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李文雄、陳秀媖、陳嘉雄
- 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 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0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年,褫 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係臺中縣東勢鎮公所主任秘書,受東勢鎮長張錦湖之授權,負責該公所相 關公共工程指定限制性招標參標廠商名單、核定工程底價及主持工程招標開標會 議,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李星根(現任同鎮鎮民代表)、鄭秋煜、劉憲 章及徐建宏等四人(中機組另行移送偵辦),分別係來鉅有限公司、軒晟水電工 程行、健安水電工程行及一立水電行等水電工程廠商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均 係從事水電工程之設計及施作等業務。緣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迄八 十九年三月止,該鎮鎮公所辦理「東勢鎮東勢高工籃球場裝設夜間照明設備工程 」、「東勢鎮林管處組合屋出入道照明工程」、「東勢鎮下城里新盛里簡易自來 水修繕工程一0四0、一0四一」等三件工程招標時,甲○○利用上揭發包水電 公共工程之機會,為圖自己與他人不法利益,竟基於與李星根、鄭秋煜、劉憲章 及徐建宏等人共同圍標上開三件工程之概括犯意,由甲○○逕將上開三件工程分 別指定由來鉅有限公司、軒晟水電工程行、健安水電工程行及一立水電行等廠商 參與比價,致使無論三家何家得標,均由李星根之來鉅有限公司以離底價甚低之 價格實際承作。而李星根為感謝甲○○之促成其上揭工程之圍標及寄望未來有機 會承攬該鎮公所招標之其他水電公共工程,於領取上開工程款後,自來鉅有限公 司彰化商銀東勢分行帳戶內,先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提領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七萬元現金,並於當日在臺中縣該鎮公所主任 秘書室內,將上揭現金交付與甲○○收執,以做為工程回扣。 二、案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中部機動組移送偵辦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右揭犯罪事實,辯稱:伊係依抽籤決定三家比價廠商 ,並未循私收賄云云。惟查:(一)、被告甲○○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晴 東、宋能波、徐貞君、劉憲章、鄭秋煜、徐建宏、林碧雲等人分別於中機組或檢 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此有偵訊及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二)、另被告甲○○之 犯行,復有東勢鎮公所發包工程一覽表乙份、詳如附表一、二之所示、東勢鎮公 所辦理「東勢鎮林管處組合屋出入道照明工程」、「東勢鎮東勢高工籃球場裝設 夜間照明設備工程」及「東勢鎮下城里與新盛里簡易自來水修繕工程」招標簽呈 、通知比價函文及各該工程開標記錄表影本各乙份、來鉅有限公司、健安水電工 程行之東勢鎮公所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表影本各兩份;一立水電行及軒晟水電工程 行之東勢鎮公所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表影本各乙份。「東勢鎮東勢高工籃球場裝設 夜間照明設備工程」參標廠商軒晟水電工程行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影本及「東勢鎮 下城里與新盛里簡易自來水修繕工程」參標廠商一立水電行、健安水電工程行之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影本各乙份(均由李星根具名領回)、來鉅有限司向彰化商業 銀行東勢分行洽購支票號碼KB0000000、KB0000000本行支票申請書及支票影本各 乙份、「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扣押物編號:捌之8:軒晟水電工程行營業等資 料影本各乙份(原扣押物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贓物庫保管〔八十九年度保字七0二九號〕)、「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扣 押物編號:捌之15:「東勢鎮東勢高工籃球場裝設夜間照明設備工程估價明細 表」影本十八張及扣押物編號:捌之16:「東勢鎮林管處組合屋出入道照明設 備工程估價單」影本三十二張(原扣押物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交原審 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八十九年度保字七三九號〕)、「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 」扣押物編號:捌之7:「健安水電工程行營業等資料影本」乙冊(原扣押物已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交同署贓物庫保管〔八十九年度保字七0二九號〕 )、「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扣押物編號:捌之10:「資格登記證明書」影本 乙份(原扣押物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交贓物庫保管〔八十九年度保字 七0二九號〕)。