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楊申田 律師 周啟同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及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第一七八八三號、第一九二九七號、第二一一五二號、第二一四○一號、第二四一八六號、第二四三四三號、第二六三八一號、第二七一二一號、第二七三三七號;併案案號:臺灣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二四九六號、五九○一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至六四○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壬○○、G○○、戊○○部分撤銷。 午○○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又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壬○○、G○○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肆年。偽造之酉○○、寅○○、I○○、丁○○、丑○○、宇○○、D○○、黃○○、巳○○、丙○○、卯○○、H○○印章各壹顆及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及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書上偽造之酉○○、寅○○、宇○○、I○○、丁○○、丑○○、D○○、黃○○、巳○○、丙○○、卯○○、H○○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偽造之酉○○、寅○○、I○○、丁○○、丑○○、宇○○、D○○、黃○○、巳○○、丙○○、卯○○、H○○印章各壹顆及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及設立 (變更 )登記申請書上偽造之酉○○、寅○○、宇○○、I○○、丁○○、丑○○、D○○、黃○○、巳○○、丙○○、卯○○、H○○印文暨第一商業銀行保證書、承諾書、借據上偽造之卯○○簽名、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午○○係高雄市苓雅區○○○路八七號九樓之一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鈕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意圖使鈕新公司逃漏稅捐,竟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九月間許,以新建、擴建廠房工程為由,經由白耀宗之協助,與李瓊琳、辰○○(二人現通緝中)集團所掌控虛設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朱英慧(經原審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四年,因未上訴而確定)所實際負責與鈕新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之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富國(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亦未上訴而確定)所負責與鈕新公司亦無實際交易行為之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暨嘉晟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明,業經起訴)、龍波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萬吉已死亡)、岡鶴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萬吉已死亡)、崟州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振聲,業經起訴判刑)、鴻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振聲業經判刑)、英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徐錦英,業經起訴判刑)、正禾有限公司(負責人徐英治將公司交由白耀宗經營)通謀虛偽訂立多項假工程合約書,並製造表面給付工程款之流程(所付款項嗣多再流回鈕新公司),以取得該十五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利用振宗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全嘉業經起訴判刑)承攬鈕新公司壓鑄廠房土木工程及鋁片場廠房土木工程之機會,經由白耀宗要求李全嘉虛開二千萬元及三千五百萬元之發票。另鈕新公司與侯富謙(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因上訴後撤回而確定)所負責之眾緯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亦無生意往來,卻為抵銷銷項額,而取得眾緯公司開立之發票四張,作為鈕新公司之進項憑證。其中午○○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九月間,陸續取得上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十七家公司之發票後,即於此間連續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會計人員在紐新公司將之記入帳冊,並將取得之其中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眾緯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於八十六年九月至八十七年四月間許,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由不詳姓名之會計人員檢附該些進項發票並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鈕新公司之營業稅申報,前後達九次之多,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九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至於已取得之嘉晟營造有限公司、振宗營造有限公司、龍波企業有限公司、岡鶴實業有限公司、崟州企業有限公司、鴻釿企業有限公司、英揮工程有限公司、正禾有限公司等之發票申報鈕新公司營業稅,逃漏營業稅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鈕新公司不實取得發票之張數、面額及所逃漏之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明細見附表一之一)。 二、緣國內因獎勵外銷,對外銷採取零稅率政策,因此,廠商外銷時可以退還已繳納之稅捐;申領退稅之出口廠商只需檢附出口報單及上游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即可向稅捐機關申領退稅,稅捐機關經形式審查認符合規定後,即開出退稅之國庫支票交給出口廠商兌領,至於上游廠商是否已繳納稅捐,則非申領退稅之條件。故縱使上游廠商並未繳納應繳之稅捐,出口廠商仍可退稅,該筆款項事實上為國庫支出。又政府對於公司之設立登記以及營利事業登記,為講求便民及提高行政效率,乃儘量採用書面審查制度,致給予李瓊琳(化名為「王國忠」)、辰○○(原名張嘉年,化名為「張葉文」、「卯○○」、「張文」等)及陳及武(化名「酉○○」)等人可乘之機。而壬○○、G○○及戊○○,明知李瓊琳、辰○○及陳及武(該三人目前均在通緝中)以虛設公司行號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販賣發票並向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竟仍與渠三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與亦有犯意聯絡之E○○(又名「蕭登耀」,業經判刑確定),分別受李瓊琳、辰○○以每月各約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僱用(E○○自八十七年三月間加入),由E○○負責在臺灣北、中、南各地尋找設立公司之地點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壬○○負責外務及擔任辰○○之司機,G○○負責記帳、跑報關行、至銀行存、提、匯款及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工作,戊○○則負責行政管理及辰○○臨時交辦之事務。其中壬○○、戊○○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辰○○同赴香港設立「萬加貿易有限公司」(MARCA TRADING LIMITED COPORATION,下稱香港「萬加公司」),由壬○○、戊○○在設立文件上簽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二人並至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開設「萬加公司」之帳戶,供作與設於臺灣之公司為進出口貿易假象之通匯戶頭之用。而以李瓊琳、辰○○為軸心人物之集團犯罪行為如下: ㈠、連續以人頭虛設(或購買原已成立之公司行號而加以變更登記,下同)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其中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及四六所示之公司行號,係經由偽刻「酉○○」、「寅○○」、「I○○」、「丁○○」、「丑○○」、「宇○○」、「D○○」、「黃○○」、「巳○○」、「丙○○」、「卯○○」、「H○○」之印章 (各一顆)及蓋用該等偽造印章之印文於各該公司行 號之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書及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並分別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忠茂企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酉○○」等人。 ㈡、李瓊琳、辰○○集團於前揭公司行號完成設立登記後,即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為外銷公司,並向台北地區之舊貨商王錦煌等人購買IC半導體等廢電子零件裝箱後,以該些外銷公司之名義,出口給香港「萬加公司」,利用政府對高科技商品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連續檢具渠等所開立之其他虛設公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取得進項發票之情形詳如附表四所載),向各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稅款計二千四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詳如附表三所載)。 ㈢、李瓊琳、辰○○集團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些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後,除為前述之詐領退稅款用外,並連續以發票面額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之代價,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額之公司或行號,或以循環對開之方式,相互取得進銷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附表四於開立發票部分打★處之部分),另為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各虛設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與所幫助逃漏之稅額,則詳如附表四所載 (明細見附表四之一)。 ㈣、辰○○以「卯○○」之名任「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先於八十六年五月五日,以「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為借款人,以「卯○○」及戊○○為連帶保證人(戊○○僅於一千二百萬元知情,由辰○○以「卯○○」之名義及偽刻之「卯○○」印章一枚,分別簽名及蓋印於借據及保證書、承諾書上,於一千二百萬元之借據上偽造卯○○之簽名二枚、印文五枚,於保證書上偽造卯○○之簽名二枚、印文三枚,於承諾書上偽造卯○○之簽名一枚、印文一枚,戊○○則以自己之名義及印章分別簽名及蓋印於一千二百萬元之借據及保證書上 ),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詐借得一千二百萬元,嗣辰○○又承上犯意,於同月十四日在四百二十萬元及一百八十萬元之借據上各偽造卯○○之簽名一枚、印文二枚為連帶保證人,並各偽造戊○○之簽名一枚及盜用戊○○之印章蓋於其上 (各一枚 )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詐借得四百二十萬元及一百八十萬元,合計一千八百萬元,得手後本息迄未清償。 三、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午○○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午○○矢口否認有何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罪行為,辯稱:①伊擔任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鈕新公司)負責人,確有將建廠工程委託白耀宗承包,僅就工程項目及工程款,與白耀宗達成協議,而白耀宗究如何將全部工程進行分包或轉包,伊並無意見,均依法與白耀宗引薦之工程公司訂定契約,並於該項工程完成後,依「發票」面額將工程款,簽發指名支票交予白耀宗或依白耀宗要求,以匯款方式匯入「承包公司」,伊公司僅就工程有否依約完成進行審究,伊所收取用以列帳之九家工程公司發票,均係白耀宗交予伊公司,伊完全不知該等公司是否白耀宗「借牌」,或「買受」虛設行號之發票;②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仍以行為具有故意為前提,甚更以「明知」為構成要件。伊雖為鈕新公司之負責人,惟因鈕新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對於帳冊之記入方式及流程均交由鈕新公司之會計部門及專業之會計師負責,且伊亦非學有專精之商業或會計背景,因此,對於各個工程之施作如何記入帳冊,混然不知。而鈕新公司確實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間發包新建廠房,工程由白耀宗負責,鈕新公司確實因新建廠房而支付工程款,此由鈕新公司將取得前述九家公司之發票均列為固定資產,且未攤提折舊(因屬未完工程)可明,至於白耀宗如何取得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發票以交付鈕新公司,而資金是否回流至鈕新公司,該等公司是否即為施作工程之公司,或是否為虛報行號等,伊均不清楚,伊既不知會計帳冊之記入虛實與否,並未達「明知」之程度,即不具有犯意存在,自不得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相繩。③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固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固屬「代罰」性質。但茲所謂「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之規定,係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公司之經理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該條款之「代罰」對象,應係指「符合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0號判決可資參照。伊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除擔任鈕新公司負責人外,並兼任關係企業紐輝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津盛實業有限公司、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久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致富有限公司之董事,平日僅就各公司重大事項做決策,對於各公司平常營業事項則委由各公司專業經理人負責,本案有關發票索取,稅捐申報、帳冊記帳,均由公司幹部分層負責,伊並不知情,亦未實際參與。伊自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負責人,而為鈕新公司「代罰」之對象。④經鈞院前審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高雄縣稅捐稽徵處(雙瀛工程有限公司及慧廣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部分)函查結果,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鈕新公司均已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由此可明: (一)鈕新公司自伊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均有依規定支付進項稅額,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就鈕新公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均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故就鈕新公司而言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情事。(二)按營業稅為多階段加值型銷售稅,在其應納稅額之計算採稅額扣除法的情形,進項稅額之申報與扣除顯得特別敏感。蓋其扣除如有虛增的情形,容易想當然認為會不當減少應納稅額,導致稅捐之短繳之結果,因此,進項稅額如有虛報,自然而然會被論為逃漏稅捐。然從營業稅之收入論,有虛報進項稅額的情事發生時,究諸實際並不一定會不當減少應納稅額,導致稅捐的短繳。例如在無交易事實而自他營業人索取進項發票,或雖有交易事實,而開立發票者非實際交易相對人的情形,只要開立發票者有繳納系爭發票所載之營業稅,該發票在來源上雖有瑕疵,稅捐稽徵機關並不因此而有營業稅之收入上的損失。鈕新公司既無逃漏稅之情事,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七解釋理由書所載,自不得科伊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刑責。(三)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一號判決略謂:「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復有明文規定。 ...經查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陽宇公司未實際營業,亦無進貨之事實,購買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虛列進貨成本,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並於理由內謂陽宇公司並未實際營業...。倘若無訛,陽宇公司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似無營利所得,何以謂其逃漏營業稅...。」則依實質課稅主義而言,伊並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二、然查: ㈠、鈕新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健弘一品公司、喬濟公司、南灣公司)發票部分,該健弘一品、喬濟、南灣科技等三家公司,為李瓊琳、辰○○等人之犯罪集團所掌控虛設之公司,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外銷退稅款(健弘一品公司部分)、虛開發票以幫助實際有營業之公司逃漏稅(健弘一品、喬濟、南灣公司)及冒名向金融機構詐借現金(健弘一品公司)等情,有E○○、壬○○、G○○、戊○○之供述、證人林淑苹、于維新、王錦煌、癸○○之證述、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電腦資料查詢單、營業情形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被告G○○住處搜索扣得之物(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警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至李瓊琳、辰○○住處搜索扣得之物(健弘一品等公司行號之發票、帳冊,及申○○等該些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身分證影本)、健弘一品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桃字第四二二號函所附之借據影本三張、承諾書影本一張及該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一桃字第四一一號函‧‧‧等資料在卷可參(詳後述)。健弘一品、喬濟及南灣等三家公司,既無營業之事實,鈕新公司向該三家公司取得之發票,自無真正對應之交易行為可言。 ㈡、被告午○○雖稱:工程實際上由白耀宗施作云云,惟依鈕新公司提出之付款證明,鈕新公司之匯款對象,竟仍為健弘一品、喬濟及南灣三家公司。而經檢察官依鈕新公司人員葉煌都提出之付款證明追查結果,發現: ⒈在健弘一品公司部分:鈕新公司提出付款給健弘一品公司之支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七日,在慶豐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兌現者有四筆,分別為一千四百五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元兩筆,一千零八十八萬五千七百七十元、七百二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元各一筆。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該健弘一品公司帳戶有以提領現金再匯款方式,分成四筆匯出五千八百零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元:分別匯至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陳盈利帳戶一千三百零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元及二千萬元兩筆,匯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帳號李幸玲 帳戶五百萬元及二千萬元兩筆。