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五六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己○○
- 被告
- 卯○○
- 被告
- 癸○○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二五四五號、第三一八五號;移
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己○○、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七月間起(按:由受子○○委託代辦信用卡之第一筆持卡消費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推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卯○○在「小兵立大功」廣告版報紙刊登代辦信用卡廣告以招攬客戶,並提供已停止營業之三互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予己○○,由己○○偽造該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及偽刻該公司負責人「林增芳」、「三互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印章,再與自稱「林增芳」之成年男子共同填載並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印文於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之私文書上,持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申請市內電話(詳如附表一所示),以供銀行徵信查詢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增芳、三互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臺南營運處。旋由卯○○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楊姓代書委託,交付庚○○、丑○○、辛○○身分證件,再由己○○偽造庚○○、辛○○及丑○○分別在三互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大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上班之證明及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作為財力證明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庚○○、丑○○、辛○○,並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冒名於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申請人署押如附表二所示),由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連續持向台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行使申請信用卡,核卡後,再將信用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楊姓代書,並收取各該信用卡額度一成至二成佣金,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庚○○、丑○○、辛○○及各該銀行核發信用卡管理正確性。
二、己○○、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復共同承上開常業詐欺犯意、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月間不詳某日起,由己○○承租南投縣南投市○○路四六六巷二號五樓及南投縣南投市○○街一號八樓之六作為代辦信用卡之處所,且在不詳之報紙上刊登「代辦信用卡」廣告以招攬業務,卯○○負責代接電話及收件,並由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提供來源不詳之洪淑珍、黃鵬仁、吳宗洲、周俊義、洪偉慈、李梅香、江文宜、寅○○、王文社、尹萬輝、高明莉、陳育民、林明宏、楊昕鳳、陳金樹、陳保凱、林炳進、周震東等人之身分證影本予己○○,再由己○○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偽造洪淑珍等人分別在信大新有限公司、日月鑫有限公司、協富工藝有限公司、冠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文理補習班等虛設行號上班之薪資明細表及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作為財力證明資料,並雇用不詳姓名不知情之工讀生冒用洪淑珍等人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向乙○○○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冒名於信用卡申請書偽造申請人署押及申請之金融機構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二所示),使發卡銀行誤認被冒名者確有工作之事實,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發給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洪淑珍等人及各該銀行核發信用卡管理正確性。己○○與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取得冒名申領之信用卡(卡號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一所示)後,即以信用卡持卡人自居刷卡消費,並在所消費之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上偽簽署押,進而持以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誤以為己○○與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係真正之持卡人,而詐得財物或預借現金使用(冒名申領信用卡而偽簽簽帳單詐財之情形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一所示),藉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洪淑珍等人及各該發卡銀行。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為警循線在南投縣南投市○○街一號八樓之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詳如附表十四所示)。
