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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卯○○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卯○○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同年十月十五日、同年十月二十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自任會首,在所經營位於臺中縣大甲鎮○○路四五二巷六一弄十號之立將塑膠實業社,陸續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共四組(其起會時間、會數、會員、每會會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且均採內標制,由卯○○各於起會後之每月二十日、十五日、二十日及十日,在上開處所主持開標,並於開標後代收已標得會款之會員(下稱死會會員)及尚未標得會款之會員(下稱活會會員)之會款,首會會款均由會首取得,活會會員於每次開標後,以每會應繳會款扣除標金後繳納會款。詎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召集上揭四組互助會後之次月起,連續於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上揭住處,趁主持開標之時,於未載「標單」名稱之會款標單上,偽簽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活會會員之署押及標金金額,以冒充得標(冒標之會員姓名、犯罪時間、標金均詳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所載),繼而持該偽造得標之標單行使(前開標單均未據扣案,且已滅失),向到場及未到場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次係由遭其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參加上開各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會款,合計共詐得會款新臺幣(下同)五百三十九萬八千五百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元),且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被冒標人及其他活會會員。迄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得最後一次標取之會款後,即暗中遷出上揭處所,行方不明,經前揭會員相互核對互助會簿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丙○○、丑○○、戊○○○、己○○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及楊富美、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右揭時、地,召集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四組互助會,並連續偽造標單,分別冒用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活會會員名義冒標,及詐欺活會會員會會款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楊周秋香、於偵查中、告訴人楊富美、癸○○、丑○○、戊○○○、己○○等人於原審或本院調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健四郎(即會員庚○○)、林言義(即會員乙○○之夫)、陳柳秀鳳、辛○○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互助會會員名冊暨得標登錄表四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卯○○偽造之標單上,雖未載明「標單」二字,然已在得標會單上偽簽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活會會員之署押,及記載得標金額,而依民間習慣,於互助會標會時,在參與標會之標單上,書寫姓名及數字,係用以表示該會員欲以該數字所表示之金額,作為會息競標會款之意思,該等文字自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又被告召集上揭四組互助會後之次月起,連續於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趁主持開標之時,於未載「標單」名稱之會款標單上,偽簽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活會會員之署押及標金金額,以冒充得標,繼而持該偽造得標之標單行使,向到場及未到場之會員,佯稱該次係由遭其冒標之會員得標,致使參加上開各組互助會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會款,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被冒標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是核被告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冒用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活會會員之名義標取會款,而偽造該等活會會員之署押於標單上,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標單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標單冒標會款,並接續向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被冒標人及其他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被冒標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之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詐欺取財罪,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前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冒卓榮林、陳玉君、黃勝興、陳老慶、黃能月、吳勝慶、黃能敏等七人名義標取會款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冒用卓榮林等七人之名義標取會款,原判決漏未審酌,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重,雖為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詐騙及冒標之會款金額甚多,惟其亦被他人倒債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以有期徒刑一年。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二、附表

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活會會員之標單,均未扣案,且被告於冒標後即已丟棄滅失,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明在卷,因上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形體不明,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起迄時間 │  會    數  │每會會款金額│會員及被冒標之│ 備  註 │
│      │          │            │(新臺幣) │會數          │        │
├───┼─────┼──────┼──────┼───────┼────┤
│一    │八十八年五│三十五會    │二萬元      │卯○○、陳淑娟│會首為蔡│
│      │月二十日起│            │            │、永順公司(彭│麗嬌。  │
│      │至九十一年│            │            │先生)、李俊德│於九十年│
│      │三月二十日│            │            │、孫玉燕、黃淑│一月二十│
│      │止        │            │  │微、癸○○、陳│日起停會│
│      │          │            │            │淑美、林寶珍、│。      │
│      │          │            │            │陳素琴、王玫瑰│        │
│      │          │            │            │、林佩青、梁素│        │
│      │          │            │            │霞、楊富美、長│        │
│      │          │            │            │鴻益、富安油行│        │
│      │          │            │            │、蔡鳳、林含笑│        │
│      │          │            │            │、子○○、張鑾│        │
│      │          │            │            │(二會)、羅偉│        │
│      │          │            │            │昇、陳林秀、陳│        │