經再向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查詢陳盈利帳戶兩筆款項流向,發現皆匯回鈕新公司設在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之00000000000 號帳戶。而匯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李幸玲帳戶兩筆款項,經追查有以轉帳方式轉至同分行0000000 000帳號白耀宗帳戶,也有在存入後立即以「立統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鈕新公司為匯款人名義,分別匯入各自身公司之情形。經調閱立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從設址營業處所、股東之類似情形及與鈕新公司董事長(即被告午○○)、總經理(陳冠英)之關係判斷,「立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千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顯然為鈕新公司之關係企業。 ⒉在喬濟公司部分:鈕新公司提出付款給喬濟公司之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之支票,經查後來改以電匯方式匯至高新銀行大順分行喬濟公司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共匯出三筆,總共為一千七百六十四萬元;再調閱喬濟公司之帳戶,發現該帳戶隨又匯出二千零五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元,分成四筆匯出,分別匯至世華商業銀行陳盈利帳戶、陳玫妃帳戶各一筆、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白耀宗帳戶二筆。再向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追查該陳盈利、陳玫妃帳戶兩筆款項流向,發現皆匯回鈕新公司設在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之00000000 00號帳戶,而匯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白耀宗帳戶 之兩筆款項,亦是如此。 ⒊在南灣公司部分:鈕新公司提出付款給南灣公司之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之支票,經查後來亦改以電匯方式,匯至大安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南灣公司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共匯出五筆,金額計為一千八百二十七萬元。再追查南灣公司帳戶,發覺該帳戶隨又匯出三千五百零二萬五千五百元,分別匯出至三個帳戶,一是匯至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陳盈利帳戶兩筆,二是匯至同分行陳玫妃帳戶一筆,三是匯至板信商業銀行白耀宗帳戶兩筆。且此些款項,也與前述健弘一品公司、南灣公司之資金流向一般,最終又匯回鈕新公司設在臺灣銀行苓雅分行之00000000000號帳戶。 ㈢、上述資金流程,經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及「白耀宗資金流程」行政卷宗所附之資料屬實(而陳玫妃曾為鈕新公司員工,陳盈利則為陳玫妃之弟弟一事,亦經被告午○○供承屬實;見原審卷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是鈕新公司自無實際付款予健弘一品、喬濟、南灣公司(或白耀宗)之事實。 三、鈕新公司取得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及慧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雙瀛公司、龍鋼公司、新弘公司及慧廣公司)發票部分: ㈠、雙瀛、龍鋼、新弘、慧廣等四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原審被告朱英慧稱:「雙瀛及龍鋼二家公司是我借用宋輕霸及宋淑女二人之名義辦理營業登記,該二家公司實際上均由我本人經營‧‧‧」、「該二家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行為,僅是用來招標工程用」、「(共開了幾家公司?)雙瀛、龍鋼‧‧‧、新弘‧‧‧等」、「(慧廣公司在作何?)作鋼鐵」、「(慧廣公司實際有在營業嗎?和妳負責其他家的公司有何不同?)也是投標的性質用的‧‧‧」(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二三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卷六第五十一至五十二頁訊問筆錄、原審卷三第一八八頁)等語。雖其對於四家公司與鈕新公司間,有無交易事實一節,原稱:「‧‧‧雙瀛公司開予鈕新‧‧‧公司之發票,確實都有交易事實」、「雙瀛及龍鋼二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均是滄鎰工程企業公司承包工程,而以該二公司名義取得及開立發票」、「(龍鋼、雙瀛、滄鎰開給鈕新公司的發票是否實在?)實在」、「(龍鋼、雙瀛、滄鎰等公司開給鈕新公司的發票有無交易行為?)有的」(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二三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第三二八頁訊問筆錄、卷六第四十五頁反面訊問筆錄;另見原審卷二第二○五頁)云云,惟其嗣後已坦認:「(有關雙瀛、龍鋼工程二公司於八十六年度分別開立六千五百萬元及六千五百六十萬元發票金額給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交易情形請說明?)雙瀛、龍鋼工程二公司八十六年度開立上述金額發票給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無交易事實,純係虛開發票給鈕新公司」、「(新弘工程公司八十六年度開立一千四百四十五萬元發票金額給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情形為何?)亦無交易事實,純屬虛開發票給紐新公司」、「(請說明鈕新公司開立支票給龍鋼、雙瀛、新弘公司之資金流程?)龍鋼、雙瀛、新弘公司與鈕新公司並無交易,有關鈕新公司依其取得之發票金額開立支票匯入龍鋼等公司之帳戶後,再由我全數提領出來,再匯入鈕新公司白耀宗與李幸玲等人之帳戶(龍鋼公司之往來銀行為彰化銀行鹽埕分行、雙瀛公司之往來銀行為華僑銀行高雄分行)」(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四十七頁以下談話筆錄)、「(雙瀛、龍鋼與鈕新有無營業行為?)沒有」、「(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們到高雄查的資金流程,是否紐新開給雙瀛、龍鋼的支票兌現,兌現後由妳提款再匯回紐新?)是」、「(新弘於八十六年開了一千四百四十五萬元之發票給鈕新公司,有無營業行為?)沒有,也是紐新開了支票給新弘公司在玉山前鎮分行兌現後,我再匯回去給紐新」(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五十一至五十二頁訊問筆錄)、「(慧廣公司有否和鈕新公司在交易?)沒有」(詳見原審卷三第一八八頁)等語,是依朱英慧之供述,鈕新公司自雙瀛、龍鋼、新弘、慧廣等四家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之進項發票,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㈡、此外,經檢察官追查鈕新公司付款予雙瀛、龍鋼、新弘等三家公司之資金流程發現: ⒈在雙瀛公司部分:鈕新公司付給雙瀛公司之支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十七日,在雙瀛公司設於華僑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六六三七二帳戶內提示兌現兩筆,金額均為六百八十二萬五千元,該兩筆款項均於翌日由朱英慧提領並即匯出,匯至板信商業行苓雅分行白耀宗帳戶,而白耀宗帳戶內之款項也都匯回鈕新公司。同年月二十九日,鈕新公司開出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之支票給雙瀛公司三張,金額合計為四千零九十五萬元,也在雙瀛公司設於華僑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六六三七二帳戶內提示兌現,翌日立即轉出,分別轉至世華商業銀行陳盈利、朱英菊帳戶各一千零九十五萬元、一千八百萬元,轉至中興商業銀行營業部李幸玲帳戶一千二百萬元。經檢察官再向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查詢陳盈利、陳玫妃、朱英菊帳戶開戶資料,發現陳盈利、陳玫妃二人為姊弟,又朱英菊帳戶大都是股款交割,其開戶資料記明介紹人是鈕新,將其帳戶內進出金額較大之筆數匯出,發現都是鈕新公司在使用,該匯入之一千八百萬元也是匯回紐新公司。而李幸玲設在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之款項,也都由鈕新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在使用。 ⒉在龍鋼公司部分:鈕新公司給付龍鋼公司之支票,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二十六日、十月十七日、十二月八日、十二日、二十二日、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分別在龍鋼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之一四二三五二帳戶內,提示兌現十筆,金額合計為六千八百八十八萬元,該十筆亦均由朱英慧提領並即匯出,分別匯至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陳盈利帳戶一千三百零八萬四千元,匯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白耀宗帳戶七百二十八萬六千元,匯回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千六百三十八萬元。⒊在新弘公司部分:鈕新公司付給新弘公司之支票,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在新弘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四四九六帳戶內,提示兌現兩筆,金額為一千零九十二萬元及四百二十五萬二千五百元,該款亦由朱英慧提領並即匯出,匯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白耀宗帳戶,金額為一千零九十二萬元,而白耀宗之帳戶存款,最終仍回流至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付給這三家公司之款項,因需調閱之資金流程資料太多,且並非每筆匯入金額與匯出金額均相符合,以致於難以逐筆詳細查核,但三家公司提示兌現之款項有立即回流之現象,則屬一致。 ㈢、上述檢察官所指之資金流程,經核與前述「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及「白耀宗資金流程卷」所附之關係銀行存款明細表與電匯資料相符,亦與朱英慧前揭所供:「龍鋼、雙瀛、新弘公司與鈕新公司並無交易,有關鈕新公司依其取得之發票金額開立支票匯入龍鋼等公司之帳戶後,再由我全數提領出來,再匯入鈕新公司白耀宗與李幸玲等人之帳戶」之語一致,足見鈕新公司前開取得之發票,亦無真正之交易行為及付款事實存在。 四、鈕新取得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欽國公司)發票部分: ㈠、欽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原審被告李富國於偵查初係稱:欽國公司確有承包鈕新公司之工程,並將之部分工程轉包予任海生,僅於超出六千萬元工程款之發票部分,係應鈕新公司之要求,由鈕新公司支付面額百分之六點五之代價,而虛開予鈕新公司。其稱:「(你們開給鈕新的發票是否實在?)實在」、「(健弘一品、金鐳的發票是跟何人處理?)我承包鈕新公司的工程,再轉包給任海生,他借這兩家公司的牌,發票也是他拿來」、「本公司與鈕新公司實際交易金額與開立發票金額並不相符,實際上本公司承作鈕新公司橋頭廠工程金額為六千萬元(未含稅),實際開給鈕新公司發票金額高達一億零四百四十萬元」、「(貴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取得鈕新公司工程款之流程?)由鈕新公司按發票金額匯款計一億零四百四十萬元到富邦銀行高雄分行‧‧‧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因實際承包金額為六千萬元,多匯款四千萬元,均再行轉帳回鈕新公司。任海生有承包該部分工程,本公司必須支付工程款給他‧‧‧」、「(你虛開四千四百四十萬元發票給鈕新公司是否有取得代價?)鈕新公司按該金額四千四百四十萬元之百分之六點五支付給本公司,其支付之金額係由鈕新公司前述匯款額中扣除」、「(台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提供富邦銀行三民分行欽國營造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中,鈕新企業公司匯 入之金額一億零九百六十二萬元,有關資金流程請說明?)該存摺上金額一億零九百六十二萬元只是做資金流程,實際工程款為六千萬元,白耀宗付工程款(分次支付)現金計五千四百萬元給任海生,亦分次付現金計六百萬元給我作為該工程之管理費」(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二○頁訊問筆錄、第三三二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卷六第一一○頁談話筆錄;另見卷五第三三四頁反面以下及卷六第一一七頁以下訊問筆錄)云云。 ㈡、證人任海生亦附和李富國前揭之說法,稱:「(你是否承包高雄縣鈕新公司橋頭廠工程?)欽國營造取得上述工程後轉包給我作,實際承包工程款六千萬元(不含稅)」、、「工程契約上工程款金額為一億零四百萬元正,實際工程款為六千萬元正(未稅),發票係由欽國營造直接交給鈕新公司」、「(你是否向欽國承包紐新的工程?)是的,我拿健弘一品等的發票給欽國,工程款原應由鈕新給欽國再轉給我,但實際上都是白耀宗付現金給我」(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八十二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第八十八頁訊問筆錄)。惟於欽國公司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活儲帳戶是否係由任海生使用一點上, 證人任海生稱係被告白耀宗在使用(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八十二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李富國則稱係任海生在使用(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三二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二人之供述已見互相矛盾之處。 ㈢、且李富國於嗣後,已坦認:「(你開給鈕新公司發票金額一億零四百萬元,請說明其交易情形?)本公司與鈕新公司實際上並無交易事實,開立發票情事係任海雄要求我開發票給鈕新公司的」、「(你既然與鈕新公司無實際承包工程行為,何以開立發票給該公司?)名義上任海雄向本公司借牌承包鈕新工程,並支付借牌費工程造價之百分之一點五金額一百五十六萬元,以彌補進項發票之不足所應繳納之營業稅捐等及其他費用」、「(彰銀博愛分行欽國公司帳號00000000000由 何人開戶、交給何人使用?)前開帳戶係由本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富元開戶的,然後交給任海雄使用」「(鈕新公司與欽國公司到底有無交易事實?)沒有」、「(欽國為何開立發票予鈕新?)是任海雄叫我開的」、「當時是任海雄借欽國的牌去承包紐新之工程,事實上沒有這個工程,只是虛開發票」、「(你得到多少好處?)任海雄給我一百五十萬,約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價」、「(以前為何不說?)因鈕新叫我們不要說出來」(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六六、一六七頁談話筆錄)等語。 ㈣、另原審被告任海雄在偵查中,亦曾供稱:侯富謙透過伊介紹以欽國名義承包鈕新工程,實際上則未承包其工程,僅虛開發票金額計一億零四百四十萬元給鈕新公司,並由侯富謙支付購買發票款;伊為取得進項發票給欽國公司做進項扣抵,故透過陳運領之介紹,向辰○○購買以健弘一品及金鐳公司名義開立之發票給欽國公司;伊曾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匯款三百三十萬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匯款一百五十萬元給辰○○,做為購買發票的代價;鈕新公司則支付發票款約八百三十二萬;(除前述匯給辰○○之四百多萬元外),伊又支付一百五十六萬元借牌費給欽國公司,另有一百五十六萬是交付欽國公司進銷項差額之稅捐約一百二十萬元(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二一九至第二二二頁),此與被告李富國在原審中所稱:是任海雄介紹伊和白耀宗認識,白耀宗才向伊提起借牌;伊開的欽國公司發票,一部分是交給白耀宗,一部分是交給任海雄拿給白耀宗;伊我開出發票後,是任海雄拿其他公司的發票來補;伊開一億多之發票,他們只交給伊八千多萬元,進項差額一千多萬元,多出來的稅捐是任海雄拿來補足的(詳見原審卷三第一五四頁以下),相核完全符合,並有被告任海雄匯款給健弘一品、金鐳公司之匯款單各一紙附卷可參(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二五三、二五四頁),任海雄之前開供述內容,應可採信。 ㈤、而鈕新公司付給欽國公司之支票,雖在欽國公司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儲帳 戶內提示兌現,惟經檢察官追查其資金流向,發現:其中一億零九百五十萬元立即以轉帳方式轉出,再以電匯匯至前開白耀宗設於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之帳戶,而調取該白耀宗之帳戶資料,發現匯入之大部分款項(包括李幸玲轉入部份)都即以鈕新公司為匯款人,匯回鈕新公司。部分款項雖以沈秀美名義匯至第一銀行北新莊辦事處之沈秀美戶頭,但匯款人沈秀美在匯款單上所載電話0000000與前開李幸玲帳戶內匯款時所載電 話相同,白耀宗之帳戶提出款項匯款時使用沈秀美名義,記載之聯絡電話又相同,顯然該筆匯款仍是由同樣之人所匯。合計回流鈕新公司之金額可以查出者即達九千餘萬元(其餘金額因是開立支票,人數多而難以逐筆追查),遠多於李富國原先所稱之四千萬元等情,亦有前開「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及「白耀宗資金流程」卷所附資料足稽。鈕新公司支付一億零九百六十二萬元,卻回流九千多萬元以上,如何能認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億零四百四十萬元之新建工程?由此足見李富國最初所供及任海生證言所稱:欽國公司確有承包鈕新公司之工程,工程款為六千萬元云云一事為虛,李富國嗣後坦認欽國公司與鈕新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一事,始符合客觀事實。 五、鈕新公司取得眾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眾緯公司)發票部分: 眾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原審被告侯富謙,在原審時雖承認伊本來就認識任海雄,任海雄透過伊轉而認識白耀宗,並想要承攬鈕新公司之工程,故伊才介紹他們二人認識,之後白耀宗曾交代伊將支票交給任海雄等語,惟否認虛開眾緯公司之發票給鈕新公司,稱:伊確實透過白耀宗承作鈕新公司有關電腦及機電設備之工程,工程款約二千八百萬元左右云云。然查,被告午○○曾稱:鈕新公司和眾緯公司據伊查過,根本沒接觸過(詳見原審卷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等語;且眾緯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共開立四張金額合計為二千八百五十萬元之發票給鈕新公司,而鈕新公司雖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含稅共電匯二千九百餘萬元給眾緯公司設在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帳戶,惟旋於當日自彰化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領出,匯回陳玫妃、陳盈利、白耀宗之帳戶等情,亦經檢察官詳予查明,核與「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及「白耀宗資金流程」卷所附資料尚無不符。侯富謙對此雖解釋稱:因伊與白耀宗間有私人之金錢往來,伊有欠他錢,曾告訴他要用鈕新的工程款還他,故伊與鈕新間之工程款都經由白耀宗處理云云,然始終無法提出其向白耀宗借款之任何證據以供查證。且該工程款如已事先說好要抵侯富謙之欠款,又何須再行匯入眾緯公司之帳戶?況該些錢果屬眾緯公司之應收款,侯富謙及白耀宗二人又何敢輕易私相授受、用以抵償侯富謙對白耀宗所負之債務?由此足見侯富謙所述為不實在。而依前述鈕新公司付款之資金流程,亦足證鈕新公司與眾緯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六、按鈕新公司與健弘一品、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眾緯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及付款之事實,已如前述,是被告午○○所稱:「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的發票是白耀宗承包鈕新公司的工程而拿來的,實際上這九家公司都有施工,支付工程款後所收取用以列帳之發票,係白耀宗交予伊公司,伊不知該等公司是否白耀宗「借牌」,或「買受」虛設行號之發票‧‧‧」之語,自屬不實。至白耀宗雖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分別供稱:「我所負責的川暉公司是做鋁合金買賣,資源回收方面的業務,我之前在鈕新任職,和陳董很熟,我有去向他要工作做,因為我沒有工程的牌照,所以我有向一些公司借牌照,但欽國的部分是他自己做,其他都是我叫工人去做,那些發票是我交給鈕新公司的」(詳見原審卷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我知道鈕新岡山廠有在擴廠,因為我與鈕新有工作上的往來,所以我是要去爭取工程來工作的」(詳見本院前審卷三第一○○頁)等語。惟對於何以鈕新公司匯予欽國公司之工程款,仍匯入其設於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之 帳戶後,復行回流於鈕新公司,及何以其既係其他部分工程之實際承攬人,並未真正取得鈕新公司之工程款等,或稱:「因李富國取得鈕新公司橋頭廠工程後,因資金調度問題,才將鈕新公司工程款轉入我的帳戶,我再支付給實際承包商任海生五千萬元,並以現金分批支付‧‧‧,另匯入鈕新公司之金額係因我將印章交鈕新公司人員幫我匯款,可能部分係支付鈕新公司貨款‧‧‧」(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八、一○九頁談話筆錄)、或稱:「(為何整筆都是由鈕新公司出名出給鈕新公司,不由你出名?)因為我很忙,叫他們去處理」(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三頁訊問筆錄)、「我與上述欽國、南灣科技、喬濟企業、健弘一品、雙瀛等公司均無營業上進銷之往來,亦無資金借貸往來。