三、癸○○與己○○、卯○○共同基於偽造署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由己○○將上開冒用黃鵬仁名義向壬○○○銀行申領之信用卡(卡號詳如附表四所示)交予卯○○,由卯○○與癸○○共同前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之興農超市持卡消費詐取財物,向超市人員佯稱係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費,購買價值七百三十五元財物,再由癸○○以信用卡持卡人自居,在如附表四所示編號二之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上偽簽「Jen Huaing」署押共計二枚,進而持以行使,使該超市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癸○○係真正持卡人,將所購買之上開物品交付而詐得財物,足以生損害於黃鵬仁及該發卡銀行,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四、卯○○因受子○○委託向萬通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卡號詳如附表十五所示),於核卡後,未將該信用卡交予子○○使用,乃承前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未得子○○同意,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止,持卡前往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在如附表十五所示簽帳單私文書(一式二聯)上偽簽「子○○」署押,進而持以行使,而購得財物(卯○○消費後,曾多次前往銀行臨櫃繳納消費款,尚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足以生損害於子○○及該發卡銀行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臺南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其於原審審理時訊據被告己○○對右揭事實一、二、三所示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另訊之被告卯○○對右揭事實
一、二、三、四所示之犯罪事實,除否認庚○○部分外,餘均坦承不諱,辯稱:庚○○與伊無關云云。經查,被告卯○○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調查時已供認:「庚○○的資料是我收的,三互事務機器公司的資料是我提供給己○○的」等語,且被告己○○於同日訊問時亦供稱:「庚○○、丑○○這兩件的證明文件我準備好(指偽造證明文件),就交給阿明」等語,互核相符,應堪採信,被告卯○○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己○○、卯○○此部分犯行,業經被害人乙○○○商業銀行職員陳俊安、壬○○○銀行職員丁建仁、慶豐銀行職員沈家弘、丁○○○商業銀行職員朱鴻俊、甲○○○儲蓄銀行職員林延輝、丙○○○銀行職員張芳隆及被害人寅○○、庚○○、辛○○、丑○○、子○○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述明確,並有偽造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簽帳單、信用卡申請書、薪資明細表、所得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及萬通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子○○歷史消費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及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扣案足稽,足徵被告己○○、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己○○、卯○○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癸○○對右揭事實三所示其與卯○○持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名乙節,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意,辯稱:「我不知道己○○交付的信用卡是別人的,我不知情,我沒有違法,如果我知道卡是別人的我就不會刷」云云。經查,被告己○○持冒名申請得來之信用卡消費,被告癸○○知情乙節,已據被告己○○於警訊時供證在卷,核與被告卯○○於警訊中所供大致相符,況被告癸○○偽簽之「Jen Huaing」署押,與被告己○○姓名之英文發音明顯不同,且極易分辨,被告癸○○豈有不知之理?足見其上開所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此外,並有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一紙附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癸○○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己○○、卯○○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又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公訴人誤為階段行為,尚有未洽),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對於一式二聯可複寫之簽帳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二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其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己○○、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三人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犯行部分;被告己○○與自稱「林增芳」之成年男子二人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犯行部分;被告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