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О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緝字第四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㈠、乙○○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假釋後,即在設於臺中縣潭子鄉○○路二七二號集中物業管理顧問公司工作,並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派駐於臺中市○○○街大樓擔任大樓管理員工作,負責代為收取該大樓住戶郵件,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十四日早上十時許,利用代為收受大樓住戶郵件之機會,將玉山銀行寄發予該大樓住戶韓進宜之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復未經韓進宜同意,於同年月十六日,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韓進宜」之署押一枚開卡使用,以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韓進宜本人。其後,進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各該特約商店佯購美容產品等物,未得韓進宜之同意,連續持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簽帳,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韓進宜」署押各一枚,且複寫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之後的第二聯(公訴人誤載為三聯單),持交給各該特約商店之員工,表明係「韓進宜」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將價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給付予乙○○,而由玉山銀行墊付該筆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韓進宜及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等人。㈡、乙○○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在臺中縣潭子鄉○○村○○路○段五十巷二弄十號其住處內,先以利可白將其父丙○國民身分證影本之出生年次改為「三十四」年,再影印一次,而變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足生損害丙○本人。復於同日,在上開住處,冒用其父丙○之名義,在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丙○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及聯絡人資料,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丙○」之署押一枚,而偽造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份,再附上前開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於不詳時間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路一六八號,向英商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丙○及英商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英商渣打銀行施用詐術,使英商渣打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一張(卡號五四三六─000000000─七三一二號)。又未經丙○同意,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丙○」之署押一枚開卡使用,以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英商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丙○本人。其後,進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各該特約商店佯購商品,未得丙○之同意,連續持上開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簽帳,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署押各一枚,且複寫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之後的第二聯,持交給各該特約商店之員工,表明係「丙○」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將價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給付予乙○○,而由英商渣打銀行墊付該筆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英商渣打銀行、丙○及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等人。
㈢、乙○○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刻印業者偽刻其大嫂「丁○○」之印章一枚,足生損害於丁○○本人;再分別於該日及同年四月七日,持放於前開住處佛堂之丁○○身分證影本及上開偽刻印章至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冒用丁○○代理人之名義,在申請核發稅籍資料之申請書上,填載丁○○及其本人之年籍資料(係謄寫當事人之姓名,僅在表示當事人為何,此項姓名並非署押),並在申請書上各偽造「丁○○」印文三枚及一枚,而連續偽造申請書二份,再附上開丁○○國民身分證影本,以此方式向臺中縣稅捐稽徵處申請丁○○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對稅籍資料保密義務及丁○○本人。㈣、乙○○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在上開住處,冒用其大嫂丁○○之名義,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及聯絡人資料,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署押一枚,而偽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份,再附前開丁○○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各一紙,於不詳時間郵寄至臺北市○○區○○路一號三樓,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施用詐術,使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又未經丁○○同意,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日,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丁○○」之署押一枚開卡使用,以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丁○○本人。其後,進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各該特約商店佯購商品,未得丁○○之同意,連續持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簽帳,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丁○○」署押各一枚,且複寫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之後的第二聯,持交給各該特約商店之員工,表明係「丁○○」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將價值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給付予乙○○,而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墊付該筆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丁○○及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等人。