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 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曾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經上訴最高法院 駁回確定在案,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而拒不到案,因此發 布通緝(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現在監執行中),其於通緝期間,竟仍不知悔改, 因缺錢使用,竟意圖供行使之用,經由報紙小廣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 之男子聯繫,相約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 市臺中公園側門附近,由乙○○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向該綽號「阿 忠」之男子購得面額為一千元之偽造紙鈔八十張(號碼詳如附件偽鈔編號表所示 ),乙○○收集取得該批偽鈔後,即基於行使偽鈔之概括犯意,先於同日下午四 時許,持偽造之千元紙鈔一張(號碼為CS594523VJ),至彰化縣社頭 鄉○○村○○路○段九三號丁○○所經營之「金興商行」,向丁○○購買檳榔及 七星牌香煙各一包(價金共一百元),乙○○並將該偽造之千元紙鈔一張冒充真 幣交給丁○○而予以行使,丁○○不察,乃找零九百元予乙○○。乙○○復於同 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再以相同方式,至同鄉○○村○○路○段四三四號戊○○ 所經營之「景雅五金行」,向戊○○購買虹牌油漆一罐(價金一百二十元),並 將偽造之千元紙鈔一張(號碼為LX579659EU)冒充真幣,連同現金二 十元交給戊○○,而連續行使偽鈔,使戊○○不察而找零九百元予乙○○。嗣因 丁○○、戊○○發覺有異而各持所收受之前開偽鈔報警,經警於同日下午五時十 分許,在同鄉○○村○○路○段三七三號前查獲乙○○,並自乙○○所駕駛之車 號NR─六六七三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剩餘之偽造千元紙鈔七十八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向他人購買偽鈔及於前 開時地為警查扣偽鈔一包(共七十八張)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鈔之 犯行,在原審法院則辯稱:伊朋友「林宗傑」告訴伊說可以用二萬元之真鈔換得 八萬元之偽鈔,而邀伊與其各出資一萬元,以換得偽鈔八萬元,伊遂於九十二年 一月二日交付一萬元給「林宗傑」,並約定隔日交付假鈔四萬元給伊,後來同年 月三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伊在大里市接「林宗傑」上車,「林宗傑」交給伊一 個信封,並告訴伊尚未分算,信封內有七十八張偽鈔,先放在伊處,回程他再拿 三十八張,途中「林宗傑」曾下車幾次買東西及問路,警察攔車檢查時,「林宗 傑」剛好下車不在,伊並未拿偽鈔去購買檳榔、香煙及油漆等物,警方叫伊一定 要說出一個人,伊只好隨便編出「阿忠」之人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上 訴人即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警訊及同年月四日偵查時自承:因年關到,小孩 要註冊,且伊失業中,所以由報紙小廣告與綽號「阿忠」之男子聯絡,伊於九十 二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臺中公園側門附近,以二萬元向「阿 忠」購得千元偽鈔八十張,後來伊當日分別持千元偽鈔各一張換取真鈔,即先至 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九三號「金興商行」,購買檳榔及香煙各一包, 花費一百元,老闆找伊九百元,另至同鄉○○村○○路○段四三四號「景雅五金 行」,購買虹牌油漆一罐,花費一百二十元,伊拿一千零二十元,老闆找伊九百 元,扣案之偽鈔八十張係本人所有,該等偽鈔確係伊持有及使用之偽鈔各等語不 諱。核與被害人丁○○於警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指稱: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下午四 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九三號伊經營之「金興商行」內,有一 男子持千元鈔票(編號CS594523VJ)一張,向伊購買檳榔及七星牌香 煙各一包,共一百元,伊即找九百元給該男子,後來伊發現該張千元鈔票是偽鈔 ,但該男子就不見了,伊當場指認警方查獲之被告就是向伊行使偽鈔購買檳榔及 香煙之人無誤等語,及被害人戊○○於警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九十二年一 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四三四號伊經營之 「景雅五金行」內,有一男子持千元鈔票(編號LX579659EU)一張及 零錢二十元,向伊購買虹牌油漆一罐一百二十元,伊即找九百元給該男子,他離 去後伊才發現該張千元鈔票是偽鈔,伊當場指認警方查獲之被告就是向伊行使偽 鈔購買油漆之人無誤等語相符。且經證人即同時在車內被警查獲之王怜雅、蔡燕 曆、林雪芳等三人於警訊時均證稱:其等知道被告在路上有下車購物之情形屬實 。並有被害人丁○○立具領回檳榔、香煙、九百元及被害人戊○○立具領回虹牌 油漆一罐、九百元之贓物認領保管書二份在卷可稽,復有千元偽鈔八十張扣案可 資佐證。