楊姓代書二人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右揭事實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犯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卯○○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己○○、卯○○如右揭事實一所示之犯行部分、如附表十二所示犯行部分及被告卯○○右揭事實四所示犯行部分雖均未據起訴,然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另如附表四編號二、附表七編號十八及附表十一編號十三犯行部分,雖亦未據起訴,然經被告己○○、卯○○於本院調查時自白,法院認該等部分與起訴部分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四、另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癸○○雖答應欲加入被告己○○、卯○○前開常業詐欺行列,惟尚未開始參加乙節,已據被告己○○、卯○○供明在卷,檢察官認被告癸○○所犯為常業詐欺罪,尚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癸○○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公訴人誤為階段行為,尚有未洽),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癸○○對於一式二聯可複寫之簽帳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二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被告癸○○與被告己○○、卯○○就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原審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審酌被告己○○、卯○○之品行、智識程度,詐欺財物供己揮霍之犯罪動機,施用手段惡劣、次數頻繁,所得金額鉅大,嚴重妨害交易安全,並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被告癸○○冒刷簽帳單詐財之次數僅一次及被告三人均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癸○○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附表三至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附表二至附表十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附表十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至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扣押物,均為被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與被告癸○○上開犯行間,亦具有主、從刑之關係,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於被告癸○○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被告卯○○上訴承認有前揭偽造文書,但沒有詐欺犯行,然查被告卯○○亦有詐欺事實,原審判決理由中已詳加敘明,核無違誤,被告卯○○上訴為無理由;另被告癸○○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知悉信用卡非己○○所有,因己○○未告知該信用卡非其所有,因卯○○右手骨折不能寫字,才由被告濬泰代為簽名,且僅消費新台幣七百三十五元,均為日常生活消費,被告癸○○實無偽造文書之原因及動機,又被告癸○○在簽帳單上簽署「Jen Huaing」署押,不能據以認定癸○○有偽造文書之故意云云,惟被告癸○○在簽帳單上簽署不相干之他人姓名,且從被告癸○○於警訊時稱:「::我知道信用卡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授權申辦」(見偵查卷第四一頁),於偵查中稱:「(己○○及卯○○)如何叫你加入他們行列?)他們只叫我招攬生意」,「(你有跟己○○、卯○○一起去酒店消費?)答:是,而且是己○○去付帳」(見偵查卷第二一二頁),另被告卯○○於警訊亦稱:「我所持有的信用卡都是由己○○負責偽造簽印並填寫申請書向銀行申請,我則負責接洽代辦事務,癸○○負責持卡消費::」(見偵查卷第三二頁),均足認被告癸○○簽卡消費,與被告卯○○等人有犯意聯絡甚明,原審認定被告癸○○犯罪,核無違誤,癸○○上訴為無理由,另被告己○○上訴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六、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己○○、卯○○尚有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二十六及起訴書附表七編號四十一、四十二部分盜刷詐財之犯行云云。經查,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二十六部分,乃冒刷者繳款之金額,甲○○○儲蓄銀行誤植為向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盜刷消費,而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十一、四十二部分,乃該特約商店取消前一筆同金額交易所致等情,業經本院向該銀行函詢明確,有該銀行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上信風字第O三二四號函送之修正附表一及修正附表二各一紙附卷可憑,自不得遽認被告己○○、卯○○亦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被告己○○、卯○○右揭有罪犯行部分,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