乙○○又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四所示之銀行所屬自動提款機,未經丁○○同意,連續持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置入各該自動提款機內操作,並輸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所發予之密瑪,偽以該信用卡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予以預借現金,而連續行使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並使附表四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指示其屬之自動提款機分別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予乙○○,足生損害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及丁○○等人。㈤、乙○○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同年四月間某日及同年三月間某日,在上開住處,冒用其大嫂丁○○之名義,在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及聯絡人資料,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連續偽造「丁○○」之署押各一枚,及在附卡申請人簽名欄內連續偽造「梁必信」之署押各一枚,而連續偽造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二份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份,再附上前開丁○○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各一紙,於不詳時間郵寄至臺北郵政一二三-二七七號信箱及臺北市○○區○○路三號,向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而連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連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施用詐術,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均未陷於錯誤,並未核發信用卡,致乙○○未能詐欺得逞。㈥、乙○○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在其前開住處內,先剪下其侄子國小畢業紀念冊上某老師之照片,將該照片黏貼在放於前開住處佛堂之其大嫂丁○○國民身分證影本上,再拿至某便利商店影印,而變造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足生損害丁○○本人。又於同日,在上開住處,冒用其大嫂丁○○之名義,在臺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及聯絡人資料,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署押一枚,而偽造臺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份,再附前開變造之丁○○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各一紙,於不詳時間郵寄至臺北市○○區○○路五二號九樓,向臺北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及臺北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以此方式對臺北銀行施用詐術,使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又未經丁○○同意,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丁○○」之署押一枚開卡使用,以表明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臺北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丁○○本人。其後,進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五所示之特約商店,向各該特約商店佯購商品,未得丁○○之同意,連續持上開臺北銀行信用卡簽帳,並在各該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丁○○」署押各一枚,且複寫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之後的第二聯,持交給各該特約商店之員工,表明係「丁○○」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消費,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將價值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給付予乙○○,而由臺北銀行墊付該筆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臺北銀行、丁○○及附表五所示之特約商店等人。乙○○又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六所示之銀行所屬自動提款機,未經丁○○同意,連續持上開臺北銀行信用卡置入各該自動提款機內操作,並輸入臺北銀行所發予之密瑪,偽以該信用卡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予以預借現金,而連續行使上開臺北銀行信用卡,並使附表六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而指示其屬之自動提款機分別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予乙○○,足生損害於臺北銀行、附表六所示之銀行及丁○○等人。嗣因丁○○於八十九年三月上旬接獲銀行來電查詢申請信用卡事宜,始陸續查知上情。
二、案經丁○○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未於本院調查及審理到庭,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指述內容相符,並有臺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臺北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之消費明細表,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中縣稅服字第○九一一六九五○○○○號函附之查詢發證登記簿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於冒用信用卡期間雖曾繳付部分消費款項,其餘則計入循環利息,有上開銀行所提消費帳務明細在卷可憑,其目的在維持信用卡之繼續使用,而不為告訴人丁○○及上開銀行所發現,尚不得以此即謂被告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上字五二九○九號判決參照);又按信用卡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所制作,用以記載持卡人消費項目、金額、時間、商店名稱,得持以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之證明,持卡人每於消費後在簽帳單上之署押,則表示持卡人係親自消費,此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後,均為該項意思表示之記載即可明之,故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署押,亦具特定意思表示,是信用卡簽帳單自屬文書無疑,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之法意;復按信用卡在現實交易中具有與現金相同之經濟上功能,故信用卡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為財產上犯罪之客體。
