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二三○七七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三、 二一九四、三○九五、四四九八、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 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會計師許添宏(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及不知真實姓 名、年籍之成年人「李文耀」(尚未偵辦)者,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起至 九十年九月間止,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甲○○於他處覓得不知情之黃順安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並盜刻 黃順安之印章,再交由許添宏同時偽造黃順安擔任仁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仁揮 公司,設在台中市○區○○○街五八號)董事長、董事之同意書及仁揮公司臨時 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資料,再持上開偽造私文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辦理變更登記,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黃順安、仁揮公司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 由甲○○向稅捐稽徵處領取仁揮公司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自民國(下 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之「李文 耀」者,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仁揮公司發票予如附表十一之二之廠商,幫 助逃漏如附表十一之一所示之稅捐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八千六百十三元。嗣 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覺,乃又自他處取得如附表十一之二進項發票欄所載虛設 之荃展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 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又與已行起罪刑在卷之丙○○提供業務上登載 書實之文德絲織有限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號),予如附表三十二之 廠商,及由其個人提供上述同一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十三之廠商,幫助 逃漏如附表三十二、三十三所示之稅額,餘亦前同。 二、丙○○係台中市○區○○街二○八號泛百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泛百利公司)及 君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豐公司)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泛百利公司已停止 營業,僅君豐公司仍由股東何榮源借用君豐公司之名義自行經營營建業,其明知 甲○○係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要求丙○○將泛百利 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供其使用,於無銷貨之情形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予 各廠商,以迴避稅捐稽徵機關查緝,賺取不法利益。竟與甲○○基於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將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 發票交予甲○○使用。而甲○○雖無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竟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 之丙○○,由甲○○領取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統一發票及由甲○○提供文德絲 織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統一編號:00000000),明知無銷貨之事實,二 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間起至九 十一年六月間止,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泛百利公司發票予如附表二十八之 二之廠商,幫助逃漏如附表二十八之一所示之稅捐二百九十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元 ,並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君豐公司發票予如附表二十九之二、三十二之廠 商,幫助逃漏如附表二十九之一、三十二所示之稅損依序為三百三十一萬四千四 百一十六元、一百七十萬八千三百七十九元。嗣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覺,乃又 自台中市等處取得如附表二十八之二、附表二十九之二、三十二進項發票欄所載 之維斯康福公司等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全亞會計 事務所負責人邱秀琴及仲益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王桂崇,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 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 三、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機動工作組偵查起訴,上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辦到院。 理 由 甲、上訴人即被告甲○○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行調查時矢口否認有右揭被訴犯行,辯稱:沒有 拿到黃順安的身分證。是伊老闆李文耀(伊不知其真正姓名、住所,伊只到他住 高雄)拿給伊的,他會叫伊去跟會計師拿資料或送資料給他。伊並沒有去刻印章 。黃順安有無同意擔任仁揮公司的董事長伊並不知道。不知道是何人負責。東西 拿回來就交給老闆,老闆跟伊說要送何人,伊就把東西送過去,大部分都是送資 料給會計師各等語。惟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交給知情之會計師許添宏辦理仁 揮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再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嗣被告甲○○即領 取仁揮公司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連續提供仁揮公司發票予廠商各情, 業據另案被告許添宏供述甚詳;而黃順安並未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亦據證人黃 順安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沒有擔任仁揮公司董事長。伊也不是仁 揮公司股東。