七、至移送併辦意旨(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六O號、第一六一號)關於如附表二所示庚○○、辛○○、丑○○信用卡遭盜刷使用乙節,訊據被告卯○○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盜刷消費詐財之犯行,辯稱:信用卡核卡後交給楊姓代書,楊姓代書如何使用,並不知情等語。經核庚○○上開信用卡遭盜刷之該筆簽帳單上之「庚○○」簽名(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八八七號卷第五頁),與被告卯○○當庭書寫「庚○○」筆跡,二者截然不同,顯非出於被告卯○○所為,另辛○○、丑○○信用卡遭盜刷部分,亦無從證明係被告卯○○所為,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卯○○與楊姓代書就此部分犯行有何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得遽認被告卯○○亦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難認與本案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八、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茲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九、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用 戶│電話號碼│申請日期│ 裝機地址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 │ │ │
├─────┼────┼────┼──────────┼────────────┤
│三互事務機│0000000 │90/2/5 │台南市○○街一二二號│「三互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器有限公司│ │ │四樓之一 │印文一枚 │
│ │ │ │ │「林增芳」印文一枚 │
│ │ │ │ │「林增芳」署押一枚 │
└─────┴────┴────┴──────────┴────────────┘
附表二
┌───────┬───────┬────┬────────────┐
│被冒名之申請人│發卡銀行 │卡號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
│ │ │ │ │
├───────┼───────┼────┼────────────┤
│庚○○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庚○○」一枚 │
│ │ │00000000│ │
├───────┼───────┼────┼────────────┤
│丑○○ │中國信託商業 │00000000│「丑○○」一枚 │
│ │銀行 │00000000│ │
├───────┼───────┼────┼────────────┤
│辛○○ │台新商業銀行 │卡號不詳│「辛○○」一枚 │
│ │ │ │ │
└───────┴───────┴────┴────────────┘
附表三
洪淑珍遭冒刷部分乙○○○商業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壬○
○○銀行信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地 點 │金額(新台幣)│偽造之署押 │
│ │ │ │ │(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布魯斯食品行│17050元 │Hung Chen 二枚 │
│ │ │(台南) │ │ │
│ │ │ │ │ │
├──┼─────────┼──────┼──────┼──────────┤
│2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興農股份有限│1000元 │ 同 右 │
│ │ │公司(台中)│ │ │
├──┼─────────┼──────┼──────┼──────────┤
│3 │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大將軍有限公│2930元 │ 同 右 │
│ │ │司(台中)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洪淑珍」一枚
附表四
黃鵬仁遭冒刷部分(壬○○○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時 間│地 點│金 額 │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七月│遠東百貨(台中│1053元 │Jen Huang 二枚 │
│ │十一日 │復興分公司) │ │ │
│ │ │ │ │ │
├──┼──────┼───────┼─────┼────────┤
│2 │九十一年七月│興農超市 │735元 │同 右 │
│ │十七日 │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黃鵬仁」一枚
附表五
吳宗洲遭冒刷部分(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二月│好樂迪雙和店(台北市 │3070元 │James Wu 二枚 │
│ │十一日 │松江路二二0號九樓)│ │ │
│ │ │ │ │ │
├──┼──────┼──────────┼────┼───────┤
│2 │九十一年二月│B & Q土城店 │1125元 │ 同 右 │
│ │十一日 │(台北縣土城市○○路 │ │ │
│ │ │一五二號二樓) │ │ │
├──┼──────┼──────────┼────┼───────┤
│3 │九十一年二月│賓王大飯店 │13400元 │ 同 右 │
│ │十二日 │(台北市○○○路一六 │ │ │
│ │ │三號三、四樓) │ │ │
├──┼──────┼──────────┼────┼───────┤
│4 │九十一年二月│好樂迪通化店 │2987元 │ 同 右 │
│ │十二日 │(台北市○○路二二0 │ │ │
│ │ │號九樓) │ │ │
├──┼──────┼──────────┼────┼───────┤
│5 │九十一年二月│北酒場海產店(台中市│2860元 │ 同 右 │
│ │十四日 │美村路一段三二九號一│ │ │
│ │ │樓) │ │ │
├──┼──────┼──────────┼────┼───────┤
│6 │九十年二月十│水姑娘KTV │15600元 │ 同 右 │
│ │五日 │(台中市○○路一0號 │ │ │
│ │ │六樓)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吳宗洲」一枚
附表六
周俊義遭盜刷部分(丁○○○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地 點 │金額 (新台幣) │
│ │ │ │ │
├──┼──────┼─────┼───────────┤
│1 │九十一年六月│世華銀行 │九萬七千四百九十五元 │
│ │十四日 │ │(代償荷蘭銀行帳款) │
│ │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周俊義」一枚
附表七