三、本件被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玉山銀行寄發予被害人韓進宜之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並在該信用卡卡背面持卡人欄偽簽署押開卡使用及簽帳消費,又行使偽造之申請核發稅籍資料書,行使變造之丁○○、丙○之國民身份證影本,且偽填英商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後行使,並詐領上開英商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又在上開信用卡卡背面持卡人欄偽簽署押開卡使用,其後又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取得財物及預借現金。故核被告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丁○○」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於上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與附卡申請人簽名欄及附表一、二、三、五所示特約商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對於一式二聯可複寫之簽帳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二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被告因行使偽造之申請核發稅籍資料書,而偽造「丁○○」之印章,及蓋用偽造「丁○○」印文於申請書上,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偽造印章、印文之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復持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郵寄行為,同時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論處行使偽造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因此部分係牽連犯之輕罪,據上論斷欄內不引用刑法第五十六條,故不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五】參照)。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詐欺取財罪與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有連續犯之判上一罪關係,惟此二罪間構成要件不同,非同一罪名,無法成立連續犯云云,尚有誤會。又公訴人雖未論列事實欄一之㈤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再者,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人認應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被告曾因賭博案件,而有事實欄記載科處有期徒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欲謀不勞而獲,其心可議,且其曾因盜刷他人信用卡,經原審另案(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素行不良,有該份判決書在卷可查,且犯罪迄今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丁○○及被害人丙○損失,致告訴人丁○○及被害人丙○受有損害,且其冒用信用卡次數眾多,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及他人經濟信用,暨考其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零六百四十七元,目前已返還八萬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其中由告訴人丁○○代繳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金額六萬零八百十七元及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消費金額一萬五千元),有玉山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玉卡字第九一五○二六五號函、臺北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北銀消金字第九一六○一三九○○○號函、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一)渣信字第一二二九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之刑。並敘明: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偽造之英商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各一紙,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二紙,偽造之申請核發稅籍資料書二紙,均已分別交付被害人英商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北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上開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一枚、「丁○○」署押五枚、「梁必信」署押三枚、「丁○○」印文四枚,雖未扣案,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偽造之「丁○○」印章一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業已滅失(參見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四三二號偵查卷宗第三十三頁),則自毋庸再諭知沒收。復被告於附表一、二、三、五所示時間及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各一紙,均已分別交付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特約商店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前開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韓進宜」署押二十二枚、「丙○」署押三十六枚、「丁○○」署押八十六枚,雖未扣案,無證據據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於附表一、二、三、五所示時間及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共一百四十四紙,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該紙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韓進宜」署押二十二枚、「丙○」署押三十六枚及「丁○○」署押八十六枚,因該張偽造之收執聯業經宣告全部沒收,已如前述,爰不就該部分偽造之署押,另予宣告沒收,特予敘明。又上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五四三六─000000000─七三一二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韓進宜」署押一枚、「丙○」署押一枚及「丁○○」署押二枚,雖未扣案,無證據據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變造之丙○、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紙,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說明被告不另構成公訴人所指理由欄五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如后述)。