有關上述等公司匯款到本人存摺帳戶之資金流向,我均不知情」(詳見中檢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五八頁談話筆錄)、「(鈕新有開給雙瀛一千三百六十五萬元,為何又馬上到你帳戶?)單項的事記不得」、「鈕新開給健弘一品的五千多萬元這一筆錢,為何會流到你帳戶?)我不知道到底有無工程,我只是提供資金」(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一五頁反面訊問筆錄)、「(鈕新匯給欽國、欽國匯給你,你再匯回鈕新的整個過程,是否你處理的?)不是,我都沒有經手過」、「(你有無付過現金給任海生、李富國?)沒有」、「(以前為何說有?)我也知道很牽強,但他們之前在檢察官問的時候已經這麼說了,叫我也這樣配合」、「(鈕新到底有無工程給欽國?)我不知道」(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一四二頁反面以下訊問筆錄;另見第一五五頁反面以下訊問筆錄),在原審中復改稱:「(你自鈕新找來的工程都是你在做嗎?)有些我在做,有些交給欽國作,也有交給其他人作」、「有欽國、雙瀛、龍鋼有做,但有的是我向他們借牌照和鈕新公司訂合約」(詳見原審卷㈡第三三一頁、第三三二頁)云云,其先後之供述,或語焉不詳,或相互矛盾,或與常情有悖,參諸前揭事證,足認其稱:有實際承攬鈕新公司之工程一節,亦屬子虛烏有,其所犯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而鈕新公司並無委由白耀宗或健弘一品、喬濟企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雙瀛工程有限公司、龍鋼工程有限公司、新弘工程有限公司、慧廣工程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眾緯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新建廠房情事,既已查明如前所述,況相隔時間久隔、已難窺得事發之當時原貌,被告午○○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原審法院未依申請前往勘驗現場不當,自不足採。七、鈕新公司取得嘉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晟公司)發票部分: ㈠、嘉晟公司之負責人陳振明因與鈕新公司所訂立假工程合約「岡山廠圍牆料土木工程」、「集塵設備土木工程」合約書,虛開七千八百萬元發票與鈕新公司申報,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號起訴書在卷可稽)。 ㈡、鈕新公司自高雄縣鳳山市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2569-9帳號、慶豐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 00-0-00帳戶、台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帳號、泛亞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帳號開立之支票,由嘉晟公司自其高雄市彰化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內兌現,嘉晟公司旋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匯款8,190,000元予李幸玲( 高五苓雅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以下同 )、匯款9,870,000元予白耀宗(高一新興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以下同),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匯款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款7,000,000元予李幸玲、匯款7,500,000元予陳盈利( 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以下同),匯款6,020,000元予王萬尊,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匯款4,070,000元予李幸玲、匯款5,800,000元予陳盈利、匯款6,51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匯款4,700,000元予陳盈利、匯款5,065,000予白耀宗,有各該帳戶之往來明細在卷可考。 ㈢、並有該二份虛訂之合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九張在卷可參。自上開帳戶往來明細,堪認鈕新公司與嘉晟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嘉晟公司所取得之九張計七千八百萬元發票係嘉晟公司虛偽開立。 八、鈕新公司取得振宗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振宗公司 )發票部分: ㈠、振宗公司負責人李全嘉於承攬鈕新公司鋁片廠房及壓鑄廠房等土木工程時,經由白耀宗之要求分別虛開三千五百萬及二千萬之發票,並取得百分之九之利潤 (扣除百分之五之營業稅,實得百分之四 ),業據李全嘉於偵查中供述綦詳,李全嘉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見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七號簡易處刑聲請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並有上開工程合約影本及振宗榮造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影本在卷可按。堪認鈕新公司取得振宗公司五千五百萬元發票部分並無實際交易之行為。 九、鈕新公司取得龍波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龍波公司)發票部 分: ㈠、鈕新公司因與龍波公司虛偽訂立「自動澆鑄系統二期工程」、「壓鑄設備自動噴霧系統」、「鋁片廠天車」、「特殊合金爐工程」等工程合約書而開立支票交由龍波公司兌領後,龍波公司旋自設於高雄市第一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於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高市五信苓雅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一銀北高分行,帳號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 一銀北高分行),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匯出0000000 元予陳盈利(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匯出00000000元予白耀宗(高市五信苓雅分行),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匯出0000000元予李幸玲( 高市五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匯出0000000元予李幸玲(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 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匯出00000000元予白耀宗(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匯出 0000000元予陳玫妃(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盈利( 世華苓雅分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匯出0000000 元予白耀宗(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匯出0000000 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玫妃( 世華苓雅分行 )、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有龍波公司00000000000帳戶明細及第一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九十年八月七 日一北高字第四四二號函送之轉帳資料在卷可考。 ㈡、並有該虛訂之自動澆鑄系統二期工程、壓鑄設備自動噴霧系統、鋁片廠天車等工程合約書影本及虛開之發票十七張影本在卷可按。 ㈢、依上開龍波公司之轉帳資料可知鈕新公司與龍波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龍波公司所取得之十七張計七千九百十萬元發票係龍波公司虛偽開立。 十、鈕新公司取得岡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岡鶴公司)發票部分: ㈠、岡鶴公司因與鈕新公司虛偽訂立「集塵機械設備第一期」、「溶解爐工程第一期」工程而自鈕新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旋自岡鶴公司慶豐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轉帳0000000元予陳盈利(世華 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以下同)、轉帳0000000元予白耀宗(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轉帳0000000元予白耀宗、轉帳0000000元 予陳盈利,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轉帳0000000 元予陳盈利,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轉帳0000000元予陳玫妃,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轉帳0000000元予陳盈利、轉帳0000000元予白耀宗,有慶豐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明細影本及慶豐商業銀行九十年四月十日慶銀民第○三六號函送之鶴岡公司轉帳明細影本在卷可憑。 ㈡、並有虛偽訂立之集塵機械設備第一期、溶解爐工程第一期工程合約影本及虛開之發票十張在卷可參。 ㈢、依上開岡鶴公司之轉帳資料可知鈕新公司與岡鶴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岡鶴公司所取得之十張計三千八百萬元發票係岡鶴公司虛偽開立。 十一、鈕新公司取得崟州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崟州公司)發票 部分: ㈠、崟州公司負責人林振聲因與鈕新公司虛偽訂立「壓鑄設備工程」、「橋頭廠矽礦儲存倉工程」、「鋁廢料去漆及預熱設備工程」並虛開四千五百五十七萬五千元之發票與鈕新公司,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見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崟州公司因上開虛訂之工程自鈕新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旋自崟州公司設於高雄區中小企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帳戶,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高五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 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 000000 000,以下同),八十六年十月九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轉0000000 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轉0000000 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轉0000000 元予白耀宗,有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光復分行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函送之詹秀桃之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影本在卷可按。林振聲於調查站訊問時雖陳稱有實際交易施作,然就取得之工程款何以匯回白耀宗之帳戶供稱係向白耀宗借錢,卻未能提出借錢之憑據,所述尚難採信。 ㈢、並有該三份虛訂之合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十張在卷可參。自上開帳戶往來明細,堪認鈕新公司與崟州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崟州公司所取得之十張計四千五百五十七萬五千元發票係崟州公司虛偽開立。 十二、鈕新公司取得鴻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釿公司)發票部分: ㈠、鴻釿公司負責人林振聲因與鈕新公司虛偽訂立「二次鋁渣安定化處理系統工程第三期工程」、「壓鑄場十噸雙軌天車工程」、「鋁渣廠生產設備剛夠廠房第一鋁期工程」、「高鋁質地磚原料處理系統工程」等工程,虛開虛開四千三百零六萬元之發票與鈕新公司,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見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鴻釿公司因上開虛訂之工程自鈕新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旋自鴻釿公司設於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二聖分社000753帳戶內,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轉00000000元予陳盈利(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以下同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轉0000000 元予陳盈利,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轉0000000 元予陳盈利,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 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轉0000000 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轉0000000元予白耀宗,有000753 帳號帳卡明細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函覆之該帳戶提存資料明細在卷可參,林振聲於調查站訊問時雖陳稱有實際交易施作,然就取得之工程款何以匯回白耀宗、陳盈利之帳戶供稱係向白耀宗借錢,卻未能提出借錢之憑據,所述亦難採信。 ㈢、並有虛訂之壓鑄場十噸雙軌天車工程及高鋁質地磚原料處理系統等工程合約書影本及虛開之發票十二張影本在卷可查,自上開帳戶往來明細,堪認鈕新公司與鴻釿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鴻釿公司所取得之十二張計四千三百零六萬元發票係鴻釿公司虛偽開立。 十三、鈕新公司取得英揮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英揮公司)發票 部分: ㈠、英揮公司負責人許錦英因與鈕新公司虛偽訂立鋁渣安定化處理系統、鋁片廠成品倉庫鋼構等合約,並虛開發票予鈕新公司,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 (見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四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㈡、英揮公司因上開虛訂之工程自鈕新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旋自英揮公司設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00000000000000帳戶,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匯出0000000 元予陳盈利(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匯出00000000元予陳盈利,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匯出0000000 元予陳盈利,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匯出0000000元 予陳盈利,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匯出520000 元予白耀宗(板信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 耀宗,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 ,有00000000000000帳戶存提款明細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檢送之該帳戶該八筆轉帳資料影本在卷可參。 ㈢、並有虛訂之鋁片廠成品倉庫鋼構工程等合約影本及虛開之十二張發票影本在卷可考。自上開帳戶往來明細,堪認鈕新公司與英揮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英揮公司所取得之十二張計五千一百萬元發票係英揮公司虛偽開立。 十四、鈕新公司取得正禾有限公司 (下稱正禾公司)發票部分 : ㈠、正禾公司與鈕新公司虛訂原料自動配料系統、壓鑄廠廢水處理設備等工程,由鈕新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旋自正禾設於板信商業銀行高雄苓雅分行000000-00-00帳戶,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匯出0000000元 予白耀宗(高新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 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元予白耀宗、匯出0000000 元白耀宗,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玫妃(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匯出0000000元予陳盈利( 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以下同 ),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盈利,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明忠(合庫苓雅支庫,帳號000000000000,以下同 ),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匯出0000000元予陳明忠、匯出00000000元予莊莉娜(世華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有000000-00-00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及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函送之該帳戶提存資料二份在卷可參。 ㈡、並有虛開之二十三張發票影本在卷可考。自上開帳戶往來明細,堪認鈕新公司與正禾公司間並無交易之事實,自正禾公司所取得之二十三張計九千三百八十八萬元發票係正禾公司虛偽開立。 十五、按修正前(下同)之營業稅法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則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則鈕新公司以向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虛偽取得之發票,不論檢附為進項中之「進貨」或「固定資產」憑證以申報營業稅,因以不實之方法虛增進項稅額,皆具有逃漏營業稅之表徵。而:㈠、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引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一號判決(略)稱:「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復有明文規定。‧‧‧經查原判決於事實欄認定陽宇公司未實際營業,亦無進貨之事實,購買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虛列進貨成本,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並於理由內謂陽宇公司並未實際營業‧‧‧。倘若無訛,陽宇公司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似無營利所得,何以謂其逃漏營業稅‧‧‧」,惟本案鈕新公司並非無實際營業之公司,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自與本件案例事實未相一致,而無援引其意旨之適合性可言。 ㈡、被告午○○雖辯稱:鈕新公司取得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之統一發票,確實有付款情事,所付之款項中,均包含百分之五之營業稅,該九家公司並確實按月申報繳交營業稅,故鈕新公司將取得之統一發票列為進項憑證,依據前開規定以銷項憑證之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申報當期應納營業稅額時,因充作進項稅額之營業稅,均由該九家公司繳納,故就稅捐稽徵機關之營業稅稅收整體而言,其應課徵之營業稅額,並未短少。且營業稅為多階段加值型銷售稅,從營業稅之收入論,有虛報進項稅額的情事發生時,究諸實際並不一定會不當減少應納稅額,導致稅捐的短繳。例如在無交易事實而自他營業人索取進項發票,或雖有交易事實,而開立發票者非實際交易相對人的情形,只要開立發票者有繳納系爭發票所載之營業稅,該發票在來源上雖有瑕疵,稅捐稽徵機關並不因此而有營業稅之收入上的損失云云。