周俊義遭盜刷部分(甲○○○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 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三月 │裕毛屋企業股份│2070元 │James Chou 二枚 │
│ │二十八日 │有限公司 │ │ │
├──┼───────┼───────┼─────┼────────┤
│2 │九十一年三月 │興農股份有限 │2181元 │ 同 右 │
│ │二十九日 │公司 │ │ │
│ │ │ │ │ │
├──┼───────┼───────┼─────┼────────┤
│3 │九十一年三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4904元 │ 同 右 │
│ │三十日 │司 │ │ │
├──┼───────┼───────┼─────┼────────┤
│4 │九十一年三月 │新莊茶行 │10800元 │ 同 右 │
│ │三十一日 │ │ │ │
├──┼───────┼───────┼─────┼────────┤
│5 │九十一年四月 │金妹妹MTV │14000元 │ 同 右 │
│ │三日 │ │ │ │
├──┼───────┼───────┼─────┼────────┤
│6 │九十年四月五 │家福股份有限公│1967元 │ 同 右 │
│ │日 │司 │ │ │
│ │ │ │ │ │
├──┼───────┼───────┼─────┼────────┤
│7 │九十一年四月 │裕毛屋企業股份│1256元 │ 同 右 │
│ │六日 │有限公司 │ │ │
├──┼───────┼───────┼─────┼────────┤
│8 │九十一年四月 │金妹妹MTV │13400元 │ 同 右 │
│ │八日 │ │ │ │
│ │ │ │ │ │
├──┼───────┼───────┼─────┼────────┤
│9 │九十一年四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2631元 │ 同 右 │
│ │十日 │司 │ │ │
├──┼───────┼───────┼─────┼────────┤
│10│九十一年四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1749元 │ 同 右 │
│ │十一日 │司 │ │ │
├──┼───────┼───────┼─────┼────────┤
│11│九十一年四月 │新莊茶行 │13000元 │ 同 右 │
│ │十一日 │ │ │ │
│ │ │ │ │ │
├──┼───────┼───────┼─────┼────────┤
│12│九十一年四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1470元 │ 同 右 │
│ │二十日 │司 │ │ │
│ │ │ │ │ │
├──┼───────┼───────┼─────┼────────┤
│13│九十一年四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1976元 │ 同 右 │
│ │二十日 │司 │ │ │
├──┼───────┼───────┼─────┼────────┤
│14│九十一年四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265元 │ 同 右 │
│ │二十四日 │司 │ │ │
├──┼───────┼───────┼─────┼────────┤
│15│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981元 │ 同 右 │
│ │十八日 │司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91年5月20日)│ │ │ │
├──┼───────┼───────┼─────┼────────┤
│16│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659元 │ 同 右 │
│ │二十日 │司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91年5月21日)│ │ │ │
├──┼───────┼───────┼─────┼────────┤
│17│九十一年五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705元 │ 同 右 │
│ │二十一日 │司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91年6月8日) │ │ │ │
├──┼───────┼───────┼─────┼────────┤
│18│九十一年六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1160元 │ 同 右 │
│ │八日 │司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周俊義」一枚
附表八
洪偉慈遭冒刷部分(甲○○○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 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四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1137元 │Jasan Hung 二枚 │
│ │二十五日 │司 │ │ │
├──┼───────┼───────┼─────┼────────┤
│2 │九十一年四月 │家福股份有限 │1394元 │ 同 右 │
│ │二十五日 │公司 │ │ │
├──┼───────┼───────┼─────┼────────┤
│3 │九十一年五月 │嘉友水療館 │5250元 │ 同 右 │
│ │一日 │ │ │ │
├──┼───────┼───────┼─────┼────────┤
│4 │九十一年五月 │萬客隆視廳歌唱│7700元 │ 同 右 │
│ │一日 │ │ │ │
├──┼───────┼───────┼─────┼────────┤
│5 │九十一年五月 │大台中音響行 │10000元 │ 同 右 │
│ │二日 │ │ │ │
├──┼───────┼───────┼─────┼────────┤
│6 │九十一年五月 │丸珍有限公司 │2727元 │ 同 右 │
│ │六日 │ │ │ │
├──┼───────┼───────┼─────┼────────┤
│7 │九十一年五月 │中國信託商業 │10000元 │ 無 │
│ │七日 │銀行 │預借現金 │ │
├──┼───────┼───────┼─────┼────────┤
│8 │九十一年六月 │裕毛屋企業股份│1428元 │ Jasan Hung │
│ │六日 │有限公司 │ │ 二枚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洪偉慈」一枚
附表九
