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九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己○○
- 被告
- 丙○○
甲○○
乙○○
戊○○
丁○○
右抗告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後附抗告人「務請撤銷誤裁或送抗告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法院以:本件被告五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原審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00四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裁定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審核,抗告人對被告等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既經原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裁定駁回自訴,則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裁定駁回抗告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猶執附件陳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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