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新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陳添榮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執行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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