│      │          │            │            │麗琴、王火發、│        │
│      │          │            │            │顏敏信、丙○○│        │
│      │          │            │            │、壬○○、鍾振│        │
│      │          │            │            │明、丁○○、蔡│        │
│      │          │            │            │秋滿、辛○○、│        │
│      │          │            │            │黃能珠、庚○○│        │
│      │          │            │            │、黃能敏。共被│        │
│      │          │            │            │冒標六會。  │        │
├───┼─────┼──────┼──────┼───────┼────┤
│二    │八十八年十│二十六會    │二萬元      │卯○○、梁素霞│會首為蔡│
│      │月二十日起│            │            │、寅○○、王金│麗嬌。  │
│      │至九十年十│            │            │足、孫玉燕、張│於九十年│
│      │一月二十日│            │            │康紘、高瑞琴、│一月二十│
│      │止        │            │            │李俊德、郭振家│日起停會│
│      │          │            │            │、劉月珠、黃能│。      │
│      │          │            │            │月、富安油行、│        │
│      │          │            │            │郭溪泉、張滿足│        │
│      │          │            │            │、陳淑美、黃能│        │
│      │          │            │            │珠、江明儒、黃│        │
│      │          │            │            │淑微、意筑餐廳│        │
│      │          │            │            │、李和慶(兩會│        │
│      │          │            │            │)、鍾振明、吳│        │
│      │          │            │            │勝慶、郭文卿、│        │
│      │          │            │            │陳美津、高瑞蓉│        │
│      │          │            │            │。共被冒標四會│        │
│      │          │            │            │。            │        │
├───┼─────┼──────┼──────┼───────┼────┤
│三    │八十八年十│二十六會    │二萬元      │卯○○、高瑞蓉│會首為蔡│
│      │月十五日起│            │            │、張康紘、劉蕙│麗嬌。  │
│      │至九十年十│            │            │萍、黃淑微、陳│於九十年│
│      │一月十五日│            │            │俊伸、謝素真、│一月二十│
│      │止        │            │            │壬○○、林佩青│日起停會│
│      │          │            │            │、陳昭仁、陳銘│。      │
│      │          │            │            │村、王明雪、鍾│        │
│      │          │            │            │振明、劉月珠、│        │
│      │          │            │            │陳老慶、黃義興│        │
│      │          │            │            │、邵美滿、梁素│        │
│      │          │            │            │霞、江明儒、黃│        │
│      │          │            │            │能珠、濃濃西餐│        │
│      │          │            │            │、黃能敏、王源│        │
│      │          │            │            │彬、丙○○、柯│        │
│      │          │            │            │素芬、陳淑美。│        │
│      │          │            │            │共被冒標三會。│        │
├───┼─────┼──────┼──────┼───────┼────┤
│四    │八十九年二│二十六會    │二萬元      │卯○○、廖燕、│會首為蔡│
│      │月十日起至│            │            │梁素馥、王源彬│麗嬌。  │
│      │九十一年三│            │            │、邵美滿、黃亞│於九十年│
│      │月十日止  │            │            │琳、陳玉君、陳│一月二十│
│      │          │            │            │銘村、劉諄豐、│日起停  │
│      │          │            │            │蔡宜儒、蔡鳳、│會。    │
│      │          │            │            │張康紘(二會)│        │
│      │          │            │            │、鍾振明 、江 │        │
│      │          │            │            │明儒、梁素霞、│        │
│      │          │            │            │陳淑美、丙○○│        │
│      │          │            │            │、鄭清標、黃  │        │
│      │          │            │            │能珠、卓榮林(│        │
│      │  │            │            │二會)、蔡秋滿│        │
│      │          │            │            │、庚○○、吳永│        │
│      │          │            │            │永、乙○○。共│        │
│      │          │            │            │被冒標四會。  │        │
└───┴─────┴──────┴──────┴───────┴────┘
附表二:
┌───┬─────┬───────────┬───────┬─────┐
│編 號│被冒標會員│  冒 標 時 間    │標金(新臺幣)│詐得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庚○○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三千四百元    │四十九萬八│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三十會│
│      │          │                      │              │)     │
│      │          │              │              │          │
├───┼─────┼───────────┼───────┼─────┤
│二    │辛○○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千七百元    │四十七萬二│
│      │          │                      │              │千七百元(│
│      │          │                      │              │尚有活會二│
│      │          │                      │              │十九會)  │
├───┼─────┼───────────┼───────┼─────┤
│三    │壬○○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四千四百元    │四十萬五千│
│      │          │                      │              │六百元(尚│
│      │          │                      │              │有活會二十│
│      │          │                      │              │六會)   │
├───┼─────┼───────────┼───────┼─────┤
│四    │黃能敏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二千六百元    │三十四萬八│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二十會│
