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謝說容
- 當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Y○○、寅○○、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甲子○ D○○ 被 告 Z○○ 被 告 申○○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Q○○ R○○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 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第一六四七二號及移 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號、第八六六五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八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Y○○被訴常業詐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寅○○、地○○及Z○○部分均 撤銷。 Y○○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扣案如 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 )、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 1、3、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寅○○、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 ,寅○○處有期徒刑貳年、地○○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 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 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 品均沒收。 Z○○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均駁回。 Y○○前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 事 實 一、Y○○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一年七月二 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O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次於八十二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同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同院於八十四年九月 一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八號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復於八十四年間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 法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 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有犯罪習慣之人。 二、Y○○與自稱「劉智煌」(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下以「劉智煌」稱之)、謝良 昇(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五萬元 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 訴確定)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數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 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四月底、五月間起),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由「劉智煌 」負責籌畫,並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叁、附表柒、附表拾、附表拾伍編號9、 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附表貳編號6、7、附表肆、 附表陸編號2、3、4、附表玖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交與Y○○、謝良昇作 為詐欺集團對外聯絡及供被害人匯款之用。另由Y○○負責會計帳目、保管存摺 、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之款項、由謝良昇負責人事業務。渠等先行 大量印製「郡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崗企業 有限公司」、「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慶眾 股份有限公司」、「協和股份有限公司」、「古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誠 實業有限公司」等名義之信封,並將印有「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恆威控 股投資機構」、「龍昌國際科技」、「嘉信國際產業」、「華富投顧公司」、「 宏達理財公司」、「霸菱投資公司」、「時富投資顧問公司」、「盈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港燈控股國際公司」、「永隆控股國際 機構公司」、「光大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東訊投資公司」、「國際公司」、 「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公司」、「科聯科技公司」、 「大豐國際投資公司」、「東峻產業機構」「友聯投信機構」、「鴻記國際控股 公司」等名義之刮刮樂詐騙廣告紙裝入信封內,載至各地郵筒,分散寄送與附表 壹所示之被害人等,並於報紙上刊登相關之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以取信於被害人 。每一張刮刮樂詐騙廣告紙均可刮中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彩金,待被害人 收到刮刮樂廣告紙,誤信自己業已刮中彩金而打電話向該詐欺集團查詢時,負責 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各自取名之代號,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已刮中彩金,依稅法 規定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始能領取彩金,而要求被害人先將該 筆稅金匯入前開預先準備之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稅金款項後,渠等即再度 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並非機構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並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 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匯入會員費後,渠等即再向被害人佯稱:需另外繳交律 師費、佣金、手續費或另行參與下注,有機會得到更高數額之彩金等名義,而要 求被害人繼續交付款項,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渠等指定之郵局或銀行 帳戶。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則由Y○○領出後,再轉存入其預先申請之帳戶內,以 此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詐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一億元,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各被害人被騙 之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 三、期間謝良昇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為警查獲,嗣並經法院裁定羈押,同年五月十 日謝良昇具保停止羈押離開臺灣臺中看守所後,復於同年九月間,招攬有常業詐 欺犯意聯絡之寅○○、地○○、謝德龍(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 字第五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經本院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加入詐欺集團 ,並由三人繼續負責將刮刮樂詐騙廣告紙、信封載送至各地郵筒,分散寄與被害 人之工作。迄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經警循線在臺中市○○街六 八號前Y○○駕駛之車號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Y○○,並扣得如 附表貳、叁所示之物品;次於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七 O三室,查獲謝德龍、地○○二人,並扣得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品;又於同日凌晨 二時許,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扣得如附表陸至附表捌所示之物品; 復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六八號前查獲寅○○,並在其駕駛 之車號M4-2183號自用小客車中,扣得如附表玖所示之物品;再經Y○○ 帶同警方於同日凌晨四時許,至其等以龍昌國際科技公司之名義所承租位於臺中 市○○路三四九號四樓之六內扣得如附表拾、附表拾壹所示之物品;並於同日凌 晨四時四十分許,至臺中市○區○○路一一二號三樓九室友人吳曉燕住處,扣得 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物品, 四、Y○○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臺中縣龍井鄉租屋處,明知呂文燦(已死亡)所交 付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 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 空彈三顆及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 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 手槍子彈十五顆,均係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及子彈,竟未經許可而收受後,將 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 三顆,寄藏於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及將美國BERETTA廠92FS 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寄藏於臺中市○○○街二 九號五一九室。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警方先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 三室,起出如附表伍所示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 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 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另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再於台中縣龍井鄉○○ 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E○○(另行審結)工廠內起出先前由台中市○○ ○街二九號五一九室移置該處之前揭如附表十四編號一、二所示之制式手槍及子 彈。 五、Y○○另於八十八年六、七月以前某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 巷一一七號處,拾獲陳進明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 占入己(侵占遺失物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詳如後述)。八十八年六、七月 間某日,Y○○因另案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 ,為隱蔽通緝犯之身分,遂於臺中市某不詳地點,以將陳進明國民身分證上之相 片換貼為自己黑白相片之方式,變造該國民身分證。Y○○並基於行使該變造國 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 ㈠、先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陳進明」印 章二枚,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冒用陳進明名義,在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內 ,偽造陳進明名義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其上偽造「陳進明」署押一枚,並 以偽造之「陳進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 (其上以偽造之「陳進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陳進明 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 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陳進明、戶政機關國民身分證核發、管 理之正確性及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開戶管理之正確性。 ㈡、再於八十九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另外偽刻「陳進明」印 章一枚(與前開偽刻之「陳進明」印章二枚,並非相同之印章),再於八十九年 九月十三日,冒用陳進明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內,偽造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陳進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 ,連同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 立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陳進 明、戶政機關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開戶管理之正確性。 六、Z○○係Y○○之兄長,明知Y○○係從事財產上犯罪為業者,竟仍基於寄藏贓 物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在臺中縣龍井 鄉○○村○○路○段四八巷三弄十號,代為寄藏被告Y○○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 人交付之詐欺取財所得贓款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Z○○於收受前開款項後 ,即將上開贓款存入其妻申○○(不知情)設於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內。同年八月五日,再經Y○○之指示, 將寄藏之贓款領出,交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經警方在 台中縣龍井鄉○○村○○路○段四八巷三弄十號查獲,並扣得申○○前開大眾銀 行綜合存款存摺等物。 七、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Y○○、寅○○、地○○常業詐欺部分: (一)訊據被告Y○○固坦承有替自稱「劉智煌」之人,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 三室、七O三室及臺中市○○路三四九號四樓之六為前開刮刮樂集轉記帳及保 管東西的工作,惟矢口否認有為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劉智煌並未詳細告知係 記載何種帳目,伊事後始知悉保管物品為存摺等語。其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 稱:被告Y○○並非刮刮樂詐欺集團之主要成員,且其參與之時間並非如起訴 書或原審所認定之八十八年四、五月,而係八十九年四月以後,另共犯集團之 首腦係自稱「劉智煌」之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並非如起訴書或原審所 認定「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籍設台中市○○ ○○街三二之二號」之劉智煌,蓋起訴書、原審所認定之劉智煌本人早於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即遭大陸司法當局拘留,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被逮捕 ,並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本不可能遙控罪,且該劉智煌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 日自台灣出境大陸後,迄九十年六月均未入境台灣,被告Y○○如何與之形成 犯意聯絡,並共組刮刮樂集團,又觀諸起訴書記載該詐欺集團詐騙金額為八千 零九十五萬七千零六十四元,而被告Y○○僅領到二十萬元,可知被告在集團 中只是聽命自稱「劉智煌」之人。而該詐欺集團從取得帳戶、投遞中獎郵件、 轉接被害人電話至大陸廈門之集團成員、佯稱收取入會費、手續費而詐騙被害 人之金錢、均由主謀即自稱「劉智煌」遙控臺灣地區之成員至全省各地提款機 領取款項,犯罪過程如此周詳、縝密且跨越海峽兩岸的智慧型犯罪,絕非僅有 國中畢業學歷之被告Y○○得以策劃或共組。而被告Y○○係因工作求職不易 ,始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迫於現實之無奈而加入該詐欺集團,迄至同年 九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為止,參與犯罪時間不長,犯罪所得不多,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云云。 (二)訊之被告寅○○、地○○亦均否認有何事實欄所指常業詐欺犯行,其中被告寅 ○○辯稱:伊在為警查獲前一個禮拜到臺中地區來找另案被告謝良昇,被告謝 良昇並介紹其朋友給伊認識。被告謝良昇說其朋友有送貨的業務要讓伊做,言 明每個月五萬元之報酬。伊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再度來到臺中地區 ,並搬運扣案之十三箱物品,但伊只是將該十三箱貨物搬運至自己的車上而已 ,尚未拆箱,根本不知箱內所裝為何物品,且該十三箱貨物亦尚未寄送出去。 根本不知道箱內是何物云云;被告地○○亦辯稱:另案被告謝良昇說要幫伊介 紹工作,故伊在為警查獲前四、五天才來臺中地區,準備作送貨的工作。伊在 這四、五天都住在臺中市○○街七O三室,都還沒有作任何工作,根本未著手 於犯罪,當時警方問他是否認識寅○○,伊說認識就被移送共犯,與事實顯有 不合云云。惟查: 二、被告陳Y○○常業詐欺部分: ㈠、被告Y○○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警詢時即坦稱:「詐騙集團的主謀是劉智煌 ,劉智煌於中國大陸的廈門市遙控我及謝良昇。我負責會計及庶務工作,就是記 帳及整理郵局、銀行存簿及向外蒐集行動電話IC卡,另謝良昇則負責人員招募 工作」「(問;你與劉智煌、謝良昇及寅○○、地○○、謝德龍等人籌組犯罪集 團詐騙財物,是以何種方法詐騙他人財物的?)我負責會計及庶務工作,..我 只知道以郵寄中獎名單給被害人,而後騙被害人匯款中獎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稅金 。」;「(警方於你駕駛的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的新臺幣二十六 萬零七百元、收支帳簿、帳號簿、存摺、郵政儲金簿、印章、龍昌國際科技廣告 紙、廣告報紙、行動電話等物,是做何用途?)新臺幣二十六萬零七百元是詐欺 得來的贓款,另外的收支帳簿、帳號簿、存摺、郵政儲金簿、印章、龍昌國際科 技廣告紙、廣告報紙、行動電話等物,是從事詐騙用的物品。」;「(警方於臺 中市○○街六八號前你駕駛的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臺中市○○街六 八號五O三室內、臺中市○○路三四九號四樓之六內,所查獲的證物、郵政儲金 簿及銀行儲金簿等物品,是做何用途?)被查獲的存摺、印章等物,是用來詐騙 不特定人財物。」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 頁至第二六頁);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警訊又稱:「我所屬的 詐騙集團,主謀是劉智煌,以下有兩個主要職務,一個是被告主掌的人事招募及 人事管理工作,另一個是由我主掌的會計、庶務工作,就收集郵政及銀行存簿及 印章、行動電話IC卡,還有集團之收支情形(見上述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四0頁反面、同偵卷【二】二十二頁反面)各等語。 ㈡、次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警詢時亦坦承其自八十八年間即開始參與前開詐欺集團 ,且該詐欺集團確有以中獎為由,以①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f○○四十五萬七 千二百元,②新亞理財機構名義詐騙N○○五百六十八萬一百二十元,③宏達理 財公司名義詐騙玄○○○四十一萬五千二百元,④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林美綺 十四萬五千二百元,⑤安盛理財公司名義詐騙s○○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⑥宏 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甲癸○三十七萬零二百元,⑦盈動科技公司名義詐騙庚○○ 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⑧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L○○○一百零三萬五 千二百元,⑨港燈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j○○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⑩宏達理 財公司名義詐騙p○○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元,⑪以中華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詐 騙v○○○二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元,⑫以承隆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宇○○十 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⑬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S○○二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 元、⑭以港燈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J○○七萬五千三百元、⑮以巨豐投資顧問 公司名義詐騙V○○二百九十九萬元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 查卷【一】第二一九頁到第二二一頁)。 ㈢、又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警詢時坦承:其詐欺集團以華富投顧公司名義詐騙 A○○四百十八萬七千五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甲庚綉三十二萬五千一 百五十元、以霸菱投資公司名義詐騙z○○一百零五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 洪莉瑋七十一萬五千元,以霸菱投資公司名義詐騙癸○○五十二萬元、以不詳集 團名義詐騙壬○○一百二十八萬三百五十元、以時富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詐騙u○ ○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O○○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以 龍昌科技公司名義詐騙甲乙○十三萬五千元、以時富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詐騙蔣椿 梅四百十七萬元、美聯物產國際公司名義詐騙辛○○五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誤算為七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港燈控股國際公司名義詐騙w○○七萬五 千三百元、以永隆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名義詐騙x○○九十六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e○○七萬五千三百元、以光大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詐騙 丙○○一千八百五十萬元、以中遠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陳劉玉瑩三十七萬八千 三百四十元、以東訊投資公司名義詐騙m○○六十五萬元、以宏達投資理財公司 名義詐騙K○○二百零九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巳○○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以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名義詐騙F○○十四萬五千三百元、以安盛國際控股機 構公司名義詐騙W○○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南華國際控股機構公司名義詐騙 天○○十四萬五千三百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I○○一百零八萬五千三百元、 以宏達投資理財公司名義詐騙亥○○三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等情(詳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二頁至第二七頁)。 ㈣、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警詢時坦承其詐欺集團以安盛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辰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中遠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甲寅○一百零一萬九千 五百二十四元、以安盛國際機構名義詐騙k○○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美 聯物產國際公司名義詐騙丁○○九十六萬五千一百元、以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名義 詐騙c○○一百零三萬五千三百元、以宏達理財投資公司名義詐騙戊○○三十二 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楊敏宏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以盈動科技公司名義詐 騙卯○○六十五萬五千元、以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甲丙○十四萬五千元、 以盈動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o○○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時富投資國際公 司名義詐騙甲丁○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宏達理財投資公司名義詐騙甲壬 ○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以科聯科技公司名義詐騙乙○○九百八十六萬元、 以宏盛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陳可芳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盈動科技國際機 構名義詐騙甲辛○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 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O頁)各等語。㈤、被告Y○○嗣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坦稱:「劉智煌打電話與我聯絡,請我幫他管理 存摺,他向他人拿存摺會寄到臺中,我幫他登記存摺之局號、密碼、提款卡,把 登記好之存摺資料交給『阿安』與『阿全』,還有登記開銷之金額,有時會拿錢 給被告,是被告叫我到何厝街六八號那邊,他把開銷的帳拿給我,開銷包括印刷 之費用及郵資」(見上開第一五九一二偵查卷【一】第一0三頁正面)、「劉智 煌叫我去向被告拿帳單才認識他的,買郵票是被告報帳的,與被告分帳的方式是 如果有錢會請人來拿存摺及密碼,我負責整理,有時候也會陪人去領錢、匯錢」 (見前揭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七頁反面),核與共犯謝良昇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警訊供稱: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左右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與 Y○○共同受僱於劉智煌從事詐欺集團(同前揭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 百七十一頁正面);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與劉智煌、Y○ ○等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等情互核相符(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 查卷【二】第二二九頁正面);雖被告Y○○辯護律師否認謝良昇供詞之證據能 力;然共犯謝良昇已供承與被告陳Y○○素無怨隙(同前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 一】第三百七十頁正面最後第四行),其製作接受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時間,又 正值案發不久,其內心當較少利害關係之衡量,及被告Y○○於警訊亦自承伊每 天均有去找謝良昇(同前一五九一二號偵【一】二十六頁二十六頁反面倒數第五 行);足見其與共犯謝良昇二人交情匪淺,是共犯謝良昇既已自承係刮刮樂詐欺 集團之一成員,倘被告Y○○未參與其內,謝良昇又何以無端指稱被告Y○○也 是集團之成員?被告Y○○又何以在被通緝到案時坦承與謝良昇同屬詐欺集團之 成員?凡此益足證明共犯謝良昇前開供詞確具有可得信賴之情事,而足採信,被 告Y○○辯護律師徒言謝良昇於前開所言無證據能力云云,尚無可採。從而,被 告Y○○既於前開筆錄中坦承犯行,前揭警訊筆錄復出於其自由意識並無違法或 不當取供情形(本院卷第二卷第三十七頁、一二八頁參照),其於警、偵供述之 犯罪情節與附表所示被害人f○○等人於警詢時陳述遭詐欺集團詐騙財物等情互 核又大致相符(被害人詳細之受騙過程、匯款金額、匯款帳戶詳如附表壹各欄所 示),益足徵被告Y○○確有與共犯劉智煌、謝良昇等人共組詐欺集團,從事常 業詐欺之犯罪事實已至為明顯。 ㈥、雖被告Y○○於檢察官偵查時改稱其有替「劉智煌」管理存摺,並拿錢給另案被 告謝良昇,然其至警方查獲為止,始知「劉智煌」等人係在從事刮刮樂詐欺取財 犯行;於本院亦稱伊是八十九年過年以後才到劉智煌那裡工作云云,然被告Y○ ○於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警訊時即坦稱其工作之一,即為負責開銷記帳及保管人 頭帳戶之存摺,包括密碼紀錄等語在卷(同前一五九一二號【二】第十五頁正面 倒數第二行);且不否認共犯有要其購買刊登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之報紙,以確認 報紙是否有刊登該詐欺集團委託刊登之虛偽中獎活動廣告訊息(同前一五九一二 號偵【一】一0五頁反面),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為警逮獲時,在其駕駛 之自小小客車內又被查獲有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等物,該廣告紙之文義及內容均 明白顯示係作刮刮樂詐欺取財之用,被告Y○○焉有可能不知該詐欺集團係在從 事刮刮樂詐欺取財犯行。參以其管理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數量龐大,且均非 屬劉智煌、謝良昇個人之名義,一般正常使用金融業務者,絕不可能持有如此龐 大數量之郵局、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互核其既「劉智煌」等人刊登虛偽中 獎活動廣告之訊息知之甚詳,則其必然對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全然知情且有 所參與,是其於檢察官偵查所辯之詞,係屬臨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又查扣案 之帳冊是被告Y○○所製作,此為被告Y○○所是認,而該帳冊經被害人洪莉瑋 、甲乙○二人指認復確有渠二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及十月間匯款帳號之記載(詳見 前開一五九一二號偵查【二】第六十四、八十七頁參照),各筆款項之入帳,金 額動輒數萬元,顯非一般開銷可資比擬,被告Y○○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警詢 時復坦承自八十八年四月間即開始參與前開詐欺集團犯行,其製作警訊筆錄當時 又正值案發,其對於何時加入詐欺集團記憶當較深刻,其前述加入犯罪集團之時 間,與共犯謝良昇所稱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即與Y○○共同受僱於劉智煌(同前 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三百七十一頁),在時間上相去無幾,參以附表壹編 號五十五所示被害人q○○於警訊中證稱其受騙日期是八十八年四月底至八十八 年五月六日間(見九十年警刑字第四0九二號卷第十二頁反面);與Y○○、謝 良昇前供之日期,亦大致吻合,可見被告Y○○、謝良昇等人應係在八十八年四 月底~五月初即共組詐欺犯罪集團,被告Y○○所謂係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或 四月以後才到職云云,核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㈦、又關於共犯「劉智煌」究竟何人?是否如原審通緝中之劉智煌,或係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而自稱係「劉智煌」之人?經查被告Y○○自警訊即供稱共犯「劉智 煌」均以電話與之聯絡,於原審亦稱伊之前曾與劉智煌在同一家酒店上班過,是 很熟的同事,但伊替劉智煌工作之期間均未照過面,所以不知是否係伊認識之劉 智煌(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七0頁、三三九頁);衡情被告Y○○既均係以電話與 所謂之共犯「劉智煌」聯絡,則對於「劉智煌」之出生年月日及年籍如何,未必 能確知,其於警訊稱所指:劉智煌係「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0,籍設台中市○○○○街三二之二號」者,未必正確, 況依被告Y○○前妻蔡孟君所提出之大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書(1998)魯刑二終字第四十七號所載:劉智煌早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被拘留、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被逮捕而押於青島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嗣並 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1998)青刑初字47刑 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原審卷第一宗第八十 四、八十五頁);依卷附該劉智煌之入出境紀錄所示:劉智煌於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四日自台灣出境後,均無入境之紀錄(原審卷第一宗第二0二頁);共犯謝良 昇、黃漢宗竟於另案被訴偽造文書一案證稱曾與「劉智煌」見面(見原審卷第一 宗第五十七頁),可見該犯罪集團中「劉智煌」,應非如原審所認定及發布通緝 之劉智煌(出生日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 0,籍設台中市○○○○街三二之二號),而係另有他人,否則劉智煌本人既在 大陸身繫囹圄,客觀上已無從以電話遙控犯罪,更無法出面蒐購台灣地區之人頭 帳戶,及分擔犯罪行為之實施,被告Y○○辯護人張居德律師辯稱共犯劉智煌非 如原審所認定者,而係另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且自稱係「劉智煌」之人, 並非毫無憑據,應屬可採。 三、被告寅○○及地○○:按被告寅○○雖辯稱:伊在為警查獲前一個禮拜到臺中地 區來找謝良昇,謝良昇介紹其朋友予伊認識,謝良昇稱其朋友有送貨的業務要讓 伊做,言明每個月五萬元之報酬,伊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再度來到臺 中地區,並搬運扣案之十三箱物品,伊並不知該十三箱物品內裝有何物品等詞, 被告地○○亦辯以:被告說要幫伊介紹工作,故伊在為警查獲前四、五天才來臺 中地區,準備作送貨的工作,伊這四、五天都住在臺中市○○街七O三室(應為 五0三室之誤),都還沒有作任何工作云云,惟查: ㈠、被告寅○○在警訊時即供認:恆威控股投資機構詐騙中獎郵寄信件十三箱會在我 車上,是因被告介紹我前往寄信件,我是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上臺中寄 信件,但到台中卻沒有工作,又回屏東,再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九時三十 分至臺中找被告,謝良昇在他住處附近空地將十三箱封好的信交給我寄送,因被 告在箱子外面寫好縣市名稱,我只要照著箱子地區投寄信件即可,不必拿到郵局 內寄,且信封都已貼好郵票等情(見上開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第二九頁反面、 第三十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其警訊所言為實在(同前一五九一二號偵查 卷【一】第三八三頁反面);且其於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時,經原審訊 問時供認:伊開M4-2183自小客車,載運犯罪刮刮樂詐欺資料共十三箱, 是謝良昇叫我載的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六三六號卷第四頁),另被 告地○○在警訊時供稱:上開臺中市○○街六十八號五樓五0三室,是伊大舅子 即謝良昇所承租居住的,因伊本來在屏東老家賣麵,謝良昇覺得伊太辛苦,故說 服伊至臺中幫忙他詐騙別人的錢財,他每個月將固定給伊五萬元之酬勞,所以伊 才會聽從他前來臺中,才知道他利用前揭五0三室作為犯罪的場所,他只跟伊說 他係以刮刮樂郵寄的方式向別人詐財,其餘就沒講,所以伊也不太清楚他的詐騙 方式,他只叫伊負責幫他郵寄信件等語(見前開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五頁);被告寅○○、地○○二人復一致供認各該警訊筆錄係出於任意性,並 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本院卷第二宗第三十六頁),自足採憑。 ㈡、次查,另案被告謝良昇於警詢時亦陳稱:「我介紹謝德龍、地○○、寅○○等人 與Y○○相識,並由Y○○雇用他們三人工作,我知道寅○○是幫Y○○載運傳 單,並寄發傳單,另地○○、謝德龍於集團內從事何種工作,我並不知道。」等 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六九頁背面);其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時亦陳稱確有介紹寅○○、地○○於八十九年九月 間至Y○○處從事刮刮樂詐欺行為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 卷【一】第三八三頁背面)。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檢察官偵查時更陳稱有與劉智 煌、陳炳宗等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並叫寅○○、地○○、謝德龍在刮刮樂詐 欺集團內負責載運佯稱中獎之信件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 卷【二】第二二九頁)。雖另案被告謝良昇就寅○○、地○○是由其直接分派工 作或係由Y○○雇用並指派工作乙情,前後供述不一,然其就被告寅○○、地○ ○確實有在詐欺集團內載運佯稱中獎之郵件而從事刮刮樂常業詐欺行為之說詞, 則前後一致,共同被告Y○○於警詢時亦供稱:「被警方查獲的員工寅○○、地 ○○、謝德龍等人均是謝良昇招募來詐騙集團工作的。」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頁),雖其陳稱寅○○、地○○、謝德龍 係謝良昇招募乙節,與另案被告謝良昇供述有異,然就被告寅○○、地○○及謝 德龍確有在渠等共組之詐欺集團內作事一節,則完全相符,而寄發刮刮樂詐欺廣 告係一違法之犯罪行為,眾所皆知,其利潤及風險均甚高,謝良昇身為集團之成 員,為免消息走漏遭檢警查緝,衡情在招募集團新成員之初,當會過濾對象並找 其可資信賴之人,並告以相關工作之性質及內容,以免波及無辜並招來牢獄之災 ,被告寅○○、地○○與謝良昇又具有姻親關係,謝良昇自無隱瞞實情之可能, 況被告寅○○是在載運十三箱之刮刮樂之宣傳單時被查獲,地○○於檢察官訊以 :「何人負責寄信」?亦答稱:「應該是我」、「有事他會打電話給我」(同前 一五九一二號偵卷第一宗第一0五頁反面最後一行、一0六頁正面第一行、倒數 第);可見被告寅○○、地○○主觀上均有參與詐欺集團之共同犯意,並同意分 擔並接受指派之寄送工作,雖其二人尚未及寄送刮刮樂中獎郵件即遭警查獲,惟 此僅供其量刑之參考,仍無礙於渠等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被告地○○、寅○○ 空言渠等不知情,不知是詐騙集團,核與常情不合,礙難採信。被告地○○、寅 ○○罪證已明,其辯護律師固又聲請傳訊證人謝月枝、許武枝及謝月昭、陳科雄 等人用以證明其二人係案發前,因謝良昇表示要為其二人介紹工作始北上台中云 云,然此部分為被告地○○及寅○○、謝良昇不爭之事實,且此充其量亦只能證 明其二人北上台中之緣由與經過,與其二人有無前開罪責無涉,故無傳訊之必要 ,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Y○○、寅○○、地○○確有參與詐欺集團,業如前述,並經附 表壹各欄所示被害人指訴歷歷,此外又有被害人f○○等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寶島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中央信託局匯出匯 款回條聯、中獎廣告紙、刮刮卡認證密碼單、如附表貳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款項現金二十六萬零七百元、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收支帳簿、帳號簿、龍昌國 際科技廣告紙、廣告報紙、摩托羅拉行動電話、易利信行動電話;如附表叁所示 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肆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 之SAGEM行動電話、摩托羅拉行動電話、易利信行動電話;如附表陸所示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現金二十九萬五千二百元、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易利信 行動電話、諾基亞行動電話、新航股份有限公司中獎郵寄資料、儲金資料信封袋 、如附表柒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玖所示供詐 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恆威控股投資機構詐騙中獎郵寄信件、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如 附表拾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拾壹所示供詐欺 取財犯罪所用之中獎郵寄資料信封、存摺密碼紀錄簿、存摺及提款卡帳號資料信 封;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現金八萬四千元;如附表拾伍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 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摺;如附表拾柒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吳雅菁華 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存摺、提款卡扣案可資佐證,其三人常業詐欺犯行堪足認定 ,所否認與辯解,無非卸責飾詞,核無可採,其三人此部分罪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至被告地○○、寅○○辯護律師雖又聲請傳訊證人謝月枝、許武枝及謝月昭 、陳科雄等人用以證明其二人係案發前,因謝良昇表示要為其二人介紹工作始北 上台中云云,然此部分為被告地○○及寅○○、謝良昇不爭之事實,且此充其量 亦只能證明其二人北上台中之緣由與經過,與其二人有無前開罪責無涉,故無傳 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被告Y○○寄藏手槍、子彈部分: 訊據被告Y○○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呂文燦(業已死亡)於八十七年間交 付義大利BERETTA廠92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美國BERETTA廠92FS型 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000000000 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達姆彈)三顆、制式口徑9MM半 自動手槍用子彈十五顆,託伊代為保管,伊乃將義大利BERETTA廠92型 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藏放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 O三室;將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 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 槍用子彈十五顆藏放在臺中市○○○街二九號五一九室等情無訛,且前開在臺中 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內查獲之制式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制式九O手槍一支(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 徑9MM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六條右旋來復線,送鑑時槍號遭變造為J501 869,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其打印過深,未發現其他潛存文字,機械 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驗制式子彈三顆(試射三顆),認均係 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彈底標記二顆為FC9MMLUGER,一 顆為A-MERC9MM,認均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刑鑑字第 一五一四四四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九七頁)。前開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內 查獲之制式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 比對顯微鏡比對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送驗制式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美國BERETTA廠92FS型 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 判槍號為BER14014XZ(X:表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六條右 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二十四顆(按:呂文燦共交付 被告Y○○二十七顆子彈,其中三顆被告Y○○藏放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 三室,另外二十四顆子彈,其中二十三顆係制式口徑9MM子彈,該二十三顆中 有十五顆認具殺傷力(其中三顆經試射,剩十二顆),餘六顆經拆解檢視,其內 僅具微量火藥,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另二顆經試射,其彈頭卡於槍管內,認 係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其餘一顆則係土造子彈 (具直徑約8.6MM之金屬彈頭),經試射可擊發,惟其發射動能甚微,認係 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認不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刑鑑 字第一六二三三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同前一六四七二號偵卷第一四六頁) 犯罪事證明確,是被告Y○○此部分寄藏手槍、子彈犯行洵堪認定。 六、被告Y○○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訊據被告Y○○坦承陳進明的國民身分證係伊於八十八年間,在被告E○○住處 附近撿到的,伊有將該國民身分證換貼自己的黑白照片而變造該國民身分證。並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陳進明」印章 二枚,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冒用陳進明名義,在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內, 偽造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其上偽造「陳進明」署押一枚,並以偽造之「陳進 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 「陳進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持以 行使,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再於八十九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陳進 明」印章一枚(與前開偽刻之「陳進明」印章並非相同印章),再於八十九年九 月十三日,冒用陳進明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內,偽造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陳進明」印章偽造「陳進明」印文一枚), 連同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 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情,核與證人陳進明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確於八十八年間遺失國民身分證,且未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等情相符。此外,並有三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三信銀管字第一一四五號函附偽造之三 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影本及存款印鑑卡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一 年九月十一日(九一)國中業發字第三O二號函附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 卡影本附卷可稽及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一張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Y○○ 前開自白為真實,犯罪事證明確,被告Y○○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七、被告Z○○部分:訊之被告Z○○雖坦承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 十一日,在台中縣龍井鄉○○村○○路○段四八巷三弄十號,收受被告Y○○委 託不詳姓名之人所交付之款項各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合計共八百九十萬元 ,並將之存入其妻申○○大眾銀行沙鹿分行前開帳戶內,同年八月五日再經共同 被告Y○○之指示,將前揭款項提出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但否認有何寄藏 贓物之認識及不法犯意,辯稱伊以為被告Y○○係經營酒店生意,不知他實際從 事何業云云,惟查被告Z○○及被告Y○○係親兄弟,且Y○○與Z○○感情最 好,最常連絡,此業據被告Z○○之妻即被告申○○供述在卷(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六四七二號卷第二十一頁正面);可見被告Z○○與Y○○平日即互有連繫 ,否則Y○○不可能將該巨款交給被告Z○○保管。雖被告Z○○否認知道是不 法所得云云,惟共同被告申○○於警訊中已供稱「多少有耳聞他(指Y○○)在 台中做不正當的行業」;於偵查中稱:「知道他在外面做很不好的生意」(同前 一六四七二號偵卷第二十一頁正面、一一七頁反面);是連被告Z○○之妻申○ ○均知被告Y○○從事不正當之工作,與共同被告Y○○感情最好也最常連絡之 被告Z○○,又豈有毫無所悉之理?況被告Y○○既未從事何正職,亦無任何固 定之營業場所,若非從事不法之犯罪所得,又何來高達八百餘萬元之現金?該八 百餘萬元若係被告Y○○依正當途徑所得,則其大可以自己名義開戶並以匯款方 式存入戶頭,以免提領現金之風險,又何須以如此迂迴、隱密之方式,要被告Z ○○代為保管並領提款?