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允適,被告提起上訴具敘明原判決有何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年籍資料、往來信用資料,且在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署押,再持以行使,連同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郵寄至臺北市○○路○段十六號五樓,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施用詐術,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陷於錯誤,遂核發信用卡各一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又被告於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時間,至「上海玫瑰美容坊」及「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等特約商店,享受該店提供按摩等相關服務,使被告藉此連續取得免費享受按摩等消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再被告又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及四月七日,持告訴人丁○○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至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以丁○○之代理人身分填寫申請書申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致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陷於錯誤,交付該等證明書各一份,因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亦著有判例。被告於原審堅詞否認偽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辯稱:伊沒申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丁○○」署押不是伊簽的;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間、地點、金額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二九一七號偵查卷宗第十五頁交易明細表所載,是買作臉產品等語。經查,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丁○○」署押一枚,與前開被告偽造之「丁○○」署押,由以肉眼比對結果,筆跡顯然不同,足見被告未偽造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且若係被告申請該信用卡,應如同上開英商渣打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北銀行等信用卡持以消費,惟該張信用卡從發卡迄今並無刷卡消費記錄,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信風字第○○一七七號函在卷可稽,益徵被告無偽造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行使情事;又被告自承係在「上海玫瑰美容坊」及「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等店購買作臉產品,非享受按摩服務,且本院觀諸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特約商店,均係販賣財物,並非提供服務,是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欺得利情事;另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係納稅人繳納稅捐之證明,本身並無經濟上功能,故不具有財產上之價值,自難認係刑法詐欺取財之客體。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証明,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A
附表一(玉山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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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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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⒓⒛ │上海玫瑰美容坊 │二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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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⒓⒛ │上海玫瑰美容坊 │三千一百七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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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⒓⒛ │上海玫瑰美容坊 │五百元 │
├──┼─────┼────────────┼─────────┤
│ 四 │ ⒈⒈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四百一十元 │
├──┼─────┼────────────┼─────────┤
│ 五 │ ⒈⒈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四百一十元 │
├──┼─────┼────────────┼─────────┤
│ 六 │ ⒈⒈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四百一十元 │
├──┼─────┼────────────┼─────────┤
│ 七 │ ⒈⒉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三百一十元 │
├──┼─────┼────────────┼─────────┤
│ 八 │ ⒈⒈ │上海玫瑰美容坊 │三千五百元 │
├──┼─────┼────────────┼─────────┤
│ 九 │ ⒈⒈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 十 │ ⒈⒈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二百元 │
├──┼─────┼────────────┼─────────┤
│十一│ ⒈⒊ │公爵庭園飲食店 │二百四十二元 │
├──┼─────┼────────────┼─────────┤
│十二│ ⒈⒊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三│ ⒈⒋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四│ ⒈⒋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五│ ⒈⒋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六│ ⒈⒊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四千四百一十元 │
├──┼─────┼────────────┼─────────┤
│十七│ ⒈⒊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八│ ⒈⒊ │華歌爾美容護膚名店 │二千二百一十元 │
├──┼─────┼────────────┼─────────┤
│十九│ ⒈⒉ │摩根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七十五元 │
├──┼─────┼────────────┼─────────┤
│二十│ ⒈⒊ │中正商行 │三千二百五十五元 │
├──┼─────┼────────────┼─────────┤
│二一│ ⒈⒊ │東京育樂有限公司 │一千九百五十元 │
├──┼─────┼────────────┼─────────┤