經本院前審向稅捐稽徵機關函查鈕新公司向如附表一之健強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該九家公司之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情形如何: 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高市稽苓工字第○九一○○四三三五○號函覆稱:「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取得健弘一品、喬濟企業、南灣科技工程、雙瀛工程、龍鋼工程、慧廣工程等六家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均已如期在『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為進項,並列為固定資產核算應退稅額,未列為進貨及費用」(本院前審卷㈢第八十四頁);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高市稽左工字第○九一○○三八一五九號函稱:「查附件所示本轄欽國營造股份有公司、眾緯股份有限公司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本院前審卷㈢第一九五頁);③依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高縣稅工字第○九一○一一三九一一號函則顯示:雙瀛公司及慧廣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僅慧廣公司有二紙發票未申報繳稅,其餘均已申報繳稅(本院前審卷㈢第一九九、二○○頁);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市稽苓工字第○九一○○五二三五一號函顯示:喬濟公司八十七年六月所開立之五份發票,該公司均已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本院前審卷㈢第二○二頁);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高市稽三工字第○九一○○六七六五三號函稱:「‧‧‧本轄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法申報,‧‧‧另龍鋼工程有限公司及新弘工程有限公司八十六年資料已不存在」(本院前審卷㈢第二○四頁以下);⑥桃園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桃稅工字第○九一○一五○七一八號函稱: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至其留抵稅額所提報之進項稅額,多數係經起訴涉嫌虛設行號者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無實質繳納營業稅(詳見本院前審卷㈢第二一二頁)。其結果,除慧廣公司部分有二紙發票未依法申報、另龍鋼公司及新弘公司資料已無法查得外,其餘鈕新公司取得系爭之發票,均有經該健弘一品等公司申報繳納營業稅之事實。 ㈢、然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則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是營業稅雖本質上為「消費稅」之一種,應歸由最終取得、消費「貨物」或「勞務」之人負擔,只因稽徵技術及效率之考量,(原則上)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然稅捐關係既屬公法關係,稅捐稽徵機關與特定納稅義務人間之稅捐關係,具有直接性,性質上並不適合任意加以處分或移轉,於論斷該納稅義務人是否已履行其稅捐義務時,即無併就該納稅義務人與其餘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加以考量之必要,該納稅義務人亦不得執此向稅捐稽徵機關有所主張。是被告午○○抗辯: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已就鈕新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依法申報為進項並繳納營業稅等語,縱係屬實,亦與鈕新公司有否逃漏稅之判斷無涉。況: ⒈健弘一品公司因為虛設之公司,故並未實質繳納營業稅等情,業有前開桃園縣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桃稅工字第○九一○一五○七一八號函附卷可稽。 ⒉喬濟公司及南灣公司亦均為李瓊琳、辰○○等人掌控虛設之公司,而依後附該二家公司虛開發票之情形 (見附表四編號三十一及三十五),為進項發票之金額大於銷 項發票之金額,是該二家公司亦無實質繳納營業稅之可能。 ⒊雙瀛公司、龍鋼公司及慧廣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業如前所述,是雙瀛及龍鋼公司於營業稅法上,本無稅捐義務可言。而「朱英慧為彌平雙瀛公司、龍鋼公司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乃向辰○○購買聯福企業行發票八張面額計六百七十四萬四千零四十元、健弘一品公司發票六張面額計二千零三萬四千零二十元、金鐳公司發票四張面額計三百二十一萬九千五百元充當雙瀛公司之進項發票,購買聯福企業行發票八張面額計六百二十九萬零四十元、健弘一品公司發票六張面額計二千零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元、金鐳公司發票四張面額計二百七十九萬六千元充當龍鋼公司之進項憑證;‧‧‧朱英慧因感雙瀛公司、龍鋼公司、新弘公司、滄鎰公司之進項發票猶不足,乃商請王松財將憬懋公司、貫懋公司之銷項發票直接開給雙瀛等四家公司,其中憬懋公司開立七張發票面額計一千三百八十三萬五千元給龍鋼公司、開立五張發票面額計七百二十五萬元三千八百元給雙瀛公司、開立一張發票面額二百二十萬七千七百三十元給新弘公司,貫懋公司開立二張發票面額計五百七十六萬零五百元給龍鋼公司、開立一張發票面額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元給雙瀛公司、開立八張發票面額計一千零七十九萬二千三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開立七張發票面額計一千萬元給滄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朱英慧並向吳德美所負責之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七張發票面額計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五百元給雙瀛公司,六張發票面額計五百十萬六千五百四十元給新弘公司、八張發票面額計三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元給滄鎰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等情,業經原審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屬實,因朱英慧、王松財未上訴而確定(見原審判決第十八頁、十九頁)。依此計算朱英慧取得之不實進項發票,計雙瀛公司四千九百三十八萬三千一百一十元、龍鋼公司四千九百五十九萬五千五百元、新弘公司一千八百一十萬六千六百一十元,是雙瀛、龍鋼及新弘公司,就開立與鈕新公司之發票部分,亦無完全由稅捐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之可能。 ⒋欽國公司部分,查「任海雄為彌平欽國公司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乃向辰○○購買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發票二十六張,面額計五千六百七十一萬元,金鐳有限公司發票十八張,面額計三千零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交給李富國充當欽國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亦經原審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屬實(見原審判決第十七頁),因任海雄、李富國未上訴而告確定,是稅捐稽徵機關亦未能確實徵得欽國公司開立予鈕新公司發票之營業稅。 ⒌眾緯公司部分,「侯富謙為彌平開立前揭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乃透過陳運領之介紹向壬○○購買丁茂企業有限公司、捷椿企業有限公司、昭遠國際有限公司之發票共十一張,面額計八百六十萬元,充作眾緯公司之進項憑證」等情,亦經原審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判決認定屬實(見原審判決第十六頁),因侯富謙未上訴而確定,是稅捐稽徵機關亦未能確實徵得眾緯公司開立與鈕新公司發票之營業稅。 ⒍由上開⒈至⒌所述可知,縱鈕新公司確有交付發票金額百分之五之款項予附表一之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且健弘一品等公司亦將虛開之銷項發票據以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仍未必能實質課徵得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已否履行稅捐義務,仍應獨立認定。 ㈣、再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稅底款及其他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雖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必要,惟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有無以積極之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斷。所謂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係指納稅義務人雖有施用詐術等非法方法,但其稅負尚未達於起徵點,因而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或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採定額、定率核稅,無論其如何申報,均與應納稅款完全無關者而言;若其稅負已逾起徵點,又非屬定額、定率核稅範圍,而以詐術等非法方法逃漏稅捐時,即應成立犯罪。至於嗣後被查獲,再補繳稅款,乃犯罪後態度問題,不能以其有無補繳稅款,作為有無發生犯罪結果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一號判決參照)。則從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高市稽苓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取得新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眾緯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均已如期在『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為進項並列為固定資產核算應退稅額,未列為進貨及費用」(本院前審卷㈢第九十五頁),可證鈕新公司利用其取得之虛偽進項憑證持以申報外,其於各期完成結算申報時,即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㈤、鈕新公司既有虛偽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發票之事實,而「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而現行營業稅之徵收率,除另有規定外,為百分之五。依此計算鈕新公司所逃漏之營業稅,得如附表一「所逃漏之營業稅」欄所示。經合算其前後逃漏營業稅達九次之多,而所逃漏之營業稅總額,則達二千三百九十三萬七千零五十元之譜。 十六、按被告午○○於案發期間,為鈕新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所自承在卷,其代表鈕新公司與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二之公司訂立虛偽不實之工程合約,其目的即在取得附表一之一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及附表一之二嘉晟公司等八家公司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發票(如上述)作為進項憑證以報稅,鈕新公司表面上亦有支付工程款之流程,依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記入帳簿,被告應知悉取得附表一之一及一之二之虛開發票後,會計人員將會記入鈕新公司之帳冊,並有請款單影本及「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所附「子科目明細帳」資料影本及在卷可查,被告顯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發票記入帳冊之故意,依上述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被告亦應知悉鈕新公司會計人員會持上述健弘一品等公司虛開之發票以二個月一期申報營業稅,而鈕新公司就附表一之一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所虛開之發票,確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由會計人員檢附該些進項發票並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鈕新公司之營業稅申報 (見上述高雄市稽苓工字第○九一○○四三三五○、0000000000函),前後達九次之多,被 告就鈕新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亦有故意,尚難以鈕新公司之帳冊及申報營業稅非被告親自為之,即認被告不知情不須負責。被告所辯鈕新公司確有將建廠等工程委託白耀宗承包,支付工程款,不知所收取用以列帳之附表一之二等公司之發票係虛設行號之發票,伊雖為鈕新公司之負責人,然伊於八十六至八十七年間並兼任多家公司之董事之董事,平日僅就各公司重大事項做決策,對於各公司平常營業事項則委由各公司專業經理人負責,鈕新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對於帳冊之記入方式及流程均交由鈕新公司之會計部門及專業之會計師負責,就本案有關發票索取,稅捐申報、帳冊記帳,均由公司幹部分層負責,伊並未參與,亦不知情云云,自無可採。另證人未○○於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訪談時雖證稱:鈕新公司之資金流程,收入部分係.....,支出部分係根據工程請款單開立之支付憑單付款等語,於本院證述: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我任鈕新公司擔任協理,有負責財務的部分,鈕新公司平常營業稅是二個月申報一次、營所稅是一年申報一次,是會計部門負責,不用經過董事長的簽核,是根據我們收款的狀況,就是業務部門銷貨或是銀行借款的狀況,填具收款單,請款則是填具請款單到會計部門作支出的動作,不用經過董事長的簽核,公司支出以及收入傳票不必經過董事長的批示,公司子科目明細帳也不用經過董事長,陳盈利、陳玫妃、朱英菊、李幸玲、白耀宗這些銀行的帳戶不是公司在使用,公司在八十五年開始有興建廠房的工程,興建廠房的對外發包以及付款是由工程部門負責,不用經過董事長等語,與上述客觀事實不合,尚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午○○犯行應堪認定。 十七、被告午○○係納稅義務人鈕新公司之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就鈕新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情負代罰之責任,又其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會計人員記入帳冊之行為,係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多次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員人員記入帳冊之行為,所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公司為法人,既不具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並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是以鈕新公司以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九次逃漏營業稅部分,被告午○○亦應負九次之代罰責任,而合併處罰,並與前述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分論併罰。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午○○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會計人員連續將附表一之二之不實發票記入帳冊之犯行起訴,然此部分與起訴判罪部分間 (即將附表一之一不實發票記入帳冊之犯行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認被告午○○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被告午○○多次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行為,另觸犯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並與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不實記入帳冊罪處斷,尚有未洽,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而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午○○利用鈕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行為,自無成立行使或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可言。原判決另認被告午○○之所以應負「九次」之代罰責任,其基礎係在於鈕新公司取得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不實之進項發票之事實,且此九次逃漏稅捐之行為,乃包含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在內(詳見原判決第三十九頁),依上說明,亦有未當(被告午○○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部分見後述)。被告午○○上訴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午○○並無前科紀錄 (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午○○除以前開向附表一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取得之虛偽不實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外,另於八十七年間,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鈕新公司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一億一千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因認被告午○○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午○○於鈕新公司申報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另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仍以鈕新公司既有虛偽取得前開不實發票,並持以申報為八十六年度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之事實,則其於申報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亦有虛增成本之事實,自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等情為據。 三、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 ㈠、修正前(下同)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同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亦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是營利事業如有虛增「成本」、「費用」或「損失」之事實,而其全年課稅所得額已超過十萬元以上時,將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且其逃漏之稅額,應以所虛增「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計之。 ㈡、然營利事業進項所取得之「貨物」,如屬「固定資產」,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原則上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方法及要件(例外:如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按年攤提折舊,始可列為「費用」,用以減除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收入總額(參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以下之規定),此參學者著作所述:「營利事業可列支之『費用』項目甚多,包含『利息支出』、『耗竭』、『攤折』、『呆帳』及『折舊』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後之價格為準。所謂『折舊』(Depreciation),在一般之解釋為資產價值之減低或可使用性之低落,但在會計上則認為折舊是固定資產成本之分攤,例如企業購買房屋一幢,估計可使用五年,五年後房屋即成廢物(殘價暫時不計),此與預付五年房租費用,在實質上並無差異。預付五年房租費用,應由其受益期間平均分攤;購買房屋之成本,自亦應由受益之期間共同負擔,以符合會計上之收益與費用配合原則(The Concept of Matching Costs and Revenues)。此種折舊觀念特別重視成本,因此,認為固定資產之成本,應由會計人員用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此項攤銷額即稱之為折舊」(參王建煊編著,「租稅法」,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版,第一四三頁、第一八八頁)自明。 ㈢、被告午○○所稱:鈕新公司因新建工程廠房以取得進項發票之情,雖非事實。然依前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高市稽苓工字第0000000000號 函:「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取得新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眾緯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均已如期在『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為進項並列為固定資產核算應退稅額,未列為進貨及費用」(詳附於本院卷㈢第九十五頁)及「鈕新公司資金流程」卷所附「子科目明細帳」等資料之記載,鈕新公司確將其所取得之進項發票,列於「固定資產」加以申報。被告午○○復辯稱:因上開工程屬「未完工工程」,故尚未開始攤提折舊等語。