李梅香遭冒刷部分(丙○○○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 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1586元 │ Hsing Li 二枚 │
│ │十五日 │ │ │ │
├──┼───────┼───────┼─────┼────────┤
│2 │九十一年五月 │家樂福南投店 │4781元 │ 同 右 │
│ │十六日 │(南投市三和三 │ │ │
│ │ │路二十一號) │ │ │
├──┼───────┼───────┼─────┼────────┤
│3 │九十一年五月 │大台中音響 │12000元 │ 同 右 │
│ │十六日 │(台中市○○路 │ │ │
│ │ │九四0之一號) │ │ │
├──┼───────┼───────┼─────┼────────┤
│4 │九十一年五月 │帕帕咪歐巴 │1573元 │ 同 右 │
│ │十六日 │ │ │ │
├──┼───────┼───────┼─────┼────────┤
│5 │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819元 │ 同 右 │
│ │十七日 │ │ │ │
├──┼───────┼───────┼─────┼────────┤
│6 │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730元 │ 同 右 │
│ │十七日 │ │ │ │
├──┼───────┼───────┼─────┼────────┤
│7 │九十一年五月 │遠百企業 │4005元 │ 同 右 │
│ │十九日 │(台中市○○路 │ │ │
│ │ │一段三五九號) │ │ │
├──┼───────┼───────┼─────┼────────┤
│8 │九十一年五月 │大台中音響 │9000元 │ 同 右 │
│ │二十日 │(台中市○○路 │ │ │
│ │ │九四0之一號) │ │ │
├──┼───────┼───────┼─────┼────────┤
│9 │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1475元 │ 同 右 │
│ │二十三日 │(台中市西區忠 │ │ │
│ │ │明南路二七六號│ │ │
│ │ │) │ │ │
├──┼───────┼───────┼─────┼────────┤
│10│九十一年五月 │迪佳司實業 │1122元 │ 同 右 │
│ │二十四日 │ │ │ │
├──┼───────┼───────┼─────┼────────┤
│11│九十一年五月 │翠亨餐廳 │1866元 │ 同 右 │
│ │二十四日 │(台中市○○路 │ │ │
│ │ │二段一二三號) │ │ │
├──┼───────┼───────┼─────┼────────┤
│12│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2609元 │ 同 右 │
│ │二十五日 │(台中市西區忠 │ │ │
│ │ │明南路二七六號│ │ │
│ │ │) │ │ │
├──┼───────┼───────┼─────┼────────┤
│13│九十一年五月 │興農超市 │630元 │ 同 右 │
│ │二十五日 │(台中市西區忠 │ │ │
│ │ │明南路二七六號│ │ │
│ │ │) │ │ │
├──┼───────┼───────┼─────┼────────┤
│14│九十一年五月 │中友百貨 │1170元 │ 同 右 │
│ │二十六日 │(台中市○○路 │ │ │
│ │ │三段一六一號) │ │ │
├──┼───────┼───────┼─────┼────────┤
│15│九十一年五月 │中友百貨 │858元 │ 同 右 │
│ │二十六日 │(台中市○○路 │ │ │
│ │ │三段一六一號) │ │ │
├──┼───────┼───────┼─────┼────────┤
│16│九十一年五月 │裕毛屋 │720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台中市南屯區 │ │ │
│ │ │永春東路二0八│ │ │
│ │ │號) │ │ │
├──┼───────┼───────┼─────┼────────┤
│17│九十一年五月 │全家福鞋店 │790元 │ 同 右 │
│ │二十八日 │(台中市西區向 │ │ │
│ │ │上路一段一九一│ │ │
│ │ │號)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李梅香」一枚
附表十
江文宜遭冒用部分(甲○○○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 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一年四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2753元 │James Chang 二枚│
│ │二十六日 │司 │ │ │
├──┼───────┼───────┼─────┼────────┤
│2 │九十一年四月 │丸珍有限公司 │5276元 │ 同 右 │
│ │二十六日 │ │ │ │
├──┼───────┼───────┼─────┼────────┤
│3 │九十一年四月 │長順茶廠 │2200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 │ │ │
├──┼───────┼───────┼─────┼────────┤
│4 │九十一年四月 │長榮國際股份 │3201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有限公司 │ │ │
├──┼───────┼───────┼─────┼────────┤
│5 │九十一年四月 │家福股份有限 │8344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公司 │ │ │
├──┼───────┼───────┼─────┼────────┤
│6 │九十一年四月 │丸珍有限公司 │3794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 │ │ │
├──┼───────┼───────┼─────┼────────┤
│7 │九十一年四月 │丸珍有限公司 │1847元 │ 同 右 │
│ │三十日 │ │ │ │
├──┼───────┼───────┼─────┼────────┤
│8 │九十一年四月 │大時代量販家 │27500元 │ 同 右 │
│ │三十日 │ │ │ │
├──┼───────┼───────┼─────┼────────┤
│9 │九十一年五月 │卉兒視廳歌 │17500元 │ 同 右 │
│ │一日 │ │ │ │
├──┼───────┼───────┼─────┼────────┤
│10│九十一年五月 │大台中音響行 │15000元 │ 同 右 │
│ │二日 │ │ │ │
├──┼───────┼───────┼─────┼────────┤