│二二│ ⒈⒊ │今生有約美容護膚 │四千二百元 │
└──┴─────┴────────────┴─────────┘
附表二(英商渣打銀行)
┌──┬─────┬────────────┬─────────┐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一 │ ⒈⒖ │臺灣大哥大 │六百一十八元 │
├──┼─────┼────────────┼─────────┤
│ 二 │ ⒈⒖ │中興倉儲(股)公司臺中公司│三千二百九十元 │
├──┼─────┼────────────┼─────────┤
│ 三 │ ⒈⒖ │中興倉儲(股)公司臺中公司│三千三百元 │
├──┼─────┼────────────┼─────────┤
│ 四 │ ⒈⒘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一百四十二元 │
├──┼─────┼────────────┼─────────┤
│ 五 │ ⒈ │王朝商行 │四千三百元 │
├──┼─────┼────────────┼─────────┤
│ 六 │ ⒈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四百二十元 │
│ │ │分公司 │ │
├──┼─────┼────────────┼─────────┤
│ 七 │ ⒈ │王朝商行 │三千九百元 │
├──┼─────┼────────────┼─────────┤
│ 八 │ ⒈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四萬三千七百九十四│
│ │ │ │元 │
├──┼─────┼────────────┼─────────┤
│ 九 │ ⒈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三百四十元 │
│ │ │分公司 │ │
├──┼─────┼────────────┼─────────┤
│ 十 │ ⒉⒉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四百三十元 │
│ │ │分公司 │ │
├──┼─────┼────────────┼─────────┤
│十一│ ⒉⒉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三十七元 │
├──┼─────┼────────────┼─────────┤
│十二│ ⒉⒊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二百元 │
│ │ │分公司 │ │
├──┼─────┼────────────┼─────────┤
│十三│ ⒉⒊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四元 │
├──┼─────┼────────────┼─────────┤
│十四│ ⒉⒎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十六元 │
├──┼─────┼────────────┼─────────┤
│十五│ ⒉⒎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八千六百十六元 │
├──┼─────┼────────────┼─────────┤
│十六│ ⒉⒌ │中友百貨(股)公司 │一千九百五十九元 │
├──┼─────┼────────────┼─────────┤
│十七│ ⒉⒑ │探索咖啡雜誌館 │三百一十元 │
├──┼─────┼────────────┼─────────┤
│十八│ ⒉⒓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元 │
├──┼─────┼────────────┼─────────┤
│十九│ ⒉⒓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元 │
├──┼─────┼────────────┼─────────┤
│二十│ ⒉⒓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二百九十元 │
│ │ │分公司 │ │
├──┼─────┼────────────┼─────────┤
│二一│ ⒉⒔ │公爵庭園飲食店 │一千九百五十八元 │
├──┼─────┼────────────┼─────────┤
│二二│ ⒉⒖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八十五元 │
├──┼─────┼────────────┼─────────┤
│二三│ ⒉⒗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二百九十元 │
│ │ │分公司 │ │
├──┼─────┼────────────┼─────────┤
│二四│ ⒉⒘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七百二十元 │
│ │ │分公司 │ │
├──┼─────┼────────────┼─────────┤
│二五│ ⒉⒙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四十五元 │
├──┼─────┼────────────┼─────────┤
│二六│ ⒉⒚ │寬禧有限公司 │三百一十元 │
├──┼─────┼────────────┼─────────┤
│二七│ ⒉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屯│一百六十元 │
│ │ │分公司 │ │
├──┼─────┼────────────┼─────────┤
│二八│ ⒉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臺│二百零一元 │
│ │ │中一 │ │
├──┼─────┼────────────┼─────────┤
│二九│ ⒉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德│三百五十元 │
│ │ │分公司 │ │
├──┼─────┼────────────┼─────────┤
│三十│ ⒉ │懷遠企業有限公司 │一百二十元 │
├──┼─────┼────────────┼─────────┤
│三一│ ⒉ │凱菲琳食品有限公司臺中德│二百五十元 │
│ │ │分公司 │ │
├──┼─────┼────────────┼─────────┤
│三二│ ⒉│探索咖啡雜誌館 │四百四十元 │
├──┼─────┼────────────┼─────────┤
│三三│ ⒉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二十元 │
├──┼─────┼────────────┼─────────┤
│三四│ ⒉ │全德旺企業社 │三百五十元 │
├──┼─────┼────────────┼─────────┤
│三五│ ⒉ │懷遠企業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元 │
├──┼─────┼────────────┼─────────┤
│三六│ ⒉ │懷遠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元 │
└──┴─────┴────────────┴─────────┘
附表三(遠東商銀)
┌──┬─────┬────────────┬─────────┐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一 │ 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五千六百零四元 │
├──┼─────┼────────────┼─────────┤
│ 二 │ ⒊ │公爵庭園飲食店 │三千三百八十一元 │
├──┼─────┼────────────┼─────────┤
│ 三 │ ⒊ │王朝商行 │三千二百六十元 │
├──┼─────┼────────────┼─────────┤
│ 四 │ ⒊ │探索咖啡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元 │
├──┼─────┼────────────┼─────────┤
│ 五 │ ⒊ │伯偉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三百元 │
├──┼─────┼────────────┼─────────┤
│ 六 │ ⒊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 七 │ ⒊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 八 │ ⒊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八十元 │