雖其所辯:並未開始攤提折舊一節尚乏證據可證,惟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鈕新公司於申報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就上開「固定資產」開始攤提「折舊」,以虛增「費用」之方式減除該年度收入總額,而達到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雖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依鈕新公司於辯論期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之最新結果,鈕新公司確有就向附表一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取得之發票其中數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攤提折舊,依此計算鈕新公司應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約三十幾萬元等語,當時在庭之被告午○○對其選任辯護人之前開陳述,亦無任何異議。然鈕新公司向附表一健弘一品等九家公司取得之不實發票張數達一百餘張(詳如附表一所載),金額則達四、五億元之鉅,如鈕新公司依檢察官公訴意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全部將之列為「成本」或「費用」,則其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高達一億一千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之譜;縱以「固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之方式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耐用年數二十年、不計殘價之方式粗略設算,其每年度得攤提之折舊,亦約有二千至二千五百萬元左右,因之可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可達五百至六百餘萬元左右。果被告午○○之辯護人所言屬實,鈕新公司取得上開發票迄今已有四、五年以上,而以攤提折舊之方式,漏未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有約三十餘萬元,而:①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為關於結果犯之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於完結申報時,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前提,已如前述,然鈕新公司所以之漏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上只佔取得之不實發票中之極小部分;②被告午○○如確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故意,何以不將前開發票全部或盡量用以攤提折舊,而僅以其中極小部分用以攤提折舊?從上述及本案之情形觀之,鈕新公司縱確有應補繳小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之事實,亦難遽認被告午○○對於鈕新公司逃漏或漏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具有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午○○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諭知被告午○○無罪之判決。原審認被告午○○此部分之行為仍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依上說明,即有未洽。被告午○○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非無理由。然依公訴意旨,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鈕新公司前開逃漏營業稅部分及被告午○○上述違反商業會計法間,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一○一號之事實,經查與起訴事實同一,本院院自得併予審理。㈡、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四號之事實,所指鈕新公司於八十六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有自振宗營造有限公司虛偽取得營造工程之進項發票,而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營業稅退稅款之情形,因認負責人午○○涉犯逃漏稅捐罪嫌,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三號之事實,所指鈕新公司於八十六年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有自嘉晟營造有限公司,以虛偽取得營造工程進項發票之相同手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營業稅退稅款之情形,因認負責人午○○涉犯逃漏稅捐罪嫌,亦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一號之事實,所指鈕新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有自鴻釿企業有限公司及州企業有限公司虛偽取得營造工程之進項發票,而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營業稅退稅款之情形,因認負責人午○○涉犯逃漏稅捐罪嫌,白耀宗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二號之事實,所指鈕新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有自龍波企業有限公司及岡鶴實業有限公司虛偽取得營造工程之進項發票,而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營業稅退稅款之情形,因認負責人午○○涉犯逃漏稅捐罪嫌,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號之事實,係指鈕新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自英揮工程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元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自正禾有限公司,分別虛偽取得營造工程之進項發票,而向稅捐稽徵機關詐領營業稅退稅款之情形,因認負責人午○○涉犯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四十六號之事實,係指被告午○○係鈕輝公司之負責人與全球統一集團共犯常業詐欺,且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代理契約,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經查:①本案起訴事實並不包括被告午○○犯常業詐欺及證券交易法之部分,故因被告午○○涉嫌與全球統一集團共犯常業詐欺,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代理契約,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顯與本案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亦無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又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得成立牽連關係,公司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其僅係代罰而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自然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本案公訴人起訴者為鈕新公司逃漏稅捐之事實,被告午○○所負者為「代罰」之刑責,是以鈕新公司縱有其他未經起訴之逃漏稅捐行為,就負責人即被告午○○言,亦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該未起訴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理,上開併案關於逃漏稅捐部分均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貳、壬○○、G○○、戊○○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壬○○、G○○、戊○○雖矢口否認犯前揭罪行,被告壬○○辯稱:伊是作裝潢的,祇是做兼差跑跑腿,所作的都是一些零星的工作,如買便當、開車等工作,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萬加公司是辰○○帶伊等出去玩,說錢不夠,叫伊等去銀行簽名,然後就成立,伊沒有答應出口或進口任何東西,都沒有作業伊就停掉了云云。被告G○○辯稱:伊學識不高,原在中醫診所服務,從未學習記帳或會計等業務,八十六年十月由報紙廣告而至辰○○所開設之公司應徵外務助理,其工作內容大部份均為依辰○○之指示將內藏文件外部封口之牛皮紙袋,遞送至報關行或記帳會計事務所,有時亦依指示匯款及存提款分放薪資、零用金等高中職小妹、工讀生都會做的事,伊並不知所送文件之內容,有關辰○○等犯罪集團如何收購人頭、虛設行號、虛開發票、購買報廢電子零件、辨理押匯、信用狀、貸款及取得不法利益等流程,伊均不知情、未參與前揭流程之任何行為,更未取得任何不法利益,僅領取每月固定之薪資約二萬餘元云云。被告戊○○辯稱:伊剛從軍中下來,在宗教場合認識辰○○,信任他,伊也有到桃園去看,確實有在裝潢有在設計廠房運作,伊始受僱在該公司工作,擔任該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辰○○說為建立人事登記資料,要伊交給身分證,後來才告知伊為公司之股東並擔任負責人,囑伊至稅捐稽徵機關簽名;辰○○說要作進出口貿易,要去香港設立公司,伊應他的請求去香港成立公司,當時公司有正常營運,銀行方面有正常繳息,後來伊表示既然是公司的負責人,要了解公司的運作,辰○○告訴伊不用管那麼多,伊覺得有問題就離開公司,伊每月只領取三萬元薪水而已,伊並無參與偽刻酉○○等人之印章,亦無持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等機關申請該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未參與任何經營之實際業務,所有事情均由辰○○等人在掌控,伊毫無置喙之餘地。辰○○以卯○○之名,任健弘一品公司之負責人,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借款三次,伊僅在第一次借款一千二百萬元時為保證人而簽名,之後二次借款,辰○○根本未告知伊,其上之簽名蓋章非伊所為,且縱有作保之情,若未清償借款亦屬民事問題云云。 二、經查: ㈠、八十五年間,有自稱「連德福」之人,向王國忠詐稱可代 辦遷移戶籍至台北縣以領取殘障津貼,王國忠遂將身分證 與印章交予該名男子,由其代辦遷移戶籍之手續,惟其後 「連德福」僅交給王國忠二個月合計一萬五千元之殘障津 貼,此後即不知去向;迨至後來,更有一位陳姓婦人,持 貼有「連德福」相片之王國忠身分證影本一張,找上王國 忠,稱:伊遭自稱「王國忠」之人詐騙等情,業據王國忠 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四號 案件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有王國忠當庭提出經變造之身 分證影本一張附卷可稽;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李瓊琳之 身分證影本,王國忠稱:李瓊琳身分證上相片所示之人很 像「連德福」(見中檢八十七年偵緝字第三七四號卷第二 十四頁正面、第三十四頁反面、第四十三頁反面、雄檢八 十六年偵緝字第七八四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 而E○○、C○○、陳及武為與「王國忠」相熟之人,經 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李瓊琳之身分證影本及經變造之王國 忠身分證影本,則均明確指認身分證上相片所示之人,即 為「王國忠」無誤(見中檢八十七年偵緝字第三七四號卷 第二十六頁反面、第二十七頁正面、第二十九頁正面、第 三十四頁反面、第三十六頁反面及第二四七頁反面所附筆 錄影本);另被告壬○○於警詢中亦供稱:「李瓊琳即是 自稱『王國忠』本人無誤」(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 三號卷第三十五頁反面警詢筆錄),足見李瓊琳確有以「 王國忠」之化名對外行事情事。另辰○○原名「張嘉年」 ,有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查(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五第五頁)。而辰○○曾分別使用「張葉文」 、「卯○○」、「張文」等化名對外行事等情,亦分經E ○○及被告壬○○、G○○分別於偵查及原審中供述明確 (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第五十七頁反面 訊問筆錄、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三十五頁反 面警詢筆錄、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二 ○五頁反面以下陳報狀、原審卷㈠第一六一頁以下)。是 李瓊琳、辰○○使用前開化名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壬○○、戊○○到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並到彰銀 香港分行開立「萬加公司」之帳戶一節,已據二人在調查 及原審時供承在卷(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 卷三第二三三頁反面談話筆錄、第二五○頁以下訊問筆錄 、原審卷一第一六二頁、第一九三頁反面、原審卷三第三 九四頁),並有二人簽名之開戶資料(見中檢八十七年偵 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二第三七○至第四○一頁)及戊○○ 、壬○○、辰○○(其時護照名稱仍為「張嘉年」)三人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一同搭機出、入境之旅 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五四一號入出境資料行政卷)。被告戊○○並稱: 「卯○○」說到香港開戶頭比較方便作進出口貿易(見中 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五一頁),足見 三人設立香港「萬加公司」之初,即有以之為將來出口對 象公司之意。被告壬○○於本院辯稱:萬加公司是辰○○ 帶伊等出去玩,說錢不夠,叫伊等去銀行簽名,然後就成 立云云,自不足採。 ㈢、如附表一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四十六家公司行 號,於案發期間之負責人、(有限公司)股東姓名、(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姓名,連同公司行號之登記地 址,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六所示等情,有台北市政府 建設局、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函覆原審所附之各該公司行號(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董事、股東名單、 公司資料查詢單、(商號)電腦資料查詢單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等資料(除電 腦資料查詢單外,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八 頁至第一二二頁、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三四頁)。觀諸前開 資料可以發現:各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多有重疊之 情形,而設立地址亦有相同者。且: ①、證人即記帳業者李芳玲稱:「鴻華達實業社」的發票及費 用,均由「鐳行有限公司」一位葉先生(指辰○○)出面 處理,伊認為葉先生應與「鴻華達實業社」有所關聯(見 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三五二頁);證 人李秀稱:「振泓企業社」是一個叫「王國忠」之人委託 伊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振泓企業社」的總分類帳記載 有「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聯福企業行」、「金鐳有限公司」等傳票情形(同前卷第 三五九頁);沈月煌稱:E○○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晚 上打電話給伊,叫伊拿印章交給C○○到稅捐處領退稅款 (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二第三十四頁) ,而C○○則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建陽國際有限公 司」負責人之身分前往台中市稅捐處詐領退稅款時,為警 當場查獲;黃宗澤稱:E○○及曾吉星向伊分租台中市○ 區○○○街一五一號七樓設立「昭筆有限公司」(同前卷 第三十五頁);健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楊健源稱:「陸渡 企業有限公司」、「握達有限公司」係E○○委託伊代辦 設立登記(同前卷第六十四頁);捷明會計事務所負責人 張伊茹稱:「盈洲國際有限公司」是E○○委託辦理登記 (同前卷第一五○頁);統聯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地○○稱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達澧國際有限公司」、「鐳 行有限公司」,是E○○委託伊辦理登記的;郭忠隴則稱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達澧國際有限公司」兩家的 設立處所是E○○向伊承租的(同前卷第一五九至第一六 ○頁);大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謝秀麗稱:「浦立貿易有 限公司」是E○○委託伊辦理設立登記的(同前卷第一六 四頁);蘇輝鴻則稱:E○○與宙○○透過本公司廣告, 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公司承租台北市○○○路○段 五一之二號四樓,設立「捷椿企業有限公司」(同前卷第 一六六頁);戴肇強稱:E○○偕宙○○承租高雄市○○ 區○○街六五號一樓,設立「景淳企業有限公司」(同前 卷第一七八頁);立揚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顏秀玲稱: 「發漂企業有限公司」是一位自稱姓蕭的男士委託我們辦 理的(同前卷第一八七頁);林淑苹稱:伊受僱於「王國 忠」、E○○,在高雄市○○街三九號辦理雜務,該處設 有「喬濟企業有限公司」跟「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兩家 公司,伊除了辦理該二家公司的雜項業務外,也有代收景 淳、南灣、陵成、戌○、浦立、發漂、金鐳、健弘一品、 陸渡、喬屋工程等公司的雜項收支業務及發票資料,稅捐 處要公司負責人去簽名時,伊就通知「王國忠」及E○○ ,他們二人曾帶B○○、申○○、彭建安、宙○○、C○ ○到稅捐處簽名(同前卷第一八○頁);冠群工商會計事 務所負責人陳文玲稱:E○○委託伊辦理「建陽國際有限 公司」、「字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之前與該二公司 聯絡,均是打台北「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的電話,伊去過 他們辦公室幾次,從辦公室看不出有營業行為,內僅有一 位小姐在接電話(同前卷第八頁、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頁);于維新稱「南灣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是伊於八十四年二月設立,於八十七年三月時 ,因缺錢,故以四萬元代價賣給王國忠,而該王國忠即是 李瓊琳」(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 七十九頁);王玉臣則稱「暘旌企業有限公司」是我所設 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我曾將公司發票借給「王國忠」, 「振泓企業社」是「王國忠」借我的身分證設立的(詳見 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五頁以下) ;證人即「忠茂企業社」之負責人江忠林則稱:有位自稱 「王國忠」之人(經依相片指認為李瓊琳),找伊合夥開 設「忠茂企業社」,並以伊之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詳 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九○一號卷第七頁正面至第八頁 正面)。 ②、E○○不否認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即受僱於李瓊琳;對 於前揭證人所稱受伊委託辦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之事實, 亦均供承不諱,稱:伊領李瓊琳之薪水,李瓊琳拿資料給 伊,伊持以向會計師申請公司執照(見原審法院八十七年 聲羈字第六二○號卷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原審 卷一第一九六頁以下)。宙○○、C○○亦供稱:是「王 國忠」及E○○帶我們去稅捐處簽名的(詳見原審卷三第 四○三頁),足見上開證人所述,皆屬真實可採。又證人 亥○稱:「通卡企業有限公司」、「鴻華達實業社」、「 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等四家 公司行號,是伊設立後,轉售予「張嘉年」及李瓊琳(見 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十四頁反面以 下談話筆錄、第三十八頁以下訊問筆錄)。於本院證稱: 伊好像有設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鴻華達實業社、金寶華 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但不大記得 ,伊設立過很多公司,但賣給誰伊不記得了,伊好像有去 過台中地檢署,股東是仲介找來的人頭,這些人伊都沒有 碰過,把身分證交給會計師就可以辦理等語。被告G○○ 則供稱:辰○○曾交代伊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 弘一品、金康泰、君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 等,另交代伊送文件至報關行之商號計有丁茂、津卡、鐳 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交代 伊開發票的計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 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二第二五三至第二 五六頁)。