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媚(改名陳嬿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陵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 律師 劉建成 律師 楊銷樺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 九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九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三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一六、第二四九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一三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酉○○共同以詐欺為常業、H○○共同以詐欺為常業、辛○○部分,均撤 銷。 酉○○、H○○共同以詐欺為常業,酉○○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H○○處有期徒刑 肆年。 辛○○共同以詐欺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其他(酉○○、H○○以針灸為人治病違反醫師法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原係位於臺北市○○路○○○號四樓無極宮之主持;民國六十九年間,因 病開刀後,自稱陽壽已盡,肉體由濟公活佛奉老母娘之命借竅轉世,能通因果, 並開始在無極宮為人看因果。自七十五年間起,林○○、H○○、酉○○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H○○自稱是九天玄女轉世,亦稱慎經理或慎點傳師, 藉弘法傳道之名,將林○○神格化,酉○○則擔任護法,對於道場實施神權統治 ,建立其神格形像,並在無極宮、其後所創立之臺北縣汐止鎮清壽宮及南投縣名 間鄉南屏研修院等處,廣為信眾看因果,號稱領有老母娘三曹普渡之天旨,其一 筆畫下之後佛光就到身邊,藉著其金手、聖手寫出因果,動輒以信眾前世如何殺 人越貨,如何毒害女婢,如何陷害忠良,如何多行不義等惡行,致多少冤魂纏身 ,必須以每條冤魂十或數十萬元始能化解,而一人常有數條冤魂纏身,因此每次 都要求數十至數百萬元之金錢始能化解,如不化解,則冤魂立即要來索命;H○ ○、酉○○二人則在一旁慫恿幫腔,致信眾為花錢消災,而將數十至數百萬元交 給林○○,林○○並在全省各處之道場,開辦仙佛課,由三才姊妹辛○○與林○ ○、H○○、酉○○基於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假裝氣天神或地府善魂、惡魂或 山妖水怪借竅,如要超拔回天,必須陽世之功德洋,致在場信眾陷於錯誤,林○ ○等每場均募得功德洋。於八十一年五月間,因○○幼稚園老師林○○於校外教 學時,遊覽車在桃園縣平鎮鄉附近意外起火燃燒時,奮勇跳入火海中搭救孩子, 引起社會大眾之景仰,乃辛○○與林○○、H○○、酉○○竟欲以此事件,詐騙 眾生財物,由辛○○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後龍鎮之德眾佛堂,假稱 是林○○臨壇借竅,佯稱其雖功德甚大,但因業力感召,尚在地府受苦,若世人 能以世間錢財,以死人名義來做功德迴嚮,那些錢用來渡三曹眾生的靈性,能超 生了死的功德,對死者最有幫助,致在場信眾大受感動,而募得一百餘萬元之功 德洋。復發明所謂之陰陽三天迴嚮文,假借閻羅王、地藏古佛借竅說法,謊稱該 迴嚮文是林○○與閻羅王下棋時向閻羅王所討得的,超拔、引進祖先、超渡氣天 神、化解因果、渡化山妖水怪、水牢、地府善魂、原人、無主幽冥、冷冰地獄、 餓鬼、枉死城、嬰靈、靈嬰、未求道者、撥轉姻緣、解太歲等功能,致頗多信眾 動輒每月或不定時捐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之迴嚮。又謊稱,光明鏡是太極仙翁張三 丰藉林○○之手所繪,冤欠看到光明鏡即退避三舍,並假藉上八仙老壽星陳摶在 德保佛堂臨壇謊稱,擁有這聖鏡不是那麼容易,光明鏡可以驅邪避煞,遠離被山 妖水怪侵擾,可避沖,只要掛光明鏡日子就好過,並有安神定志之功能,而以每 條動輒數千或數萬、數十萬元之價格賣給信眾,致頗多信眾陷於錯誤,紛紛購買 。另佯稱改名可以讓業障找不到,可以改運,並由H○○、酉○○等人為其推動 改名運動,致信眾紛紛陷於錯誤,要求改名,每人收取數千至數萬元之改名費用 。又以假藉南海古佛於八十二年三月七日,在臺北市善德佛堂借竅謊稱,不論生 命體在母體中或出世後都有靈識存在,如予扼殺,死後嬰靈、靈嬰會到地府十殿 外之嬰靈血池淨靈池,白陽時期以表文迴嚮可使嬰靈轉生福地,致使無知之信眾 亦紛紛陷於錯誤,動輒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之金錢捐給林○○,而迴嚮於死去之嬰 靈或靈嬰。另酉○○、H○○與林○○基於違反醫師法、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核准而推由酉○○以所謂之祖傳秘方利用不知情之 良元參藥行負責人黃清喜擅自製造各式藥品,由林○○看因果及看病時,向信徒 謊稱,酉○○研製之藥物可以治因果病,包括癌症等怪病,而由酉○○、H○○ 等賣給信徒成份不明之藥物,每瓶數千元不等,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林○○、 H○○、酉○○、辛○○等人共同以前開詐術,長達十餘年詐騙眾生財物,並以 之為業,詐得之財物,已知者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酉○○、H○○、辛○○等人,均矢口否認有右開犯行,被告 酉○○辯稱,道場沒幫人看因果,仙佛課如何上,不是常人能料想得到,伊是當 公關,僅負責公家機關之接洽,並非護法云云;被告H○○辯稱;天神借竅都是 真的,不可能做假,否則道場早就瓦解了云云;被告辛○○辯稱:林○○確實藉 伊之身體講話,不是伊在講話,沒有裝神弄鬼情事云云。惟查: ㈠共同被告林○○自稱,於六十九年係濟公奉老母娘之旨而借竅(即被告林○○之 肉體)轉世,能通因果,且同一肉體曾經達摩、關法律主(即關公)、三太子、 如來佛等諸天神聖借竅,於七十一年間由何仙姑奉老母娘之旨頒下「善德」封號 ,迄七十四年才由老母娘,在理天無極宮親口授封善德肉體為前人天命;且由濟 公、如來佛、達摩、天然古佛、關公、耶穌陸續借竅,書內並載明被告林○○能 通因果、呼風喚雨、辦氣天神、普渡山妖水怪、赦嬰靈、無主幽冥等特異功能, 有被告H○○所述、八十五年八月南屏山刊行之「三曹沿革」一書二本扣案可證 。並有被告酉○○、H○○、共同被告林○○於原審所不否認(詳見原審卷㈣第 五三頁)之「無極宮的由來與使命」記載:「平凡當中成就最不平凡~善德老前 人˙˙˙自六十九年老前人奉天命開始看因果,無法上班坐鎮無極宮,上天開始 藉著他的手寫出別人的因果,有一次胃出血開刀,藉那一刀劃下去之後開始,可 常聽到無形的聲音,地府、天界有時仙佛用千里傳音跟他講在家裡坐,待機。七 十年何仙姑奉母命(母字橫寫,以下同)跟老前人說,老中有命,要他待命、待 機˙˙˙老師又傳來上天旨意,三曹大事要老前人辦˙˙˙過沒多久,何仙姑就 賜名善德聖佛堂,賜老前人名為善德。之後關聖帝君奉母命傳達要開始練三才˙ ˙˙七十三、七十四許多小善魂顯化,要求老前人慈悲引渡他們求道,因還未開 始辦三曹,機未顯˙˙˙七十五年底開始辦第一位氣天神板橋土地公─李明通˙ ˙˙七十八年開始辦明點、辦氣天神、地府善魂及將軍˙˙˙七十七年˙˙˙開 設十殿、枉死城、山妖水怪˙˙˙八十年開赦無主幽冥。八十一年開赦水牢、水 族、靈嬰、嬰靈,為開赦最多的一年,開赦天牢、陰山。八十一年賜下光明鏡, 第一~鎮宅光明鏡、項鍊的、汽車的˙˙˙八十三年三曹開始顯,機緣開始轉至 國外」等語可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卅九~四一頁)。選任辯護人雖稱該 三曹沿革並非經搜索扣押之物,無證據能力。然扣押之三曹沿革一書,封面有「 南屏山總壇敬製‧八十五年八月季夏」之文字,內文「三曹沿革」標題之前,有 「慎點傳師慈語」之詞句,其中一本「三曹沿革」內,並有共同被告林○○照片 一張、被告H○○參與活動之照片一張黏貼其上;而被告H○○於檢察官偵查時 亦自承是所謂之慎點傳師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一三頁正面),足見 該「三曹沿革」一書係被告H○○所述,已然明確,尚不能因該書非由檢察官搜 索扣押而來,即否認該「三曹沿革」之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林○○假稱替信徒或其家人看因果,有前世冤魂纏身,須信徒奉獻金錢 排除業障,及宣揚信徒奉獻金錢改名、做迴嚮、超渡嬰靈等,及由被告H○○、 酉○○附和,且由被告酉○○負責道場業務,被告H○○負責財務等情,業據被 害人等指述指述綦詳: ⒈被害人卯○○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他〈指林○○〉看因果是否先說業障 及冤魂纏身?)是,至少十個人有八個人這樣,他最後要求來看因果的人發心 ,如果看因果的人一條命要5萬的話他可能要求增加到8至萬」、「H○○ 都會幫腔?)是的,他會幫腔說用錢買就最快」、「(林○○會不會跟單獨上 山的先生或太太說脫離家庭?)早期會有,他會說要全捨才能進蓮花邦,用這 種方式鼓勵信徒全捨,全捨包括脫離家庭、犧牲一切」、「(當時為何會相信 他?)當時顯現出來很多神力,現在一般人道親都會把他神格化,所以一有事 都極力掩蓋,避免破壞他的神格化」、「(如何教人改名?)他說改名可以把 身份蓋住,可以讓冤親債主找不到,去那裏的人百分之八十都改名及外面的道 親也都改名,我們當時宗教掃黑後,老前人比較少看因果」、「(看因果後信 徒拿的錢是否有迴向文?)是的」、「(他是不是說迴向文是向五殿閻羅拿的 ?)是的,還有地藏古佛,迴向是長期都在做,道親瘋狂到感冒、鑰匙掉了都 做迴向」、「(以前在台北一天大都有多少人去看因果?)一開始比較少拿錢 ,差不多年陸續拿錢」、「(有何補充?)我有立清修愿,全捨去修道,我 有清壽宮的三樓汐止鎮樟樹一路一二九巷三十一號三樓」、「(你陸續捐多少 ?)我們的所有權狀在老前人那兒,他集中保管」、「(你原本有無財產?) 只有那間房子,現價值五百萬至六百萬元,那一間現在是經理室」、「(當時 清修是因為說可以到達蓮花邦?)是的,老前人講之外還有閻羅王及濟公也都 借竅」、「(嬰靈的事如何?)分嬰靈及靈嬰」、「(如何處理?)收錢後燒 迴向單」、「(有關人死後的事怎樣?)他以前說到黑心冷冰地獄回來,說有 做七都要5萬元,只能做到7個七總共萬元,如果要更好就要買罪,金額不 一定」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二四三~二四六頁)。 ⒉被害人癸○○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當時為何會去那裏?)我夫妻常吵架 夫妻不和,有人叫我去找林○○看因果,他說我在明清朝時候人我強姦婢女, 害他及那時的太太自殺身亡,他們不甘心,所以冤魂附在我現在太太的身上, 要解的話一條冤魂萬二條萬在⒍⒖晚上我親自拿現金到南屏修道院給他 ,那時是山下的小佛堂,當場有吳○○、庚○○、悌經理、張○○、慎經理H ○○,還有我堂姐李○○他們都知道,結果解了之後我跟我太太並未改善,並 變本加厲,差點離婚‧‧‧」、「(裏面組織清不清楚?)老前人林○○,酉 ○○是掛名負責人,發工資是H○○,所有管錢都是H○○,下來是護法,點 傳師,酉○○是護法‧‧‧」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卅四、卅五頁正 面)。 ⒊被害人寅○○○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以前是什麼經理?)黎經理是點 傳師」、「(當初為何將地借他們用?)蔡○○講師介紹我來汐止見林○○, 但是蔡○○有向他透露我有三甲多地,隔了三天就要去大肚到我家,去到我家 時林○○就寫了訓文,文章內有三位冤魂來纏身,一條要十萬元,文章內有寫 到要把土地捨出來,寫完後就邀我們去看山坡地,然後就要我捨出去,我就捨 給他,到八十年時,我們就進來這個道場,有一天林○○就傳我先生,我們的 機緣已經成熟,就說夫妻與全家都要全捨,並說要在五月之前全捨,兒子也剛 當兵回來了三天,女兒及父親都全捨道場」、「(財產如何處理?)事業都賣 掉,年我賣了一塊土地是我小姑土地歸空(去世)他說要買罪,他問我有多 少錢要做功德,我說有三十二萬元他說不夠要五十萬元,我曾經去請他看因果 ,因為我想替我先生做功德,他說要做多少我說十萬,他說十萬不夠至少要十 五萬,說先後買三條魂‧‧‧」、「(你估計南屏山土地值多少錢?)