甲○○伊並不認識,也沒有授權他刻印章使用,伊是今天第一次聽 到甲○○的名字。伊也沒於仁揮公司的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 。伊也沒有同意、授權他來使用伊的名字。也沒有擔任董事長、股東」各等語。 被告甲○○交給知情之會計師許添宏辦理仁揮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再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嗣被告甲○○即領取仁揮公司統一發票,除據另案被告 許添宏供述甚詳外,又仁揮公司並未在設址所在地,即台中市○區○○○街五八 號營業一節,有勘查紀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再參以仁揮公司、文德絲織有 限公司並無銷貨事實而開立如附表十一之二、二十八之一、二十九、三十二、三 十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實,則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清單、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光碟片等附卷足憑,堪認仁揮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 。綜上所述,被告甲○○偽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堪予認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部分:被告甲○○於本院行調查時 雖矢口否認有上開不法犯行,辯稱:「李文耀都沒有告訴伊,發票的事情,伊都 不知道。伊基於幫助丙○○經營企業,才能去辦貸款各等語。但已判處罪刑在卷 之被告丙○○則稱:「認識甲○○,伊是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負責人。營建部 分是何榮源負責的。甲○○因為泛百利公司經營的不好,認識甲○○之後,甲○ ○就說他要經營貿易部分。貿易的部分就由甲○○來處理,統一發票章、印鑑都 交甲○○,伊就不管甲○○如何使用。公司的負責人並沒有移轉給甲○○,公司 名義也沒有變更」各等語。惟查:被告丙○○供稱:「伊都是跟甲○○接觸的。 伊見過李文耀,伊等並不熟。伊只信任甲○○去領統一發票,不是交給李文耀, 是交給甲○○全權來經營」。「統一發票是交給甲○○,貿易的部分所需用的資 料都交給甲○○,不是交給李文耀」,「泛百利公司經營一段時間,甲○○告訴 伊說要節稅,所以伊就到要君豐公司去,請公司將君豐公司的發票交給甲○○使 用。附表二十九之一、二共開立一百四十九張都是甲○○簽發的,不是何榮源簽 發的,與他沒有關係。買進來的部分我不知道。有關貿易部分,都是甲○○在負 責處理的。所以取得的部分,也是甲○○在處理。取得部分與何榮源沒有關係」 各等語。被告甲○○供稱:「老闆會用牛皮紙袋裝好把統一發票整理好交給我送 去會計師。老闆說這些帳都在會計師在計的,會計師有時會把整本的統一發票未 用的,叫我拿回來給老闆,有時也會把資料一袋一袋要我帶回來交給老闆,我並 不知道裡面是何東西。我有時有看到上面寫統一發票,我送的公司有君豐公司、 泛百利公司二家是我在送的,其他公司不是送的」,「我基於幫助丙○○經營企 業,才能去辦貸款」等語。另查:證人何榮源到庭結證稱:「君豐公司有經營貿 易、營建部分,後來又有橡膠買賣等多項,我們經營營建業用的發票是跟稅捐處 買的,我是據實簽發的,就貿易部分如附表二十九之一、二部分是屬於貿易的, 和我沒有關係,發票都不是我買賣的,我們都是依實際情況經營」。證人邱秀琴 到庭結證稱:「我是記君豐公司的外帳,進項是由公司甲○○交給我的,丙○○ 並沒有交給我,開立的部分不是我們開的,是公司開的,我們要申報時向公司會 計收回來的,我們會在申報期內通知公司。君豐公司有作營建部分,當時覺得有 異常時我有告知他們。發票是公司拿給我做帳的」等語。證人陳婉雅到庭結證稱 :「我任職於君豐公司。發票部分我不知道,我是做君豐公司營建部的內帳。我 只有開賣房子的發票。其餘部分我都不知道」等語。由被告丙○○,及上開證人 供證可知,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票,全係由被告丙○○提供給被告甲 ○○使用,雖事後於審理時,被告甲○○否認有分利益給被告丙○○,係事後迴 護之詞不足採信,且被告甲○○並不能提供其所稱老闆李文耀之真實姓名、住所 、以供本院查證。又查:⑴泛百利公司並未在設址所在地,即台中市○○街二○ 八號營業,而君豐公司僅由君豐公司股東何榮源仍借用君豐公司之名義在上址自 行營業等情,業據上開證人何榮源結證在卷。而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 票係由被告丙○○交予被告甲○○使用,被告甲○○並將如附表二十八之二、附 表二十九之二、附表三十二進項發票欄所載之維斯康福、文德絲織有限公司等虛 設公司之發票交予邱秀琴、王桂崇記帳之事實,亦據證人即何榮源僱用之會計陳 婉雅及記帳員許添宏、李金玉、何泰輝、張素萍、邱秀琴調查站結證甚詳,並發 票光碟片等為憑,均核與被告丙○○供述相符。堪認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並無 營業之事實。足認被告甲○○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⑵ 被告甲○○倘欲合法經營公司,其即可以自己申請成立公司,何必找被告丙○○ 提供統一發票使用,顯見被告丙○○應明知被告甲○○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 獲利;又統一發票係公司、商行經營之工具,公司、商行負責人理當妥善保管, 以避免發生風險糾紛,詎被告丙○○竟恣意將其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之統一發 票提供並交予被告甲○○使用,則殊難認其當時在主觀上對於被告甲○○將以泛 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統一發票轉售圖利一事,竟毫無認知、預見與容認。是被告 甲○○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丙○○於得預見 之情況下,提供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統一發票供被告甲○○作為掩飾犯罪之用 ,應認其對於上開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被告與丙 ○○二人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意。綜上所述,被告甲○ ○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 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 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論處。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 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 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 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 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然本無營業行為,竟虛開發票持以申報,應課以違 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而販賣發票予非虛設行號之廠商部分,則係幫助該等廠商逃 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係處罰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對身分犯之處罰,甲○○雖無公司負責人之身 分,竟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丙○○,由甲○○領取泛百利公司、君豐公司 