依上所述可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均係 李瓊琳、辰○○集團所虛設(或經由購買原已成立之公司 行號而加以變更登記)。 ③、另陳及武稱:伊曾以「酉○○」之名義,在台北五信開過 一個戶頭(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 四五頁正面訊問筆錄);被告G○○亦供稱:「酉○○」 即是陳及武,他是「金鐳有限公司」之老闆(見原審卷第 一六○頁以下),陳及武冒名「酉○○」申請公司設立登 記之事實,亦可確定。又案外人寅○○、I○○、丁○○ 、丑○○、宇○○、D○○、黃○○、巳○○、丙○○、 卯○○對於被冒名充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事,均 因不知情(見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頁至二二 二頁正面訊問筆錄),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I ○○、寅○○、D○○、黃○○、丙○○均稱:並無自行 或同意他人以其名義申請為如附表一編號三、編號八、編 號十二、編號十四、編號十七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茂峰企業社」、「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聰怡有限 公司」等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情事,因曾經遺失身分證, 不知是否遭人冒用等語(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 一號卷三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三頁談話筆錄),經比對卷 內留存之登記資料之身分證影本相片,均與其本人不符。 丁○○則稱:「(請問台北縣「君二有限公司」是否為台 端所設?)是由『林於權』先生(一稱『二寶』)邀我設 公司作建材生意,持我的身分證辦理的,我有出資一十五 萬元(一稱出資二十萬元)。‧‧‧後來我父親要我回家 ,且公司似無營業現象,遂向林君要求退股,他拿一張客 票還我但遭止付」、「我不知道我是該公司負責人,其設 立情形我不知道,我只是出資,半個多月後即要求退股‧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 二九頁以下談話筆錄、卷五第三四六頁反面訊問筆錄)。 另同案被告H○○雖遭檢察官起訴,惟其於被訴前不曾出 庭說明過,起訴書認定其有犯嫌之理由為「調閱其戶籍謄 本,其擔任慶樽公司負責人時,並無身分證遺失補發之紀 錄」,而原審質之時,其堅稱:不認識李瓊琳集團之人, 亦不曾出借身分證當人頭虛設公司,伊身分證曾於八十三 年間遺失過,可能被拾獲而遭冒用等語(詳見原審卷二第 八十四頁、原審卷三第四○四頁),原審依言函查結果, 同案被告H○○確實曾因身分證遺失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申請補發,有台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日北縣鶯戶字第四九一四號函及台北縣新店市戶政 事務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北縣店戶字第一七九九一 號函所附之被告H○○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在卷可佐( 詳見原審卷二第一五九頁、一六○頁、二一五頁、二一六 頁),原審因認其所言為真,而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因 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是其亦應係遭冒名虛設「慶樽有限 公司」。 ④、按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既為李瓊琳、辰○○等人所虛設 ,則渠等於申請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二、三、八、九、 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及四 六所示之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關於股東同 意書及合夥契約暨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之「酉○ ○」、「寅○○」、「I○○」、「丁○○」、「丑○○ 」、「宇○○」、「D○○」、「黃○○」、「巳○○」 、「丙○○」、「卯○○」、「H○○」等人之印文,自 係經由偽刻渠等之印章及以該偽刻之印章蓋於其上,以偽 造各該公司行號之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書及設立(或變 更)登記申請書,並分別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忠茂企 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 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司 行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酉○○」 等人。至與李瓊林、辰○○有犯意聯絡之C○○、宙○○ 、玄○○、甲○○、B○○、A○○、辛○○、申○○、 盧光輝、詹玉英、陳樹繪、戌○、天○○、黃瑞風、彭建 安、曾吉星以外之各該公司之股東,其中南灣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係于維新所設立,忠茂企業社係李瓊林化名王國忠 找江忠林設立,暘旌企業有限公司係王玉臣設立,振泓企 業社係李瓊林化名王國忠借用王玉臣身分證設立,另通卡 企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金寶華實業有限公 司之股東雖係人頭股東,然該等公司係證人亥○所設立再 售與李瓊林等人,附表二所示其他公司之股東既有可能係 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參與,公訴人且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渠等 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尚難遽認渠等係冒名登記。 ㈣、再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十六家公司行號,曾經稅捐稽徵機關 查核,認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情形者,即有如編號三 、編號七至編號十二、編號十四至十七、編號十九至編號 二十、編號四十四至編號四十六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捷椿企業有限公司」、「茂峰企業社」、「鴻華達實 業社」、「振泓企業社」、「桂樁有限公司」、「喬欣盛 實業有限公司」、「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 業有限公司」、「慶樽有限公司」、「聰怡有限公司」、 「照誠有限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君二有限 公司」、「金鐳有限公司」、「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等 十五家公司行號之多,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函所附之 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電腦資料查詢單「異動原因」欄所載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行號之營業情形( 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一第七頁至第三十 頁)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與其轄下大同分處、松山分處、 中南分處提供之「昭遠國際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行 號之營業情形資料在卷可參(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三第六十五頁、六十六頁、九十七頁、一○二 頁、一○九頁至第一一一頁)。若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之記載,則更有如附 表一編號二十三之「字陽有限公司」、編號二十八之「隱 發國際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之「昭筆有限公司」、編號 三十八之「陵成有限公司」及編號四十二之「盈洲國際有 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因無任何進、銷項之資料,顯於實 際上並無任何營業行為(「盈洲國際有限公司」於八十七 年六月二日始申請設立登記,惟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 分處否准設立,見該分處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北市稽中南 甲字第八七○二八一○二○○號函,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 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一二九頁),而其餘四十一家公 司行號之「稅籍狀況」,亦多數為「遷出」或「擅自歇業 」。且: ①、證人蔡秀玉稱:伊有在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三樓 (按:「津卡企業有限公司」及「鐳行有限公司」之登記 營業地址)及永吉路一三八號三樓(按:「丁茂企業有限 公司」及「茂峰企業社」之登記營業地址)上班,該二處 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 一號偵查卷四第十二頁反面、十三頁訊問筆錄);證人李 秀玲於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訪談時稱:伊曾為「鴻華達實業 社」、「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及「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九、編號十四 、編號十五及編號四十六))等四家公司行號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在完成設立登記後,四家公司行號並委託伊辦理 記帳報稅之工作,但至八十六年五月時,伊發現四家公司 行號開立之發票顯有不正常之現象,且不願提供事實,故 伊拒絕再接受委託(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 卷一第三五○頁、三五一頁談話筆錄);證人李秀亦稱: 伊為「振泓企業社」(附表一編號十)記帳,並受「王國 忠」之託提供伊之處所供「振泓企業社」暫時作為登記地 址之用;但「振泓企業社」實際上應該沒有營業行為,因 為設立登記後並沒有看到有人過去(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一第三五八頁以下訊問筆錄);證人王 玉臣稱:八十六年三至五月間,伊曾將「暘旌企業有限公 司」(附表一編號十八)之發票借給「王國忠」,「暘旌 企業有限公司」在八十六年三至五月間與「健弘一品有限 公司」等十餘家公司均無實際交易行為,僅是「王國忠」 自己虛開發票給該等公司,而「暘旌企業有限公司」於同 期間所得之進項憑證,均是「王國忠」以快遞寄給伊,實 際上亦無交易行為(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 卷三第二二五頁以下談話筆錄);證人即「忠茂企業社」 之負責人江忠林亦稱:有位自稱「王國忠」之人(經依相 片指認為李瓊琳),找伊合夥開設「忠茂企業社」(附表 一編號四十三),並以伊之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實際 上「忠茂企業社」辦理登記手續及領用統一發票情形,均 由「王國忠」負責;伊曾經去過「忠茂企業社」一次,發 現「忠茂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營業,只有擺一些衣服而已 (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九○一號卷第七頁正面至第八 頁正面、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四七 頁訊問筆錄、原審卷三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七頁)。 ②、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六十六之八號七樓勘查「鐳行有限公司」(登記營業地 址為: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三樓)於該處 之進出貨情形,發現「該處鐵門深鎖,電源開關已拉下, 據值班管理員賈樹齡稱鐳行公司在南崁路二段六十六之八 號七樓之倉庫,已好幾個月沒有進出貨了」(見中檢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一第三六七頁)。 ③、調查人員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到「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握達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即台中市○○路○段 四四五巷四號搜索時,在場之人員張佳文稱:是E○○僱 用伊擔任電話接聽之工作,伊任職期間,陸渡公司、握達 公司皆無進出貨,亦無營業往來,今日搜到的資料均係蕭 先生所有等語(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二 第三十一頁)。而觀諸該些扣押物之內容,除有E○○個 人之物品外,尚有一份「各公司統編、營業項目明細表」 ,內載有「戌○、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發漂、建 陽、字陽、昭筆、隆漳、陸渡、握達、昭遠、捷椿、盈洲 、達澧、登格、陵成、采霖、鋒億克、致純」等二十一家 公司之名稱,並有其中數家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此顯 與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行號情形有異。 ④、甲○○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稅捐稽徵機關人員訪談時, 稱:據伊所知,「致純企業有限公司」及「鐳行有限公司 」均無實際營業行為(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卷三第二三四頁以下);被告戊○○亦稱:伊係「鐳行 有限公司」之原任負責人;「鐳行有限公司」是作進出口 貿易的,但實際上並沒有營業(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四九頁以下訊問筆錄)。 ⑤、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檢察官率同員警至台北縣板橋市 ○○路二五一巷十號一樓「煌旺企業有限公司」現場勘驗 ,發現現場大門深鎖,並無營業跡象(見中檢八十七年偵 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六十一頁履勘現場筆錄)。 ⑥、此外,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至被告G○○位於台 北市○○○路○段九二巷七號家中搜索時,查扣到被告G ○○所有之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六十三頁搜索證明書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內載有「健弘一品、金康泰、椿連、金鐳、鐳行 、津卡、聰怡、君二、建陽、聯福、戌○、客里多、喬濟 、浦立、景淳、致純、建陽、陸渡、發漂、字陽、昭筆、 隆漳、登華、握達、昭遠、捷椿、盈洲、南灣科技、達澧 、煌旺、聰智」等三十一家公司行號之聯絡電話、銀行帳 戶資料,及集團中各重要人員之行動電話號碼,被告G○ ○並稱:那些資料是八十七年五、六月間「張文」即辰○ ○給伊的,這些公司有無營業行為伊不知道(見中檢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七十二頁以下訊問筆錄) 。 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察至李瓊琳、辰○○位於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九樓之四住處搜索時,查扣到健弘一品、金康泰、金美倫、金鐳、鐳行、喬欣盛、金寶華、慶樽、照誠、九龍城、君二、穩春、聯福、茂峰、振泓、夏懋等公司行號之發票及帳冊,並有甲○○、天○○、何明在、王昭筆、林家揚、陳春枝、呂德輝、巫炳昌、彭建安、戌○、丙○○、王進勝、C○○、辛○○、曾吉星、申○○、寅○○、玄○○、王玉臣等該些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身分證影本(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十二頁)。足見李瓊琳、辰○○所虛設 (或購買變更)如附表二之公司 行號,多有並無實際營業之異常現象。 ㈤、附表二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津卡企業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捷椿企業有限公司」、「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聰怡有限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建陽國際有限公司」、「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隱發國際有限公司」、戌○有限公司」、「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致純企業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六月間,以虛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零稅率銷售額」之方式,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之退稅金額等情,有該十五家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資料係由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信義分處、松山分處、中南分處、南港分處、大安分處提供,詳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一第一一○頁至第一一一頁、第一二五頁至第一四五頁、卷三第六十五頁至第一二五頁)。而上揭公司實際自稅捐稽徵機關領得之退稅金額,則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北市稽管丙字第八七一六七七○二○○號函及所附「退稅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資料(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一三一頁以下),經整理後,詳如附表三「實際退稅金額」欄所示。而前開公司於李瓊琳、辰○○等人之控制下,多有未正常營業之現象,已如前述,且: ⑴、檢察官曾率警於①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煌旺企業有限公司」及聰志公司籌備處,發現堆積有二十三箱貨物,翌日請被告G○○在場開封,發現裡面均是廢電子零件;②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致純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七箱,在場之被告甲○○稱:「這些都是廢電子零件,在八月三十一日有出口一批,約三十二、三箱,是以隱發、昇昭、捷椿、達澧、陵成、致純、盈洲七家公司的名義出口,出口的對象是他們自己開的公司」(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六一至第七一頁);③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復至「昇昭企業有限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三箱,在場之人林國慶稱:「昇昭企業有限公司」是幾個月前,黃瑞風來租房子後設立的,那三箱東西是黃瑞風跟六、七個人在一兩月前運來的;④同日再至「隱發國際有限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六箱、銅絲二捲,在場之被告宙○○稱:「王國忠」在今年六月僱伊在這裡聽電話,所查扣的這些東西「王國忠」搬來的(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二○五頁至第二一五頁)。 ⑵、證人王錦煌稱:伊賣的廢料有鍍金、鍍銀及廢PC板,伊進價每公斤十元左右,賣價從每公斤十多元到一兩百元都有,有一個叫「王國忠」的有向我以每公斤四十元的價格買了一千多公斤(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二一六頁訊問筆錄);被告壬○○則稱:「我有跟李瓊琳一起到三峽向王錦煌買了一千多公斤的廢電子產品零件」(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二四三頁)。甲○○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稅捐稽徵機關人員訪談時亦稱:據伊所知,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號一樓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並無營業行為;約八十七年八月底,幕後老闆「王」先生及「張」先生有從該處裝箱出貨,貨品百分之九十五約為廢品,該批貨品係銷往大陸,貨品由伊裝箱(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二三四頁以下),又稱:箱子裡面裝的是廢五金或電子零件(見同前卷第二四九頁反面訊問筆錄)。 ⑶、強貿報關行負責人癸○○稱:李瓊琳有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委託伊辦理出貨到香港萬加公司,他有將近一年的時間都委託伊出口等語(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十五頁訊問筆錄)。由上被告及證人之供述,結合檢察官於偵查中搜索扣押所得之廢電子零件等物品,顯見李瓊琳、辰○○集團係以廢電子零件充當高科技產品出口,以詐領退稅款。 ㈥、如附表四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四十一家公司行號(即除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三之「字陽有限公司」、編號二十八之「隱發國際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之「昭筆有限公司」、編號三十八之「陵成有限公司」及編號四十二之「盈洲國際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外),自八十六年一月起(設立在八十六年一月以後者,自設立之日起;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日期詳見前述設立登記或電腦查詢資料所載,經整理如起訴書附表一「設立(開業)日期」欄所載)至案發後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止,經開立統一發票之進、銷項總額及對象公司行號之名稱等,詳如卷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部分資料為電腦「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所示(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查核名冊行政卷;該資料為進項以買受人按銷售人列印,銷項為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經逐一勾稽排除實際有正常營運、別無其證據可資懷疑亦有涉及本案之公司行號間之交易(如:「丁茂企業有限公司」自「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加油站有限公司」間之進項)後,可以整理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四十一之(取得)進項發票與(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 (明細見附表四之一編號一至四十一),而其中: ①、有「進(項)」無「銷(項)」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四編號二之「津卡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三千五百九十九萬五千元)、編號六之「達灃國際有限公司」(進項額:二千七百萬元)、編號十三之「穩春實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二百八十一萬零四百三十九元)、編號二十二之「建陽國際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一千零六十七萬五千元)、編號二十四之「握達有限公司」(進項額:七十七萬五千元)、編號二十五之「昇昭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八十六萬元)、編號二十六之「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五千三百零五萬元)、編號二十九之「發漂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二千八百零二萬元)、編號三十二之「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進項額:四千二百零九萬元)、編號三十四之「景淳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三千七百零九萬元)及編號三十七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六千一百零四萬七千七百六十元)等。而於此牽涉開立發票之公司、行號,則包含附表二編號一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五之「昭遠國際有限公司」、編號十一之「桂椿有限公司」、編號十四之「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十四之「陸渡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一之「聯福企業行」、編號三十三之「戌○有限公司」、編號三十六之「蒲立貿易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九之「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編號四十之「橋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另「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 ②、有「銷(項)」無「進(項)」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四編號十九之「照誠有限公司」(銷項額:八百六十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編號三十八之「忠茂企業社」(銷項額:一億九千七百五十九萬六千二百元)及編號四十一之「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銷項額:六千一百九十五萬七千元)。而於此牽涉取得發票之公司、行號,則包含附表一編號一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九之「鴻華達實業社」、編號十一之「桂椿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九之「夏懋企業有限公司」及編號三十六之「埔立貿易有限公司」等。 ③、有「進銷項額差異過大」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四編號四之「鐳行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三千二百八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銷項額:五千二百三十六萬六千四百元,差距:八千零四十五萬零二十六元)、編號十二之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零五百零七萬九千元,銷項額:三千三百十四萬元,差距:七千一百九十三萬九千元)、編號十七之「聰怡有限公司」(進項額:八千四百八十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三元,銷項額:一億五千一百七十八萬一千元,差距:六千六百九十二萬四千五百五十七元)、編號二十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三之「戌○有限公司」、編號七之「捷樁企業有限公司」、編號八之「茂峰企業社」、編號九之「鴻華達實業社」、編號十之「振泓企業社」‧‧‧等(以下類此計算,茲不贅述,詳參附表四)。 ④、另證人亥○稱:伊曾聽到張嘉年、李瓊琳二人講對開發票之事,他們有在賣發票,代價是百分之八(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十九頁訊問筆錄);「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峰安公司」)董事長室人員劉讚榮稱依據伊查得之資料顯示,峰安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六十三頁、一三六頁訊問筆錄);朱家正於原審稱:伊在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任職優冠電腦公司之總經理,優冠電腦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十幾家公司只有之前有往來,以後之交易都是虛的;這些發票都是透過「卯○○」取得或交付發票,以虛增優冠電腦公司之營業額(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二七一頁、二七二頁訊問筆錄、第二九三頁以下談話筆錄、第二九六頁反面訊問筆錄);李富國亦稱:欽國營造公司之進、銷貨業務由伊負責管理,欽國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二八六頁談話筆錄、第二八七頁以下、第三三五頁訊問筆錄);朱英慧則稱:「聯福企業行」、「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之發票是向「卯○○」、「周守台」以票面百分之七之代價購買(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五第三二五頁反面談話筆錄、第三二七頁反面訊問筆錄),益證李瓊琳、辰○○等人虛設 (或購買變更 )如附表一之公司行號,實際上並無營業之事實,足見如附表四 (明細見附表四之一 )所示之統一發票開立、取得情形,確無實際之交易事實,而李瓊琳、辰○○等人虛設之公司行號,與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實際上有營運之公司間,應係以循環對開之方式,相互取得進銷項憑證,或由李瓊琳、辰○○逕以票面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之代價,販售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以作為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幫助逃漏稅之情形詳如附表四打★部分所載)。另李瓊琳、辰○○等人為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㈦、李瓊琳、辰○○等人,以虛設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為借款人,並由辰○○以「卯○○」之名義及偽刻之「卯○○」印章一枚,分別簽名及蓋印於借據三張上及保證書一張上 (於一千二百萬元之借據上偽造卯○○之簽名二枚、印文五枚,於四百二十萬元及一百二十萬元之借據上各偽造卯○○之簽名一枚、印文二枚,於保證書上偽造卯○○之簽名二枚、印文三枚,另於承諾書上偽造卯○○之簽名一枚、印文一枚),以擔任連帶保證人,戊○○則以自己之名義及印章分別 簽名及蓋印於一千二百萬元之借據及保證書上為連帶保證人,辰○○並盜用戊○○之印章及偽造戊○○之簽名 (各一枚)於四百二十萬元及一百八十萬元之借據上,而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連續三次分別詐借得一千二百萬元(八十六年五月五日)、一百八十萬元(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及四百二十萬元(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合計一千八百萬元,全部迄未償還,已成為逾期戶等情,為被告戊○○所不否認(見原審卷第一六二頁反面),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借款餘額資訊」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桃字第四二二號函所附之借據影本三張、承諾書影本一張及該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一桃字第四一一號函附卷可稽(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查核名冊行政卷、原審卷四第一七七頁、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八頁),又依卷附八十六年五月五日之借據與同年月十四日之借據二紙,其上連帶保證人欄之戊○○簽名及所載地址,以肉眼觀之,其字跡運筆結構確不相同(見函調之借據原本),參以證人庚○○於本院證述:伊的工作是根據他們提供的公司資料來作保,伊的部分是核對保證書與約定書,核對時保證人沒有簽名,伊一定會拿書類跟他們講,需要核對身分證後再簽保證書,依規定董監事都必須簽保證書作保,除非總行同意免除他們的責任,作保時一定要簽保證書與約定書,保證人一定要在伊面前簽名、蓋章,第一次貸款簽約定書、保證書上有一個貸款總額度,第二次貸款只要在這個額度內不用再簽名只要蓋章即可,第二次以後的貸款,保證人不要到銀行,只要寫借據並蓋章即可等語,證人F○○於本院證述:伊做的是放款記帳,要核對保證書的印章及借據上的印章,是否一樣,不用核對簽名,只要印章符合就可以核貸,保證人不需要在伊面前蓋章等語,是以被告戊○○所辯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辰○○以同一方式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分別借得一百八十萬元及四百二十萬元之事伊不知情等語,尚非無據,堪認被告戊○○借於詐借一千二百萬元一次與辰○○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壬○○、G○○、戊○○雖均辯稱:並無參與辰○○、李瓊琳等人之犯罪行為云云。然查: ㈠、①、被告壬○○於稅捐處人員訪談中稱:「我曾聽張嘉年及『王國忠』二人提過丁茂、金鐳、津卡、鐳行、健弘一品、金康泰等公司經營外銷零件買賣,據我所知他們是向電子公司購買下腳或廢品,其價格以公斤計價,我曾開車到三峽某電子公司路邊倉庫載運相關廢品電子零件」、「他們以人頭設立公司後,以廢品零件外銷,藉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稅」(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四第九十二頁以下談話筆錄);於檢察官偵訊中稱:「張嘉年」曾用他姊夫「葉偉特」名義開設「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前還開了一家「台寧特公司」(同前卷第八十九頁訊問筆錄);於原審中更坦承:伊替辰○○作司機,有時在公司幫忙做包裝的工作,有一次去替辰○○載廢電子零件報酬一天一千元,若做到很晚則算一千五百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一九三頁正面);又稱:伊曾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去台北縣三峽鎮○○路○段二號處載運一批報廢電子零件,約一百多箱,共重二千多公斤,所載貨物置放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台北市○○路及永吉路一三八號三樓等處;伊負責開車載貨及貨物包裝等工作;該集團成員共有張嘉年、李瓊琳等人;伊與張嘉年認識多年,於近三年在一起工作;伊曾經去過張嘉年等設於台北市○○路一三八號三樓、台北市○○○路二六八號九樓之二(按:為附表二編號一及編號八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茂峰企業社」設址處)及台北市○○區○○路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四十一);另與張嘉年同行去過桃園南崁工廠等語(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三十六頁正面、第三十八頁正、反面警詢筆錄、原審卷第一九三頁正面),是被告壬○○長期受僱於辰○○,對於集團內之事務所知及參與均多。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至其位於台北市○○○路六十六號二樓家中,更曾查扣到「葉偉特」、「台寧特公司」之存摺各一本(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六四至第二六五頁),其仍辯稱:「因為那是最後一次辰○○叫我用存摺的錢買便當後,裡面沒有錢了,然後存摺就放在我那」、云云(見原審卷一第一九三頁正面、原審卷三第三九三頁以下),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況被告壬○○除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與辰○○(其時護照名稱仍為「張嘉年」)一同搭機出、入境外,並於案發前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一日、六月二十八日,及案發期間之八十六年二月九日、二月十一日,均曾與辰○○一同搭機出、入境,益徵二人關係匪淺,證人癸○○證述:李瓊林曾委託伊辦理出貨至萬加公司如上述,被告壬○○辯稱:萬加公司是辰○○帶伊等出去玩,說錢不夠,叫伊等去銀行簽名,然後就成立,伊沒有答應出口或進口任何東西,都沒有作業伊就停掉了云云,亦不足採。另其雖辯稱:並無拿丁茂、捷椿、昭遠的發票賣給眾緯公司的負責人侯富謙云云(見原審卷一第一九四頁),然侯富謙已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指稱:「是壬○○交付丁茂、捷椿、昭遠的發票給我」(見原審卷三第四一三頁),足見被告壬○○所辯所作的都是一些零星的工作,如買便當、開車等工作云云,係卸責之詞。參以被告戊○○所稱:「(壬○○擔任何職?)幫辰○○跑腿‧‧‧」(見原審卷㈠第一六四頁反面)及原審共同被告陳及武所稱:壬○○是「卯○○」及「王國忠」公司外務(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五三頁反面)之語,足證被告壬○○與李瓊琳、辰○○(及陳及武、E○○)間,對於上開全部犯罪事實,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②、被告壬○○雖提出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即辭去香港「萬加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一紙(附於本院前審卷二第七頁);證人即「加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權公司」)負責人陳傳寵亦於本院前審調查中到庭證稱:伊開設加權公司,公司要作裝潢時,整個工程都是被告壬○○幫伊處理,壬○○是在八十六年十月底時開始作,工程時間約一個多月,這段期間他大部分都會來;本院前審卷一第二五○頁所附之「現支請款單(估價單)」係屬真實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二九頁);證人即「莫凡尼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效光亦證稱:八十七年四月份時,被告壬○○有替伊之公司作裝潢,期間約一個月左右,因施工期間伊不是每天在工地,故不確定被告是否每天都有去;本院前審卷一第二五二頁所附之證明書係屬真實等語(詳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頁)。然被告壬○○涉入李瓊琳、辰○○集團事務既深且廣,已如前述,其縱有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辭去香港「萬加公司」負責人之行為,亦顯然並無退出集團犯罪運作之事實,若否,證人子○○當不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向辰○○分租辦公室後,尚見到被告壬○○前往該辦公處所(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一頁),檢察官亦不會於本件案發後,仍能在被告壬○○之住處,查扣得辰○○使用之存摺;而證人陳傳寵、陳效光所言縱係屬實,亦因渠二人並非無時無刻得以瞭解被告壬○○之行蹤,被告壬○○所涉之犯罪行為,亦不以無兼作裝潢之事實始能達成,是二名證人之證言亦不足為被告壬○○有利之證明。另證人甲○○於本院雖證述:八十七年間除了法院外,在致純公司與壬○○見過二次面,伊看到壬○○打包零件,日薪一千元等語,證人子○○於本院雖證述:壬○○平常是做裝潢的,辰○○他自己有一輛賓士的汽車,他要去銀行的時候,就找壬○○當司機,這樣比較好看,伊也曾經搭過壬○○駕駛的車子等語。然被告壬○○所為非僅充當辰○○之司機及包裝零件而已如上述,證人子○○、甲○○所為證述亦不足據為有利被告壬○○之證明。 ㈡、①、被告G○○曾供稱:伊以二萬五千元之月薪受僱於辰○○,負責拿東西至報關行、銀行匯款、至會計師事務所送件等業務;送件至會計師事務所之公司行號文件計有健弘一品、金康泰、君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送件至報關行之公司行號計有丁茂、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幫辰○○開立公司行號之發票則包含「丁茂企業有限公司」、「陵成有限公司」、「忠茂企業社」、「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君二有限公司」、「昭遠國際有限公司」、「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等(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二第二五三頁至第二五六頁、卷五第二十七頁反面、原審卷一第一五九頁以下)。又稱:曾於「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擔任外務之工作(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一五二號卷第四頁反面、第五頁正面),於其住處所扣得之筆記本等資料是辰○○指示伊製作的,至於「煌旺企業有限公司」所扣得之電子零件、保麗龍等物,則為該公司所欲出口之貨物(見原審法院八十七年聲羈字第七二○號卷第五頁警詢筆錄、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二十八頁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其復稱:伊於八十六年八月間,經由報載至「健弘一品有限公司」應徵為助理人員,主要工作性質與前同,偶而也應老闆之指示代為開立業務往來之發票等一般雜務性工作;伊於任職後,始知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誰,而老闆之友人甲○○亦成立有「鐳行有限公司」及「致純企業有限公司」,此等公司似皆為辰○○(化名「張文」)所管理,伊也就不免因為辰○○的吩咐,同時處理相關之庶務;工作期間張老闆更對伊稱:為達到分散稅捐、避免營業利潤承受重大之賦稅,他們一些中南部朋友以合夥之關係相繼成立一些公司行號,並配合業務之需而有所往來,故而辰○○交代伊記事本內均載有往來之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六第二○五頁反面以下陳報狀、原審卷一第一六一頁以下)。於本院供稱:就老闆交付之零用金有作帳等語。甲○○於原審亦稱:「G○○是老闆的直接左右手,所有帳目都是她在處理的,老闆跑了時,她尚和我聯絡出貨的事,她是核心人物」(見原審卷一第二七一頁反面)、「(你以前在檢方說檢察官去鐳行公司搜索後,G○○還有去關心過公司出貨的事?)有,她還說我是老闆要告我,我以前說的話都是實話」(見原審卷三第四一三頁);雖甲○○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與被告G○○當庭對質時,改稱:前開話語是伊個人之猜測,伊並不清楚G○○作何事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五四頁),於本院中證稱::有一次伊去向鐳行老闆借錢,老闆叫G○○領錢給伊,伊誤以為她是會計,伊想會計通常是管錢的,未見過G○○作過帳,伊以前認為她是會計所以提供檢察官一些線索,但是這只是伊的想法屬於推斷錯誤等語。然核對甲○○先前所言及被告G○○於偵審中自白之部分事實,甲○○事後改口之言,顯然係迴護被告G○○之避重就輕之詞,不足為被告G○○有利之認定。被告G○○參與李瓊琳、辰○○集團之時間甚長,負責之工作亦廣,其仍辯稱:並不知所送文件之內容,有關辰○○等犯罪集團如何收購人頭、虛設行號、虛開發票、購買報廢電子零件、辨理押匯、信用狀、貸款及取得不法利益等流程,伊均不知情云云,自無足採。