我的土 地是上坡處已開壁(闢)成馬路,我買時二百多萬‧‧‧比較過份是在年我 小女兒受到H○○虐待,不想待在那兒,在幫他看因果改名字,改名字二萬伍 仟元,看因果要十萬元‧‧‧我要離開就遭毀謗我背判(叛)上天恩師」(詳 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卅六~卅八頁);並經被害人寅○○○之夫壬○○於檢 察官偵查時指述林○○等人詐欺情節甚詳(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七八~ 一八○頁)。 ⒋被害人未○○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有在研修院工作嗎?)沒有,我只 是信徒,我買了這護身符花了伍仟元,我感嘆上面的核心人士怎麼會這樣」、 「(你怎麼認為被騙?)我本來戴護身符以為不會摔還是會摔,找工作也沒有 比較順‧‧‧」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四六頁反面、四七頁正面)。 ⒌被害人天○○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看因果的情形?)他就會說我們是羅 漢,女的就是九天玄女的門下,我們告訴他心裏不愉快的事,他就會說前世有 業障,他就會說要買功德,我們信徒一般不知要多少錢會看信徒經濟情況‧‧ ‧有的人就說身上有幾條冤魂就要買幾條人命業障‧‧‧」、「(附〈護〉身 符如何賣?)戴著的話妖魔鬼怪不能進來,不能進來,光明鏡成本一個元, 我們買3個萬元,另外家庭光明鏡5萬元,十幾萬說是水晶的,我的都已透 過新國家連線柯先生送到貴署」、「(他們說的仙佛會你有沒有參加?)有, 禮拜三晚上,利用仙佛借竅,如果說陌生的人比較多就不會要求捐款,如果熟 悉的人就會當場捐錢‧‧‧」、「(他們跟信徒除了仙佛借竅、看因果,及全 捨財產外還有何方法?)要信徒全捨財產進去裏面做工‧‧‧他跟信徒講全捨 就可以到蓮花大世界,下輩子不用轉世」、「(會用業障勸人全捨?)會,會 還有功德洋及無畏施、功德洋是捐一定數目的錢叫半施,還有無畏施就是要做 工」(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八四~八七頁);又稱:「(你有請他超渡嬰 靈?)因為我子宮肌瘤,他就問我是否拿過孩子,我曾流產過他說一個二萬, 我因為有二個給他四萬元,又說母親是菩薩要買果位要五萬元」(詳見他字第 六三號卷㈠第二四六頁反面);另證人即被害人天○○於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六 日審理時仍堅指林○○等人詐騙之情(詳見重上更㈠字第一七六號卷㈡第一六 七頁以下)。 ⒍被害人P○○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後來你有沒有去看因果?)看我父親 及長子,說我孩子前世是中、遼邊界的守衛是武將,有一次遼國的國王為了進 貢中國皇帝經過邊界時我的孩子的前世把貢品通通奪走,然後假傳聖旨說皇帝 收到了叫他們回去,後來遼王調查,說中國皇帝沒有收到,遼國的國王就把進 貢的那些人全部殺掉,因而所帶來的業障無法突破,所以今世才會精神分裂, 為了排除此業障他需要花很大的能力才能由他來施法排除業障,後來我帶去, 因為我奉獻太少,所以他沒有辦法,要我買藥,買2瓶六仟元,奉獻壹萬元, 後來我感覺有問題,認為法力不夠,真假使人起疑被我看破,就沒有在(再) 去,為了彌補他認為奉獻不足,我送他參顆台灣寶石重量二百斤價值壹佰多萬 元」、「(你奉獻他貓眼石是為了請他幫你孩子消除業障?)是的,是為了讓 他加強他的功力來消除孩子業障」、「(你會相信他是因為他用鬼魂借竅說話 才會帶孩子去看病並奉獻給他?)是的」、「(他如何推銷藥?)他說順便吃 仙丹,效果比較好」、「(有沒有說藥來源?)沒有」、「(孩子有沒有比較 好?)沒有,反而更嚴重」、「(前後共奉獻多少錢?)十多萬元‧‧‧」、 「(他有無勸你迴向?)有」、「(他有說迴向書何來?)印好的」、「‧‧ ‧他向我們解釋說照片發光是表示有神降臨,他把發光照片貼在佈告欄上,讓 人相信他有神力‧‧‧」、「(你帶你孩子給他看因果是何時的事?)二年前 」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一八七~一九一頁)。⒎被害人O○○於原審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審理時指稱:「(曾寫一封信給檢察 官?)是的」、「(你曾經捐錢?)我以前常常看到一些有沒有的東西,一開 始是劉○○在八十二年在三義介紹認識的,有兩個不知名的女子跟劉到我家宣 傳他們的一貫道,錢我是八十三年五月到七月之間劉○○帶我到南屏,認識林 ○○,說他是老前人,可以幫我作迴向,他說我是清朝的員外,有娶兩個太太 ,兩個太太的魂魄在糾纏我,要我化解,他說現在在建廟,要我自由樂捐,我 就答應捐一百包水泥,但林○○先生說一百包法力不夠,旁邊的人鼓吹要我捐 一萬包,我表示沒那麼多錢,劉○○就說一千包好了,後來劉○○打電話告訴 我說折抵現金拾肆萬五仟元,我開了一張支票跟一張客票將拾肆萬五仟元寄給 劉○○」(詳見原審卷㈢第三三四頁)。另證人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實被 害人O○○有一天打電話給伊太太,說要寄支票給林○○,伊太太收到之後原 封不動交給一位點傳師等情(詳見原審卷㈢第三三五頁)。 ⒏被害人G○○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是何時進入一貫天道?)年」、 「(當時你還在唸書?)是」、「(你上山後就沒有再唸?)是」、「(你有 立清修愿嗎?)有,在清壽宮時立的」、「(你在研修院任才女?)是」、「 (所謂才女就是靈媒?)是」、「(你知不知道林○○如何幫人看因果?)拿 紙做批」、「(他是不是都會說有業障或冤魂?)是的」、「(如果要消業障 就會叫人拿錢來做功德?)是。但價格適(視)情況而定‧‧‧」、「(你們 有沒有改名?)有」、「(他是不是(說)改名字業障就找不到?)是」、「 (你改名時收多少錢?)在苗栗改的年就改了,花了五千元」、「(你父親 給他看因果如何給錢?)我父親原本拒絕他,他說不給冤親會讓你家破人亡妻 離子散,會讓你瘋掉,自此以後家裏就不順,我爸爸從此不相信」、「(你有 沒有跟他買光明鏡?)有,家裏每人一條,一開始價格三千元,調為五仟元, 再調為一萬元」、「(你是否當才女後身體愈來愈差?)是」、「(你們有沒 有家屬請他超渡嬰靈?)都有」、「(情形如何?)他說我媽旁邊有小孩子, 我媽說曾流過二個小孩子,他說小孩子來跟你討錢就給一人十萬元總共二十萬 元,我妹妹也有算因果二條命參拾萬元,只要我回家我妹妹就會不順,時常看 到鬼,所以就不希望我回家」、「(道場有幫你媽媽流掉的小孩做牌位?)沒 有,寫迴向單燒掉‧‧‧」、「(你們有沒有超拔祖先?)沒有,本來有這麼 想,但沒有生辰年月日,今年我外公過世,我媽有給他五十萬元買罪」、「( 你有沒有生病給他看因果?)剛進去沒多久,就有冤欠會來討債,就會身體不 舒服,全倒掉這樣,他說剛進去有這樣情形,他說我是我們家的救世主,父債 女還,所以要斷我們家的業,說要拿錢出來,他叫我跟我爸爸說我有夢到我們 家佛堂變很大,我爸爸不肯給錢,他認為佛堂不應該這樣一直拿錢,所以常常 會有病痛,都是晚上在痛,痛到早上,所以因為這樣我爸爸才拿錢出來」等語 (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一至三頁、第四頁正面、第六頁反面、第七頁、第 八頁正面)。 ⒐被害人丑○○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何時到南屏修道院?)年」、「 (你在那邊也是擔任才女?)是」、「(你有給他看因果嗎?)我們全家一起 給他看」、「(當時花了多少錢?)第一次沒有給他們,後來就到我家看說我 家有無形的東西,我媽媽就每次參拾萬、肆拾萬給他,後來我爸爸去看也是給 他參拾萬元」、「(第一次如何講?)他說我們家根基很好,很適合修道,是 無形的東西很多,必須引緣來撥轉」、「(你有沒有給他改名字?)有,改了 二次,第一次伍仟元,第二次二萬五仟元」、「(是他找你改名字?)第一次 是大家帶動,第二次是因為他認為我不乖主動跟我改名的,他是說改了名字業 障就找不到」、「(家裏的人也有買光明鏡?)有,原先壹仟元,後來又推出 新的,又調成五仟元」、「(你有沒有超拔祖先?)我有超拔我爺爺‧‧‧還 有我小姑參拾萬買罪」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三頁反面至第五頁正面 、第六頁反面、第八頁正面)。 ⒑被害人賴○○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有去給林○○看因果?)看我女兒 周○○的」、「(你有捨身清修愿?)沒有,只有看因果給了他陸拾萬元」、 「(有說你女兒有何業障?)說前世是公主害了婢女三個人命」、「(你有沒 有改名字?)有,改二個孩子的名字,一個五仟元」、「(當時為何想改名? )說改了名字身體會變好,說業障找不到」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 二頁) ⒒被害人R○○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給他看因果嗎?)有」、「(他如 何說?)冤親債主很多,有錢就趕快做趕快還,目前總共拿了七十五萬元」、 「(有沒有改名字?)改了三個,一個二萬元,改名也是為了改命」、「(有 沒有超拔祖先、嬰靈?)沒有,有超渡嬰靈五萬元‧‧‧」等語(詳見他字第 六三號卷㈡第十三頁) ⒓被害人S○○○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沒有給林○○看因果?)有,看 了三個,給我兒子賴○○現改賴○○,還有我先生賴○○、我公公賴○○」、 「(你說多少錢做功德?)貳佰柒拾貳萬元,我爸我兒子各壹佰萬,公公柒拾 貳萬元」、「(錢如何給他?)要現金」、「(沒開收據給你們?)沒有,只 填迴向單燒掉‧‧‧」、「(有沒有改名字?)有,改三個孩子及我自己總共 四人名字花了參萬柒仟元,小孩子各五仟元,我貳萬貳」、「(有無超拔祖先 ?)有,先引進要參萬元,買罪十五萬元‧‧‧超拔七萬元‧‧‧」等語(詳 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三、十四頁) ⒔被害人丙○○○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沒有去給林○○看因果?)看我 女兒王○○,是寅○○○帶我去」、「(情形如何?)前世當比丘尼下山結婚 ,要參拾萬元做功德,我就給他,也是給他現金,又看我先(生)王○○,說 他有一世害死二村莊的人,要給伍拾萬元功德金,還有一筆是設佛堂做功德十 萬給我的公婆,還有超拔公公婆婆二十四萬及二十五萬元,○○改名字貳萬元 ,全都有(由)寅○○○轉交」等語,此亦經證人寅○○○於同日訊問時證稱 :「(有沒有幫他轉交這筆錢?)有」、「(當時有沒有做帳冊?)沒有,林 ○○交待不能做帳冊」等語屬實(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四頁)。另丙○○○ 於同日訊問時復指稱:「(有何補充?)另外買兩個光明鏡肆萬玖仟貳佰伍拾 元整」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五頁反面)。 ⒕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沒有去給林○○看因果?)有,幫 我女兒看看,說我女兒是前世清朝第十三代皇帝前沒說是那個皇帝,偽造文書 、下毒陷害人,要吃他的藥及解毒的買了二瓶各參仟元,因果的錢十萬元,還 在來道場拖地板,如不解因果,眼睛就會失明,會有精神病發瘋入魔竅,當場 就給他,沒有寫因果訓,當時因為宗教掃黑,我的二個孩子也改名,各二萬元 ,共四萬元,安家庭光明鏡,一萬肆仟陸佰元,引進及買罪十一萬肆仟元‧‧ ‧」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四頁反面、十五頁正面)。 ⒖被害人宙○○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也有去看因果?)有,他說我一生 磊(壘)結多少害」、「(你總共給多少錢?)全捨,另外我改名字,二萬元 ,安光明鏡參萬元參仟貳佰元」、「(全捨去那裏做什麼?)做通訊,瞭解內 幕很恐佈,也有改名字,仙佛化緣也要錢,平常給他迴向不等的金錢」等語( 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五頁反面、十六頁正面) ⒗被害人戊○○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是四大護法?)是」、「(南屏研 修院用什麼方法斂財?)看因果,看因果的方式十之八九都是大同小異,有幾 條冤魂、幾條業障,如果知道有錢就會拉關係,把介紹者踢到一點並毀謗他‧ ‧‧」、「(是否用改名字方式斂財?)他是說改名業障就找不到了,我們裏 面的人幾乎都改名」、「(你本身有無看因果?)