├──┼─────┼────────────┼─────────┤
│ 九 │ ⒊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六百三十三元 │
├──┼─────┼────────────┼─────────┤
│ 十 │ ⒊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十一│ ⒊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六百三十三元 │
├──┼─────┼────────────┼─────────┤
│十二│ ⒊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六百三十三元 │
├──┼─────┼────────────┼─────────┤
│十三│ 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五千九百二十五元 │
├──┼─────┼────────────┼─────────┤
│十四│ ⒊ │喜洋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五百元 │
├──┼─────┼────────────┼─────────┤
│十五│ ⒊ │全德旺企業社 │五百元 │
├──┼─────┼────────────┼─────────┤
│十六│ ⒊ │王朝商行 │二千三百九十元 │
├──┼─────┼────────────┼─────────┤
│十七│⒊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三百八十九元 │
├──┼─────┼────────────┼─────────┤
│十八│ 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一萬一千五百九十二│
│ │ │ │元 │
├──┼─────┼────────────┼─────────┤
│十九│ ⒊ │王朝商行 │二千二百四十元 │
├──┼─────┼────────────┼─────────┤
│二十│ ⒊ │中港晶華股份有限公司 │四千二百零九元 │
├──┼─────┼────────────┼─────────┤
│二一│ ⒋⒈ │探索咖啡雜誌館 │二百二十元 │
├──┼─────┼────────────┼─────────┤
│二二│ ⒋⒈ │探索咖啡雜誌館 │一百二十元 │
├──┼─────┼────────────┼─────────┤
│二三│ ⒋⒊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二百元 │
├──┼─────┼────────────┼─────────┤
│二四│ ⒋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三百元 │
├──┼─────┼────────────┼─────────┤
│二五│ ⒋⒌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九元 │
├──┼─────┼────────────┼─────────┤
│二六│ ⒋⒌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九百三十二元 │
├──┼─────┼────────────┼─────────┤
│二七│ ⒋⒌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三十元 │
├──┼─────┼────────────┼─────────┤
│二八│ ⒋⒌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二九│ ⒋⒎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八十元 │
├──┼─────┼────────────┼─────────┤
│三十│ ⒋⒏ │喜洋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五百元 │
├──┼─────┼────────────┼─────────┤
│三一│ ⒋⒏ │探索咖啡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元 │
├──┼─────┼────────────┼─────────┤
│三二│ ⒋⒐ │探索咖啡有限公司 │二百元 │
├──┼─────┼────────────┼─────────┤
│三三│ ⒋⒑ │探索咖啡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三四│ ⒋⒑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九百元 │
├──┼─────┼────────────┼─────────┤
│三五│ ⒋⒒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九十一元 │
├──┼─────┼────────────┼─────────┤
│三六│ ⒋⒒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元 │
├──┼─────┼────────────┼─────────┤
│三七│ ⒋⒒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六十八元 │
├──┼─────┼────────────┼─────────┤
│三八│ ⒋⒓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元 │
├──┼─────┼────────────┼─────────┤
│三九│ ⒋⒔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二十九元 │
├──┼─────┼────────────┼─────────┤
│四十│ ⒋⒔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六十元 │
├──┼─────┼────────────┼─────────┤
│四一│ ⒋⒕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元 │
├──┼─────┼────────────┼─────────┤
│四二│ ⒋⒗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八十四元 │
├──┼─────┼────────────┼─────────┤
│四三│ ⒋⒘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九十七元 │
├──┼─────┼────────────┼─────────┤
│四四│ ⒋⒚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四十元 │
├──┼─────┼────────────┼─────────┤
│四五│ ⒋⒚ │伯偉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二十元 │
├──┼─────┼────────────┼─────────┤
│四六│ ⒋⒚ │伯偉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一百八十元 │
├──┼─────┼────────────┼─────────┤
│四七│ ⒋⒛ │迪司佳實業有限公司 │五百零六元 │
├──┼─────┼────────────┼─────────┤
│四八│ ⒋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四元 │
├──┼─────┼────────────┼─────────┤
│四九│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五十│ ⒋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六十八元 │
├──┼─────┼────────────┼─────────┤
│五一│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二十元 │
├──┼─────┼────────────┼─────────┤
│五二│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一十元 │
├──┼─────┼────────────┼─────────┤
│五三│ ⒋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十二元 │
├──┼─────┼────────────┼─────────┤