統一發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二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之概括犯意,由同案被告丙○○負責販賣統一發票,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係,仍以共犯論論處,準此:本件被告丙○○、甲○○二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共 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被告與已判決罪刑在卷之丙○○二 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附表三十三部分祗被告個 人,已判在卷之丙○○未參與),被告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損及以明知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行為,其幫助行為只有一個,雖被幫助之正犯成 立數行為之連續犯,幫助犯亦不成立連續犯,(參見司法院九十二年院台廳刑四 字第○四一一○號函)是被告僅成立一幫助罪,而各被幫助者各係基於概括犯意 ,於密接時間內反覆為之,而各犯罪名相同之罪,為連續犯,均以一罪論。其所 犯幫助他人連續逃漏稅捐罪,及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 憑證罪論處,原判決就被告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公訴人上訴或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即事實欄如後附、部分未及審酌,上 訴人即公訴人上訴及併辦前來,指摘原判決上述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 有上述可議之處,此部分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逃漏 稅捐之數額甚鉅,犯罪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示懲。另移送併辦其中向虹實業有限公司及高雄市英德恩有限 公司,查無確切資料可供審酌,因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之罪,上開二部分要屬犯罪 不能證明,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上訴人乙○○上訴駁回部分: 一、本案即上訴人乙○○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丙、上訴人甲○○、乙○○二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茲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 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稅損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R ~ivt33x2l10g2q6; 本附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仁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取得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二、○○○、一八五 │一○○、○一一 │ │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八 │五、二四九、九五七 │二六二、四九九 │ │ ├──────────┼──┼──────────┼───┼──────────┼─────────┼──┤ │儀展科技有限公司 │ │ │一 │三○三、二五○ │一五、一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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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二五○ │七五、○一四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四 │二、四九八、五七五 │一二四、九二九 │ │ ├──────────┼──┼──────────┼───┼──────────┼─────────┼──┤ │榮川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五、五○九、八○○ │二七五、四九○ │ │ ├──────────┼──┼──────────┼───┼──────────┼─────────┼──┤ │綵麗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一、五○○、二○○ │七五、○一○ │ │ ├──────────┼──┼──────────┼───┼──────────┼─────────┼──┤ │力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七、六○五、五○○ │三八○、二七五 │ │ ├──────────┼──┼──────────┼───┼──────────┼─────────┼──┤ │兩把刷子有限公司 │ │ │三 │一、四二八、一八八 │七一、四○九 │ │ ├──────────┼──┼──────────┼───┼──────────┼─────────┼──┤ │照隆實業有限公司 │ │ │二十 │一○、○○五、○○○│五○○、二五○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四、五五九、二○○ │二二七、九六○ │ │ ├──────────┼──┼──────────┼───┼──────────┼─────────┼──┤ │景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二、六二五、五二○ │一三一、二七七 │ │ ├──────────┼──┼──────────┼───┼──────────┼─────────┼──┤ │創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一 │四○○、○二○ │二○、○○一 │ │ └──────────┴──┴──────────┴───┴──────────┴─────────┴──┘ ┌──────────┬──┬──────────┬───┬────────────────────┬──┐ │冠林服裝汽業有限公司│ │ │七 │四、一三一、三三二 │二○六、五六四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四一 │一五、七九八、○○一│七八九、九○一 │ │ ├──────────┼──┼──────────┼───┼──────────┼─────────┼──┤ │照煜實業有限公司 │ │ │一 │七五五、○○○ │三七、七五○ │ │ ├──────────┼──┼──────────┼───┼──────────┼─────────┼──┤ │總 計│ │ │一一八│五八、三一六、五八六│二、九一五、八三○│ │ └──────────┴──┴──────────┴───┴──────────┴─────────┴──┘ 本附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泛百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取得 │ 進 項 發 票(取得)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張 │ 發 票 金 額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 │ ├──────────┼──┼──────────┼───┼──────────┼─────────┼──┤ │荃展企業有限公司 │六 │五、一六七、四○七 │ │ │ │ │ ├──────────┼──┼──────────┼───┼──────────┼─────────┼──┤ │宗來國際有限公司 │六 │四、八四五、八四九 │ │ │ │ │ ├──────────┼──┼──────────┼───┼──────────┼─────────┼──┤ │思隆企業有限公司 │一八│一四、八八三、七○○│ │ │ │ │ ├──────────┼──┼──────────┼───┼──────────┼─────────┼──┤ │晏侖企業有限公司 │九 │七、八三四、六四六 │ │ │ │ │ ├──────────┼──┼──────────┼───┼──────────┼─────────┼──┤ │萊普汀有限公司 │一 │五九○、四九五 │ │ │ │ │ ├──────────┼──┼──────────┼───┼──────────┼─────────┼──┤ │力昇工程行 │三 │一、四八三、一三九 │ │ │ │ │ ├──────────┼──┼──────────┼───┼──────────┼─────────┼──┤ │維斯康福國際 │一三│九、○二二、八○○ │ │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鈦源企業有限公司 │十 │八、五七九、○六六 │ │ │ │ │ ├──────────┼──┼──────────┼───┼──────────┼─────────┼──┤ │兩把刷子有限公司 │ │ │三 │一、四二八、一八八 │ │ │ ├──────────┼──┼──────────┼───┼──────────┼─────────┼──┤ │照隆實業有限公司 │ │ │二十 │一○、○○五、○○○│ │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四、五五九、二○○ │ │ │ ├──────────┼──┼──────────┼───┼──────────┼─────────┼──┤ │景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二、六二五、五二○ │ │ │ ├──────────┼──┼──────────┼───┼──────────┼─────────┼──┤ │創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一 │四○○、○二○ │ │ │ ├──────────┼──┼──────────┼───┼──────────┼─────────┼──┤ │冠林服裝汽業有限公司│ │ │七 │四、一三一、三三二 │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四一 │一五、七九八、○○一│ │ │ ├──────────┼──┼──────────┼───┼──────────┼─────────┼──┤ │照煜實業有限公司 │ │ │一 │七五五、○○○ │ │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二五○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四 │二、四九八、五七五 │ │ │ ├──────────┼──┼──────────┼───┼──────────┼─────────┼──┤ │榮川企業有限公司 │ │ │十 │五、五○九、八○○ │ │ │ ├──────────┼──┼──────────┼───┼──────────┼─────────┼──┤ │綵麗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一、五○○、二五○ │ │ │ ├──────────┼──┼──────────┼───┼──────────┼─────────┼──┤ │力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 │七、六○五、五○○ │ │ │ ├──────────┼──┼──────────┼───┼──────────┼─────────┼──┤ │總 計│六六│五二、四○七、一○二│一一八│五八、三一六、五八六│ │ │ └──────────┴──┴──────────┴───┴──────────┴─────────┴──┘ 本附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君豐實業有限公司 幫助他人逃漏稅明細表 ┌──────────┬─────────────┬────────────────────────┬──┐ │取得 │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勝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 │三九九、九六五 │一九、九九八 │ │ ├──────────┼──┼──────────┼───┼──────────┼─────────┼──┤ │新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二 │七五、○○一 │ │ ├──────────┼──┼──────────┼───┼──────────┼─────────┼──┤ │美加美整理 │ │ │二 │七○○、○三○ │三五、○○一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興容興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二○ │五○、○○一 │ │ ├──────────┼──┼──────────┼───┼──────────┼─────────┼──┤ │昊亞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一六、八○○ │七五、八四○ │ │ ├──────────┼──┼──────────┼───┼──────────┼─────────┼──┤ │傑紡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九五、○○○ │七九、七五○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三、九五五、八二五 │一九七、七九一 │ │ ├──────────┼──┼──────────┼───┼──────────┼─────────┼──┤ │玖典有限公司 │ │ │二 │五○○、○一八 │二五、○○一 │ │ ├──────────┼──┼──────────┼───┼──────────┼─────────┼──┤ │永聯計織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 │五、四九九、五○○ │二七四、九七五 │ │ └──────────┴──┴──────────┴───┴──────────┴─────────┴──┘ ┌──────────┬──┬──────────┬───┬────────────────────┬──┐ │宜興榮國際開發 │ │ │一 │七三五、○○○ │三六、七五○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 │二、五○○、○六○ │一二五、○○三 │ │ ├──────────┼──┼──────────┼───┼──────────┼─────────┼──┤ │香港商金匯工有限公司│ │ │一 │五四○、八○一 │二七、○四○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十三 │五、五○一、九五○ │二七五、○九八 │ │ ├──────────┼──┼──────────┼───┼──────────┼─────────┼──┤ │勝暉整理廠 │ │ │一 │四○○、○八四 │二○、○○四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昕順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二、一九九、九九八 │一一○、○○○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三 │七五、○○一 │ │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 │六八 │三二、七四一、○三一│一、六三七、○五五│ │ ├──────────┼──┼──────────┼───┼──────────┼─────────┼──┤ │衛懋企業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八○ │七五、○○四 │ │ ├──────────┼──┼──────────┼───┼──────────┼─────────┼──┤ │旭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二、○○二、○四七 │一○○、一○三 │ │ ├──────────┼──┼──────────┼───┼──────────┼─────────┼──┤ │總 計│ │ │一三二│六六、二八八、二三四│三、三一四、四一六│ │ └──────────┴──┴──────────┴───┴──────────┴─────────┴──┘ 本附表資料來源: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自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年十二月止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君豐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取得 │ 進 項 發 票(取得) │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 票 對 象├──┬──────────┼───┬──────────┬─────────┤備註│ │開立 │ 張 │ 發 票 金 額 │張 數│ 發 票 金 額 │ │ │ ├──────────┼──┼──────────┼───┼──────────┼─────────┼──┤ │宗來國際有限公司 │一八│一四、二五一、四三二│ │ │ │ │ ├──────────┼──┼──────────┼───┼──────────┼─────────┼──┤ │思隆企業有限公司 │一七│一四、七一八、○二七│ │ │ │ │ ├──────────┼──┼──────────┼───┼──────────┼─────────┼──┤ │萊普汀有限公司 │一六│一二、七三六、六五三│ │ │ │ │ ├──────────┼──┼──────────┼───┼──────────┼─────────┼──┤ │力昇工程行 │五 │三、七二七、六八八 │ │ │ │ │ ├──────────┼──┼──────────┼───┼──────────┼─────────┼──┤ │晏侖企業有限公司 │一三│一一、三一八、九五○│ │ │ │ │ ├──────────┼──┼──────────┼───┼──────────┼─────────┼──┤ │傑紡有限公司 │ │ │二 │一、五九五、○○○ │ │ │ ├──────────┼──┼──────────┼───┼──────────┼─────────┼──┤ │翔紡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六 │三、九五五、八二五 │ │ │ ├──────────┼──┼──────────┼───┼──────────┼─────────┼──┤ │玖典有限公司 │ │ │二 │五○○、○一八 │ │ │ ├──────────┼──┼──────────┼───┼──────────┼─────────┼──┤ │永聯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 │五、四九九、五○○ │ │ │ ├──────────┼──┼──────────┼───┼──────────┼─────────┼──┤ │宜興榮國際開發 │ │ │一 │七三五、○○○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 │二、五○○、○六○ │ │ │ ├──────────┼──┼──────────┼───┼──────────┼─────────┼──┤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 │ │一 │五四○、八○一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穎華企業有限公司 │ │ │十三 │五、五○一、九五○ │ │ │ ├──────────┼──┼──────────┼───┼──────────┼─────────┼──┤ │勝暉整理廠 │ │ │一 │四○○、○八四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昕順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二、一九九、九九八 │ │ │ ├──────────┼──┼──────────┼───┼──────────┼─────────┼──┤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 │ │ │三 │一、五○○、○一三 │ │ │ └──────────┴──┴──────────┴───┴──────────┴─────────┴──┘ 附表三十二: 虛開文德絲織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統一編號:00000000) 供下列公司購買,行使向稅損單位虛報八九、九十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名稱(負責人) 張數 發票金額 稅 額 ⒈程墩興業有限公司(邱火鍊) 0 0000000 00000 ⒉德榮有限公司(吳淙漢) 0 0000000 000000 ⒊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偉薇) 0 000000 00000 ⒋碩樺實業有限公司(梁清富) 00000000 000000 ⒌虹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成) 0 000000 00000 ⒍慶韋興業有限公司(賴崑水) 0 000000 00000 ⒎廣源興業有限公司(溫春輝) 0 000000 00000 ⒏丞紡紡織有限公司(楊彩霞) 0 0000000 000000 ⒐允舫實業有限公司(林永堅) 0 0000000 000000 ⒑總棉企業有限公司(廖進相) 0 0000000 000000 ⒒惠伍有限公司(紀隆和) 0 000000 00000 ⒓宜興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蔡連啟) 0 0000000 00000 ⒔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言淵) 0 000000 00000 ⒕金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添財) 0 000000 00000 ⒖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峰) 0 0000000 000000 ⒗羚瑋實業有限公司(江瑞欽) 0000000 000000 合 計 00000000 0000000 附表三十三: 由甲○○提供下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發票 供文德絲織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素華據以行使 向稅損單位申報為八九、九十年進項扣抵憑證 編號 公司名稱(負責人) 張數 發票金額 稅 額 1 祥崙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 0 海豚企業社 0 000000 000000 彥亨國際有限公司 0 000000 000000 麒銓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 0 羚瑋實業有限公司 0 000000 000000 北帝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0 合 計 00000000 0000000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