有,在年農曆閏3月日 ,說我前世是將殺了修行人,要我拿十萬元做功德,我不僅拿錢出來,還全捨 做工四年‧‧‧改名花了壹萬肆仟元,還有超拔我母親參萬元」、「(酉○○ 在道場是負責什麼?)護法,在道場有舉足輕重地位‧‧‧並陸續買不動產」 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八、十九頁) ⒘被害人M○○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何時接觸一貫天道?)八十二年,當 時是去看因果」、「(如何對你說?)說我兒子當師爺設計害人(庭呈因果訓 二件)」(張○○:第七八之一~八四之一頁,張○○:第八五之一、八六之 一頁)、「(要多少錢做公(功)德?)萬,他說要萬,我是給現金」、 「(張新傳是你何人?)我公公」、「(你公公看因果後,向你拿多少錢做公 (功)德迴向?)分三、四次拿,是我先生玄○○給的」、「(有無改名?) 一個五千元,四個二萬元」、「(向何人買的?)我說我岳父(應為公公之誤 )患癌症,酉○○說吃了這瓶藥就會好,我有向他買一瓶六千元,買藥錢交給 酉○○,另外帶我兒子給林○○(和)看,酉○○就拿一小瓶清肺散,一瓶要 一千五百元,吃了無效,反而病情更嚴重」、「(有無買光明鏡?)有,有五 千的,有二萬的,一共七萬元,另外還介紹親友去買,另也買四組汽車光明鏡 」、「(有無超渡嬰靈?)有,一次二萬元‧‧‧」、「我有一次做夢看見鬼 ,去問林○○(和),他說是我害死該鬼魂,要五萬元超渡」等語(詳見他字 第六三號卷㈡第八二頁、第八三頁反面、第八四頁正面);另被害人玄○○於 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父親看因果,共拿多少錢給林○○(和)?)頭一 次六萬,第二次加二萬耶共八萬」、「(做七給多少錢?)一七是七萬,一共 五個七,合計是萬,連同買罪,一共是五十萬,引進是三萬五千元,後來陸 續給了很多錢,共萬」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八二、八三頁),並 有支票存根影本在卷可憑。 ⒙被害人T○○於偵查時指稱:「(有無去給林○○(和)看因果?)有(庭呈 因果訓乙件,附於第七四之一~七七之一頁)」、「我父親中風,我們很著急 就去看因果,他說我父親前世娶了很多太太,害死大老婆,所以才會中風,原 本說功德金要七十萬元,但我們做不到,經減價為萬元」、「(萬如何給 ?)我開支票(大安商業銀行○○分行、賴○○帳戶822-2票AF0000000號,面 額萬元),該帳戶已暫停使用」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八五頁) ⒚被害人C○○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無看因果收功德金騙錢?)有,他 有一次在八十一年間,說我犯太歲,當年一定會死,但是要十萬元來解,我不 相信也沒給他,光明鏡是他到銀樓訂一些K金的光明鏡,在法會中拿出來賣, 金額從二十萬元、三十萬、十五萬不等,材質較差的比較便宜」、「(你有無 改名?)有,他說我相剋,改名五千元,我姐姐本來求生女而給了他十萬元, 結果還是生男孩,兒子取名要二萬五千元生產迴向也要錢,一共是十三萬元, ‧‧‧」、「(裝家庭光明鏡多少錢?)一個人五千六百元,還要一個人算三 個人,要一萬六千八百元,若是公司光明鏡只算老闆及員工一人」等語(詳見 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八九、九○頁);另被害人C○○之姊E○○於八十七年 五月二日警詢時亦證實有交付十萬元給南屏研修院,係由慎經理H○○經手等 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二三五頁反面) ⒛被害人宇○○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否接觸一貫天道?)有,八十三年 六月份在在南屏研修院聖慧佛樓的大理石切是我舖設的、「(除了做大理石外 ,有沒有給他看因果?)他幫我看先天愿,看過後他叫我要立即全捨,他說我 在皇母面前立願是濟公活佛保奏,說我是宋朝一○八羅漢轉過來的,我在八十 六年八月就全捨,陸續買了二條光明鏡,也安裝家庭光明鏡,光明鏡一條六千 、一條一萬元,家庭光明鏡是一萬六千六百元,加上土地公及遊魂共二千元, 所以一共是一八六○○元,我遠引進祖父、祖母共三萬四千元,另幫我伯伯買 罪,三萬元」、「(你看因果後有否捐功德金?)他叫我做無畏施,叫我替他 做大理石,料是他們的,我工程大約要三十萬元以上」、「(為何免費幫他舖 大理石?)他說做無畏施可以讓我的冤親債主收到,祖先也可以沾光」、「( 有否改名?)有的」、「(他推動改名時,那些人幫他煽動?)是H○○傳旨 的‧‧‧」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一五二、一五三頁) 被害人子○○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有否接觸林○○的一貫天道?)四 年前我去汐止清壽宮,我去參加他們仙佛課有地府的善魂借竅講話,跟我們要 功德金,我參加過二次,共捐給了他們五、六十萬元的功德金,被借竅的都是 女孩子,我沒給他們看因果,也沒請他改名,我二哥車禍去世,清壽宮內的小 姐問我要不要做功德,我說要做,他就說先用引進到地府聽經所去聽經,引進 一位七千元,做七是我自己做,二年後,我們兄弟姐妹去牽魂,死者說他還在 枉死城,根本沒進聽經所」、「(請詳述仙佛課的情形?)當天很多人來上課 ,他就針對我說他是我前世的弟弟,他說在我車上保祐我好久了,要我做他的 引保師,所以要我捐最多,有人說沒錢,他就說要保祐他賺錢,在場有不少人 都有捐給他,我第一次去他們在新竹市郊的一個佛堂那一次是有氣天神跪在佛 堂中間,講到最後也是要功德,幾乎大家都有給他錢,最後一次是去清壽宮, 林○○也在場,當時我吹牛說我到山上砍木材,那林女說樹神借她身體要找我 求道要功德費,我因此而知道我被騙,從此就沒再去了」、「(還有何補充? )他們都會騙善良的人到山上去,反而社會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沒辦法受到幫 助」、「(你是一貫道的道親?)是的,我是因為他們打著一貫道的旗號,所 以才會上他們仙佛借竅的課,其實他們不是講一貫道的東西,我剛從南屏(研 )修院下來,發現裡面的道親都沒有感受到已經被騙,希望藉由提供的資料讓 社會大眾知道是個騙局,不要再受騙,正統的一貫道是不會跟道親說到功德金 的事,也不會改因果」(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一五四、一五五頁) 被害人戌○○○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何時接觸一貫天道?)無極宮時 ,年至(年)時開始接觸」、「(是何機緣開始接觸?)是道親介紹去看 病,因人一直不舒服才去看病,賣一瓶藥四千八百元,我買了2瓶」、「(有 無看因果?)忘記了,後來汐止買了清壽宮的現址,我也發心買了一間」、「 (為何會發心?)是因為他們上仙佛課,仙佛課就是仙佛借竅來講話,有一次 濟公臨壇說我前世的太太就是林○○三哥的兒子,就是燒熱油倒水下去,油就 噴出來害弟弟的兒子破相及殘廢要我出三佰萬的公(功)德金,蘇富田就在旁 邊煽動要我答應,當時前人從大陸回來,要我拿出來,但減為十五萬元,我有 給他」、「(他有說錢沒拿出來要如何?)當時聽到濟公這麼說很害怕,他還 說冤魂出來要買罪,後來我想通了發現有問題,五萬元就沒有拿出來,後來有 一次仙佛臨壇要領點傳師的令領了以後不能做凡事,要全捨,有一次仙佛又臨 壇,又說要領點傳師的令要拿權狀出來,我叫我先生就不要領,又有一次濟公 又臨壇,又說領點傳師的令到南投一年不能下山,我們就去屏山把我先生帶回 來」、「(房子有沒有過戶給清壽宮?)沒有,我房子是樟樹一路一二九巷廿 一號五樓」、「(你在清壽宮就離開了?)我住三年多一直感覺不對勁,我先 生沒有再奉獻,我還有買壹仟元光明鏡」(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二頁 ) 被害人張○○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是何時接觸一貫天道?)年月 份」、「(你有沒有去南屏研修院住?)有,有立清修愿,所有的證件、印章 都被他收走,結訓時才還我,結訓完有再住一個月」、「(當時為何會去那裏 ?)去看因果,看因果時就叫我到屏山住,上次我媽媽有說過,也有提出錄音 帶,在屏山時有仙佛來跟我化緣,其中一位才女氣天神他臨壇化緣要功德洋參 拾伍萬元,要大家出,出的金額要滿參拾伍萬元,但不一定當天給,我出了參 仟元,後來又陸陸續續在化緣,數額已經記不得了,每個人入爐要買證書他稱 為錦囊,錦囊最少貳仟元,我們受訓時入爐會時要多帶點錢,如果有狀況都要 迴向,錢帶多才夠用,入爐時身體都很不好,才會趕快做迴向,做沖煞陸仟元 ,一年沖八個生肖」(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七三、七四頁) 被害人蔡○○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檢舉何事?)我是要檢舉一貫天道詐 財的事,我要把錢拿回來」、「(何時接觸林○○一貫天道?)年月」、 「(是有人介紹嗎?)是我以前部屬他本身並沒有在那個道場」、「(你到道 場有無請他看因果?)有」、「年8月份我把我房子賣掉拿了現金參拾萬給 林○○,幫我弟弟解因果,我自己本人在年全捨上山,但我房子賣不掉他就 說我被因果卡住,就幫我看因果說我是明末清初的參軍師爺,帶兵到邊疆作戰 ,貪功殺害軍兵,要迴向解因果,我就拿拾壹萬給他,我年8月份身體不好 又給他看因果,他就說上次因果有五條魂沒有化掉,每條要參萬元,就拾伍萬 元給他,我上南屏順便把家神帶上去迴向伍萬元‧‧‧買光明鏡我媽買一條壹 萬伍仟元,我是參萬元,我太太、兒子、女兒是伍仟元,我弟弟是壹萬元安宅 光明鏡是參萬元,法會上所渡的富蘭克林、佛邱吉爾等大仙共肆萬元,改名共 貳萬元‧‧‧」等語(詳見原審卷㈢第一一二~一一三頁) 被害人莊○○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你有沒有補充?)我友(有)支氣管 炎,H○○給我一瓶藥說外面要賣伍仟元,並叫我去找林○○看因果,林○○ 說不用看,只要迴向就好,要五萬元,結果我也沒有好,後來是到外面防癆協 會看病才治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九頁反面)、「(有沒有給酉○○ 看過病?)有˙˙˙」(第十頁反面) ㈢仙佛借竅事實上部分是被告林○○操縱,要求三才配合他的金口,在開赦三曹原 人、氣天神、陰魂、嬰靈等,開設什麼課,由他決定,募多少功德洋,也由他決 定,還要配合他所講的理念,幾乎有提到功德洋的都是林○○所指示的等情,業 經C○○、D○○、午○○等人於原審供述明確。C○○於偵查中陳稱:「(何 時接觸一貫天道?)我以前是七十一年間是發一道場道親,經由姐姐引保師帶領 ,我和妹妹去無極宮看因果,他說我們要練三才,當時我父親中風,想說練三才 可幫父親病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八八頁);「(在仙佛借竅時你們是 不是還有部份意識?)是的」、「(有部份所謂的氣天神臨壇說話的資料是從圖 書館找來的嗎?)是」、「(其實借竅是假的嗎?)有部分摻雜人為因素」、「 (人為因素是林○○指示的?)是」、「(林○○通常指示什麼?)透過仙佛借 竅提名點傳師、護法或是教訓那位道親,或是對比較有錢的道親請求財施,包括 金額,有時有、有時沒有」、「(這種情形是林○○指使辛○○去做的?)是的 」、「(是否有的仙佛借竅講的話林○○不滿意就用掉?)是」、「(如果仙佛 提到林○○、H○○不好的,林○○就把他用掉?)是」、「(仙佛借竅他的指 示是什麼?)配合他的金口,這樣就不得了」、「(他平常金口講什麼?)開設 地曹、原人、陰魂、嬰靈,開什麼課由他決定,配合他講課內容、天機、配合他 決定的功德洋」、「(事實上是林○○操控仙佛借竅?)是,部分的是他操縱, 嬰靈、靈嬰的價錢是老前人定的,仙佛來不會講錢的事」、「(裏面只要提到功 德洋都是林○○指示的?)是,有時候原人沒有講就有旁邊代班的講師講,林○ ○也會指示點傳師要化多少錢」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六四~六六頁) 。D○○於偵查中陳稱:「(你在南屏修道院擔任何職?)三才」、「(三才做 什麼?)靈媒」(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三九頁);「(你對剛剛C○○講的 話能認同嗎?)講的都是事實,但不認同林○○、H○○的作法,不認同他們要 控制三才達到其私慾」、「(事實上有部份的仙佛借竅是林○○控制的?)曾經 有一次仙佛臨壇,我沒有講林○○想要講的話就被教訓,另外有一次H○○要扭 曲仙佛的意思,要鏟除某個人」(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六六頁反面)。午○ ○於偵查中陳稱:「(何時接觸一貫天道?)