「新社鄉公所工程弊案」扣押物編號:捌之18:「收支登記 簿」影本乙冊(原扣押物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交原審法院檢察署贓物 庫保管〔八十九年度保字七0二九號〕)及來鉅有限公司彰化商銀東勢分行帳戶 影本資料乙份、「東勢鎮林管處組合屋出入道照明工程」初驗報告表影本各乙份 、東勢鎮公所辦理審查營繕工程(水電工程行)廠商合格名單影本乙份附卷扣案 可稽。 二、查被告甲○○於案發時乃臺中縣東勢鎮公所主任秘書,受該鎮長張錦湖之授權, 負責該公所相關公共工程指定限制性招標參標廠商名單、核定工程底價及主持工 程招標開標會議;系爭附表一編號甲、乙、丙三件工程均係由被告甲○○依前揭 授權,依照臺中縣東勢鎮公所編列之「東勢鎮公所辦理審查營繕工程廠商合格名 單」(適用期間依該所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九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指定如附表一「參與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參與投標,並於各投開標日期主 持開標會議等情,為被告甲○○所不否認,復經證人陳晴東(案發時為東勢鎮公 所建設課課長)、宋能波(案發時為東勢鎮公所財政課課員)二人以及證人張錦 湖(案發時為東勢鎮鎮長)於偵查中或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復有臺中縣東 勢鎮公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東鎮建字第一三二二七號公告一份、東勢鎮公所 辦理審查營繕工程廠商合格名單(其中水電工程之合格廠商包括臻正有限公司等 十三家)暨各家廠商之合格廠商證存根一份、系爭三件工程之開標\議價\決標 \流標\廢標紀錄、臺中縣東勢鎮公所通知各加廠商參與系爭工程比價之函文附 卷可資佐憑,則被告甲○○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為指定系爭三件工程 比價廠商參與投標事宜之承辦人員一節,堪以認定。又證人李星根、鄭秋煜、劉 憲章及徐建宏等四人,分別係來鉅有限公司、軒晟水電工程行、健安水電工程行 及一立水電行等水電工程廠商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該等工程行均係從事水電 工程之設計及施作等業務;並均被列歸為東勢鎮公所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八 十九年而月三十一日止之營繕合格廠商;證人鄭秋煜、劉憲章及徐建宏等三人所 經營水電工程行於系爭三件工程中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情節受指定為系爭工程 之參與比價廠商,彼等於收受比價通知函文後,均因證人李星根出面表明欲承包 該等工程,且本身或因無甚興趣或因時值九二一地震期間忙於重建家園而無心參 與,基於同業互相幫忙之心態,遂逕將比價通知書、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工會會 員證、商業登記證、近期完稅資料)等文件影本交由證人李星根自行購買標單, 並由證人李星根填寫好相關投標資料或請陪標廠商依照其填寫完成之草稿填具在 估價明細表上後,逕至各該經指定比價廠商處蓋上大、小章,再由證人李星根自 行依投標作業手續親自或委請證人即其妻林碧雲至東勢農會、豐原郵局、彰化銀 行東勢分行等處購買押標金(僅甲、丙二工程需籌措押標金,乙工程因於震災緊 急命令熄間發包,故規定投標廠商可免提供押標金)、填寫工程估價明細表等以 辦理投標比價事宜,最後並由證人李星根將相關文件遞送至東勢鎮公所接受審查 ,系爭三件工程經開標結果均由證人李星根所經營之來鉅有限公司以如附表所示 之得標金額欄所示金額得標,證人李星根並於各該工程開標當日下午即自行至東 勢鎮公所簽名具領押標金,證人李星根於得標施作系爭工程後,分別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領取工程款日期向臺中縣東勢鎮公所領得各該工程款項等情,業據證人李 星根、鄭秋煜、劉憲章、徐建宏於調查、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多次到庭證述綦 詳,復有於證人李星根處查獲之來鉅有限公司、軒晟水電工程行、健安水電工程 行、一立水電行參與各該工程比價投標事宜之廠商合格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 證、各家廠商就系爭工程所交付至東勢鎮公所之工程估價明細表以及臺中縣東勢 鎮公所留存之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表、載明皆由證人李星根親自具領之退還押標金 申請單(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上情亦堪以認定。 三、證人李星根於中機組調查時供稱:來鉅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先領得乙工 程款一百七十五萬元後,因為我知道要承攬工程需給予回扣以後,才能繼續承攬 工程,所以我告訴林碧雲依慣例要給予公所工程回扣款三十萬,就要林碧雲至彰 化銀行東勢分行領二十七萬,加上我身上持有現金參萬元,一起裝在一牛皮紙袋 中,獨自一人攜赴東勢鎮公所於主秘辦公室將回扣款三十萬元當面交予甲○○, 而甲○○當場並未追問紙袋內容即予以收受,亦未點交,事後亦未返還。交付回 扣款時並無人在場。