而為警查扣之千元紙鈔八十張,經鑑定結果均屬偽造,其中編號CS5 94523VJ偽鈔係以彩色雷射輸出方式(含彩色影印)仿印,無隱藏字及凹 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造,安全線以彩 色雷射輸出方式(含面額數字)仿正面五段裸露部分,無折光變色效果,左下角 面額數字,無折光變色反應。其餘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以透明漆仿隱藏 字,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以螢光筆繪製仿紙張螢光纖維絲, 部分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造,另以灰色墨在紙張正面仿面額數字,安全線 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另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方式仿正面五段裸露部 分,無折光變色效果,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仿折光變色油墨,無折光變色 反應等情,有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央發字第○九二○○○六 九四三號函一份附卷足憑。又證人王怜雅、蔡燕曆、林雪芳等三人於(下同)審 理時雖均到庭另稱:當天路上還有去載一位被告之男性朋友,警察來時,該名男 子剛好不在車上等語,與被告於同院審理時辯稱當天還有一位男子上車,警察攔 檢時該男子剛好下車不在之情相合。惟前情縱係屬實,亦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確 由該名男子向被害人丁○○及戊○○行使偽鈔之事實,故證人王怜雅、蔡燕曆、 林雪芳前開證詞,尚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因此被告於同院審理時翻異前 詞,改稱:伊交付一萬元給「林宗傑」,並約定隔日交付假鈔四萬元給伊,後來 「林宗傑」交給伊一個信封,並告訴伊他尚未分算,信封內有七十八張偽鈔,先 放在伊處,回程他再拿三十八張,途中「林宗傑」曾下車幾次買東西及問路,伊 並未拿偽鈔去購買檳榔、香煙及油漆等物云云,顯係事後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 信,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罪,係以明知通用紙幣 係偽造,而故意行使或供行使而收集為構成要件之一。又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 集(購買)偽造通用紙幣,其收集偽造通用紙幣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而應論以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核上訴人即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 用紙幣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 按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例如行使偽 造之紙幣購買物品,既曰行使,當然冒充真幣,則性質上含有詐欺之成分,已為 行使偽造紙幣所吸收,參見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判例)。本 件被告行使偽造通用紙幣購物,當然含有詐欺之成分,故不再論以被告詐欺罪名 ,併此敘明。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行為,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原判決因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偽造有價證券前 科紀錄,復因缺錢使用,即向人購得千元偽鈔八十張後再連續行使偽鈔二次,影 響貨幣流通之正確與安全,對社會金融秩序妨害甚大,且犯後於審理時猶飾詞圖 卸,不知悔悟,惟念及被告僅行使偽鈔二次即遭警查獲,獲利非多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示懲。扣案偽造面額為壹仟圓之通用紙幣八十張(號碼詳 如附件偽鈔編號表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案偽鈔編號表 EM657695EU(1張) EM795769EU(1張) LX657695EU(1張) LX757615EU(1張) EM757165EU(1張) WE256981LK(1張) LX755675EU(2張) EM756775EU(4張) EM579655EU(4張) EM579659EU(1張) LX579659EU(1張) EM755697EU(4張) EM755691EU(6張) LX755667EU(5張) EM579657EU(5張) LX767155EU(1張) LX767115EU(4張) LX579659EU(5張) EM756775EU(2張) LX657699EU(2張) LX657611EU(2張) EM657617EU(3張) EM767615EU(7張) LX596769EU(2張) LX695716EU(2張) LX767651EU(4張) LX755675EU(3張) LX755656EU(4張) CS594523VJ(1張) 共八十張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