我原是一貫道基礎組道親,七十三 年間,林振河(和)與吳萬經理開道場,在台北松山道場,我去開法會,上仙佛 班,我也有去上課,也有看因果,說我們願力是三才,練三才之一用道場,當時 還在唸書,民國七十五年才去加入三才,因我家人都是道親」(詳見他字第六三 號卷㈡第九一頁正面);「(事實上仙佛借竅都是林○○指示的?)是,林○○ 和H○○是狼狽為奸,影響一般人對修行的理念,宗教原本是要心靈改革,他是 努力鏟除異己」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六七頁正面)。按C○○、D○ ○、午○○均為三才女子,且均在南屏研修院靜修多年,與被告林○○又無仇恨 ,所陳述應為真實,故足以證明,被告林○○確利用三才為工具,假藉氣天神、 地府靈魂、山妖水怪等向信眾化緣,而觀諸各期一貫天道雜誌所記載之氣天神、 地府靈魂、山妖水怪等於講經說道,或述說因果根源後,幾乎都會痛哭流涕向信 眾要求功德迴嚮,祈求信眾渡其回理天或轉世為人,或到習經所修練,以賺取信 眾之同情心,而賺取眾生財物,似此斂財方式,自係施用詐術。 ㈣於八十一年五月間,因健康幼稚園老師林○○於校外教學時,遊覽車在桃園縣平 鎮鄉附近意外起火燃燒時,奮勇跳入火海中搭救孩子,引起社會大眾之景仰,辛 ○○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後龍鎮之德眾佛堂,假稱是林○○臨壇借 竅,佯稱其雖功德甚大,但因業力感召,尚在地府受苦,若世人能以世間錢財, 以死人名義來做功德迴嚮,那些錢用來渡三曹眾生的靈性能超生了死的功德,對 死者最有幫助,致在場信眾大受感動,而募得一百餘萬元之功德洋等情: ⑴業經林○○文教基金會委任之代理人林○○供述綦詳(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 第卅三頁),並經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有關林○○附身陳述的法會 你有在場嗎?)是」、「(時間、地點?)⒒苗栗後龍的德眾佛堂」、「 (他陳述內容如何?)林○○被燒死他需要一筆錢,回理天沒有功德洋不能回 去,差不多要一百萬左右,這錢要建設南屏山」、「(當場在場多少人?)三 百多人」等語甚詳(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卅三、卅四頁);且被告辛○○ 於偵查中亦供稱:「(你在研修院是擔任才女?)是的」、「(才女就是俗稱 的靈媒或乩童?)是靈媒」、「(你們研修院有出錄音帶是林淨(靖)娟借竅 講道,你就是借竅的才女?)是」、「(這是何時的事在什麼地方?)在苗栗 德眾佛堂」、「(林淨(靖)娟借竅時你是在佛堂學習嗎?)是的」等語屬實 (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廿三~廿四頁)。 ⑵並有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期「永恒不謝的一朵清蓮⊙氣界烈女林○○(○○幼 稚園老師)結緣」文章(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五九~一七二頁)中記載:「林○ ○老師現場臨壇錄音帶已出版,請十方大德廣結善緣,歡迎訂購,每捲元, 此錄音帶之收入將作為林老師助三曹之功德」(雜誌第十二頁右下角);「仙 佛說世人能用世間的錢財,以我們死去的人之名義來做功德迴嚮,那些錢用來 渡三曹眾生的靈性能超生了死的功德,對死者最有幫助」(雜誌第十六、十七 頁);「我們沒有肉身靈性要被渡是不同於世人求道,我今日得此顯化之機也 實不易,因為目前大部份人都知道我的死事,希望我能有些號召力,說明讓大 家來相信普渡之事,齊來共襄盛舉。我請求大家來救渡我,我也有心願想要出 點力來助於林前人建道場,但我現在只有助道,沒有能力做錢財的幫助,所以 只好請世人來助我,助於道場,團結大家的力量,望在座的賢世發出慈悲心來 奉獻,心的力量可以很大很大,賢士好好發心吧!只希望大家對我林○○不嫌 棄,幫助我,這樣我對上天的恩德才能有些回報!我今日這不過是要拋磚引玉 ,希望日後有更多人能來陸續助於三曹的普渡,即使今日沒來參加此法會的人 ,也能由在座賢士將今日所見到的顯化之事來傳宣,勸世人一起來助於救靈的 普渡之事。你們助於我就是我的恩人,我會日機來報答,你們佈施助道場、助 三寶,多救一個靈性就多一個來向你們報恩的眾生,你的善心天地都會知曉, 希望像基督的博愛能在諸位賢士身上找到,勸世人要樂於行佈施才能再有好日 子過」(雜誌第十九頁);「編註:˙˙˙已求道者要真修實煉,勤於研道明 理,為聖事奉獻,才不會因重凡輕聖而致天榜除名、地府又掛名,未了生死, 自己不能回天還不知,死後無肉身還得求助世人救渡回天,那時,靈性要借身 顯化說明都很困難,求道之機更是不易求得,一切之苦皆要自受啊!因此我們 更進一步來渡林老師之靈性能回天,需要許多善心賢士共襄盛舉˙˙˙以林老 師為例,上天非常慈憫,恩賜林老師顯化之機緣,說明她需再求道之因由,她 在世不明曉三寶、點傳師、引保師之意義,也沒有真正渡人行道,天榜之名已 消失,愿不了、業不了難回天啊!所以仙佛對得而復失又自己不清楚求道意義 的林老師說,她沒有求道(˙˙˙)告訴她必須還要求道,得取大道修煉靈性 揮復本源,天榜重掛名,才能於天上立仙位,修煉清靜之靈才可超脫三界五行 之困,真正昇入理域永不再輪迴受苦˙˙˙」(雜誌第廿二、廿三頁)等可稽 。 ⑶而C○○、D○○、午○○、G○○、李○○等人亦均一致證稱,該次借竅是 假的等情,除據C○○、D○○、午○○證述如前外;並據證人李○○於偵查 中證稱:「(你是在屏山擔任三才?)是‧‧‧」、「(氣天神或是地府的靈 魂這部份是否是假的?)有些人為了好強充場面就會去裝,有時根本沒有三曹 原人,但是我不會這麼做」、「(辛○○的心態不會不去裝?)他有時會借仙 佛來欺負我們,他有時會比較好強,會充場面去裝」、「(裝的你們可不可以 看出來?)一般可以看出來」、「(一般點傳師可不可以看出來?)只有我們 三才才可看得出來,以前他接班時有時候有這種情形,他的心比較好強要做給 上面看」、「(你們也看過他這種情形?)很久了,他會借名人來化很多錢」 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八○、一八一頁)。及據證人G○○於偵查 時證稱:「(你了解情形跟李小姐〈指李○○〉一樣?)辛○○為求表現會欺 負新來的人員,他為求表現也會做假」、「(林○○借竅這件事情以你們專業 知識實際怎樣?)除了林○○外他很喜歡扮名人,可募到比較多錢,他也扮過 三毛,等於他的心已經偏掉了,他扮林○○時我們都很驚訝」、「(有何補充 ?)本身三才的心態有關」(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八一頁)。 ⑷此外,並有錄音帶一捲扣案可稽,經播放錄音帶,由有一位女子哭訴他是林○ ○等情,亦經檢察官當場勘驗明確,記明筆錄可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 三三頁反面)。按被告林○○、H○○、酉○○、辛○○等人利用社會大眾對 林○○捨己救人事跡之懷念,謊稱其借竅,現在地獄受苦,要求以世間錢財來 超拔回天,自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紛紛捐獻功德洋,顯係詐術之一種。 ⑸至證人L○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時並未募款云云(詳見本院上訴 審卷㈠第一一九~一二一頁、本院卷㈠第一一○~一二三頁),顯係迴護被告 等之詞,不足採信。 ㈤被告林○○如何號稱領有老母娘三曹普渡之天旨,其一筆畫下之後佛光就到身邊 ,藉著其金手、聖手寫出因果等情,有被告H○○所寫即慎點傳師慈語─天時定 數影本扣押足憑(林○○提)。且共同被告林○○於偵查中亦供稱:「(你平均 每天幫幾人看因果?)因果的事是看不到不了解,多多少少幫信徒解釋」、「( 你會通靈嗎?)不敢,沒有通靈」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九頁正面 、一一一頁正面);又於本院前審供稱「(你會不會看因果?)我不會看因果」 (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㈠第一一五);另被告H○○於偵查中亦供稱:「(你原本 是幫林○○解釋因果?)是的,我曾幫忙過,時間很短」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 號卷㈢第一一三頁正面)。乃渠等竟為上述之謊言,而其如何動輒以信徒前世如 何殺人越貨,如何毒害女婢,如何陷害忠良,如何多行不義等惡行,致多少冤魂 纏身,必須以每條冤魂十或數十萬元始能化解,而一人常有數條冤魂纏身,因此 每次都要求數十至數百萬元之金錢始能化解,如不化解,則冤魂立即要來索命之 事實,亦有被告林○○所批示而不否認(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第一○八頁反 面、一○九頁正面)之數件因果訓文可稽【因果訓文:T○○(他字第六三號卷 ㈡第七四之一~七七之一頁)、張○○(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七八之一~八四之 一頁)、張○○(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第八五之一、八六之一頁)、李○○、柯 ○○、林○○等人(偵字第二○五九號卷第十六~七十頁)、張○○、戊○○等 人(偵字第二○五九號卷第七五~八七頁)、郭○○(他字第一一六號卷第四七 ~五六頁)、蔡○○(訴字第二○一號卷㈢第一一六~一一八頁)】。選任辯護 人雖主張上開「因果訓文」並無製作人之記載,且非搜索扣押之物,而認無證據 能力,然:附卷之的因果訓文皆有使用「善德」用簽、「善德」用箋,與共同被 告林○○人稱「善德」老前人之情相符;另林○○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有關因果 批文之事時答稱:「那是批文時講的」(詳見他字六三號卷㈢第一○八頁反面、 一○九頁正面),足見上開因果訓文確係共同被告林○○所批寫,而足採信,應 具有證據能力,辯護意旨所認尚無可取。 ㈥而被告林○○如何發明所謂之陰陽三天迴嚮文,假借閻羅王、地藏古佛借竅說法 ,謊稱該迴嚮文是林○○與閻羅王下棋時向閻羅王所討得的,超拔、引進祖先、 超渡氣天神、化解因果、渡化山妖水怪、水牢、地府善魂、原人、無主幽冥、冷 冰地獄、餓鬼、枉死城、嬰靈、靈嬰、未求道者、撥轉姻緣、解太歲等功能之事 實,有一貫天道雜誌及慎經理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及陰陽三天迴響文、普渡三 曹之真義與祖德流芳之由來等扣案足憑,而被告林○○於原審復自陳並無此事, 則被告人等顯係施用詐術無訛,詳細引證如下: ⑴林○○、酉○○、H○○於原審供稱「(對無極宮的由來與使命、陰陽三天迴 響〈嚮〉文、引渡超拔真義與天命之真義有何意見?)內容是真的」(訴字第 二○一號卷㈣第五三頁)。而該陰陽三天迴嚮文─楊廉(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 ㈢第四二頁)內容記載略為: △由來,年底,十殿開過會議聯合地藏古佛、恩師,派了五殿閻君,借著老前 人的手寫出來,表文一燒光先到三官大帝→地藏古佛→十殿閻君。年清算年 ,地藏古佛有一個公布欄,都沒有人有此迴响文,只有老前人有˙˙˙ △表文、內容:弟子虔心跪在明明上帝蓮下為表明心愿事,竊以月下,天時緊急 大劫臨頂,無奈寸功來立,慚愧萬分,今願在皇母連前重發心愿,財施了愿, 了業債,弟子等俯伏百扣,據原天連中華民國○○年歲次○月○日僅立干○○ 善德謹奉˙˙˙ △在當時年老前人幫人看因果跟他們說你回去好好在你們的道場行功立德,身 體就好啦,但是有的道親去地方道場行功,有的有好,有的沒有,就有道親講 :前人你叫我這樣做,我就這樣做,可是為什麼我的身體不會好,老前人於是 就燒大把香叩求上天說:老師啊,你就叫我看因果,我就照上天的指示,老師 你怎麼指示,我就照你的話去做、去說,為什麼袜好?老前人也會擔心為什麼 不會好?上天就開大會議,要如何來平息這些冤欠,上天開大會議,十殿、地 藏古佛那邊,在當時十殿大開會議,派下了五殿閻君─包大人借三才來臨堂賜 下這張表文。 △在年有一善魂臨壇來,對楊廉說,這張表文在地藏古佛,在地藏王宮、地府 那邊有一個很大的看板,自從年以來有了此張表文之後,就有了一個很大的 看板,你啊!每天這樣寫、這樣燒啊!都燒到我們那邊去,楊講師說:什麼我 都燒到你們那邊去哦!在八掛爐中焚燒,比如:你迴响給氣天神,就到玉皇大 帝那邊,迴响給地府原人就到地藏古佛十殿閻君那邊,原人在在那裏看,看看 板誰做了功德。˙˙˙ △為何渡家人都渡不動?個人業力、機緣問題,可採用迴响。 ⑵「⊙普渡三曹之真義與祖德流芳之由來」一文:「十年前大家有聽過『地府傳 真』吧!老前人很榮幸與第五殿閻君成為好友,有聽過『地府傳真』的錄音帶 就知道,閻君大人臨壇,我與閻君下棋,下了四五小時後,雙方都不出棋子, 分不出勝負,閻君大人才賜下此張『陰陽三天迴嚮表文』˙˙˙」(詳見偵字 第二○五九號卷第八八、八九頁)。 ⑶一貫天道雜誌第三十八期「■五殿閻君包青天慈悲釋陰陽三天迴嚮文的真義」 (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五四~一五六頁)。 ⑷一貫天道雜誌第七十一期「解開三曹(下)善德慈語」:「五殿閻君賜了一張 『陰陽三天迴嚮文』,世界上只有老前人有,你會懷疑老前人嗎?」、「˙˙ ˙所以在座同仁我們要將一貫天道發揚光大,還有迴嚮文可呈奏,這張叫『陰 陽三天迴嚮文』,而這張迴嚮文怎樣好用呢?˙˙˙」(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一 二、二一四、二一五頁)。 ⑸一貫天道雜誌第八十七期【仙佛慈語】「慎終追遠思故親、中元普渡拔幽冥─ 地藏古佛慈語」:「˙˙˙今日冤可解不宜結,所以上天慈悲特降下迴嚮文, 這個迴嚮文的好處就是─比如說你今天撞死一條狗,如果你以一百塊迴嚮給他 (就是迴嚮被你撞死的狗),那狗魂才有可能心甘情願;如果你這一生殺死了 無數的雞、鴨、魚、蝦,那你要用更多的錢來迴嚮給他們,錢是你的心意,但 是錢卻是功德洋,功德洋就是拿來造法船、開設法船─利益眾生而用。所以迴 嚮之意在於了你前世的因果,你這一生要了,就要迴嚮˙˙˙那善德乃是三曹 明君,與我攜手合辦此迴嚮文之事,因為他乃天命˙˙˙」(詳見本院卷㈠第 二三九頁)。 ⑹一貫天道雜誌第九十一期「第十殿轉輪臺─善魂的一封信」:「˙˙˙我乃是 第十殿轉輪臺的罪魂,我享年只有十六歲,因為我不喜歡唸書、不務正業、吸 食毒品、飆車,所以才會發生車禍而死。今日我乃是替轉輪臺許多善魂請命, 將地府傳來的訊息告訴世人。地藏古佛慈悲,要我將此封信帶到,因為年度清 算,有很多人在地府等著要功德;但是很多人他們做功德的方式都錯誤了,沒 有用陰陽三天迴嚮文。˙˙˙若是真正的想要行功德給地府的幽冥,請他們用 陰陽三天迴嚮文作功德給我們,不要迷信燒紙錢或燒汽車、洋房、燒金童玉女 ,那些對我們都沒有幫助˙˙˙」(詳見原審卷㈡第一一○頁)。 ⑺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五期「善德老前人慈語(下)─普渡一貫例三曹」:「˙ ˙˙老前人得此『三天迴嚮文』,經歷了十磨八苦才得到,為了拿此考試單, 真的比考狀元還難得。這迴嚮文很好用,可說這十多年來都是此文在救人、救 了很多人。˙˙˙因此很多人這樣子了愿就好了,有的不還業債,談到錢就退 縮,那老前人怎麼保障他呢?天底下連醫生都不敢給他保障了,但來到無極宮 的有的還硬要老前人保他們一定病好、一定不會死的才信,天底下可沒有此種 招牌的!我只是當中間者的橋樑罷了,比如此魂纏他較多,他以為是老前人要 纏的,算了吧!最好不要叫他來,否則又說老前人喜歡人家的錢,老前人要人 家的錢做什麼呢?˙˙˙」(詳見本院卷㈠第一八九頁)。 ⑻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六期「嬰靈、靈嬰之開赦」:「˙˙˙(註:一般人利用 『陰陽三天迴嚮文』,直接迴嚮功德給嬰靈與靈嬰,及自身於白陽道場任勝職 ,行真功實善,做功德迴嚮,可使嬰靈與靈嬰沾光)˙˙˙」(詳見本院卷㈠ 第一九五頁)。 ⑼慎點傳師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那老母娘的陰陽三天迴嚮文,諸天神 聖無人不從、無人不尊,都非常的擁護,十殿閻君和我們地藏古佛,也是一樣 很遵循,老母娘的天命,為什麼老前人能夠這麼的神通廣大,可以讓仙佛這樣 直接互通訊息?因為貴在老母娘的天命、老前人的德性。地藏古佛跟我們老前 人幾近是兄弟之情,各位前賢,可見我們老前人的德性多麼高。有誰可以跟仙 佛媲美?有誰可以跟地藏古佛互道兄弟?地藏古佛對我們老前人的這份心意, 簡直就是待以兄弟之情,所以老前人的這個陰陽三天迴嚮文,只要是別人動過 手腳的,地藏古佛馬上知道,馬上不接受,尤其是直接接表的十殿閻君跟地藏 古佛。祂們統帥著所有的地府、無間地府、甚至於陰山,通通可以用這張迴嚮 文。以前那些地方都全部不開赦的,都是打算打為殘靈的一些罪惡之靈,就是 永不得翻身的,但是現在呢?迴嚮文依舊可互通到那裡了,那何況我們世間的 十方,所以通通可以用這張迴嚮文˙˙˙」(詳見上訴字第一四八九號卷㈡第 五九、六十頁)。 ⑽共同被告林○○於偵查中供稱:「(你說三天迴向文是向閻羅王要的?)沒有 這個事情」、「(既然沒有這個事情為何書上這樣寫?)三天迴向文是許願卡 ,是謄文的人這麼寫,事實上沒這回事」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 九之一頁);其於本院前審又供承:「(你有無發明陰陽三天迴嚮文?)沒有 」等語(詳見本院上訴字第一四八九號卷㈠第一一六頁)。 雖選任辯護人主張「慎經理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陰陽三天迴響文」(他卷 ㈢四二頁)、「普渡三曹之真義與祖德流芳之由來」無證據能力。然查:「他卷 ㈢四二頁之陰陽三天迴響文」即指「陰陽三天迴嚮文─楊廉」,而林○○、H○ ○、酉○○於原審審理時承認內容為真的之「陰陽三天迴響〈嚮〉文」(詳見原 審卷㈣第五三頁),其實就是「陰陽三天迴嚮文─楊廉」(因依法官訊問內容前 後之①對無極宮的由來與使命、②引渡、超拔真義、③天命之真義,其於他字第 六三號卷㈢分佈頁數分別為P至、至,剛好在「陰陽三天迴嚮文─楊廉 」之前、後,故可知法官訊問內容之「陰陽三天迴響文」指的即是「陰陽三天迴 嚮文─楊廉」),故該「他卷㈢四二頁之陰陽三天迴響文」既經被告林○○三人 承認內容為真,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尚非可採。次查,「慎經理慈示陰陽三 天迴嚮文」(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五九、六十頁)內容不外是①陰陽三天迴嚮 文有多好用又多好用、地藏古佛與老前人交情多好又多好、老前人的陰陽三天迴 嚮文是獨一無人的,與前揭一貫天道雜誌第七十一期、第八十七期等雜誌內容大 同小異;②光明鏡多神奇又多神奇、老前人畫光明鏡多辛苦又多辛苦、家庭光明 鏡及車子光明鏡等是上天所賜的法寶,與後揭㈦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二期、第六 十五期等雜誌內容大同小異;③介紹開辦三曹,與林○○、酉○○、H○○前揭 承認內容為真的之「對無極宮的由來與使命」所介紹相符。又查「⊙普渡三曹之 真義與祖德流芳之由來」(詳見偵字第二○五九號卷第八八、八九頁)內容亦係 述及三曹普渡迴嚮功德及上天慈悲賜下陰陽三天迴嚮文、觀音菩薩─妙善公主成 道之故事等部分,亦與被告林○○三人承認內容為真之前揭「引渡、超拔真義」 、一貫天道雜誌素來主張或所說的故事(詳雜誌第六十五期第四三頁)相符。堪 認該「慎經理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普渡三曹之真義與祖德流芳之由來」 ,均係南屏研修院所著,應具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認無證據能力,亦非可取。 ㈦又被告林○○如何假藉仙佛臨壇,謊稱光明鏡是太極仙翁張三丰藉林○○之手所 繪,冤欠看到光明鏡即退避三舍,並假藉上八仙老壽星陳摶在德保佛堂臨壇謊稱 ,擁有這聖鏡不是那麼容易,光明鏡可以驅邪避煞,遠離被山妖水怪侵擾,可避 沖,只要掛光明鏡日子就好過,並有安神定志之功能,有一貫天道雜誌及慎經理 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扣案足憑: ⑴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二期【仙佛白話訓】「光明八卦照萬山⊙太極仙翁張三丰 慈語」:「光明鏡為什麼是你們善德前人畫的?其實我在前面已經透露不少玄 機。所謂心病心藥醫,心鏡最光明。˙˙˙」(詳見本院卷㈠第一八○頁)。 ⑵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五期「˙˙˙上天真的很慈悲在幾年前有一光明鏡,這光 明鏡就醫好了很多人,這光明鏡一安裝上就有很多人感應很大˙˙˙」(詳見 原審卷㈡第一一四頁)。 ⑶一貫天道雜誌第七十九期「雷聲威赫醒魔魘天雷府鎮殿元帥─牛魔王慈訓」: 「˙˙˙俺天雷也會為光明鏡護法所以光明鏡、光明聖鏡所掛之處,絕對沒有 所謂妖魔鬼怪敢侵犯˙˙˙」(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二三頁)。 ⑷一貫天道雜誌第八十期【仙佛慈語】「吾善養吾浩然正氣、浩然帝君─文天祥 慈訓」「黃壇主:˙˙˙剛好在一次開法會時,恩師拿了一面光明鏡向他化 緣,於是他買了那面光明鏡。自從買了光明鏡後˙˙˙」、「黎經理:˙˙ ˙然後他又問後學這條光明鏡價值多少?後學告訴他價格後,他就立刻拿錢買 光明鏡˙˙˙」、「張壇主:˙˙˙後來家人又買條光明鏡給後學˙˙˙」 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三○、二三一頁)。 ⑸一貫天道雜誌第九十一期【仙佛慈語】「光明聖鏡照宇寰、護祐原子性歸根─ 濟公活佛慈語」:「光明鏡可以躲災、因為現在三曹大對案年,四面八方會有 沖煞,在沖煞的當中,上天借著太極仙翁和老年人天人合一畫出這個光明鏡, 讓我們戴在身上,避這個沖煞」、「今天恩師慈悲可以替家人買光明鏡」、「 ˙˙˙希望各位前賢的汽車、摩托車還沒貼光明鏡的,趕快買汽車光明鏡回去 ˙˙˙現在我們修天道有這光明鏡,是太極仙翁張三丰來慈悲光明鏡的,是受 了老母娘的命令要來保護我們修道人˙˙˙」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二四七、 二五○、二五一頁) ⑹一貫天道雜誌第九十八期「˙˙˙加之白陽期有先天光明鏡,此鏡有善德賢士 過爐的天命,配合真修實煉、行功立德,可用來躲災。自身可以戴光明鏡,佛 堂可以安聖鏡,家庭可以安光明鏡,安聖鏡、光明鏡皆要迴嚮土地公、地基主 、遊魂和冤欠˙˙˙」(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五七、五八頁)。 ⑺慎點傳師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除了迴嚮文,老母娘還降下了很多保護 我們的法寶,例如家庭光明鏡。家庭光明鏡,我們知道:避水火風煞,還有所 有的邪魔,跟一些無明的災難、萬邪,所有的邪氣不侵擾。家庭光明鏡有很多 很多案例比如說:苗栗有一戶人家,他家裡裝了光明鏡,結果有一次苗栗大水 災,也是颱風過境,很多地方都淹了水,隔壁的水淹了一層樓高,所有的冰箱 和電視都被沖倒下來全部泡水,一樓完全不能住,全家躲到二樓去,而裝了光 明鏡的那戶人家就不一樣了,滴水不進客廳,可是與隔壁的地平線是一樣的, 妙不妙?這就是光明鏡的德威,這就是老母娘的天命、諸天神聖的佛光在裡面 、恩師的佛光加持在裡面。光明鏡是老前人的聖手、親手一筆一筆畫的,老前 人畫這光明鏡,我們知道有多辛苦嗎?我們知道老前人一天的睡眠有多少?事 實上很辛勞的─白天辦有形,夜晚辦無形,每到夜深人靜的時候,老前人總是 那麼辛苦的在畫光明鏡,裡面有嬰兒、老人家、大人不等,還有每個人的出生 年月日都不一樣,尤其是星宿跟時辰,必須藉著諸天神聖來畫。光明聖鏡裡面 畫滿了星宿跟時辰,裡面有先天八卦運數運轉,而且老人家把裡面所有八卦都 封起來,只剩下一道生門,這個生門只有氣天神可以自由進入,所有妖魔鬼怪 都不得進入。老前人半夜起來畫光明鏡很辛苦,這是為保護每一個、每一戶修 道人家所付的心血,事實上當時,老母娘有界限,這個光明鏡只能給有修、齊 家修的家庭所使用,包括我們身上所戴的聖鏡─項鍊光明鏡,以前也都有規定 ,因為這是上天的法寶。老母娘慈悲,捨不得老前人這麼辛苦普傳大道,所以 老母娘把老前人所求的全部應了,譬如說:老前人向老母申請,希望每個修道 人的家裡都平安,希望每個全捨的人,在世界各國奔波救眾時,皆能夠平平安 安的,老母就應老前人金口一一答應,設下這麼多的法寶來保護我們的身體與 家庭,使我們躲過水火風各種劫煞及一些邪魔的侵擾,所以家庭光明鏡,大家 要懂得珍惜˙˙˙」(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五九、六十頁)而被告等以每條光明 鏡動輒數千或數萬、數十萬元販售予信眾之事實,亦經前開之被害人供述在卷 ;而檢察官所查扣南屏研修院函(詳見偵字第二○五九號卷第一二八、一三一 頁)亦均載明光明鏡之價格,雖該函所記載之價格與前揭被害人等所指陳之價 格並非全然一致,然光明鏡絕非如被告等所言係贈送給信徒,應係被告等假借 神意販賣。 ㈧被告林○○如何宣稱,改名可以讓業障找不到,可以改運,並由H○○、酉○○ 等人為其推動改名運動等情,亦經前開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查扣之改名名冊在 卷足憑(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一○七頁至第一三八頁);被告林○○於檢察 官訊問有關改名之事時卻供稱,沒有讓業障找不到的道理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 號卷㈢第一○九之一頁正面),則被告等人倡言改名,自足認係施用詐術。 ㈨被告林○○如何假藉南海古佛,於農曆八十二年三月七日(國曆三月廿九日), 在臺北市善德佛堂借竅謊稱,不論生命體在母體中或出世後都有靈識存在,如予 扼殺,死後嬰靈、靈嬰會到地府十殿外之嬰靈血池淨靈池,白陽時期以表文迴嚮 可使嬰靈轉生福地等情,有一貫天道雜誌第六十六期「嬰靈、靈嬰之開赦」記載 :「˙˙˙在母胎中或出生不久的生命,還沒有能力造作善惡業,不幸被半途斷 送性命的靈嬰或嬰靈,會到地府十殿外的嬰靈血池淨靈池,池裏不是血,而是可 淨靈之水,若功德足夠(註:一般人利用『陰陽三天迴嚮文』,直接迴嚮功德給 嬰靈與靈嬰,及自身於白陽道場任勝職,行真功實善,做功德迴嚮,可使嬰靈與 靈嬰沾光)嬰靈及靈嬰得出血池,再分區到陰府靈嬰總合域及嬰靈總合域(此在 轉輪台之前,由註生娘娘管轄),等待期滿,由註生娘娘稟告轉輪王,查其累世 因果,得以投生˙˙˙」等語可稽(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九五頁)。而無知之信眾 亦紛紛陷於錯誤,動輒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之金錢捐給林○○,而迴嚮於死去之嬰 靈或靈嬰,此亦經前開被害人等證述綦詳,顯見被告林○○等人係假藉仙佛名義 提出此一方法,以達到斂財之目的。 ㈩另被告H○○佯稱係九天玄女下凡,業據證人莊○○於偵查中證稱:「我們三才 是H○○在管,如果不聽話他就說我們是烏龜等轉世,他自稱是九天玄女下凡, 他為了鞏固他的地位他到處散發地藏古佛」等語(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第九 頁反面、第十頁正面);及證人C○○於偵查中證述:「˙˙˙H○○自稱是九 天玄女、陳靖姑、諸葛孔明、楊貴妃轉世,地藏古佛灰(揮)沙訓是H○○自己 寫的,請三才幫她填的、送打字,哄抬她身價,事實上這是假的」等語明確(詳 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九○頁正面);復有「地藏古佛揮沙訓」扣押可稽,該地 藏古佛揮沙訓影本亦言及:「˙˙˙駐守屏山慎點傳白陽聖史美名標九天玄女倒 裝降乘願下世救迷羔神聖天旨皇母命輔佐善德辦三曹˙˙˙」等語可稽(詳見偵 字第二○五九號卷第十四頁),是被告H○○佯稱係九天玄女下凡之事實,亦至 為瞭然。選任辯護人雖主張「地藏古佛揮沙訓」無證據能力。然原審曾提示揮沙 訊(訓)影本(八七偵二○五九)並問共同被告林○○、被告酉○○有何意見時 ,林○○答稱:「這是人家對她的稱呼」,酉○○答稱:「真的,是仙佛要鼓勵 我們這些人」(詳見原審卷㈣第五三頁),足見該地藏古佛揮沙訓亦係被告H○ ○所書,不能因該資料非經由搜索扣押而得,遂否認其證據能力,選任辯護人所 辯,尚非可取。 被告等又辯稱:「三曹沿革」「慎經理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等均非南屏研修院 之刊物,一貫道雜誌是由各地道親提供各佛堂法會實錄或道親見證事跡予雜誌編 輯人一貫道雜誌是由各地道親提供各佛堂法會實錄或道親見證事跡予雜誌編輯人 員編輯出版,其內容非被告等憑空捏造云云。而證人張○○、黃○○、何○○、 張○○、李○○亦分別證稱:⑴李○○陳稱:「(你掛了光明鏡之後有無顯化事 跡?)我曾在香港海關發現我身上會發光,經檢查才知道是光明鏡顯化」、「( 你是否曾在法會時將光明鏡顯化的印證事跡向在場道親說明?說明的內容是否如 一貫天道雜誌八十期三十九頁所登載那般〈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⑵張 ○○:「(你是否將你配戴光明鏡心靈感應之事跡告訴一貫天道雜誌之編輯人員 ?是告訴那位編輯人員?告知內容是否如一貫天道雜誌九十一期二十頁所登載那 般?)是的。我告訴編輯余百合內容跟九十一其(期)二十頁一樣」(以上二人 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一○○、一○一頁)。⑶張○○:「(你是否曾擔任一貫 天道雜誌社編輯人員?擔任期間為何?南屏研修院對外發行之一切刊物是否由一 貫天道雜誌社負責編輯?有那些正式發行之刊物?南屏研修院正式發行之刊物是 否包含『慎經理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及『三曹沿革』二種?上述二種刊物如未 發行是何緣故?其來源為何?)我是編輯人員,我是八十年開始至今都是編輯人 員,南屏研修院對外發行的刊物都是由一貫道編輯人員負責,一貫天道雜誌、梓 鄉雜誌、還有一些關於宗教的單行本,南屏研修院沒有發行『慎經理慈示陰陽三 天迴嚮文』及『三曹沿革』,當初是道親送來的,後來我們發現內容有不妥,其 內容我們沒有發行,那些刊物不是我們發行的」、「(偵查卷二○五九號卷第十 四頁是否你們發行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看過這個」(詳見本院上訴 審卷㈡第一四一~一四二頁)。⑷黃○○:「(原審判決所載『三曹沿革』,南 屏研修院有無印刷、出版或發行?)不曾看過」。⑸何○○:「(原審判決所謂 『陰陽三天迴嚮文』是林○○和閻羅王索討得的,有超拔、引進祖先、超渡氣天 神、化解因果˙˙˙功能,究竟其實情如何?)我沒有聽過。所以無法傳述」等 語(以上二人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㈢第十一~十二頁)。然「三曹沿革」「慎經理 慈示陰陽三天迴嚮文」等確係南屏研修院所印製之書籍,而共同被告林○○等確 有以光明鏡詐財之事,均詳如前述。是證人張○○、李○○、張○○所證顯係迴 護被告等之詞;證人黃○○、何○○或係接觸有限,或係迴護被告等之詞,所證 亦均不足採。 被告酉○○、H○○等共同違反醫師法、製造偽藥、販賣偽藥以詐財之犯行,有 下列事證為據: ①酉○○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訊問時稱:「(屏山賣藥如何來?)祖傳秘方是 到良元參藥行製作的」、「(你作藥品有經過衛生署許可?)這是秘方,沒有 得到衛生署許可」(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一五頁反面、第一一六頁正面 )。 ②在H○○家中(父陳○○)扣押之藥品,詳「扣押物品目錄表」(詳見他字第 六三號卷㈠第三二五頁)。 ③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七年六月廿二日藥檢參字第八七○八三一九 號函及所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書(詳見原審卷㈠第二五二 、二五三、二五四頁)。 ④藥物價目表(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一九五~一九七頁)。 證人卯○○於八十七年四月廿八日訊問時稱:「(林○○所販賣之藥是否如檢 舉人所提供的這些藥〈提示?〉)是,價目表是發給點傳師,全捨之價格較便 宜˙˙˙」(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二八一頁)。 ⑤證人G○○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訊問時稱:「(你知不知道林○○有幫人看病 ?)有賣藥,是酉○○‧‧‧在賣」、「(酉○○是否自稱醫師?)是」(詳 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二頁反面)、「(你有沒有吃過酉○○的藥?)之前有 吃過,在山上是H○○拿給我吃的」(第三頁反面)。 ⑥證人莊○○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訊問時稱:「(你有沒有補充?)我友(有) 支氣管炎,H○○給我一瓶藥說外面要賣伍仟元,並叫我去找林○○看因果, 林○○說不用看,只要迴向就好,要五萬元,結果我也沒有好,後來是到外面 防癆協會看病才治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九頁反面)、「(有沒有給 酉○○看過病?)有˙˙˙」(第十頁反面)。 ⑦證人M○○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訊問時稱:「(向何人買的?)我說我岳父( 應為公公之誤)患癌症,酉○○說吃了這瓶藥就會好,我有向他買一瓶六千元 ,買藥錢交給酉○○,另外帶我兒子給林○○(和)看,酉○○就拿一小瓶清 肺散,一瓶要一千五百元,吃了無效,反而病情更嚴重」(詳見他字第六三號 卷㈡第八三頁反面、第八四頁正面)。 ⑧證人T○○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訊問時稱:「(有無買藥?向誰買?)當天現 場買一罐,是我媽媽買的,我們去都是先看因果,說我們有何種業云云,要發 願,他說的金額都很大,我們就不敢再去,他看我媽走路有點彎腰,就說她腎 不好,買藥吃了會好,吃了第一瓶感覺好一點,第二瓶、第三瓶就沒有效果了 ,是八十四年月日看因果的」(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八五頁)。 ⑨證人戌○○○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訊問時稱:「(是何機緣開始接觸?)是 道親介紹去看病,因人一直不舒服才去看病,賣一瓶藥四千八百元,我買了2 瓶」(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頁反面)。 ⑩證人N○○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訊問時稱:「(在什麼情況下買藥?)我皮 膚不好,買黃蓮丸,是膠囊的,裏面裝黃蓮,黑藥丸我沒買過」(詳見他字第 六三號卷㈢第六頁正面)。 ⑪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指稱:「(有沒有去給林○○看因果?)有,幫 我女兒看看,說我女兒是前世清朝第十三代皇帝前沒說是那個皇帝,偽造文書 、下毒陷害人,要吃他的藥及解毒的買了二瓶各參仟元‧‧‧」等語(詳見他 字第六三號卷㈡第十四頁反面、十五頁正面)。 ⑫共同被告林○○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訊問時稱:「(你們賣的藥何來?)酉 ○○的祖傳秘書,不用錢的」、「(不是電視說要肆仟元、陸仟元?)酉○○ 要拿什麼藥很清楚,我要求酉○○把藥管制好」(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一 一○頁正面)。 查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 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被告酉○○、H○○與已故之共同 被告林○○基於犯意之聯絡,製造偽藥、幫道親看病並販賣偽藥以詐取財物之事 證亦臻明確。 綜上所述,被告酉○○、劉淑媚、辛○○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共同被告林○○於死亡前所述無詐欺行為云云,亦係為自己辯護並迴護被告酉○ ○、H○○、辛○○等之詞,同不足採信。而其餘證人①邱文木、U○○所證: 「(被告酉○○於南屏研修院擔任何職?是否擔任護法?是否負責道場業務及財 務方面的工作?)他是擔任行政上的事務。沒有。他並沒有負責道場業務及財務 方面的工作」(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一四二頁);②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酉○○在南屏研修院擔任何職?)他是負責對外如政府相關單位的公 文處理」、「(南屏研修院有沒有所謂護法的事情?)從來沒有聽過」、「(如 果有道親要見老前人(林○○)時,是由誰帶去?)是由資深道親帶年輕道親去 聽道義」、「(南屏研修院有無鼓吹人家改姓名或看因果的情形?)從來沒聽過 」(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二三、一二四頁);③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何時、地認識酉○○?)八十一年底,在南屏研修院認識的」、「(據你所 知酉○○在南屏研修院擔任何職?)我印象中他常跑外面,和政府機關接觸,在 山上看到他的機會很少,偶而才會碰到一次」、「(南屏研修院有無所謂護法的 事情?)沒聽過」、「(南屏研修院有無鼓吹人家改姓名或看因果?)沒有」( 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二五、一二六頁);④證人V○○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 此段期間你所瞭解酉○○在南屏研修院從事何職?)舖設柏油路、排水溝、電力 等」、「(南屏研修院有無所謂護法的情形?)沒有」、「(如果道親要去見老 前人時,由何人帶去接見?)