│      │          │                      │              │)      │
├───┼─────┼───────────┼───────┼─────┤
│五    │丁○○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三千三百元    │四十萬八百│
│      │          │                      │              │元(尚有活│
│      │          │                      │              │會二十四會│
│      │          │                      │              │)      │
├───┼─────┼───────────┼───────┼─────┤
│六    │子○○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三千二百元    │二十五萬二│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十五會│
│      │          │                      │              │)       │
└───┴─────┴───────────┴───────┴─────┘
備註:本組會(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會)被告共計詐得二百三十七萬七千一百
元;詐得金額之計算式:(20000-當次標金)×活會會員數=當次詐得之金額。
附表三:
┌───┬─────┬───────────┬───────┬─────┐
│編 號│被冒標會員│  冒 標 時 間    │標金(新臺幣)│詐得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吳勝慶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三千元      │二十五萬五│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十五會│
│      │          │                      │              │)     │
├───┼─────┼───────────┼───────┼─────┤
│二    │黃能月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三千二百元    │十八萬四千│
│      │          │                      │              │八百元(尚│
│      │          │                      │       │有活會十一│
│      │          │                      │              │會)    │
├───┼─────┼───────────┼───────┼─────┤
│三    │寅○○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三千一百元    │三十五萬四│
│      │          │                      │              │千九百元(│
│      │          │                      │              │尚有活會二│
│      │          │                      │              │十一會)  │
├───┼─────┼───────────┼───────┼─────┤
│四    │乙○○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三千元        │二十八萬九│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十七會│
│      │          │                      │              │)    │
└───┴─────┴───────────┴───────┴─────┘
備註:本組會(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會)被告共計詐得一百零八萬三千七百元
;詐得金額之計算式:(20000-當次標金)×活會會員數=當次詐得之金額。
附表四:
┌───┬─────┬───────────┬───────┬─────┐
│編 號│被冒標會員│  冒 標 時 間    │標金(新臺幣)│詐得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辛○○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二千四百元    │三十一萬六│
│      │          │                      │              │千八百元(│
│      │          │                      │              │尚有活會十│
│      │          │                      │              │八會)    │
├───┼─────┼───────────┼───────┼─────┤
│二    │陳老慶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三千二百元    │十八萬四千│
│      │          │                      │              │八百元(尚│
│      │          │                      │              │有活會十一│
│      │          ││              │會)     │
├───┼─────┼───────────┼───────┼─────┤
│三    │黃義興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二千八百元    │二十四萬八│
│      │          │                      │              │百元(尚有│
│      │          │                      │              │活會十四會│
│      │          │                      │              │)     │
└───┴─────┴───────────┴───────┴─────┘
備註:本組會(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會)被告共計詐得七十四萬二千四百元;
詐得金額之計算式:(20000-當次標金)×活會會員數=當次詐得之金額。
附表五:
┌───┬─────┬───────────┬───────┬─────┐
│編 號│被冒標會員│  冒 標 時 間    │標金(新臺幣)│詐得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乙○○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三千八百元    │三十四萬零│
│      │          │                      │              │二百元(尚│
│      │          │                      │              │有活會二十│
│      │          │                      │              │一會)    │
├───┼─────┼───────────┼───────┼─────┤
│二    │庚○○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三千元        │二十七萬二│
│      │          │                      │              │千元(尚有│
│      │          │                      │              │活會十六會│
│      │          │                      │              │)        │
├───┼─────┼───────────┼───────┼─────┤
│三    │陳玉君    │八十九年六月十日     │三千七百元    │三十四萬二│
│      │          │                      │              │千三百元(│
│      │          │                      │              │尚有活會二│
│      │          │                      │              │十二會)  │
├───┼─────┼───────────┼───────┼─────┤
│四    │卓榮林    │九十年一月十日      │二千八百元    │二十四萬八│
│      │          │                      │              │百元(尚有│
│      │          │                      │              │活會十四會│
│      │          │                      │              │)        │
└───┴─────┴───────────┴───────┴─────┘
備註:本組會(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會)被告共計詐得一百十九萬五千三百元;
詐得金額之計算式:(20000-當次標金)×活會會員數=當次詐得之金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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