頭仔」有告知此為 正版音樂光碟,伊才受僱駕駛貨車運送,且伊所載運之貨品均係整箱包裝,伊始 終不知此為盜版音樂光碟,而伊雖於警、偵訊中供稱每片盜版之光碟片以十七元 賣出,係伊在夜市聽到一些攤販所提到之價錢,才會如此供述,伊並無犯罪故意 或犯意聯絡,應不為罪,另伊晚上有在夜市幫忙拉電線,受僱駕駛貨車運送音樂 光碟僅為副業,如有犯罪,亦非常業犯等情。 二、惟查: (一)本案被告確係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受綽號「頭仔」之僱用,負責載運如 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至特定地點,交付給下線之購買者,以資營利,且上 開盜版音樂光碟亦係未經告訴人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 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丙○○○娛樂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等情已據被告 於警訊時坦白承認(見偵查卷第五頁),而被告於警訊時均係依據其自己之陳 述而製作筆錄等情,亦據證人即負責製作警訊筆錄之警員郭志偉於本院調查時 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二六頁)。且被告於偵訊時除坦承:「我是於九十一年 二月十二日起,我老闆給我的,我不知道老闆真實姓名,都是他打我的電話與 我聯絡,都約定在不同地點交光碟片給我,數量約一千至二千片不等,... ...,今天是交給我三千零五片光碟片,我以每片十七元出售,老闆給我每 月三萬元,都是老闆指定我至交貨地點交給客人,自二月起我已交貨約一萬多 片給客人」等語外,更坦承知悉上開光碟片均屬盜版光碟片無誤(見偵查卷第 二五、二六頁)。若非確有上情,被告豈會如此供承。且依照一般市場之交易 行情,正版音樂光碟片市價每片約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被告甲○○載運販售之 音樂光碟片每片僅需十七元,不僅遠低於市價,且扣除空白光碟片之成本後, 其利潤更屬微薄,以此利潤,如何負擔著作財產權人所要求之版權費用、授權 費用、重製費用、及被告每月三萬元之薪資、以及運送成本等開銷?再被告已 自承被「頭仔」僱用將近一個月,並替其送出一萬多片之盜版光碟,卻連「頭 仔」之真正姓名、住址、或電話號碼等足以查證「頭仔」身份之資料,均推稱 不知。若其確係不知上情,則其接受來路不明之人之僱用,而運送販售上開遠 低於市價之光碟,豈有不知此為盜版光碟之可能?如其知悉「頭仔」之真正姓 名、住址、或電話號碼,於理亦應會自警訊即供述其人,並於偵、審中請求傳 喚查證,以資辯護。若非明知所犯,且蓄意迴護,豈會隱匿此情而不為供述? 參酌上情,被告嗣後翻異前詞,改稱不知盜版之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至於被告於原審雖提出合約書、讓渡書、經銷合約書、著作權使用同意書、 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同意書、使用同意書、同意合約書等資料(見原審卷第 二三至一三七頁),以證明其不知所運送之貨物係盜版之音樂光碟片。但查, 被告確知所運送者係盜版之音樂光碟片等情,已據其於警、偵訊中坦承在卷, 而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主要係各該歌曲著作權人授權與金樺唱片音樂帶有 限公司之授權文件。被告既非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之受僱人,「頭仔」亦 非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之人員,縱使被告所提出之授權文件均屬真正,亦 與被告之行為無涉,是被告提出前開授權證明文件,顯係事後用以掩飾犯行, 不足作為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證明。 (二)又被告之辯護人雖另以:被告晚上在夜市幫人拉電線,而是「頭仔」主動找被 告於白天幫忙打零工,原審認定被告以此為常業,應有值得商榷之處,請求傳 訊被告於夜市幫人拉電線之老闆陳信義到庭,以證明被告確實有從事此工作, 並非以本案之犯行為常業云云,資為被告辯護。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 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 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 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縱 如被告所辯其在案發期間,每晚均有到夜市幫忙拉電線,然每晚收入亦僅六百 元,與日間月入三萬元之工作相較,豈能稱此為主業?上開所辯難以採信。況 本案被告受僱「頭仔」載運販售盜版音樂光碟之時間,將近一個月之時間,每 月薪資三萬元,銷售數額達一萬多片,且未經交付販售之扣案盜版音樂光碟片 尚有二千四百七十五片,數量頗鉅,被告顯有反覆實施載運交付盜版音樂光碟 之行為,與常業犯之構成要件相符合,縱令被告尚有在夜市幫人拉電線,仍無 礙於被告常業犯行之成立,是辯護人聲請傳訊陳信義,以證明被告確有在夜市 幫忙拉電線,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載送而被查獲之光碟片、係屬盜版品等情,復據告訴代理人乙○○、丁 ○○指訴明確,且有現場照片四張在卷可稽,並有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二 千四百七十五片扣案足證,被告與綽號「頭仔」之成年男子之間,有上開共同 販售交付盜版音樂光碟予不特定人以資獲利,並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事證甚為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本案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與綽號 「頭仔」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為業之犯意聯絡,受僱於「 頭仔」之成年男子,負責載運盜版音樂光碟,以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並資以 為業,賴以維生,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著 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處。被告一次販售交付盜版音樂 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仍論以上開一罪。原審以被告 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犯,依 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原審以「未據告訴」為由,認現場另 扣得五百三十片之音樂光碟,無從認係盜版品等語,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及縱使犯罪,亦非常業犯」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 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之品行,及其年輕力盛,不思從事正當職業,反貪圖不法利益,公然販售盜版音 樂光碟片,以致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造成著作人之智慧結晶之戕害,並間接 危害我國之國際形象,且其受僱販售之時間將近一個月,銷售達一萬多片,扣案 之盜版品數量不少,且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二千四百七十五片,係共同正犯 「頭仔」之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告載運販售牟利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四、公訴意旨另略以:現場除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外,另又扣得五百三 十片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 規定,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論罪。然查,就此五 百三十片之音樂光碟片,遍查諸卷並無被侵害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係盜版品,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則,此部分尚無從認定係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品 ,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之部分,為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蔡 名 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權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F 附表: ┌─┬─────────────┬─┬────────┬─────────────┐ │編│ 被查扣之盜版CD名稱 │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號│ │量│ │ │ ├─┼─────────────┼─┼────────┼─────────────┤ │1│梁靜茹 我喜歡 等 │2│我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那英全經典 等 │2│一笑而過 │華納國際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3│許慧欣 快樂為主 等 │9│快樂為主 │上華國際企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4│蘇永康 悲傷止步 等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5│蕭亞軒 4U 等 │6│問自己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庚澄慶 哈世紀 等 │8│命中註定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7│彭佳慧 情歌手 等 │1│亮晶晶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張清芳 等待 等 │2│真愛尺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高慧君 忘了 等 ││忘了 │環球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濱崎步 I am ││I am │艾廻股份有限公司 │ ├─┼─────────────┼─┼────────┼─────────────┤ ││伍佰 順流逆流 等 ││蛇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青春株式會社 SHE 等 ││幸福留言 │華研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成龍 ││真的用了心 │丙○○○娛樂事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以上共查扣盜版CD貳仟肆佰柒拾伍片整 │ │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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