資深的道親」、「(南屏研修院有沒有鼓吹人家改 姓名或看因果的情形?)沒聽過」(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三○、一三一頁);⑤證 人K○○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段期間你所瞭解的酉○○在南屏研修院從事 何事?)據我所知他都是跑公家機關,還有南屏研修院所要辦理的證件都是他在 處理的」、「(如果道親要去接見老前人(林○○)是由何人帶去?)我自己就 常常帶人家去」、「(南屏研修院有沒有鼓吹人家改姓名或看因果的事情?)沒 有」(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三四頁);⑥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 否曾經受酉○○僱用工作?)是的」、「(做何工作?)作婚喪喜慶之場合所搭 的棚架等」、「(受僱期間為何?)七十六年開始受僱到八十年五、六月份,約 四年左右」、「(為何八十年五、六月份沒有受僱於酉○○?)因為他把工作頂 給他的朋友,我又繼續讓他的朋友僱用」(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三六頁);⑦證人 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上次開庭時,你有說林○○的光明鏡是你處理 的?)是,是我送去的」、「(請說明你的處理過程?)我送的個人光明鏡有三 條,家宅的光明鏡一面,當天早上是禮拜五我送去他家,林○○當時幾乎天天都 會上南屏山,因為他來道場那段時間看到每個人的身上都掛有壹條結緣的光明鏡 ,他說他非常的喜歡,因為這條結緣的光明鏡在外人看來真的很漂亮,所以他就 跟我要。當天下午三點多鐘他由他的女兒陪同到道場來,林○○的身上就已經掛 了那條光明鏡,他的先生並沒有來,他告訴我說,他非常感謝我早上送去的光明 鏡,他家裡的光明鏡也已經掛上去了」、「(林○○和林○○他們夫妻二人見面 時,有無向林○○夫妻二人提到嬰靈或靈嬰的捐款問題?)沒有,完全為了文教 基金會於公關大樓的工程的問題」、「(林○○是否有向林○○夫妻提到,他們 夫妻二人要解因果業障要捐款的問題?)沒有」、「光明鏡是我送給他的,不是 購買」(詳見本院卷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上開證人等所證關於 被告酉○○從事行政事務部分,縱有其事,亦不能證明被告酉○○無本案之犯行 ;其餘所證各情或係所見所知有限或係迴護被告等之詞,均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 等之認定。至被告等與寅○○○等人和解成立,協議書、仍無阻於被告等犯罪之 成立,併此敘明。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另選任辯 護人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具狀聲請傳喚證人K○○以了解林○○佈施工程款之 事,本院以此部份並不在本院認定被害人林艷芳被詐欺範圍,核無再傳喚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酉○○、H○○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修正前醫 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違反醫師法罪、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 偽藥罪、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被告酉○○、H○○與已故之 共同被告林○○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核 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辛○○就所犯常業 詐欺行為,亦與被告酉○○、H○○、已故之共同被告林○○間,有犯意之聯絡 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酉○○、H○○等透過良元參藥行負責人黃 ○○製造偽藥,其利用不知情之黃○○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酉○○、H○○ 先後多次違反醫師法、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而各犯相同罪名之罪,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 酉○○、H○○所犯常業詐欺罪、連續違反醫師法、連續製造偽藥、連續明知為 偽藥而販賣之犯行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均應從一重依常業詐欺罪 處斷。又:①被告酉○○、H○○此部份違反醫師法(有別於後述涉嫌以針灸為 人治病部分)、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行;②常業詐欺如附表一編號 1(指提供房屋供使用)、7、、之犯行、編號、、、、部分現 金多出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編號提供勞務代價(三十萬元)、編號提供房 屋供使用部分、被害人壬○○、E○○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被告此部份犯行與 經檢察官起訴之犯行間,或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或有實質 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酉○○、H○○行為後,醫師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依修正後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修正前該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 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顯然修正後之刑度較重,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等。次查,被告酉○○、H○○行為後,藥事法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 日經修正,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製 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律規定比較結 果,顯然修正前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利於被告 酉○○、H○○,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藥事法規定以為處斷。四、原審認被告酉○○、H○○、辛○○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原判決對於前揭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理由二所述①②部分犯行,未併予審理,尚 有未當;又就附表二部分除被害人U○○、I○、邱○○、謝○○、亥○○○、 魏○○以外,其餘部分,亦認被告等有對渠等常業詐欺之行為,亦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酉○○、H○○等治病給藥之行為犯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之罪行,原審漏未審酌,且未就此部份為量刑之審酌,及被告酉○○、H ○○藉宗教斂財所得甚鉅等,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被告等三人仍執陳詞 ,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無理由。原判決關於被告酉○○、H○○、辛 ○○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酉 ○○、H○○、辛○○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酉○○、H○○、辛○○等藉 宗教詐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等各參與之程度,暨渠等犯 後未能坦白認過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又被告辛○○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證,經過此次之判刑後,當知悔過,不致有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 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⑴被告等尚對附表二所示之人詐取財物;⑵被告等就附表一編 號2、3(寅○○○)、5、6(現金部分)9、、、(C○○)、( 現金部分)、(現金部分)所示金額與起訴書差額部分、卯○○被騙五百萬元 部分,認被告等亦涉有常業詐欺罪嫌。但查: ⑴被害人U○○、I○,邱○○、謝○○、亥○○○、魏○○於原審,被害人辰 ○○、王○○、地○○、陳○○○,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均到庭供稱,係基於 信仰才捐獻財物,伊沒有受騙等語,渠等既非因相信因果或神佛借竅等說詞, 被告林○○等人自無施用詐術可言;自不能證明被告等有此部份犯行;又被害 人A○○、B○○之母黃桂花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A○○、B○○當時只 有十幾歲,沒有錢捐獻,是被告等對於被害人A○○、B○○部分亦無成立詐 欺之可言。 ⑵次查,被害人D○○、Q○○或表明:陸陸續續做回向,做了十幾萬元,或稱 年到年間陸續給萬元(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㈠第卅九頁反面、第四四頁 正面),均未詳述如何受詐欺之情。 ⑶又查,被害人N○○部分:N○○於各次訊問時均未言及伊有何遭詐騙情事( 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㈢第四~七頁、偵字第八六一三號卷第二、三頁、原審卷 ㈣第四九~五一頁)。 ⑷末查,被害人午○○部分: ⒈午○○前後所述不一: ①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偵查中稱「(有無看因果收錢?)沒有當面看到,但我 看過道親陸續拿錢去」、「(其他情形?)有一次他很嚴厲,恩師說我很 壞,常為了H○○掀桌子大發雷霆,他常常號稱,為了頂劫,不舒服趴在 桌上,孝經理就會帶大家,懇求上天慈悲。他們很會找我麻煩,三番二次 想把我趕走,還說我每年有死劫,我們早上煮早餐給老前人吃,發現老前 人眼光很兇,後來開車很不順利被開罰單,到了八十五年間因為奶奶往生 拿出很多錢,約三十萬,我舅舅買罪共三十五萬,做七也是三十五萬,我 們也都有改名字,我本來不想改,他說原名沖煞多,我本來不想改,後來 才改,花了五千元,我姊姊改名花了二萬五千元,我奶奶也改名花了一萬 五千元,我哥哥也有看因果,他說要一百萬,因為沒有那麼多錢,他說四 十萬就好,實際上我拿了三十三萬出來」、「(如何說你哥哥?)說他前 世有下符害人,罪業很重,所以功德金要一百萬元」、「(光明鏡呢?) 我姊姊裝光明鏡花了二萬元,我之前要向H○○買光明鏡,她要價三十萬 元,我買不起,他就改說要三萬元,後來我沒買,還說我年年太歲死劫, 要安太歲」(詳見他字第六三號卷㈡第九一、九二頁)。 ②本院前審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訊問時稱:「(你家中的經濟狀況如何?有 無贈予南屏研修院?)由我外公給我壹佰五十萬元由我轉布施給南屏研修 院,我家境中等,在八十六、七年間布施的,當時經由H○○轉交,他們 沒有給我收據,因為道場沒有給收據」、「(你的外公是否是貧民沒有錢 ?)我外公大兒子當時發生車禍死亡,人家賠償他一筆錢是壹佰五十萬元 ,他就把這筆錢布施給南屏研修院」(詳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五~七頁) 。 ⒉沈○○○(午○○之母)之證詞: ①原審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審理時證稱「我是午○○跟巳○○的母親。我的 意思如陳述狀所述」、「(巳○○為何沒有來?)因為她覺得沒有什麼重 要的」、「(你有無在道場捐過錢?)我本身沒有。巳○○、午○○他們 有捐一點點小意思。巳○○、午○○是聽信人家的話,一時糊塗」(詳見 原審卷㈣第五九頁)。 ②八十九年十二月廿日陳述書:「立書人林○○,為午○○、巳○○之母親 ,立書人及立書人二位女兒當初至南屏研修院辦事,純係自願奉獻心力, 期間也承蒙院內善德老前人及其他兄弟姊妹互相照顧生活起居,立書人之 父母生前並在院內受照護長達十年左右,立書人一家老小對研修院實屬感 恩不盡。不料立書人之二位女兒午○○及巳○○年輕識淺,盲從誤信院內 部分有心人士煽惑之言,竟對院內善德老前人及諸辦事人員提出不實之檢 舉言論,實屬愧對天恩。本人茲鄭重澄清南屏研修院只是一般之宗教修道 院,絕不假藉宗教從事不法行為之情形,請各界勿聽信流言,迫害正當之 宗教」(訴字第二○一號卷㈣第六六頁)。 ③本院前審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訊問時證稱:「(你今天自行到庭作證,你 能證明什麼?)我是證人午○○的母親,我父親有將一筆錢交給午○○布 施給南屏研修院,金額多少我不清楚。但那是我父親許願布施給南屏研修 院,因為南屏研修願(院)當時在蓋寺廟要布施磁磚」(詳見本院上訴審 卷㈡第七頁)。 ⒊由以上午○○前後所證述不一之情,酌以證人沈○○○之證詞,尚難認午○ ○最初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為可信。 ⑶至前揭被告等就附表一編號2、3(寅○○○)、5、6(現金部分)9、 、、(C○○)、(現金部分)所示金額與起訴書差額部分、卯○○被 騙五百萬元部分,因本院翔核卷內筆錄,認此部份或係檢察官計算有誤,或係 誤解被害人陳述之真意,均不能證明被告等有此部份行為。 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此部份之犯行,不能證明 被告等犯罪,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等所涉此部份犯行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 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被告酉○○、H○○被訴以針灸為人治病違反醫師法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酉○○、H○○為吸引信眾,而基於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 於七十八年間起,由不具醫師資格之酉○○到大陸四川省學習針灸三個月,即在 南屏研修院或信徒家中為信徒針灸,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涉有(修正前)醫師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訊據被告酉○○、H○○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 ,均辯稱:沒有替人針灸等語。經查:公訴人認被告酉○○、H○○涉有違反醫 師法犯行,無非以被害人卯○○等人之供述,及在聖會佛堂即被告林○○之辦公 桌內所查扣被告酉○○、吳○○、李○○、謝○○、邱○○等人之針灸師證書影 本、及高雄市政府獎狀記載被告酉○○為醫師為主要依據。但查:被害人林○○ 、M○○並未指稱被告酉○○等人為人針灸(詳見他字六三號卷㈠第八四頁、他 字六三號卷㈡第八四頁));被害人G○○供稱未由被告酉○○針灸過(詳見他 字六三號卷㈡第十頁背面);被害人莊○○指稱被告酉○○等人為信徒針灸過, 但除指出被害人B○○以外,未能舉出其他被害人為證(詳見他字六三號卷㈡第 十頁背面);被害人午○○、壬○○均未能指出有何信徒被針灸過(詳見他字六 三號卷㈡第九二頁);被害人卯○○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雖指 稱由被告酉○○等人針灸過云云(詳見他字六三號卷㈢第六七頁背面),被害人 B○○則係於被告莊○○指述後,才改口稱由被告酉○○針灸過一次云云(詳見 他字六三號卷㈡第十一頁),但其已出面指控被告酉○○等人詐欺,與被告酉○ ○等人關係對立,其指述容有偏頗之處。況被告酉○○等人如有針灸之行為,何 以未查扣相關之醫療器材?如有利用大陸地區證書行醫之事,何以不懸掛其原來 證書,以張揚其事,反以縮版之方式,置於被告林○○之辦公桌內?至於高雄市 政府頒發獎狀,稱呼被告酉○○為醫師,僅能證明被告酉○○對外曾自稱醫師, 但與被告酉○○有無為人針灸,並無直接關聯性。綜上所述,被告酉○○、H○ ○等人所涉違反醫師法犯行部分,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均不能證明渠等犯罪 ,原審因而為被告酉○○、H○○二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對於原審 就被告酉○○、H○○二人違反醫師法部分,提起上訴。雖其上訴理由係以:被 告酉○○、H○○與共同被告林○○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在林○○為信眾 看因果時,向信徒謊稱被告酉○○研製之藥物可以治因果病,包括癌症等怪病, 而由酉○○賣給信徒成份不明之藥物,每瓶四千、六千元不等,認原審未斟酌及 此,尚有違誤等語。而關於被告酉○○、H○○等涉嫌共犯以針灸為信徒治病部 分,上訴意旨則未附具詳細理由。然上訴意旨既已表明對被告酉○○、H○○違 反醫師法部分上訴,自不能因未附具詳細理由,而認被告酉○○、H○○等涉嫌 共犯以針灸為信徒治病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內。惟上訴意旨既未附具詳細理由, 本院認此部份之上訴應無理由,自應駁回。 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八六一三號林○○詐欺案件移送併辦部 分: 告訴人F○○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與林○○,於台北縣○○鎮○○○路○○ ○巷○○○號三樓開設清壽宮,林○○為開辦人,楊○係會計,八十四年間,林 ○○以替告訴人F○○之祖先超渡,向告訴人騙取三十六萬元,替告訴人先夫超 渡十三萬元,替兒子改運六萬五千元,併告訴人之友人捐款等共九十五萬五千元 ,告訴人於八十七年間看到報紙說被告之一貫天道斂財,同年四月間去找林○○ ,林某叫案外人彭○○出面,開了二張面額共四十萬元之支票,餘款則不歸還, 因認被告林○○涉有共同詐欺罪嫌,而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然本案共同被告 林○○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證,而經本院前 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上開部分自屬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原檢察署依法 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 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酉○○、H○○被訴以針灸為人治病違反醫師法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 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F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姓名│ 被 騙 項 目 │ ├──┼─────┼──────────────────┤ │ 1 │ 卯○○ │提供汐止鎮○○路○○巷○○號○○ │ │ │ │樓房屋供清壽宮使用 │ ├──┼─────┼──────────────────┤ │ 2 │ 癸○○ │現金新台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 ├──┼─────┼──────────────────┤ │ 3 │ 寅○○○ │捐出一塊值二百萬元之土地供使用及現金│ │ │ 、壬○○ │一百零七萬五千元 │ ├──┼─────┼──────────────────┤ │ 4 │ 未○○ │現金五千元 │ ├──┼─────┼──────────────────┤ │ 5 │ 天○○ │現金五十九萬元 │ ├──┼─────┼──────────────────┤ │ 6 │ P○○ │三顆台灣寶石價值一百多萬、現金十萬六│ │ │ │千元 │ ├──┼─────┼──────────────────┤ │ 7 │ O○○ │現金十四萬五千元 │ ├──┼─────┼──────────────────┤ │ 8 │ G○○( │現金一百零二萬三千元 │ │ │ 含家人) │ │ ├──┼─────┼──────────────────┤ │ 9 │ 丑○○( │現金一百三十三萬六千元 │ │ │ 含家人) │ │ ├──┼─────┼──────────────────┤ │ │ 賴○○ │現金六十一萬元 │ ├──┼─────┼──────────────────┤ │ │ R○○ │現金八十六萬元 │ ├──┼─────┼──────────────────┤ │ │ S○○○ │現金三百萬零七千元 │ ├──┼─────┼──────────────────┤ │ │ 丙○○○ │現金一百四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元 │ ├──┼─────┼──────────────────┤ │ │ 丁○○ │現金二十七萬四千六百元 │ ├──┼─────┼──────────────────┤ │ │ 宙○○ │現金五萬三千二百元 │ ├──┼─────┼──────────────────┤ │ │ 戊○○ │現金十四萬四千元 │ ├──┼─────┼──────────────────┤ │ │ M○○、 │現金一百二十三萬二千五百元 │ │ │ 玄○○ │ │ ├──┼─────┼──────────────────┤ │ │ T○○ │現金五十萬元 │ ├──┼─────┼──────────────────┤ │ │ C○○、 │現金十四萬六千八百元 │ │ │ E○○ │ │ ├──┼─────┼──────────────────┤ │ │ 宇○○ │現金九萬八千六百元 │ │ │ │勞務代價三十萬元 │ ├──┼─────┼──────────────────┤ │ │ 子○○ │現金五、六十萬元。 │ ├──┼─────┼──────────────────┤ │ │ 戌○○○ │提供汐止鎮○○路○○巷○○號○○樓 │ │ │ │房屋供清壽宮使用、現金十六萬零六百元│ ├──┼─────┼──────────────────┤ │ │ 張○○ │現金一萬一千元 │ ├──┼─────┼──────────────────┤ │ │ 蔡○○ │現金七十七萬元 │ ├──┼─────┼──────────────────┤ │ │ 莊○○ │現金五萬五千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姓名│被騙財物 │編號│被害人姓名│被騙財物 │ ├──┼─────┼──────┼──┼─────┼──────┤ │ 1 │ D○○ │十餘萬元 │ 9 │ A○○ │約十萬元 │ ├──┼─────┼──────┼──┼─────┼──────┤ │ 2 │ Q○○ │二十萬元 │ │ B○○ │五十五萬元 │ ├──┼─────┼──────┼──┼─────┼──────┤ │ 3 │ U○○ │一千萬元 │ │ 午○○ │一百四十萬元│ ├──┼─────┼──────┼──┼─────┼──────┤ │ 4 │ I○ │三百五十萬元│ │ 邱○○ │二百萬元 │ ├──┼─────┼──────┼──┼─────┼──────┤ │ 5 │ N○○ │約十萬元 │ │ 謝○○ │房子一棟 │ ├──┼─────┼──────┼──┼─────┼──────┤ │ 6 │ 辰○○ │三十萬元 │ │ 亥○○○ │房子一棟 │ ├──┼─────┼──────┼──┼─────┼──────┤ │ 7 │ 甲○○ │八十萬元 │ │ J○○○ │房子一棟 │ ├──┼─────┼──────┼──┼─────┼──────┤ │ 8 │ 地○○ │約三十萬元 │ │ 魏○○ │三百五十萬元│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