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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東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孫至國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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