│五四│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元 │
├──┼─────┼────────────┼─────────┤
│五五│ ⒋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三十元 │
├──┼─────┼────────────┼─────────┤
│五六│ ⒋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八十四元 │
├──┼─────┼────────────┼─────────┤
│五七│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元 │
├──┼─────┼────────────┼─────────┤
│五八│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三百元 │
├──┼─────┼────────────┼─────────┤
│五九│ ⒋ │中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元 │
├──┼─────┼────────────┼─────────┤
│六十│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九十元 │
├──┼─────┼────────────┼─────────┤
│六一│ ⒋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一元 │
├──┼─────┼────────────┼─────────┤
│六二│ ⒋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二百元 │
├──┼─────┼────────────┼─────────┤
│六三│ ⒋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八十元 │
├──┼─────┼────────────┼─────────┤
│六四│ ⒌⒉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零九元 │
├──┼─────┼────────────┼─────────┤
│六五│ ⒌⒊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十七元 │
├──┼─────┼────────────┼─────────┤
│六六│ ⒌⒋ │客喜康咖啡館-臺中北屯店│一百八十四元 │
├──┼─────┼────────────┼─────────┤
│六七│ ⒌⒋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元 │
├──┼─────┼────────────┼─────────┤
│六八│ ⒌⒌ │寬禧有限公司 │四百三十二元 │
├──┼─────┼────────────┼─────────┤
│六九│ ⒌⒌ │中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元 │
├──┼─────┼────────────┼─────────┤
│七十│ ⒌⒎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七十六元 │
├──┼─────┼────────────┼─────────┤
│七一│ ⒌⒏ │探索咖啡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元 │
├──┼─────┼────────────┼─────────┤
│七二│ ⒌⒏ │閤家歡犁棧餐廳有限公司 │四百元 │
├──┼─────┼────────────┼─────────┤
│七三│ ⒌⒐ │探索咖啡雜誌館 │二百六十元 │
├──┼─────┼────────────┼─────────┤
│七四│ ⒌⒐ │探索咖啡雜誌館 │一百三十元 │
├──┼─────┼────────────┼─────────┤
│七五│ ⒌⒐ │迪士卡咖啡有限公司 │二百三十元 │
├──┼─────┼────────────┼─────────┤
│七六│ ⒌⒖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九十元 │
├──┼─────┼────────────┼─────────┤
│七七│ ⒌⒖ │摩根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十九元 │
└──┴─────┴────────────┴─────────┘
附表四(遠東商銀)
┌──┬─────┬────────────┬─────────┐
│編號│借款時間 │提款機所屬銀行 │預借金額 │
├──┼─────┼────────────┼─────────┤
│ 一 │ ⒏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西臺中分行 │ │
├──┼─────┼────────────┼─────────┤
│ 二 │ ⒏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西臺中分行 │ │
├──┼─────┼────────────┼─────────┤
│ 三 │ ⒏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西臺中分行 │ │
└──┴─────┴────────────┴─────────┘
附表五(臺北銀行)
┌──┬─────┬────────────┬─────────┐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一 │ ⒏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三元 │
├──┼─────┼────────────┼─────────┤
│ 二 │ ⒏ │宏盛汽車修護廠 │九百元 │
├──┼─────┼────────────┼─────────┤
│ 三 │ ⒐⒈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七十元 │
├──┼─────┼────────────┼─────────┤
│ 四 │ ⒐⒈ │寬禧有限公司 │三百一十元 │
├──┼─────┼────────────┼─────────┤
│ 五 │ ⒐⒉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四十元 │
├──┼─────┼────────────┼─────────┤
│ 六 │ ⒐⒊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七十元 │
├──┼─────┼────────────┼─────────┤
│ 七 │⒐⒋ │臺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四十八元 │
├──┼─────┼────────────┼─────────┤
│ 八 │ ⒐⒋ │寬禧有限公司 │二百元 │
├──┼─────┼────────────┼─────────┤
│ 九 │ ⒐⒌ │寬禧有限公司 │一百九十八元 │
└──┴─────┴────────────┴─────────┘
附表六(臺北銀行)
┌──┬─────┬────────────┬─────────┐
│編號│借款時間 │提款機所屬銀行 │預借金額 │
├──┼─────┼────────────┼─────────┤
│ 一 │ ⒎⒛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 │一萬元 │
├──┼─────┼────────────┼─────────┤
│ 二 │ ⒎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 │五千元 │
├──┼─────┼────────────┼─────────┤
│ 三 │ 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三千元 │
├──┼─────┼────────────┼─────────┤
│ 四 │ ⒏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 │一萬元 │
├──┼─────┼────────────┼─────────┤
│ 五 │ ⒏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 │三千元 │
├──┼─────┼────────────┼─────────┤
│ 六 │ ⒏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 │五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