│11│九十一年五月 │乙○○○商業 │12000元 │ 無 │
│ │六日 │銀行 │(預借現金)│ │
├──┼───────┼───────┼─────┼────────┤
│12│九十一年五月 │家福股份有限 │5764元 │ James Chang │
│ │六日 │公司 │ │ 二枚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江文宜」一枚
附表十一
寅○○遭冒刷部分(聯邦銀行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
0000000000)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金 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台幣)│(含複寫聯) │
├──┼───────┼───────┼─────┼────────┤
│1 │九十年十一月 │全海岸活蝦之家│3300元 │James Chan 二枚│
│ │十二日 │(台中市大墩七 │ │ │
│ │ │街三六三巷五號│ │ │
│ │ │) │ │ │
├──┼───────┼───────┼─────┼────────┤
│2 │九十年十一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7662元 │ 同 右 │
│ │十三日 │司 │ │ │
│ │ │(台中市○○路 │ │ │
│ │ │五三三號) │ │ │
├──┼───────┼───────┼─────┼────────┤
│3 │九十年十一月 │全國電子專賣店│890元 │ 同 右 │
│ │十三日 │(台中市○○路 │ │ │
│ │ │二段十二之八號│ │ │
│ │ │) │ │ │
├──┼───────┼───────┼─────┼────────┤
│4 │九十年十一月 │興農股份有限 │1381元 │ 同 右 │
│ │十四日 │公司 │ │ │
│ │ │(台中市○○路 │ │ │
│ │ │四八0號) │ │ │
│ │ │ │ │ │
├──┼───────┼───────┼─────┼────────┤
│5 │九十年十一月 │MS │18000元 │ 同 右 │
│ │十四日 │(台中市工學一│ │ │
│ │ │街一七九巷二十│ │ │
│ │ │一號) │ │ │
├──┼───────┼───────┼─────┼────────┤
│6 │九十年十一月 │泛亞銀行民權分│20000元 │ 無 │
│ │十七日 │行 │(預借現金)│ │
│ │ │(台中市○○路 │ │ │
│ │ │二一九號) │ │ │
│ │ │ │ │ │
├──┼───────┼───────┼─────┼────────┤
│7 │九十年十一月 │家福股份有限公│25650元 │ James Chan │
│ │十七日 │司 │ │ │
│ │ │(台中市○○路 │ │ │
│ │ │五三三號) │ │ │
├──┼───────┼───────┼─────┼────────┤
│8 │九十年十一月 │連明加油站有限│950元 │ 同 右 │
│ │十九日 │公司 │ │ │
│ │ │(台中市○○路 │ │ │
│ │ │三0六號) │ │ │
├──┼───────┼───────┼─────┼────────┤
│9 │九十年十一月 │大安商業銀行 │20000元 │ 無 │
│ │十九日 │(台中市○○路 │(預借現金)│ │
│ │ │五五九號) │ │ │
│ │ │ │ │ │
├──┼───────┼───────┼─────┼────────┤
│10│九十年十一月 │MS │11000元 │ James Chan │
│ │二十二日 │(台中市工學一 │ │ 二枚 │
│ │ │街一七九巷二十│ │ │
│ │ │一號) │ │ │
├──┼───────┼───────┼─────┼────────┤
│11│九十年十一月 │歡嬉飲食店 │4070元 │ 同 右 │
│ │二十三日 │(台中市○○路 │ │ │
│ │ │四段二九五號) │ │ │
├──┼───────┼───────┼─────┼────────┤
│12│九十年十一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2079元 │ 同 右 │
│ │二十三日 │司 │ │ │
├──┼───────┼───────┼─────┼────────┤
│13│九十年十一月 │全海岸活蝦之家│2540元 │ 同 右 │
│ │二十三日 │ │ │ │
├──┼───────┼───────┼─────┼────────┤
│14│九十年十一月 │遠百企業中港 │4431元 │ 同 右 │
│ │二十五日 │分公司 │ │ │
│ │ │(台中市工學一 │ │ │
│ │ │街一七九巷二十│ │ │
│ │ │一號) │ │ │
├──┼───────┼───────┼─────┼────────┤
│15│九十年十一月 │MS │10000元 │ 同 右 │
│ │二十六日 │(台中市工學一 │ │ │
│ │ │街一七九巷二十│ │ │
│ │ │一號) │ │ │
├──┼───────┼───────┼─────┼────────┤
│16│九十年十一月 │全虹通信廣場 │5990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台中市○○路 │ │ │
│ │ │三段二六七號一│ │ │
│ │ │樓) │ │ │
├──┼───────┼───────┼─────┼────────┤
│17│九十年十一月 │MS │9990元 │ 同 右 │
│ │二十七日 │(台中市工學一 │(起訴書誤 │ │
│ │ │街一七九巷二十│載為9900元│ │
│ │ │一號) │) │ │
├──┼───────┼───────┼─────┼────────┤
│18│九十年十一月 │至健行 │9990元 │ 同 右 │
│ │二十九日 │(台中市○○路 │(起訴書誤 │ │
│ │ │四五六號) │載為9900元│ │
│ │ │ │) │ │
├──┼───────┼───────┼─────┼────────┤
│19│九十年十一月 │醉八仙碳烤屋 │3360元 │ 同 右 │
│ │二十九日 │(台中市○○路 │ │ │
│ │ │五四之一號) │ │ │
├──┼───────┼───────┼─────┼────────┤
│20│九十年十一月 │興農股份有限公│2619元 │ 同 右 │
│ │三十日 │司 │ │ │
│ │ │(台中市○○路 │ │ │
│ │ │四八0號) │ │ │
├──┼───────┼───────┼─────┼────────┤
│21│九十年十一月 │阿奇無煙燒肉館│1859元 │ 同 右 │
│ │三十日 │(台中市○○街 │ │ │
│ │ │二三號 │ │ │
└──┴───────┴───────┴─────┴────────┘
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寅○○」一枚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