::我於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領取甲工程款五十萬元後,自 行估算承攬甲、乙、丙等三件工程計可領取二百七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前述己付 之回扣款三十萬元,應該再交付七萬元,就要林碧雲湊足七萬元現金後,獨自一 人攜赴東勢鎮公所於主秘辦公室內將回扣款七萬元當面交予甲○○,而甲○○當 面收受後,並未點交,事後亦未返還各等語(見九十年偵字第一四0七七號卷第 二一一頁反面第二一二頁),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述如上(見同卷第二二一頁 正面)。扣案之由證人林碧雲即證人李星根之妻保管之收支登記簿上固註記有「 89.4.25.現提TO公所300,000」(下稱第一筆記載,標示於89.4.25.現收東勢林 管處照明1,750,000此一項下)、「89.6.30.現金支出東工球場(14%) 70,000 」(下稱第二筆記載)等字樣;另來鉅公司於彰化銀行東勢分行之活存帳戶內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當天有提領現金二十七萬元之紀錄、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六日當天有提領現金八萬元之紀錄,有該登記簿影本、活期存摺內頁影本一份在 卷可稽。 四、查李星根知悉被告甲○○有指定比價工程參標廠商之權,為感謝甲○○及未來續 有機會承攬東勢鎮公所招標之工程,於領取上開工程款後,自來鉅有限公司彰化 商銀東勢分行帳戶先後提領七萬元及三十萬元現金交付甲○○收執,有收支登記 簿第五十一及五十三頁影本及來鉅有限公司彰化商銀東勢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在卷 足憑,在在足資證明李星根等人共同圍標承攬施作東勢鎮公所辦理發包之上開水 電工程,甲○○涉有經辦工程舞幣及收取回扣等不法犯行。再被告甲○○接受測 謊,就「其未收到李星根回扣」之詢問回答,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此 有法務部調查局(90)陸(三)字第九0一七六三三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 為憑。綜上各情以觀,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罪證明確犯行 堪予認定。至於本院據台中縣東勢鎮公所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來函以:該所自八十 九年三月十六日至九十二年八月六日發文日止,辦理之水電工程李星根為負責人 之來鉅有限公司僅標得一件(第二次招標,見本審卷第三十七至四十一頁),固 屬實情,此與本案無關聯或必然關係,但亦不得據此而否認上開犯罪事實之真實 性,進而認定本件之犯罪不能成立。 五、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回扣罪,渠先後二次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原審疏察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拾年,並依法宣告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三十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上開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公訴人起訴求刑拾貳年,併科罰金三百七十萬元, 本院查被告犯罪所得三十七萬元酌情科處徒刑拾年,已可收懲儆之效,公訴人起 訴及上訴求刑均如上,其之求刑實嫌過重,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 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一 說明:甲工程—「東勢鎮東勢高工籃球場裝設夜間照明設備工程」 乙工程—「東勢鎮林管處組合屋出入道照明工程」 丙工程—「東勢鎮下成里新盛里簡易自來水修繕工程1040、1041」 ┌───┬──────┬─────┬───────┬───────┬────┬───────┐ │編 號│ 開標日期 │ 核定底價 │參與投標廠商 │ 投標金額 │得標廠商│得標價格欄 │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八十八年 │五十二萬元│來鉅有限公司 │五十萬元 │※ │五十二萬元 │ │ │十二月十六日│ ├───────┼───────┼────┼───────┤ │ 甲 │ │ │軒晟水電工程行│五十三萬元 │ │ │ │ │ │ ├───────┼───────┼────┼───────┤ │ │ │ │健安水電工程行│五十五萬元 │ │ │ ├───┼──────┼─────┼───────┼───────┼────┼───────┤ │ │八十八年 │一百八十萬│來鉅有限公司 │一百七十五萬元│※ │一百七十五萬元│ │ │十二月十六日│元 ├───────┼───────┼────┼───────┤ │ 乙 │ │ │一立水電行 │一百八十三萬元│ │ │ │ │ │ ├───────┼───────┼────┼───────┤ │ │ │ │健安水電工程行│一百八十萬元 │ │ │ ├───┼──────┼─────┼───────┼───────┼────┼───────┤ │ │八十九年 │五十三萬六│一立水電行 │五十四萬元 │ │ │ │ │三月十六日 │千元 ├───────┼───────┼────┼───────┤ │ 丙 │ │ │來鉅有限公司 │五十一萬五千元│※ │五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 │健安水電工程行│五十五萬元 │ │ │ └───┴──────┴─────┴───────┴───────┴────┴───────┘ I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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