由前開種種事證足知:被告Z○○應可知該款項係被告 Y○○不法犯罪所得之贓款,竟仍予以寄贓,其主觀上顯有為被告Y○○寄藏贓 物之故意甚明,此外又有申○○前開大眾銀行沙鹿分行帳戶足參,被告Z○○此 部分寄藏贓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被告Y○○上訴駁回部分: 八、㈠、核被告Y○○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子彈之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 藏子彈罪,其持有手槍及子彈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寄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其於同時、同地受託寄藏二支制式手槍及十八顆子彈,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名及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斷。被告Y○○行使變造之陳進 明國民身分證,並以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 偽造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分別持以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及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帳戶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 使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Y○○偽造陳進明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三信商業銀 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其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 款印鑑卡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其變造國 民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Y○○偽造「陳進明」印章三枚,係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 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二次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其以一行使行為同時、同地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同時觸犯 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連續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從一重以連續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Y○○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公訴意旨雖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條文,然起訴事實業已論及 ,應認業已起訴,且與前開連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部分,復有想像競合犯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次就寄藏槍彈部分,被告Y○○辯護人於原審雖稱被告已承認犯行及供出槍枝來 源,已符合減刑之要件云云;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係規定自 首之情形,並依其是否已將槍械、彈藥移轉他人持有,而分別規定:未經移轉持 有者,應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械、彈藥;已移轉持有者,應據實供述全部槍械、 彈藥之來源或去向,並因而查獲,始能減免其刑。第四項係規定自白之情形,必 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械、彈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 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始能減免其刑。第四項既謂「並」供述全部槍 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自係指已將槍械、彈藥移轉與他人持有 之情形而言,不包括仍為自己持有之情形在內,此觀同條第一項後段係指已移轉 他人持有之情形始有「去向」可明。經查,前開在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 內查獲之義大利BERETTA廠92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 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 中空彈三顆,係在警方查獲並經檢察官多次訊問後,被告始自白寄藏該手槍、子 彈之犯行,而前開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內查獲之美 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 槍枝管制編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十五 顆,亦係被告Y○○於羈押禁止接見期間,其偵查中之選任辯護人秦鴻宣律師於 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前往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時,被告Y○○ 向秦鴻宣律師稱:叫我哥哥到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等語,經管理員柯 德旻將通話內容登載於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同月四日下午五時許,臺灣臺 中看守所所長吳正博審核律師公務接見談詁紀錄簿時,發覺該段談話內容似有隱 情,旋即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月七日凌晨一時許指 揮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員警,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 處查獲E○○,並起出前開手槍、子彈,有臺灣臺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所正戒字第一八六七號函附之臺灣臺中看守所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及臺 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足憑。前開手槍、子彈既係經警方先行 查獲並扣押在案後,被告Y○○始自白寄藏手槍、子彈犯行,而非因被告Y○○ 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手槍、子彈之來源及去向,警方因而查獲或因 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 項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㈢、復查被告Y○○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八 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 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Y○○前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寄藏槍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 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其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 與前開連續犯加重規定,遞加重之。原審因之就被告Y○○所犯寄藏槍彈、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項,並審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就寄藏槍枝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並就罰金部分諭知以 罰金總額與六個月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之標準,並就槍枝及驗餘之具有殺傷 力之十二顆子彈諭知沒收;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則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就附 表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Y○○」黑白照片壹 張、附表拾陸編號2、3所示之存摺各壹本、附表拾柒編號3所示之「陳進明」 印章貳枚、未扣案之「陳進明」印章壹枚(被告Y○○用以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上偽造「陳進明」署押壹枚及偽 造之「陳進明」印文壹枚、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陳進明」 印文壹枚、偽造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陳進明」印文壹枚均 諭知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Y○○就原審此部分判 決未具體指摘有何瑕疵可指,空言上訴核屬無據,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九、被告Y○○、寅○○、地○○常業詐欺及Z○○寄藏贓物之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 例參照。觀諸被告Y○○、「劉智煌」、謝良昇、寅○○、謝德龍、地○○共組 之詐欺集團分工極為細密,且有固定之作業流程及場所,並由其中自稱「劉智煌 」之人負責籌畫,並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叁、附表柒、附表拾、附表拾肆編號 9、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附表貳編號6、7、附表 肆、附表陸編號2、3、4、附表玖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交與被告Y○○、 謝良昇作為詐欺集團對外聯絡及供被害人匯款使用,由被告Y○○負責會計帳目 、保管存摺、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款項、由被告謝良昇負責人事業 務。渠等先行大量印製刮刮樂詐騙廣告紙裝入信封內,載至各地郵筒分散寄送與 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並於報紙上刊登相關之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以取信於被 害人等。每一張刮刮樂廣告紙均可刮中五十萬元彩金,待被害人收到刮刮樂廣告 紙,誤信自己刮中彩金而打電話向該詐欺集團查詢時,負責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 各自取名之代號,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已刮中彩金,依稅法規定需先向國稅局繳 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始能領取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前開預先準 備之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該稅金後,渠等即再度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並 非前開機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 將會員費匯入前開預先準備之帳戶內後,渠等再向被害人佯稱:需另外繳交律師 費、佣金、手續費或另行參與下注,可得到更高收額之彩金等名義,要求被害人 繼續交付款項,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渠等指定之帳戶。被害人匯入之 款項則由Y○○領出後,再轉存入其預先申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 八十九年九月間止,共計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詐得總金額高達一億四千餘萬 元,俱見其經營規模甚鉅,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形態,顯係 以詐欺取財為常業甚明。核被告Y○○前開刮刮樂詐欺取財行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Y○○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與自稱「劉智煌」之 人、謝良昇、寅○○、地○○、謝德龍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數名間,互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寅○○、地○○二人既明知被告Y○○ 及謝良昇等人共組刮刮樂犯罪集團,並以詐欺為業,詎仍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 分擔寄送刮刮樂中獎廣告,核其二人所為,亦同犯刑法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 欺罪,其二人與被告Y○○、謝良昇、謝德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 共同正犯。 ㈡、次按附表壹編號五十五至九十八之被害人部分,附表十編號七十一~九十八、一 0八號、一四0、一四七~一四九所示之人頭帳戶、附表十編號一百五十~一五 三所示黃志杰寶島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萬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誠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及江得源不詳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人頭帳戶 部分,暨被害人比佛利貿易有限公司、楊榮鑫、被害人G○○部分,雖未據檢察 官起訴,但或係本案扣押之人頭存摺,或經檢察官於原審移送併案(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他字第一六六0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四一五號、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七九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五號、九十年警字第 四0九二號);被告Y○○亦不諱言各該存摺、人頭帳號係供刮刮樂詐欺集團之 用,另被害人比佛利貿易有限公司、楊榮鑫部分均係以宏達理財公司為名施騙, 另告訴人G○○依歹徒指定帳戶匯款其中之一帳戶:許嘉祥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係被告Y○○等人持供犯罪之用,並在台中市○○ 路三四九號四樓六室內為警查獲,與檢察官業經已起訴部分顯具有同一案件之關 係,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至於附表一編號二十被害人癸○○部分,原已在公 訴人起訴之列,並經原審判決在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 一六七三號又行併案,核屬同一事實,本院一併審理之。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五五號移送意旨所指陳勇南不詳銀行、郵局帳戶及黃志杰 不詳郵局帳戶部分,因該部分存摺並未扣案,又無具體事證顯示各該不詳局號及 帳號之行庫存摺、帳號係供本件犯罪之用,難認與本案有關,不在本院併案審理 之列,附此敘明。 ㈢、被告Y○○有如上所述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經原審法院於八十五年七 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 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於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常業詐欺罪,為累犯,亦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其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與前開連續犯加重規定,遞加重之。所犯常業 詐欺取財罪、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罪名 不同,爰分論併罰之。 ㈣、Z○○明知被告Y○○委託其保管、處理之現金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總額 八百九十萬元,係被告Y○○不法犯罪所得之贓款,仍受被告Y○○之託為之保 管存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寄藏贓物罪。又其前後二次替 被告Y○○寄藏贓物,犯罪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 ,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十、原審因之就被告Y○○、寅○○、地○○所犯常業詐欺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另 就被告Z○○則為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但查:㈠就Y○○部分,本件詐騙集 團之成員「劉智煌」,應係自稱「劉智煌」之人,並非如起訴書或原審所認定「 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0,籍設台中市 ○○○○街三二之二號」之劉智煌,㈡附表壹編號五十五至九十八之被害人部分 ,附表十編號七十一~九十八、一0八、一四0、一四七~一五三號所示之人頭 存摺、帳號、暨被害人比佛利貿易有限公司、楊榮鑫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原審或漏未或未及審理,亦有未洽,㈢又被告地○○、寅○○二人除與謝德龍及 集團之成員謝良昇、Y○○有共同犯罪之認識與謀議外,因渠等初來台中不久, 並未與其他不詳姓名之集團成員或自稱「劉智煌」之人有所接觸,自無從與謝良 昇、Y○○以外之人,形成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原審率認其與「劉智煌」及其 他不詳姓名之成員間亦有犯意之聯絡,而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洽,被告Y○○ 、寅○○、地○○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已無可採,另檢察官上訴意旨固又指 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但考量共犯謝良昇於本案案發後,另又組刮刮樂集團,犯 罪情節尤較被告Y○○為重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被告Y○○已坦承部分犯行 ,非無悔意,被告寅○○、地○○加入集團之時間甚短,擔任之角色復屬次要地 位,犯罪情節輕微,均無再加重其刑之必要,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請求加重其 刑亦無可採,但原審就被告Y○○、寅○○、地○○前揭常業詐欺罪所為之判決 既有上開瑕疵可指,自屬無可維持,仍應由本院就各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至於㈣ 被告Z○○部分,其確有知贓而為被告Y○○寄藏之犯行已甚明確,原審誤為無 罪之諭知,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核屬有據,應由本院就Z○○ 部分予以撤銷,並審酌: ㈠、被告Y○○已有多次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品行欠佳,且其詐欺集團 中負責保管存摺、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款項,顯見其居於詐欺集團 中極為重要之角色,惟相較於主謀即自稱「劉智煌」之人,在犯罪層次上仍有所 區隔,被告Y○○以刮刮樂詐欺取財,詐得之款項逾億元,對被害人及社會經濟 均造成巨大之損害,惡性非輕,及對常業詐欺取財犯未全部坦承及之犯後態度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並與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六 項所示。末按,被告Y○○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於八十一年七月 二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O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次於八十二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 號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於八十四年九 月一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八號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復於八十四年間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嗣經原審 法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 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顯為有犯罪 習慣之人,況其在在詐欺集團中又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且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 逾億元,所波及被害人人數眾多,是就詐欺取財部分,顯然係以詐欺取財犯罪為 常業,且被告Y○○檢察官偵查時自承其未加入詐騙集團前,並無職業等語(詳 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一O四頁、第一四二頁),足見其係 因遊蕩及懶惰成習而犯常業詐欺罪,雖被告Y○○業因前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另經院裁定流氓感訓處分確定,但該感訓處分係針對違法寄藏槍彈 部分,與其所犯常業詐欺罪部分有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無必然之關連,爰依 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 年,以資矯治。 ㈡、被告寅○○、地○○、Z○○部分,審酌被告寅○○有多次賭博罪之刑事前案紀 錄,被告地○○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寅○○品行不佳, 被告地○○犯案前品行尚佳,並斟酌被告寅○○、地○○均年輕力壯,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加入詐欺集團以刮刮樂詐騙他人財物,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 良善,雖前開詐欺集團以刮刮樂詐欺取財,詐得款項甚鉅,對被害人及社會經濟 造成巨大損害,然被告寅○○、地○○均自八十九年九月間始行加入詐欺集團, 犯罪時間不長,惡性較被告劉智煌、Y○○、謝良昇顯為輕微及被告寅○○、地 ○○犯後猶飾詞辯解,難認已有悔意、Z○○明知為贓款,仍受其弟即被告Y○ ○之託,為其保管寄藏,使被害人求償平添困難、惟寄藏時間有限、犯後未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三、四、五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Z○○所 處之刑部分,依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寅○○、地○○雖均以詐欺取財犯罪為常業,然渠等加入詐 欺集團之時間不長,惡性尚非甚鉅,且犯案前均有正當工作,並非因遊蕩或懶惰 成習而犯罪,被告寅○○雖有多次賭博前案紀錄,然情狀均屬輕微,被告地○○ 犯案前則並無刑事前案紀錄,均難認有犯罪之習慣,尚無諭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之必要,附此說明。 十一、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 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 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Y○○、共犯「劉智煌」、謝良 昇、謝德龍、寅○○、地○○等人所有,供渠等犯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Y○○於警詢時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貳編號1所示之現金二十六萬零七百元、如附表陸編號1所示之現金 二十九萬五千二百元、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現金八萬四千元、吳雅菁華信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一百二十三萬二千五 百十九元及其他扣案帳戶內之款項,均係被告Y○○之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 物,業據被告Y○○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偵查 卷【一】第二四頁至第二八頁、第二一七頁背面),核與吳雅菁於警詢陳稱確將 前開帳戶借與被告Y○○使用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偵查卷【 一】第二二二頁)相符,而如附表拾柒編號所示之BMW自用小客車雖登記在吳 曉燕名下,然吳曉燕於警詢時陳稱:「車號Y2-7008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 Y○○所購買,也是被告Y○○在使用。」;「(Y○○為何以妳名義購買該車 使用?)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Y○○向我索借我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聲稱要 辦理車輛過戶,我不好意思拒絕才答應他。」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 一二號【一】第三八頁),而被告Y○○於警詢時亦供稱:「(你購買BMW- 528型自用小客車,車號Y2-7008號,為何買在你朋友吳曉燕的名下, 而由你使用呢?)我因為通緝中,所以不敢用我的名義購買該車。」等語(詳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一四二頁背面)。其於檢察官偵查時復供 稱在未加入詐騙集團前,並無職業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 】第一O四頁、第一四二頁)顯見前開自用小客車亦為被告Y○○以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款項所購買,且僅借用吳曉燕為登記名義人,吳曉燕並非所有人無訛。 前開物品雖為被告Y○○之詐欺集團因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然卻為日後被害 人以民事訴訟途徑獲致賠償之重要財產,茍經法院諭知沒收,將使被害人因被告 已無資力而求償無門,是前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雖不得發還被告,然亦不宜 由法院諭知沒收,以免因法院之判決而影響被害人之求償權,是本院爰不為沒收 之諭知,附此說明。 ㈢、案如附表貳編號6、7所示之SIM卡、如附表叁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印章、 如附表肆所示之SIM卡、如附表陸編號2、3所示之SIM卡、如附表柒所示 之存摺、提款卡、印章、附表拾所示之存摺、如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之存摺、如 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存摺、提款卡,係由共犯劉智煌以不詳方法取得,其中不 乏被告劉智煌向帳戶或SIM卡所有人所租用,此觀諸帳戶或SIM卡所有人黃 志杰、陳勇南、葉登穩、楊順成、陳琦聰、潘玉如等人,於警詢時均坦承曾將帳 戶或SIM卡出租與他人使用自明,有渠等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雖前開帳戶或 SIM卡所有人不無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然渠等仍保有帳戶或SIM卡之所 有權,渠等仍保有所有權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SIM卡,自無從於本案諭知 宣告沒收,而其他由自稱劉智煌之人以不詳方法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S IM卡,既無證據證明係屬共犯「劉智煌」、Y○○、謝良昇、寅○○、地○○ 、謝德龍所有,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捌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編號2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叁所示之物品、 如附表拾伍編號1至7、10至13所示之物品、如附表拾陸編號1所示之物品 、如附表拾柒編號1、2、4,則與被告Y○○、寅○○、地○○前開犯罪無關 ,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係被告Y○○之兄嫂,明知被告Y○○係從事刮刮樂 常業詐欺取財犯行,竟與其夫Z○○共同基於寄藏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四 八巷三弄十號,由Z○○代為寄藏被告Y○○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交付之詐欺 取財所得贓款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Z○○收受前開款項後,即將上開贓款 存入被告申○○設於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 期儲蓄帳戶內。同年八月五日,再經被告Y○○之指示,將寄藏之贓款領出,交 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被告申○○並基於幫助被告Y○○常業詐欺之故意,於八 十八年一月六日向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 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將該帳戶交與被告Y○○供其存入贓款使用,被告 申○○並換得可支用該帳戶金錢之利益。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下午六時許,為 警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四八巷三弄十號住處查獲,扣得如附表拾叁 所示之物,因認被告申○○有與Z○○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 物罪嫌,被告申○○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申○○與其夫Z○○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 罪嫌,另又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申○ ○於警詢時陳稱,被告Y○○在親人中與被告Z○○感情最好,所以他們二人最 常有在聯絡;不清楚被告Y○○在臺中作何事,但多少有耳聞他在臺中作不正當 的行業等詞。而衡情被告Z○○與Y○○為兄弟,二人非但均居住於臺中地區, 且被告Y○○肯放心將近達千萬元之鉅款交由被告Z○○代為保管,如謂被告Z ○○完全不知Y○○係詐騙集團之成員,其所交付之巨額現金係從事犯罪之贓物 ,何人能信。足認被告Z○○、申○○陳稱,不知被告Y○○從事何業,不知被 告Y○○交付之現金為贓物等語,均係推托之詞,無足採信,此外復有扣案之存 摺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申○○與Z○○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 物罪嫌,被告申○○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嫌均堪認定, 為其論據。 三、惟查被告申○○坦承將其在合作金庫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借與被告Y○○使用,伊將提款卡交給被告Y○○而自行保留 存摺,提款次數屆滿,被告Y○○會要求伊補登存摺,伊亦曾自該帳戶提領款項 等情,惟否認有寄藏贓物及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係應被告Y○○之要求 始答應借與前開帳戶,惟並不知被告Y○○以該帳戶作何使用。伊於大眾銀行開 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分別存入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係由被告Z○○所存 入,伊係經被告Z○○告知後始知情等語。其辯護律師亦以被告申○○之大眾商 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自始即未曾提供 與被告Y○○使用,前開帳戶內之八百九十萬元,係被告Z○○欲存放被告Y○ ○委託保管之款項時,隨意將之存入,事後因「劉智煌」欲取回前開款項,被告 Y○○便請被告Z○○將前開款項領出以便交還劉智煌,並非被告申○○提供帳 戶供被告Y○○存入贓物使用,至於合作金庫之帳戶則早於被告Y○○犯案之初 ,即借給Y○○,並未以之供Y○○犯罪銷贓,並藉以換得可支用該帳戶金錢之 利益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 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 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 一認識之事實為限。換言之,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者而言。若對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 ,則非幫助犯。經查就寄藏贓物部分,被告申○○一再否認有受共同被告Y○○ 之委託,將不詳姓名之人所交付之款項各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合計共八百 九十萬元,存入其在大眾銀行沙鹿分行帳戶之內,並稱此部分係Z○○所為,伊 不知情亦未參與其內,被告Z○○亦稱:(該四百萬元及四百九十萬元)要寄錢 當天申○○之存款簿剛好放在房間桌上,伊就隨手拿去寄錢,並未提及被告申○ ○亦知情並參與其內(同前一六四七二號偵卷第十六頁);此外又無證據顯示被 告申○○就各該款項有參與其內,自難單以被告Z○○將該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 萬元是由申○○前開大眾銀行沙鹿分行之帳戶進出並存、提款,即率認被告申○ ○此部分亦有參與其內,並論以共犯之責,至於被訴幫助常業詐欺部分,被告申 ○○有關合作金庫之存摺方面,是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因被告Y○○之請,於 開戶後即將提款卡交由Y○○使用,此業據被告申○○供稱在卷(同前一六四七 二號偵卷第二十頁正面、反面第一行);觀之該合作金庫0000000000 000號帳戶,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即有多次提匯款之紀錄 (同前一六四七二號偵卷第六十二~六十四頁);可見該帳戶並非被告Y○○為 供本案犯罪之用,而特意向被告申○○借用者,況親友間互借銀行帳戶使用,在 社會上亦非罕聞,且被告申○○於借用戶頭予共同被告Y○○之初,被告Y○○ 既未實際從事犯罪行為,依共犯從屬之理論,被告申○○縱將前開帳戶借與被告 Y○○使用,亦無何幫助被告Y○○犯罪之不法犯意可言。且依附表壹所示被害 人等被詐欺取財而匯入款項之帳戶中,並無被告申○○前開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 行之帳戶,是難以被告Y○○事後從事刮刮樂詐欺集團,即據以推測被告申○○ 在對被告Y○○尚未犯罪之前,即預見被告Y○○日後將參與犯罪集團並從事詐 欺取財犯行,逕以論幫助犯之罪責,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申○○ 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寄藏贓物、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其罪證尚有不足,原審因之 就被告申○○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自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被告申○○應 有知贓之認識及幫助常業詐欺之不法意圖,請求改判被告申○○有罪,核屬無據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Y○○於八十八年間某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村○○路○ 段九五巷一一七號,拾獲陳進明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訊據被告Y○○固坦承右揭犯罪事實無訛,惟查,陳進明係於八十八年間遺失前 開國民身分證乙情,業據證人陳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Y○○自承 於八十八年六、七月間某日,因遭通緝,為隱蔽身分,遂於臺中市不詳地點,將 陳進明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換貼為自己相片,變造該國民身分證,足見被告Y○ ○拾獲扣案之國民身分證時間係在八十八年六、七月間以前,而本案有關侵占遺 失物犯罪之查獲時間為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距離被告Y○○拾獲陳進明國民身分 證的時間已相距一年有餘,揆諸被告Y○○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 罪嫌,其追訴權時效因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被告Y○○此部分侵占遺失物犯行 ,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本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 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 此說明。 肆、被告E○○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 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振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謝 說 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Z○○部分不得上訴,被告申○○幫助常業詐欺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其餘部分 檢察官、被告Y○○、寅○○、地○○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 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A 附表壹 ┌───┬───┬─────┬─────────────┬──┬─────────────────┐ │01 │被害人│f○○ │筆錄時間89年10月04日 │索引│89偵15912(1)P224 │ │ ├───┴┬────┴─────────────┼──┼─────────────────┤ │ │受騙日期│89年9月19日至89年9月25日間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進發☆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02 │郵局 │朱志凌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三萬元 │ │ ├──┼────┼──────┼────────┼────────┼───────────┤ │ │04 │郵局 │羅金鳳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二千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十五萬七千二百元 │ ├───┼──┴┬─────┬────────┴────┬┴─┬─────────────────┤ │02 │被害人│N○○ │筆錄時間89年10月04日 │索引│89偵15912(1)P232 │ │ ├───┴┬────┴─────────────┼──┼─────────────────┤ │ │受騙日期│88年08月12日至88年09月15日間 │公司│新亞理財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楊順成◎ │0000000 │0000000 │一百四十萬元 │ │ ├──┼────┼──────┼────────┼────────┼───────────┤ │ │02 │郵局 │吳添成◎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 │ │ ├──┼────┼──────┼────────┼────────┼───────────┤ │ │03 │郵局 │許文智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4 │郵局 │羅家富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5 │郵局 │田誌文 │0000000 │0000000│一百萬元 │ │ ├──┼────┼──────┼────────┼────────┼───────────┤ │ │06 │郵局 │方振國 │0000000 │0000000 │七十二萬元 │ │ ├──┼────┼──────┼────────┼────────┼───────────┤ │ │07 │郵局 │鄭秀蘭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8 │郵局 │李端堂 │0000000 │0000000 │十二萬元 │ │ ├──┼────┼──────┼────────┼────────┼───────────┤ │ │03 │遺忘 │ │ │ │五十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五百六十八萬一百二十元 │ ├───┼──┴┬─────┬────────┴────┬┴─┬─────────────────┤ │03 │被害人│玄○○○ │筆錄時間89年10月07日 │索引│89偵15912(1)P239 │ │ ├───┴┬────┴─────────────┼──┼─────────────────┤ │ │受騙日期│89年9月25日至89年9月27日間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朱志凌☆ │0000000 │0000000 │二十一萬元 │ │ ├──┼────┼──────┼────────┼────────┼───────────┤ │ │02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3 │郵局 │陸富良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04 │郵局 │曾春敏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 ├───┼──┴┬─────┬────────┴────┬┴─┬─────────────────┤ │04 │被害人│林美綺 │筆錄時間89年10月07日 │索引│89偵15912(1)P249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18日至89年09月19日間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進發◎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02 │郵局 │陸富賢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兩百元 │ ├───┼──┴┬─────┬────────┴────┬┴─┬─────────────────┤ │05 │被害人│s○○ │筆錄時間89年10月11日 │索引│89偵15912(1)P253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22日 │公司│安盛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徐仁德◎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06 │被害人│甲癸○ │筆錄時間89年10月17日 │索引│89偵15912(1)P255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15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進發◎ │0000000 │0000000 │五萬零二百元 │ │ ├──┼────┼──────┼────────┼────────┼───────────┤ │ │02 │郵局 │余峻偉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四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七萬零二百元 │ ├───┼──┴┬─────┬────────┴────┬┴─┬─────────────────┤ │07 │被害人│庚○○ │筆錄時間89年10月17日 │索引│89偵15912(1)P264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29日 │公司│盈動科技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朱世清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郭清石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4 │郵局 │楊泰星 │0000000 │0000000 │一百六十八萬元 │ │ ├──┼────┼──────┼────────┼────────┼───────────┤ │ │05 │郵局 │李欣志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06 │郵局 │侯靖雄◎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五十萬元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08 │被害人│L○○○ │筆錄時間89年10月17日 │索引│89偵15912(1)P274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08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江金泉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02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4 │郵局 │蔡金龍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三萬五千二百元 │ ├───┼──┴┬─────┬────────┴────┬┴─┬─────────────────┤ │09 │被害人│j○○ │筆錄時間89年10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1)P283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15日 │公司│港燈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張美文☆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巴明貴 │0000000 │0000000 │二十四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 │ ├───┼──┴┬─────┬────────┴────┬┴─┬─────────────────┤ │10 │被害人│p○○ │筆錄時間89年10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1)P289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6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曾春敏☆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02 │郵局 │余峻偉☆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元 │ ├───┼──┴┬─────┬────────┴────┬┴─┬─────────────────┤ │11 │被害人│v○○○ │筆錄時間89年10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1)P297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03日 │公司│中華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羅炎貴 │0000000 │0000000 │十三萬二千五百元 │ │ ├──┼────┼──────┼────────┼────────┼───────────┤ │ │02 │郵局 │奚漢彬☆ │0000000 │0000000 │四十九萬 │ │ ├──┼────┼──────┼────────┼────────┼───────────┤ │ │03 │郵局 │石欣萍 │0000000 │0000000 │九十五萬 │ │ ├──┼────┼──────┼────────┼────────┼───────────┤ │ │04 │郵局 │黃于純 │0000000 │0000000 │四十萬元 │ │ ├──┼────┼──────┼────────┼────────┼───────────┤ │ │05 │郵局 │奚漢彬☆ │0000000 │0000000 │七十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元 │ ├───┼──┴┬─────┬────────┴────┬┴─┬─────────────────┤ │12 │被害人│宇○○ │筆錄時間89年10月02日 │索引│89偵15912(1)P309 │ │ ├───┴┬────┴─────────────┼──┼─────────────────┤ │ │受騙日期│89年05月08日至89年05月16日間 │公司│永隆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志強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邱嘉德◎ │0000000 │0000000 │五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13 │被害人│S○○ │筆錄時間89年10月19日 │索引│89偵15912(1)P314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28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劉邦福 │0000000 │0000000 │十八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14 │被害人│J○○ │筆錄時間89年10月19日 │索引│89偵15912(1)P320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06日 │公司│港燈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謝勝富☆ │ │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15 │被害人│V○○ │筆錄時間89年10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1)P325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16日 │公司│巨豐投資顧問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黃建彰 │0000000 │0000000 │三十二萬元 │ │ ├──┼────┼──────┼────────┼────────┼───────────┤ │ │02 │郵局 │奚漢彬☆ │0000000 │0000000 │六十八萬 │ │ ├──┼────┼──────┼────────┼────────┼───────────┤ │ │03 │郵局 │楊樹權 │0000000 │0000000 │五十九萬元 │ │ ├──┼────┼──────┼────────┼────────┼───────────┤ │ │04 │郵局 │李惠茹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5 │郵局 │黃于純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6 │郵局 │奚漢彬☆ │0000000 │0000000 │四十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百九十九萬元 │ ├───┼──┴┬─────┬────────┴────┬┴─┬─────────────────┤ │16 │被害人│A○○ │筆錄時間89年10月30日 │索引│89偵15912(2)P28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15日 │公司│華富投顧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楊火德 │0000000 │0000000 │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 │ ├──┼────┼──────┼────────┼────────┼───────────┤ │ │02 │郵局 │林坤祥 │0000000 │0000000 │一百六十七萬五千元 │ │ ├──┼────┼──────┼────────┼────────┼───────────┤ │ │03 │郵局 │羅光華 │0000000 │0000000 │九十四萬元 │ │ ├──┼────┼──────┼────────┼────────┼───────────┤ │ │04 │郵局 │黃雲增 │0000000 │0000000 │七十一萬元 │ │ ├──┼────┼──────┼────────┼────────┼───────────┤ │ │05 │郵局 │許博淳 │0000000 │0000000 │七十萬元 │ │ ├──┼────┴──────┴───┬────┴┬───────┴───────────┤ │ │備註│被害人到永和分局報案,警方查出│匯款總數 │四百一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 │ │ │羅光華曾到寶島銀行開戶(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該存摺亦於本案│ │ │ │ │ │遭警查扣。 │ │ │ ├───┼──┴┬─────┬────────┴────┬┴─┬─────────────────┤ │17 │被害人│甲庚綉 │筆錄時間89年10月31日 │索引│89偵15912(2)P40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29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碧柔◎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元 │ │ ├──┼────┼──────┼────────┼────────┼───────────┤ │ │02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03 │郵局 │方來清 │0000000 │0000000 │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18 │被害人│z○○ │筆錄時間89年10月31日 │索引│89偵15912(2)P47 │ │ ├───┴┬────┴─────────────┼──┼─────────────────┤ │ │受騙日期│88年05月20日 │公司│霸菱(原審誤為凌)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遠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五萬元 │ │ ├──┼────┼──────┼────────┼────────┼───────────┤ │ │02 │郵局 │吳添成◎ │0000000 │0000000 │四十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五萬元 │ ├───┼──┴┬─────┬────────┴────┬┴─┬─────────────────┤ │19 │被害人│洪莉瑋 │筆錄時間89年10月31日 │索引│89偵15912(2)P56 │ │ ├───┴┬────┴─────────────┼──┼─────────────────┤ │ │受騙日期│88年8月初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盧雲義☆ │0000000 │0000000 │三十三萬五千元 │ │ ├──┼────┼──────┼────────┼────────┼───────────┤ │ │02 │郵局 │殷志正 │0000000 │0000000 │八萬元 │ │ ├──┼────┼──────┼────────┼────────┼───────────┤ │ │03 │郵局 │陳鄭春妹 │0000000 │0000000 │三十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十一萬五千元 │ ├───┼──┴┬─────┬────────┴────┬┴─┬─────────────────┤ │20 │被害人│癸○○ │筆錄時間89年11月03日 │索引│89偵15912(2)P65 │ │ ├───┴┬────┴─────────────┼──┼─────────────────┤ │ │受騙日期│88年05月29日 │公司│霸菱(原審誤為凌)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莊炳松 │0000000 │0000000 │九萬元 │ │ ├──┼────┼──────┼────────┼────────┼───────────┤ │ │02 │郵局 │陳碧柔◎ │0000000 │0000000 │四十三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五十二萬元 │ ├───┼──┴┬─────┬────────┴────┬┴─┬─────────────────┤ │21 │被害人│壬○○ │筆錄時間89年11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2)P68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底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吳莉娟 │0000000 │0000000 │五萬零三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陳新☆ │0000000 │0000000 │四十四萬元 │ │ ├──┼────┼──────┼────────┼────────┼───────────┤ │ │03 │郵局 │楊政道 │0000000 │0000000 │七十九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二十八萬三百五十元 │ ├───┼──┴┬─────┬────────┴────┬┴─┬─────────────────┤ │22 │被害人│u○○ │筆錄時間89年11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2)P77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07日 │公司│時富投資顧問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尹家昌 │遺忘 │遺忘 │七萬九千五百元 │ │ ├──┼────┼──────┼────────┼────────┼───────────┤ │ │02 │郵局 │丁佐舜◎ │0000000 │0000000 │一十五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元 │ ├───┼──┴┬─────┬────────┴────┬┴─┬─────────────────┤ │23 │被害人│O○○ │筆錄時間89年11月19日 │索引│89偵15912(2)P80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6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陶龍泉☆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兩百元 │ │ ├──┼────┼──────┼────────┼────────┼───────────┤ │ │02 │郵局 │刑家維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二百元 │ ├───┼──┴┬─────┬────────┴────┬┴─┬─────────────────┤ │24 │被害人│甲乙○ │筆錄時間89年11月19日 │索引│89偵15912(2)P85 │ │ ├───┴┬────┴─────────────┼──┼─────────────────┤ │ │受騙日期│88年10月份 │公司│龍昌科技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黃霖維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元 │ │ ├──┼────┼──────┼────────┼────────┼───────────┤ │ │02 │郵局 │鄭安記☆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三萬五千元 │ ├───┼──┴┬─────┬────────┴────┬┴─┬─────────────────┤ │25 │被害人│蔣椿梅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89偵15912(2)P88 │ │ ├───┴┬────┴─────────────┼──┼─────────────────┤ │ │受騙日期│88年12月16日 │公司│時富投資集團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羅家富 │0000000 │0000000 │九萬元 │ │ ├──┼────┼──────┼────────┼────────┼───────────┤ │ │02 │郵局 │陳宛怡☆ │0000000 │0000000 │三十二萬元 │ │ ├──┼────┼──────┼────────┼────────┼───────────┤ │ │03 │郵局 │王勇棠☆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4 │郵局 │陳永樹 │0000000 │0000000 │五十二萬元 │ │ ├──┼────┼──────┼────────┼────────┼───────────┤ │ │05 │郵局 │田誌文◎ │0000000 │0000000 │三百一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百一十七萬元 │ ├───┼──┴┬─────┬────────┴────┬┴─┬─────────────────┤ │26 │被害人│辛○○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89偵15912(2)P99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中旬 │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涂石生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許煒賢◎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03 │郵局 │許明瞭 │0000000 │0000000 │四萬元 │ │ ├──┼────┼──────┼────────┼────────┼───────────┤ │ │04 │郵局 │李益偉 │0000000 │0000000 │四十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五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27 │被害人│w○○ │筆錄時間89年11月19日 │索引│89偵15912(2)P107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中旬 │公司│港燈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順政◎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28 │被害人│x○○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89偵15912(2)P112 │ │ ├───┴┬────┴─────────────┼──┼─────────────────┤ │ │受騙日期│89年05月14日 │公司│永隆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建彰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巴明貴☆ │0000000 │0000000 │二十三萬元 │ │ ├──┼────┼──────┼────────┼────────┼───────────┤ │ │03 │郵局 │黎名洋☆ │0000000 │0000000 │四萬元 │ │ ├──┼────┼──────┼────────┼────────┼───────────┤ │ │04 │郵局 │陳雅靜☆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十六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29 │被害人│e○○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89偵15912(2)P124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21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金石☆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與扣案存摺「劉金石」的局號不│ │ │ │ │ │同。(0000000-0000000) │ │ │ ├───┼──┴┬─────┬────────┴────┬┴─┬─────────────────┤ │30 │被害人│丙○○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89偵15912(2)P128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底 │公司│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聯絡人 │賴志勇 │聯絡方式 │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陳美華、蔡明純(光大會計│聯絡方式 │00-0000000 │ │ │ │計長) │ │ │ │ ├────┼────────────┼─────┼────────────────────┤ │ │聯絡人 │彩卷部李經理 │聯絡方式 │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戴會長 │聯絡方式 │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會計長孫自欣 │聯絡方式 │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董事長毛先生 │聯絡方式 │000-0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黃光榮律師 │聯絡方式 │00000000000 │ │ ├────┼────────────┼─────┼────────────────────┤ │ │聯絡人 │律師事務所陳助理 │聯絡方式 │00-000000 │ │ ├────┼────────────┼─────┼────────────────────┤ │ │聯絡人 │謝惠雅 │聯絡方式 │00-0000000,000000000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張東寶☆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2 │郵局 │林慧君 │0000000 │0000000 │二百零二萬元 │ │ ├──┼────┼──────┼────────┼────────┼───────────┤ │ │03 │郵局 │鍾輝龍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4 │郵局 │陳碧雲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5 │郵局 │鄭佳紋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6 │郵局 │吳漢濱 │0000000 │0000000 │五百四十五萬 │ │ ├──┼────┼──────┼────────┼────────┼───────────┤ │ │07 │郵局 │林峻瑩 │0000000 │0000000 │六百零一萬元 │ │ ├──┼────┼──────┼────────┼────────┼───────────┤ │ │08 │郵局 │賴清海 │0000000 │0000000 │三百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千八百五十萬元 │ ├───┼──┴┬─────┬────────┴────┬┴─┬─────────────────┤ │31◎│被害人│陳劉玉瑩 │筆錄時間89年11月21日 │索引│89偵15912(2)P168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1日 │公司│中遠國際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吳趙美霞 │0000000 │0000000 │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元│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元 │ ├───┼──┴┬─────┬────────┴────┬┴─┬─────────────────┤ │32 │被害人│m○○ │筆錄時間89年11月21日 │索引│89偵15912(2)P174 │ │ ├───┴┬────┴─────────────┼──┼─────────────────┤ │ │受騙日期│88年12月份 │公司│東訊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郭昱賢◎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五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六十五萬元 │ ├───┼──┴┬─────┬────────┴────┬┴─┬─────────────────┤ │33 │被害人│K○○ │筆錄時間89年11月21日 │索引│89偵15912(2)P182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份 │公司│宏達投資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遺忘 │遺忘 │遺忘 │七萬五千元 │ │ ├──┼────┼──────┼────────┼────────┼───────────┤ │ │02 │郵局 │林志成◎ │0000000 │0000000 │一百零六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百零九萬元 │ ├───┼──┴┬─────┬────────┴────┬┴─┬─────────────────┤ │34 │被害人│巳○○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185 │ │ ├───┴┬────┴─────────────┼──┼─────────────────┤ │ │受騙日期│89年6月19日 │公司│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遺忘 │ │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吳水龍◎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 ├───┼──┴┬─────┬────────┴────┬┴─┬─────────────────┤ │35 │被害人│F○○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188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24日 │公司│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英男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吳水龍◎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 ├───┼──┴┬─────┬────────┴────┬┴─┬─────────────────┤ │36 │被害人│W○○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194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30日 │公司│安盛國際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賴沛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37 │被害人│天○○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198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02日 │公司│南華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01 │郵局 │陳秋萍◎ │ │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吳本鈞 │ │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 ├───┼──┴┬─────┬────────┴────┬┴─┬─────────────────┤ │38 │被害人│I○○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202 │ │ ├───┴┬────┴─────────────┼──┼─────────────────┤ │ │受騙日期│89年01月18日 │公司│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遺忘 │遺忘 │遺忘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張淑惠◎ │0000000 │0000000 │六十六萬元 │ │ ├──┼────┼──────┼────────┼────────┼───────────┤ │ │ │ │ │ │ │匯款明細已遺忘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八萬五千三百元 │ ├───┼──┴┬─────┬────────┴────┬┴─┬─────────────────┤ │39 │被害人│亥○○ │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 │索引│89偵15912(2)P205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30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01 │郵局 │王文秀☆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方來清☆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陶龍泉☆ │0000000 │0000000 │三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八萬五千一百元 │ ├───┼──┴┬─────┬────────┴────┬┴─┬─────────────────┤ │40 │被害人│辰○○ │筆錄時間89年11月23日 │索引│89偵15912(2)P241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26日 │公司│安盛國際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志憲◎ │0000000 │0000000 │三萬零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四萬五千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零一百五十元 │ ├───┼──┴┬─────┬────────┴────┬┴─┬─────────────────┤ │41 │被害人│甲寅○ │筆錄時間89年11月23日 │索引│89偵15912(2)P246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5日 │公司│中遠國際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吳趙美霞◎ │0000000 │0000000 │三十二萬元 │ │ ├──┼────┼──────┼────────┼────────┼───────────┤ │ │02 │郵局 │林建明 │0000000 │0000000 │五萬八千一百元 │ │ ├──┼────┼──────┼────────┼────────┼───────────┤ │ │03 │郵局 │辛○○ │0000000 │0000000 │六十四萬一千四百二十四│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一萬九千五百二十四元 │ ├───┼──┴┬─────┬────────┴────┬┴─┬─────────────────┤ │42◎│被害人│k○○ │筆錄時間89年11月23日 │索引│89偵15912(2)P254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03日 │公司│控盛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志憲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43 │被害人│丁○○ │筆錄時間89年11月23日 │索引│89偵15912(2)P261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15日 │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郭磊◎ │0000000 │0000000 │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02 │郵局 │涂石生 │遺忘 │遺忘 │七萬元 │ │ ├──┼────┼──────┼────────┼────────┼───────────┤ │ │03 │郵局 │李益偉◎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十六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44 │被害人│c○○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64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底 │公司│南華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洪金貴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吳水龍◎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謝勝富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4 │郵局 │吳本鈞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三萬五千三百元 │ ├───┼──┴┬─────┬────────┴────┬┴─┬─────────────────┤ │45 │被害人│戊○○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72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2日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吳趙美霞◎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2 │遺忘 │遺忘 │遺忘 │遺忘 │四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二萬元 │ ├───┼──┴┬─────┬────────┴────┬┴─┬─────────────────┤ │46 │被害人│楊敏宏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78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20日 │公司│遺忘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秋萍◎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吳水龍 │遺忘 │遺忘 │二十四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 │ ├───┼──┴┬─────┬────────┴────┬┴─┬─────────────────┤ │47 │被害人│卯○○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80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27日 │公司│盈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明 │遺忘 │遺忘 │七萬五千元 │ │ ├──┼────┼──────┼────────┼────────┼───────────┤ │ │02 │郵局 │朱世清 │遺忘 │遺忘 │二十三萬元 │ │ ├──┼────┼──────┼────────┼────────┼───────────┤ │ │03 │郵局 │郭清石 │遺忘 │遺忘 │三萬元 │ │ ├──┼────┼──────┼────────┼────────┼───────────┤ │ │04 │郵局 │李欣志◎ │0000000 │0000000 │三十二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六十五萬五千元 │ ├───┼──┴┬─────┬────────┴────┬┴─┬─────────────────┤ │48 │被害人│甲丙○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84 │ │ ├───┴┬────┴─────────────┼──┼─────────────────┤ │ │受騙日期│89年07月18日 │公司│安盛國際控股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志憲◎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元 │ │ ├──┼────┼──────┼────────┼────────┼───────────┤ │ │02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十四萬五千元 │ ├───┼──┴┬─────┬────────┴────┬┴─┬─────────────────┤ │49 │被害人│o○○ │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 │索引│89偵15912(2)P289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05日 │公司│盈動國際控股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明飛◎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蘇進丁◎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50 │被害人│甲丁○ │筆錄時間89年11月25日 │索引│89偵15912(2)P294 │ │ ├───┴┬────┴─────────────┼──┼─────────────────┤ │ │受騙日期│88年12月09日 │公司│時富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謝東和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陳松勇 │遺忘 │ │七萬元 │ │ ├──┼────┼──────┼────────┼────────┼───────────┤ │ │03 │郵局 │林國棟◎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51 │被害人│甲壬○ │筆錄時間89年10月02日 │索引│89偵15912(2)P299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25日 │公司│宏達理財機構 │ │ ├────┼────┬──────┬──────┴──┴─────────────────┤ │ │聯絡人 │蔡坤明 │聯絡方式 │000-000000 │ │ ├────┼────┼──────┼───────────────────────────┤ │ │聯絡人 │張主任 │聯絡方式 │000-000000 │ │ ├────┼────┼──────┼───────────────────────────┤ │ │聯絡人 │黃保文 │職稱 │彩金部主任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惠民◎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五十九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 ├───┼──┴┬─────┬────────┴────┬┴─┬─────────────────┤ │52 │被害人│乙○○ │筆錄時間89年11月18日 │索引│89偵15912(2)P302 │ │ ├───┴┬────┴─────────────┼──┼─────────────────┤ │ │受騙日期│89年05月中旬 │公司│科聯科技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懿增 │0000000 │0000000 │六萬五百元 │ │ ├──┼────┼──────┼────────┼────────┼───────────┤ │ │02 │郵局 │王惠榮 │0000000 │0000000 │一百六十萬元 │ │ ├──┼────┼──────┼────────┼────────┼───────────┤ │ │03 │郵局 │劉昌路 │0000000 │0000000 │一百九十萬元 │ │ ├──┼────┼──────┼────────┼────────┼───────────┤ │ │04 │郵局 │林秋花 │0000000 │0000000 │二十萬元 │ │ ├──┼────┼──────┼────────┼────────┼───────────┤ │ │05 │郵局 │張國文 │0000000 │0000000 │一百七十萬元 │ │ ├──┼────┼──────┼────────┼────────┼───────────┤ │ │06 │郵局 │許文俊 │0000000 │0000000 │一百四十萬元 │ │ ├──┼────┼──────┼────────┼────────┼───────────┤ │ │07 │郵局 │黃燕輝☆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8 │郵局 │張明進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9 │郵局 │吳坤霖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10 │郵局 │張笠芳 │0000000 │0000000 │八十萬元 │ │ ├──┼────┼──────┼────────┼────────┼───────────┤ │ │11 │郵局 │林東庸 │0000000 │0000000 │七十萬元 │ │ ├──┼────┴──────┴───┬────┴┬───────┴───────────┤ │ │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百八十六萬零五百元 │ ├───┼──┴┬─────┬────────┴────┬┴─┬─────────────────┤ │53 │被害人│陳可芳 │筆錄時間89年11月28日 │索引│89偵15912(2)P324 │ │ ├───┴┬────┴─────────────┼──┼─────────────────┤ │ │受騙日期│89年08月初 │公司│宏盛國際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賴佩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劉邦福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54 │被害人│甲辛○ │筆錄時間89年11月30日 │索引│89偵15912(2)P330 │ │ ├───┴┬────┴─────────────┼──┼─────────────────┤ │ │受騙日期│89年05月10日 │公司│盈動科技國際機構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朱世清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03 │郵局 │林宏信◎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4 │郵局 │林榮展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五十萬元 │ │ ├──┼────┼──────┼────────┼────────┼───────────┤ │ │05 │郵局 │李欣志 │0000000 │0000000 │六十二萬元 │ │ ├──┼────┼──────┼────────┼────────┼───────────┤ │ │06 │郵局 │蔡嘉駿◎ │0000000 │0000000 │一百六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55 │被害人│q○○ │筆錄時間90年0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12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4月底至88年5月6日間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碧柔◎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十八萬元 │ ├───┼──┴┬─────┬────────┴────┬┴─┬─────────────────┤ │56◎│被害人│g○○ │筆錄時間90年0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18 頁 │ │扣押物├───┴┬────┴─────────────┼──┼─────────────────┤ │清單中│受騙日期│88年06月07日 │公司│霸菱投資公司 │ │並無此├────┼────┬──────┬──────┴──┴─────────────────┤ │一帳戶│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葉源來◎ │0000000 │0000000 │九萬元 │ │ ├──┼────┴──────┴───┬────┴┬───────┴───────────┤ │ │備註│打◎帳戶有匯款單一張經指認 │匯款總數 │九萬元 │ ├───┼──┴┬─────┬────────┴────┬┴─┬─────────────────┤ │57 │被害人│子○○ │筆錄時間90年03月0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21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06月14日 │公司│大豐國際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方信和 │0000000 │0000000 │十三萬二千元 │ │ ├──┼────┼──────┼────────┼────────┼───────────┤ │ │02 │郵局 │方振國 │0000000 │0000000 │二百一十萬元 │ │ ├──┼────┼──────┼────────┼────────┼───────────┤ │ │03 │郵局 │王小梅 │0000000 │0000000 │五十四萬元 │ │ ├──┼────┼──────┼────────┼────────┼───────────┤ │ │05 │郵局 │吳雅婷 │0000000 │0000000 │十萬元 │ │ ├──┼────┼──────┼────────┼────────┼───────────┤ │ │06 │郵局 │林淑蓉 │0000000 │0000000 │五十萬元 │ │ ├──┼────┼──────┼────────┼────────┼───────────┤ │ │07 │郵局 │董進昌 │0000000 │0000000 │一百萬元 │ │ ├──┼────┼──────┼────────┼────────┼───────────┤ │ │08 │郵局 │楊順成◎ │0000000 │0000000 │一百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元 │ ├───┼──┴┬─────┬────────┴────┬┴─┬─────────────────┤ │58 │被害人│戌○○ │筆錄時間90年3月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32頁 │ │扣押物├───┴┬────┴─────────────┼──┼─────────────────┤ │清單中│受騙日期│88年06月24日 │公司│霸菱國際機構 │ │無此存├────┼────┬──────┬──────┴──┴─────────────────┤ │摺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葉源來◎ │0000000 │0000000 │十九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九萬元 │ ├───┼──┴┬─────┬────────┴────┬┴─┬─────────────────┤ │59◎│被害人│h○○ │筆錄時間90年02月0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36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07月初 │公司│霸菱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韋君◎ │0000000 │0000000 │九十萬元 │ │ ├──┼────┼──────┼────────┼────────┼───────────┤ │ │02 │郵局 │遺忘│遺忘 │遺忘 │二千零拾萬元左右 │ │ ├──┼────┴──────┴───┬────┴┬───────┴───────────┤ │ │備註│被害人指認經扣押之陳偉君存摺 │匯款總數 │三千萬元左右 │ ├───┼──┴┬─────┬────────┴────┬┴─┬─────────────────┤ │61 │被害人│游慶三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39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10月17日 │公司│某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碧柔◎ │0000000 │0000000 │四十一萬元 │ │ ├──┼────┼──────┼────────┼────────┼───────────┤ │ │02 │郵局 │遺忘 │遺忘 │遺忘 │遺忘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百五十一萬元 │ ├───┼──┴┬─────┬────────┴────┬┴─┬─────────────────┤ │62◎│被害人│T○○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44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12月初 │公司│東峻產業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許添泉 │0000000 │0000000 │四十四萬元 │ │ ├──┼────┼──────┼────────┼────────┼───────────┤ │ │02 │郵局 │洪清福 │0000000 │0000000 │五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戴金龍◎ │0000000 │0000000 │六十萬元 │ │ ├──┼────┴──────┴───┬────┴┬───────┴───────────┤ │ │備註│被害人指認◎帳戶之匯入款項一筆│匯款總數 │一百六十二萬元 │ ├───┼──┴┬─────┬────────┴────┬┴─┬─────────────────┤ │63 │被害人│酉○○ │筆錄時間90年0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53頁 │ │ ├───┴┬────┴─────────────┼──┼─────────────────┤ │ │受騙日期│88年12月底 │公司│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國棟◎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陳宛怡 │0000000 │0000000 │四十九萬元 │ │ ├──┼────┼──────┼────────┼────────┼───────────┤ │ │03 │郵局 │王正哲 │0000000 │0000000 │十萬九千二百元 │ │ ├──┼────┼──────┼────────┼────────┼───────────┤ │ │04 │郵局 │蔡其萬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十三萬四千三百五十元 │ ├───┼──┴┬─────┬────────┴────┬┴─┬─────────────────┤ │64 │被害人│丑○○ │筆錄時間90年03月0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64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5日 │公司│東峻產業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藍文祥◎ │0000000 │0000000 │一百零二萬元 │ │ ├──┼────┼──────┼────────┼────────┼───────────┤ │ │02 │郵局 │陳建華 │0000000 │0000000 │五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一百零七萬元 │ ├───┼──┴┬─────┬────────┴────┬┴─┬─────────────────┤ │65 │被害人│a○○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73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6日 │公司│某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國棟◎ │0000000 │0000000 │九萬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萬一百五十元 │ ├───┼──┴┬─────┬────────┴────┬┴─┬─────────────────┤ │66 │被害人│i○○ │筆錄時間90年0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76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份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藍文祥◎ │0000000 │0000000 │九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萬元 │ ├───┼──┴┬─────┬────────┴────┬┴─┬─────────────────┤ │67 │被害人│P○○ │筆錄時間90年03月0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79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6日 │公司│友聯投信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黃國民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林裕峰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潘秀雲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5 │郵局 │楊順成◎ │0000000 │0000000 │六十六萬元 │ │ ├──┼────┼──────┼────────┼────────┼───────────┤ │ │06 │郵局 │范錦春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二十五萬元 │ │ ├──┼────┼──────┼────────┼────────┼───────────┤ │ │07 │郵局 │范錦春 │0000000 │0000000 │一百五十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百八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68 │被害人│甲己○ │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89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8日 │公司│控股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藍文祥◎ │0000000 │0000000 │九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九萬元 │ ├───┼──┴┬─────┬────────┴────┬┴─┬─────────────────┤ │69 │被害人│甲○ │筆錄時間90年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93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14日 │公司│時富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銘◎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黃明聰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0 │被害人│黃玉梅 │筆錄時間90年3月1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099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1月20日 │公司│聯華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志銘◎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羅木塗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03 │郵局 │蔡其萬 │0000000 │0000000 │三萬元│ │ ├──┼────┼──────┼────────┼────────┼───────────┤ │ │04 │郵局 │潘文玉 │0000000 │0000000 │四十一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十九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1 │被害人│B○○ │筆錄時間90年0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04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14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郭磊◎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元 │ ├───┼──┴┬─────┬────────┴────┬┴─┬─────────────────┤ │72◎│被害人│U○○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07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3月15日 │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聖潔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史榮昌◎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3 │被害人│H○○ │筆錄時間90年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11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3月15日 │公司│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遺忘 │ │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郭磊◎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4 │被害人│X○○ │筆錄時間90年0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14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4月中旬 │公司│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志強◎ │ │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5◎│被害人│b○○ │筆錄時間90年3月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17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中 │公司│永隆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志強◎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6 │被害人│甲甲○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20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27日 │公司│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志強◎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陳碧柔 │0000000 │0000000 │二十三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7 │被害人│郭建川 │筆錄時間90年0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25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4月30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楊憲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警方提供匯款單一張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78 │被害人│未○ │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28頁 │ │扣押物├───┴┬────┴─────────────┼──┼─────────────────┤ │清單為│受騙日期│89年5月4日 │公司│盈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馬進強├────┼────┬──────┬──────┴──┴─────────────────┤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馬紀強◎ │0000000 │0000000 │十四萬元 │ │ ├──┼────┴──────┴───┬────┴┬───────┴───────────┤ │ │備註│附表拾編號85存摺警方扣押後 │匯款總數 │十四萬元 │ │ │ │提供匯款單一張經被害人指認 │ │ │ ├───┼──┴┬─────┬────────┴────┬┴─┬─────────────────┤ │79 │被害人│鄭桂足 │筆錄時間90年02月0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31頁 │ │扣押物├───┴┬────┴─────────────┼──┼─────────────────┤ │清單中│受騙日期│88年5月4日 │公司│富神機構 │ │無此存├────┼────┬──────┬──────┴──┴─────────────────┤ │摺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葉文忠◎ │0000000 │0000000 │三十一萬元 │ │ ├──┼────┼──────┼────────┼────────┼───────────┤ │ │02 │郵局 │遺忘 │遺忘 │遺忘 │ │ │ ├──┼────┴──────┴───┬────┴┬───────┴───────────┤ │ │備註│附表拾編號71存摺警方扣押後 │匯款總數 │一百四十四萬 │ │ │ │提供匯款單一張經被害人指認 │ │ │ ├───┼──┴┬─────┬────────┴────┬┴─┬─────────────────┤ │80 │被害人│n○○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34頁 │ │帳戶未├───┴┬────┴─────────────┼──┼─────────────────┤ │見於扣│受騙日期│89年5月下旬 │公司│南華控股國際機構 │ │押物清├────┼────┬──────┬──────┴──┴─────────────────┤ │單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邱建邦◎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三百元 │ │ ├──┼────┼──────┼────────┼────────┼───────────┤ │ │02 │郵局 │鍾雅萍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 ├───┼──┴┬─────┬────────┴────┬┴─┬─────────────────┤ │81 │被害人│M○○ │筆錄時間90年3月9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38頁 │ │帳戶未├───┴┬────┴─────────────┼──┼─────────────────┤ │見於扣│受騙日期│89年6月8日 │公司│ │ │押物清├────┼────┬──────┬──────┴──┴─────────────────┤ │單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明飛◎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2 │被害人│宙○○ │筆錄時間90年3月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41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中旬 │公司│安盛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志憲◎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曹永國◎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3 │被害人│C○○ │筆錄時間90年3月9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45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20日 │公司│安盛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吳秀梅◎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4◎│被害人│l○○ │筆錄時間90年2月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48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14日 │公司│南華控股集團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蔡維邦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5 │被害人│r○○ │筆錄時間90年03月03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51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6月15日 │公司│南華投資顧問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蔡維邦◎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遺忘 │遺忘 │遺忘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6 │被害人│d○○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53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6月23日 │公司│安盛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劉邦福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徐鄧泉◎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87◎│被害人│唐士敏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57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09月14日 │公司│投資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陳進發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二百元 │ │ ├──┼────┼──────┼────────┼────────┼───────────┤ │ │02 │郵局 │陸富良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二百元 │ ├───┼──┴┬─────┬────────┴────┬┴─┬─────────────────┤ │88◎│被害人│黃○○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60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2日 │公司│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遺忘 │ │ │三十萬元 │ │ ├──┼────┼──────┼────────┼────────┼───────────┤ │ │02 │郵局 │丁佐舜◎ │0000000 │0000000 │一十二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十二萬元 │ ├───┼──┴┬─────┬────────┴────┬┴─┬─────────────────┤ │89 │被害人│甲戊○ │筆錄時間90年0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63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份 │公司│安盛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徐鄧泉◎ │0000000 │0000000 │十四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元 │ ├───┼──┴┬─────┬────────┴────┬┴─┬─────────────────┤ │90 │被害人│陳昆俞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66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4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林志憲◎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曹永國◎ │0000000 │0000000 │七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91 │被害人│午○○ │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70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8日 │公司│安盛控股國際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曹永國◎ │0000000 │0000000 │五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五萬元 │ ├───┼──┴┬─────┬────────┴────┬┴─┬─────────────────┤ │92 │被害人│t○○ │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73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9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曹永國◎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2 │郵局 │遺忘 │ │ │二百六十六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二百七十三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93 │被害人│甲丑○ │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76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12日 │公司│安盛控股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王慶祥 │0000000 │0000000 │六萬元 │ │ ├──┼────┼──────┼────────┼────────┼───────────┤ │ │02 │郵局 │曹永國◎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03 │郵局 │麥天行◎ │0000000 │0000000 │二十八萬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四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94 │被害人│己○○ │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82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22日 │公司│國際機構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賴佩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95 │被害人│y○○ │筆錄時間90年2月14日 │索引│90中警刑4092第185頁 │ │ ├───┴┬────┴─────────────┼──┼─────────────────┤ │ │受騙日期│89年7月31日 │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 │局號 │帳號 │匯款金額 │ │ ├──┼────┼──────┼────────┼────────┼───────────┤ │ │01 │郵局 │賴佩汎◎ │0000000 │0000000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 │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 │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 │ ├───┼──┴┬─────┬────────┴────┬┴─┬─────────────────┤ │96 │被害人│G○○ │筆錄時間89年08月24日 │索引│桃園地檢89他字1706 │ │ ├───┴┬────┴─────────────┼──┼─────────────────┤ │ │受騙日期│89年8月4日 │公司│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被害人G○○先後依指示將錢匯至1.徐慶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2.林裕傑(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3.林逸群(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4.吳志成(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5.許嘉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6.張春發(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7.余明貴(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 8.葉雲兆(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戶│ │ │共計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五百八十元 │ │ ├──┬───────────────┬─────┬───────────────────┤ │ │備註│許嘉祥帳戶業已扣案 │匯款總數 │一千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五百八十元 │ ├───┼──┴┬─────┬────────┴────┬┴─┬─────────────────┤ │97 │被害人│比佛利貿易│筆錄時間89年10月25日 │索引│高雄地檢89他166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受騙日期│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備註│被害人比佛利公司並未因該中奬 │匯款總數 │ │ │ │ │信件即受騙匯寄金錢,被告此部 │ │ │ │ │ │分詐欺行為未達其目的。 │ │ │ ├───┼──┴┬─────┬────────┴────┬┴─┬─────────────────┤ │98 │被害人│楊榮鑫 │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 │索引│彰化地檢89他字479(p14) │ │ ├───┴┬────┴─────────────┼──┼─────────────────┤ │ │受騙日期│ │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 │ ├────┼────┬──────┬──────┴──┴─────────────────┤ │ │聯絡人 │ │聯絡方式 │ │ │ ├──┬─┴────┴──────┴─┬─────┬───────────────────┤ │ │備註│被害人比佛利公司並未因該中奬 │匯款總數 │ │ │ │ │信件即受騙匯寄金錢,被告此部 │ │ │ │ │ │分詐欺行為未達其目的。 │ │ │ └───┴──┴───────────────┴─────┴───────────────────┘ 附表貳:Y○○駕駛之車號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現金 │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百元│ │ ├──┼─────────┼───────────┼──────────┤ │ 2 │收支帳簿 │叁本 │ │ ├──┼─────────┼───────────┼──────────┤ │ 3 │帳號簿 │壹本 │ │ ├──┼─────────┼───────────┼──────────┤ │ 4 │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壹張 │ │ ├──┼─────────┼───────────┼──────────┤ │ 5 │廣告報紙 │貳張 │ │ ├──┼─────────┼───────────┼──────────┤ │ 6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 │壹支 │含門號0000000│ │ │ │ │688號SIM卡壹張│ ├──┼─────────┼───────────┼──────────┤ │ 7 │易利信行動電話 │貳支 │含門號0000000│ │ │ │ │433號、09166│ │ │ │ │72870號SIM卡│ │ │ │ │各壹張 │ └──┴─────────┴───────────┴──────────┘ 附表叁:Y○○駕駛之車號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蘇鳳玉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壹本 │帳號005-10-0│ │ │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 │00000-0-00│ │ │卡 │ │號 │ │ ├─────────┼───────────┼──────────┤ │ │蘇鳳玉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壹本 │帳號010-004-│ │ │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 │0000000-0號│ │ │卡 │ │ │ │ ├─────────┼───────────┼──────────┤ │ │蘇鳳玉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壹本 │帳號003-50-5│ │ │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 │19369-1號 │ │ │卡 │ │ │ │ ├─────────┼───────────┼──────────┤ │ │蘇鳳玉鳳鳴郵局存摺│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 │ │提款卡 │提款卡壹張 │號 │ ├──┼─────────┼───────────┼──────────┤ │ 2 │張繼壽中壢龍岡郵局│壹本 │帳號000000-0│ │ │存摺 │ │號 │ ├──┼─────────┼───────────┼──────────┤ │ 3 │林佑鑫中區四張犁郵│壹本 │帳號000000-0│ │ │局存摺 │ │號 │ ├──┼─────────┼───────────┼──────────┤ │ 4 │印章 │陸枚 │蘇鳳玉叁枚、馬金晶壹│ │ │ │ │枚、林福安壹枚、呂學│ │ │ │ │彰壹枚 │ └──┴─────────┴───────────┴──────────┘ 附表肆:臺中市○○街六八號七O三室內扣押物品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SAGEM行動電話│壹支 │含門號0000000│ │ │ │ │570號SIM卡壹張│ ├──┼─────────┼───────────┼──────────┤ │ 2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 │貳支 │含門號0000000│ │ │ │ │232號SIM卡壹張│ ├──┼─────────┼───────────┼──────────┤ │ 3 │易立信行動電話 │壹支 │含門號0000000│ │ │ │ │550號SIM卡壹張│ └──┴─────────┴───────────┴──────────┘ 附表伍: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義大利BERETT│壹支 │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 │ │A廠92S型制式口│ │編號00000000│ │ │徑9MM半自動手槍│ │81號 │ ├──┼─────────┼───────────┼──────────┤ │ 2 │半自動手槍用中空彈│叁顆 │制式口徑9MM半自動│ │ │ │ │手槍中空彈,具殺傷力│ │ │ │ │,惟該叁顆子彈業經試│ │ │ │ │射而失其效力。 │ └──┴─────────┴───────────┴──────────┘ 附表陸: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現金 │新臺幣二十九萬五│ │ │ │ │千二百元 │ │ ├──┼───────────┼────────┼───────────┤ │ 2 │易立信行動電話 │壹支 │含門號00000000│ │ │ │ │98號SIM卡壹張 │ ├──┼───────────┼────────┼───────────┤ │ 3 │諾基亞行動電話 │拾玖支 │含門號SIM卡拾玖張 │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4 │諾基亞行動電話 │壹支 │不含SIM卡 │ ├──┼───────────┼────────┼───────────┤ │ 5 │新航股份有限公司中獎郵│壹件 │ │ │ │寄資料 │ │ │ ├──┼───────────┼────────┼───────────┤ │ 6 │儲金資料信封袋 │柒個 │ │ └──┴───────────┴────────┴───────────┘ 附表柒: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三)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鳳山第十六支局提款卡 │壹張 │帳號000000-0號│ ├──┼───────────┼────────┼───────────┤ │ 2 │萬通商業銀行提款卡 │壹張 │帳號000000000│ │ │ │ │0000000號 │ ├──┼───────────┼────────┼───────────┤ │ 3 │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卡 │壹張 │帳號000000000│ │ │ │ │79601號 │ ├──┼───────────┼────────┼───────────┤ │ 4 │劉景豪新莊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 │何恭光板橋國慶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 │任振傑北區郵政管理局存│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摺 │ │ │ ├──┼───────────┼────────┼───────────┤ │ 7 │盧錡彥板橋埔墘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 │李建成土城清水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 │林奇南臺北南陽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10│陳慈民潭子潭北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11│吳秀珠新店碧潭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12│吳趙美霞中和連城路郵局│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存摺 │ │ │ ├──┼───────────┼────────┼───────────┤ │13│陳惠民桃園民生路郵局存│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摺 │ │ │ ├──┼───────────┼────────┼───────────┤ │14│連怡凌臺北東園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15│任振傑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壹本 │帳號000000000│ │ │分行存摺 │ │503號 │ ├──┼───────────┼────────┼───────────┤ │16│林世國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壹本 │帳號000000000│ │ │分行存摺 │ │511號 │ ├──┼───────────┼────────┼───────────┤ │17│莊炳松萬通商業銀行南高│壹本 │帳號000-000-0│ │ │雄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8│陳怡成萬通商業銀行高雄│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9│盧雲義萬通商業銀行臺南│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20│陳惠民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21│陳惠民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9179-6號 │ ├──┼───────────┼────────┼───────────┤ │22│陳怡成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629-0-5號 │ ├──┼───────────┼────────┼───────────┤ │23│印章 │拾壹枚 │ │ └──┴───────────┴────────┴───────────┘ 附表捌:臺中市○○街六八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四)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謝良昇國民身分證 │壹張 │ │ ├──┼───────────┼────────┼───────────┤ │ 2 │謝良昇全民健保卡 │壹張 │ │ ├──┼───────────┼────────┼───────────┤ │ 3 │張志民國民身分證 │壹張 │ │ ├──┼───────────┼────────┼───────────┤ │ 4 │石台生國民身分證 │壹張 │ │ ├──┼───────────┼────────┼───────────┤ │ 5 │王金生機車駕照 │壹張 │ │ ├──┼───────────┼────────┼───────────┤ │ 6 │行動電話申請書 │貳拾貳份 │ │ └──┴───────────┴────────┴───────────┘ 附表玖:寅○○駕駛之車號M4-218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恆威控股投資機構詐騙中│拾叁箱 │ │ │ │獎郵寄信件 │ │ │ ├──┼───────────┼────────┼───────────┤ │ 2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 │壹支 │含門號00000000│ │ │ │ │60號SIM卡壹張 │ └──┴───────────┴────────┴───────────┘ 附表拾:臺中市○○路三四九號四樓之六內扣押物品(一)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蔡家駿將軍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 │袁玉珊臺北南海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 │許正勇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 │林志成鶯歌一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 │許嘉祥八德麻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 │李惠青八德麻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 │李益偉臺南南門路郵局存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 │唐夢薇高雄千北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 │許敏璋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0 │林琬婷礁溪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1 │李大偉臺北吳興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2 │邱清泉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3 │陳進發鳳山中山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4 │楊順成高雄西甲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5 │吳添成楠梓右昌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6 │鍾志航茄苳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7 │蘇進丁鳳山五甲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8 │林志憲三重正義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19 │杜源全臺東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0 │邱天祐高雄社東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1 │邱嘉德西門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2 │麥天行高雄亞洲城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3 │徐鄧泉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4 │曾宇堂左營南站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5 │藍文祥高雄武廟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6 │楊明憲鳳山文山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7 │張淑惠高雄三塊厝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8 │吳順和高雄新樂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29 │吳重儀臺南永樂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0 │陳元璋臺南友愛街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1 │劉國全仁武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2 │尹長春仁德二空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3 │林國棟臺南永樂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4 │許煒賢西門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5 │劉志強高雄灣仔內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6 │姜永達臺南安順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7 │賴佩汎湖口鳳凰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8 │陳碧柔鳥松仁美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39 │彭維逢板橋民族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0 │楊正珍桃園十一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1 │吳水龍桃園南門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2 │楊一勤新竹關東橋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3 │鄧清金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4 │洪瑞言臺南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5 │丁佐舜彰化光復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6 │林宏信大龍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7 │吳文豪嘉義十二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8 │葉登穩鳥松仁美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49 │江得源臺南永樂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0 │史榮昌新營十九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1 │陳妙如高雄鼓岩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2 │馮志銘高雄中都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3 │陳韋君高雄西甲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4 │劉學儀高雄本揚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5 │林欣華大溪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6 │林裕峰臺中北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7 │金貴榮臺北莒光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8 │林英男新竹東門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59 │曾永國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0 │徐仁德新竹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1 │馬進強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2 │許輝正桃園桃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3 │李賜順泰山貴子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4 │侯靖雄桃園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5 │李文賢三重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6 │田誌文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7 │陳秋萍高雄大順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8 │陳志銘高雄府北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9 │羅文輝板橋港尾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0 │蔡維邦交通部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1 │葉文忠鳳山九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2 │葉素珍左營新莊仔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3 │葉源來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4 │顏俊良苓雅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5 │戴金龍高雄鼓岩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6 │蔡燕芬楠梓建楠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7 │劉明飛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8 │潘玉如高雄林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79 │翁千惠高雄煉油廠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0 │黃鈺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存│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摺 │ │ │ ├───┼────────────┼──────┼───────────┤ │ 81 │陳琦聰楠梓右昌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2 │張簡正福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3 │許家旗高雄德智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4 │郭磊臺南二支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5 │馬紀強臺南德高厝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6 │范錦春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7 │徐惠琪左營南站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8 │林妙芬高雄凹仔底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89 │林瑞娥左營菜公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0 │林秀環苓雅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1 │吳秀梅後龍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2 │吳炳宏南區管理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3 │李宜臻高雄海軍官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4 │李欣志鳳山五甲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5 │邱建邦大溪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6 │呂學彰桃園茄苳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7 │馬明章高雄府北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8 │林志成鳳嗚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99 │溫中傑彰化商業銀行北臺南│壹本 │帳號000000000│ │ │分行存摺 │ │97-700號 │ ├───┼────────────┼──────┼───────────┤ │100│林榮展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1│楊泰星萬通商業銀行南高雄│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2│黃家耀萬通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3│許正勇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4│楊順成萬通商業銀行南高雄│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5│鍾志航萬通商業銀行中壢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6│蔡家駿萬通商業銀行北臺南│壹本 │帳號000-000-0│ │ │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7│袁玉珊萬通商業銀行中和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8│呂學彰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09│楊泰星富邦商業銀行前鎮分│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行存摺 │ │62800號 │ ├───┼────────────┼──────┼───────────┤ │110│林榮展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2841-5號 │ ├───┼────────────┼──────┼───────────┤ │111│姜伯瑞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000-5號 │ ├───┼────────────┼──────┼───────────┤ │112│黃登裕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8993-7號 │ ├───┼────────────┼──────┼───────────┤ │113│侯靖雄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012-9號 │ ├───┼────────────┼──────┼───────────┤ │114│許正勇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186-9號 │ ├───┼────────────┼──────┼───────────┤ │115│唐夢薇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958-0號 │ ├───┼────────────┼──────┼───────────┤ │116│姜伯瑞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32-0-7號 │ ├───┼────────────┼──────┼───────────┤ │117│黃登裕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22-0-8號 │ ├───┼────────────┼──────┼───────────┤ │118│羅光華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927-0-3號 │ ├───┼────────────┼──────┼───────────┤ │119│溫中傑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64-0-0號 │ ├───┼────────────┼──────┼───────────┤ │120│黃家耀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90-0-0號 │ ├───┼────────────┼──────┼───────────┤ │121│袁玉珊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126-0-6號 │ ├───┼────────────┼──────┼───────────┤ │122│鍾志航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479-0-9號 │ ├───┼────────────┼──────┼───────────┤ │123│楊順成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70-0-8號 │ ├───┼────────────┼──────┼───────────┤ │124│吳添成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40-0-1號 │ ├───┼────────────┼──────┼───────────┤ │125│蔡家駿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358-0-9號 │ ├───┼────────────┼──────┼───────────┤ │126│楊泰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興分行存摺 │ │5050號 │ ├───┼────────────┼──────┼───────────┤ │127│唐夢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壹本 │帳號000000000│ │ │民分行存摺 │ │0081號 │ ├───┼────────────┼──────┼───────────┤ │128│溫中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臺南分行存摺 │ │79968號 │ ├───┼────────────┼──────┼───────────┤ │129│唐夢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壹本 │帳號000000000│ │ │雄分行存摺 │ │75644號 │ ├───┼────────────┼──────┼───────────┤ │130│林榮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 │帳號000-00-00│ │ │園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1│姜伯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 │帳號000-00-00│ │ │園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2│黃登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 │帳號000-00-00│ │ │園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3│羅光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 │帳號000-00-00│ │ │園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134│黃勇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壹本 │帳號000-00-00│ │ │南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5│蔡家駿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壹本 │帳號000-00-00│ │ │福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6│許敏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壹本 │帳號000-00-00│ │ │賢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7│楊順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壹本 │帳號000-00-00│ │ │雄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8│吳添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壹本 │帳號000-00-00│ │ │雄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39│鍾志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壹本 │帳號000-00-00│ │ │壢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0│候靖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 │帳號000-00-00│ │ │園分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1│許敏璋寶島商業銀行高雄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2│袁玉姍寶島商業銀行營業部│壹本 │帳號000-00-00│ │ │存摺 │ │0000-0-00號 │ ├───┼────────────┼──────┼───────────┤ │143│侯靖雄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4│黃家耀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5│楊泰星寶島商業銀行前金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6│羅光華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7│許正勇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8│呂學彰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 │ │0000-0-00號 │ ├───┼────────────┼──────┼───────────┤ │149│呂學彰誠泰商業銀行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00│ │ │ │ │003號 │ ├───┼────────────┼──────┼───────────┤ │150│黃志杰寶島銀行中壢分 │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行存摺 │ │19800 │ │ │該存摺於上開地點查扣後 │ │ │ │ │未隨案移送 │ │ │ ├───┼────────────┼──────┼───────────┤ │151│黃志杰萬泰銀行中壢分 │壹本 │帳號00000000 │ │ │行存摺 │ │8205號 │ │ │該存摺於上開地點查扣後 │ │ │ │ │未隨案移送 │ │ │ │ │ │ │ │ ├───┼────────────┼──────┼───────────┤ │152│黃志杰誠泰銀行中壢分 │壹本 │帳號0000000 │ │ │行存摺 │ │4633號 │ │ │未隨案移案 │ │ │ │ │該存摺於上開地點查扣後 │ │ │ │ │未隨案移送 │ │ │ ├───┼────────────┼──────┼───────────┤ │153│江得源郵局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 │ │ │該存摺於上開地點查扣後 │ │ │ │ │未隨案移案 │ │ │ ├───┼────────────┼──────┼───────────┤ │154│印章 │壹佰叁拾枚 │ │ ├───┼────────────┼──────┼───────────┤ │155│萬通商業銀行提款卡 │伍張 │ │ ├───┼────────────┼──────┼───────────┤ │156│寶島商業銀行提款卡 │肆張 │ │ ├───┼────────────┼──────┼───────────┤ │157│郵局提款卡 │拾玖張 │ │ ├───┼────────────┼──────┼───────────┤ │158│萬泰商業銀行提款卡 │肆張 │ │ ├───┼────────────┼──────┼───────────┤ │15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肆張 │ │ ├───┼────────────┼──────┼───────────┤ │160│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卡 │貳張 │ │ ├───┼────────────┼──────┼───────────┤ │161│誠泰銀行提款卡 │壹張 │ │ └───┴────────────┴──────┴───────────┘ 附表拾壹:臺中市○○路三四九號四樓之六內扣押物品(二)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中獎郵寄資料信封 │壹件 │ │ ├───┼────────────┼──────┼───────────┤ │ 2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張 │ │ ├───┼────────────┼──────┼───────────┤ │ 3 │存摺密碼記錄簿 │壹本 │ │ ├───┼────────────┼──────┼───────────┤ │ 4 │存摺及提款卡帳號資料信封│叁拾柒個 │ │ └───┴────────────┴──────┴───────────┘ 附表拾貳:臺中市○區○○路一一二號三樓九室內扣押物品(一)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現金 │捌萬肆仟元 │ │ └───┴────────────┴──────┴───────────┘ 附表拾叁:臺中縣龍井鄉○○路○段四八巷三弄十號內扣押物品┌───┬────────────┬──────┬───────────┐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申○○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行存摺 │ │25號 │ ├───┼────────────┼──────┼───────────┤ │ 2 │申○○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壹本 │帳號000000000│ │ │行存摺 │ │559號 │ ├───┼────────────┼──────┼───────────┤ │ 3 │大門刷卡 │壹張 │ │ ├───┼────────────┼──────┼───────────┤ │ 4 │鑰匙 │壹支 │ │ └───┴────────────┴──────┴───────────┘ 附表拾肆: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內扣押物品(一)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美國製貝瑞塔制式九二手槍│壹支 │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 │ │(含彈匣貳個) │ │號0000000000│ │ │ │ │號 │ ├───┼────────────┼──────┼───────────┤ │ 2 │子彈 │貳拾肆顆 │其中二十三顆係制式口徑│ │ │ │ │九mm子彈,該二十三顆│ │ │ │ │子彈中,有十五顆認具殺│ │ │ │ │傷力(鑑驗三顆,剩十二│ │ │ │ │顆),餘八顆均不具殺傷│ │ │ │ │力。 │ │ │ │ │另一顆為土造子彈,經鑑│ │ │ │ │驗亦不具殺傷力 │ └───┴────────────┴──────┴───────────┘ 附表拾伍: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九五巷一一七號內扣押物品(二)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Y○○國民身分證 │壹張 │ │ ├───┼────────────┼──────┼───────────┤ │ 2 │Y○○兵役證書 │壹張 │ │ ├───┼────────────┼──────┼───────────┤ │ 3 │Y○○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壹張 │ │ │ │行證 │ │ │ ├───┼────────────┼──────┼───────────┤ │ 4 │Y○○護照 │壹張 │ │ ├───┼────────────┼──────┼───────────┤ │ 5 │Y○○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摺│壹本 │帳號000000-0號│ ├───┼────────────┼──────┼───────────┤ │ 6 │Y○○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壹本 │帳號000000000│ │ │存摺 │ │79號 │ ├───┼────────────┼──────┼───────────┤ │ 7 │Y○○印章 │壹枚 │ │ ├───┼────────────┼──────┼───────────┤ │ 8 │變造之陳進明國民身分證 │壹張 │其上貼有Y○○照片壹張│ ├───┼────────────┼──────┼───────────┤ │ 9 │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壹本 │帳號000000000│ │ │摺 │ │434號 │ ├───┼────────────┼──────┼───────────┤ │ 10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壹份 │ │ ├───┼────────────┼──────┼───────────┤ │ 11 │蔡俊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壹張 │ │ ├───┼────────────┼──────┼───────────┤ │ 12 │蔡俊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 │ │ │ │影本 │ │ │ ├───┼────────────┼──────┼───────────┤ │ 13 │Y○○付款收據 │壹張 │ │ └───┴────────────┴──────┴───────────┘ 附表拾陸:臺中市西屯區○○○街二九號五一九室內扣押物品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份 │ │ ├───┼────────────┼──────┼───────────┤ │ 2 │陳進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壹本 │帳號000-00-00│ │ │摺 │ │584-6號 │ ├───┼────────────┼──────┼───────────┤ │ 3 │陳進明三信商業銀行存摺 │壹本 │帳號00-0-0000│ │ │ │ │970號 │ └───┴────────────┴──────┴───────────┘ 附表拾柒:臺中市西屯區○○○街二九號五一九室內扣押物品(二) ┌───┬────────────┬──────┬───────────┐ │編 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 │ 1 │陳進明國民身分證 │壹張 │ │ ├───┼────────────┼──────┼───────────┤ │ 2 │陳進明汽車駕駛執照 │壹張 │ │ ├───┼────────────┼──────┼───────────┤ │ 3 │陳進明印章 │貳枚 │ │ ├───┼────────────┼──────┼───────────┤ │ 4 │陳金地印章 │壹枚 │ │ ├───┼────────────┼──────┼───────────┤ │ 5 │BMW自用小客車 │壹部 │車號Y2-7008號 │ ├───┼────────────┼──────┼───────────┤ │ 6 │吳雅菁華信商業銀行臺中分│壹本 │帳號000-000-0│ │ │行存摺(含提款卡壹張) │ │000000-0號 │ └───┴────────────┴──────┴───────────┘ F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