②、雖證人子○○於本院前審調查中到庭證稱:伊認識被告G○○;八十六年十一月時,伊向「卯○○」分租台北市○○○路○段辦公地點的一張桌子,每個月租金二千元,辦公室只有十來坪,伊的位置與G○○的位置相連;辦公室的職員有一、二個人,簡小姐所作的工作是一般事務員的工作,都是老闆交代作何事,她就作什麼事;伊曾經聽到「卯○○」和李瓊琳提起退稅之事,但不知他們所為違法的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一頁);證人子○○另稱:伊一天平均在辦公室三、四小時,伊在時有注意但沒有看過簡小姐有在作帳目工作;伊看到「張文」交給簡小姐的東西整理好而且放在牛皮紙袋內,至於有無封起來,伊不知道(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二頁);證人張美英亦稱:伊在八十七年十月到「鐳行有限公司」去應徵工作,負責應徵的人是「張文」,伊到八十七年一月離職;伊的工作是接聽電話,或是他不在時交代一些事情,如果有報關行的事就交給簡小姐去辦;伊在那裡覺得他們是很正常的公司,伊在那裡曾看過有二次進貨,約十箱是放在辦公室裡,因他們在桃園有工廠;簡小姐說她只是比我早幾天去而已;簡小姐只是跑銀行、報關行、匯款的事(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一頁至第三三二頁);又稱:伊沒有看過G○○作帳,至於是誰作的帳伊不清楚,「張文」交給簡小姐的牛皮紙袋都是用釘書機訂起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二頁至第三三三頁)。然證人子○○、張美英並未於本件案發期間全程、全地觀察或掌握被告G○○之行蹤,而李瓊琳、辰○○等人之犯罪事實,既不因證人子○○、張美英之未加聞見,即得以否定其存在,同理,證人子○○、張美英之未發現被告G○○之犯罪事實,亦不足為被告G○○有利之證明,另證人黃馥廷於本院雖證述:伊之前替鐳行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會打電話給公司要求他們送憑證過來,伊有看過G○○送憑證過來,伊有看過她大約二、三次,伊平常也有外出不一定在事務所。亦不足為有利被告G○○之認定。被告G○○所辯,並無足採。 ㈢、①、被告戊○○雖稱:伊自八十五年底開始替「卯○○」工作,因伊覺得「卯○○」做事很神秘,想瞭解內幕,「卯○○」說伊不需要知道那麼多,伊遂於八十六年七月間主動離職云云(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四九頁以下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一六三頁正面以下及本院卷)。惟其亦坦承:係受僱於辰○○,每個月領取三萬元之薪水(原審卷一第一六三頁、原審卷三第三九九頁),在公司擔任負責人或股東期間,並未出資(見原審卷一第一六五頁反面);伊起初不知道辰○○拿伊之身分證去辦理「鐳行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後來告訴伊,伊即去稅捐處辦理負責人認證簽名;伊在「健弘一品有限公司」擔任行政管理等工作;據伊所知,「鐳行有限公司」並無營業行為;而伊亦曾是「金鐳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三第二三一頁以下談話筆錄),而被告戊○○曾與壬○○、辰○○同赴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並擔任「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借款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以其涉入李瓊琳、辰○○集團事務之深,卻無任何實際出資,其稱與李瓊琳、辰○○等人並無犯意聯絡,自難採信。②、被告戊○○雖辯稱:伊自八十六年七月以後,即主動離開李瓊琳、辰○○集團,惟依證人子○○所述,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向辰○○分租辦公室後,尚見到被告戊○○前往該處(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三三一頁);且「金鐳有限公司」迄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時,被告戊○○仍續任股東,則其辯稱:自八十六年七月以後,已離開李瓊琳、辰○○集團云云,自無可採。至證人子○○於本院雖證述:辰○○曾經找伊合作,他說有工廠的話銀行比較喜歡貸款,當時伊有一個食品工廠,他說可以幫我辦貸款,他有外銷可以退稅,他說他有辦公室,伊就不用在租了,可以直接過去,他大約跟伊講了合作的模式,然後到外面向伊介紹他們的成員,戊○○是人頭,伊去向他租了以後,他在說服伊的時候就換掉戊○○,他說他現在找的人頭比較好配合等語,與證人子○○於本院前審訊問時僅言及有看到戊○○到那裡去,並沒有提及辰○○向其說他已經將戊○○辭掉之事不合,且與上述「金鐳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時,被告戊○○仍續任股東不符,尚難據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四、共犯E○○業經判刑確定,有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G○○、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五、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五九○一號之案件事實,與本案已起訴之事實,具有犯罪事實同一之關係,移送併辦,經核並無不合,爰併予審理。 六、李瓊琳、辰○○集團偽造「酉○○」、「寅○○」、「I○○」、「丁○○」、「丑○○」、「宇○○」、「D○○」、「黃○○」、「巳○○」、「丙○○」、「卯○○」、「H○○」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附表二之公司行號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及設立(或變更,下同)登記申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登記之行為,足以損害管理機關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酉○○」等人之姓名權,並使「酉○○」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不利益。被告壬○○、G○○、戊○○,係李瓊琳、辰○○集團之內圍人物,當與李瓊琳、辰○○、陳及武、E○○負相同之責任。核渠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中偽刻「酉○○」等人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及設立 (或變更 )登記申請書之部分行為(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六四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偽造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公司行號設立 (或變更 )登記申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偽造卯○○之印章及蓋用於保證書、借據、承諾書上暨於其上偽造卯○○簽名之行為,亦為偽造保證書、借據、承諾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保證書、借據、承諾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科。被告戊○○、G○○、壬○○三人就事實二之㈠至㈢部分與李瓊琳、辰○○、陳及武、E○○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就事實二之㈣行使偽造私文書詐借一千二百萬元部分與辰○○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壬○○等三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酉○○、寅○○(編號二部分)、黃○○、宇○○(編號十四部分)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又渠等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且該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壬○○、G○○、戊○○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本件經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雖為李瓊琳、辰○○犯罪集團用以製造出口假象時所用之物,然既非渠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領退稅款時所應加檢附之文件、物品,即與渠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無直接關係,原審認該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係李瓊琳、辰○○等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尚有未洽,②就被告三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未論以想像競合犯,亦有未合,③就偽造卯○○印章及蓋用暨偽造卯○○簽名於保證書、借據、承諾書上之犯行未於論罪科刑時敘明,誤認被告戊○○知悉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詐借四百二十萬元及一百八十萬元之事實,同有未洽。被告壬○○、G○○、戊○○三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該三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壬○○、G○○、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金融秩序、各所負責之工作及參與之深廣度與期間之久暫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三、四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壬○○等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無證據證明被告三人獲有重利,經多年之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愓,諒無再犯之虞,被告G○○因本案纏身,已罹患重度憂憂鬱症,須長期服用藥物控制(見卷附診斷書),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各宣告緩刑肆年,以啟自新。另偽刻之酉○○、寅○○、I○○、丁○○、丑○○、宇○○、D○○、黃○○、巳○○、丙○○、卯○○、H○○、卯○○印章各一顆及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偽造之股東同意書、合夥契約及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之酉○○印文、寅○○、宇○ ○、I○○、丁○○、丑○○、D○○、黃○○、巳○○、丙○○、卯○○、H○○印文暨第一商業銀行保證書、承諾書、借據上偽造之卯○○簽名、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發票對象│張數│發票面額 │所 逃 漏 之 營 業 稅 │ ├──────┼──┼─────┼───────────────────┤ │健弘一品有限│七 │六千九百十│三百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元 │ │公司 │ │一萬六千元│ │ ├──────┼──┼─────┼───────────────────┤ │喬濟企業有限│五 │二千八百萬│一百四十萬元 │ │公司 │ │元 │ │ ├──────┼──┼─────┼───────────────────┤ │南灣科技工程│十五│四千六百八│二百三十四萬元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雙瀛工程有限│八 │六千五百萬│三百二十五萬元 │ │公司 │ │元 │ │ ├──────┼──┼─────┼───────────────────┤ │龍鋼工程有限│十 │六千五百六│三百二十八萬元 │ │公司 │ │十萬元 │ │ ├──────┼──┼─────┼───────────────────┤ │新弘工程有限│七 │一千四百四│七十二萬二千五百元 │ │公司 │ │十五萬元 │ │ ├──────┼──┼─────┼───────────────────┤ │慧廣工程有限│十三│五千六百八│二百八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 │公司 │ │十七萬五千│ │ │ │ │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三六│一億零四百│五百二十二萬元 │ │有限公司 │ │四十萬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四 │二千八百五│一百四十二萬五千元 │ │公司 │ │十萬元 │ │ └──────┴──┴─────┴───────────────────┘ 附表一之一: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細目) ┌─────────┬──────┬─────┬─────┬─────────┬────────┐ │進項發票開立公司 │ 發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逃漏稅額)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LB00000000 │861103 │ 0000000 │345580 │請款單日:861103│ │ │LB00000000 │861114 │00000000 │691160 │請款單日:861114│ │ │LB00000000 │861120 │00000000 │691160 │請款單日:861120│ │ │LB00000000 │861128 │ 0000000 │345580 │請款單日:861128│ │ │LB00000000 │861211 │00000000 │518370 │請款單日:861211│ │ │LB00000000 │861220 │00000000 │518370 │請款單日:861220│ │ │LB00000000 │861227 │ 0000000 │345580 │請款單日:861227│ │ │ │ │總額: │總額: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PF00000000 │870514 │0000000 │140000 │記入帳日:870603│ │ │PF00000000 │870528 │0000000 │280000 │記入帳日:870605│ │ │PF00000000 │870608 │0000000 │420000 │記入帳日:870608│ │ │PF00000000 │870619 │0000000 │420000 │記入帳日:870619│ │ │PF00000000 │870630 │0000000 │140000 │記入帳日:870630│ │ │ │ │總額: │總額: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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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入帳日:861020│ │ │LB00000000 │861212 │ 0000000 │130000 │請款單日:861212│ │ │LB00000000 │861128 │ 0000000 │325000 │請款單日:861128│ │ │LB00000000 │861114 │ 0000000 │325000 │請款單日:861114│ │ │KF00000000 │861030 │ 0000000 │270000 │記入帳日:861030│ │ │LB00000000 │861213 │00000000 │585000 │請款單日:861213│ │ │LB00000000 │861105 │00000000 │585000 │請款單日:861105│ │ │LB00000000 │861229 │00000000 │780000 │請款單日:861229│ │ │ │ │總額: │總額: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龍鋼工程有限公司 │LC00000000 │861108 │ 0000000 │ 390000 │請款單日:861108│ │ │LC00000000 │861201 │ 0000000 │ 390000 │請款單日:861201│ │ │LC00000000 │861224 │00000000 │0000000 │請款單日:861224│ │ │LC00000000 │861101 │ 0000000 │ 90000 │請款單日:861101│ │ │LC00000000 │861119 │ 0000000 │ 135000 │請款單日:861119│ │ │LC00000000 │861201 │ 0000000 │ 135000 │請款單日:861201│ │ │LC00000000 │861220 │ 0000000 │ 90000 │請款單日:861220│ │ │KG00000000 │860901 │ 0000000 │ 264000 │記入帳日:860901│ │ │KG00000000 │860910 │ 0000000 │ 264000 │記入帳日:86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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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資料) │ │ │PF00000000 │870603 │0000000 │427500 │ │ │ │PF00000000 │870605 │0000000 │427500 │ │ │ │PF00000000 │870628 │0000000 │285000 │ │ │ │ │ │總額: │總額: │ │ │ │ │ │00000000 │0000000 │ │ └─────────┴──────┴─────┴─────┴─────────┴────────┘ 附表一之二: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實取得進項發票詐領退稅款) 進項發票取得對象 ①嘉晟營造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稅額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總額: 0000000 ②振宗營造公司(一)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L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L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L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 總額:0000000 ②振宗營造公司(二) (其中約虛開二千萬元)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0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0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0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0 總額:0000000 (其中約虛開三千五百萬元) ③龍波企業有限公司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 總額:0000000 ④岡鶴實業有限公司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總額:00000000總額:0000000 ⑤崟州企業有限公司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K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總額:0000000 ⑥鴻釿企業有限公司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H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H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 28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N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F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總額:00000000總額:0000000 ⑦英揮工程有限公司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H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H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J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 25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 25000 MZ00000000 000000 000000 25000 總額:50000000總額:0000000 ⑧正禾股份有限公司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Q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Q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Q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Q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Q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PZ00000000 000000 0000000 000000 總額:00000000總額:0000000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第一位)及其│公 司 設 立 地 址│ │ │ │他登記股東 │ │ ├──┼────┼──────────┼────────────────┤ │一 │丁茂企業│玄○○、酉○○、徐振│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有限公司│春、李國貞、陳春生 │ │ ├──┼────┼──────────┼────────────────┤ │二 │津卡企業│酉○○、寅○○、林昌│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有限公司│呈、鄭金樑、廖明原 │三樓 │ ├──┼────┼──────────┼────────────────┤ │三 │通卡企業│I○○、王炳文、尹明│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有限公司│昌、鄧志璜、賴吉森 │下樓 │ ├──┼────┼──────────┼────────────────┤ │四 │鐳行有限│戊○○、何素良、鍾肇│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公司 │良、吳世銘、林王惠子│三樓 │ ├──┼────┼──────────┼────────────────┤ │五 │昭遠國際│彭建安、天○○、姚文│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七七之│ │ │有限公司│財、王昭筆、潘贊襄 │一號一樓 │ ├──┼────┼──────────┼────────────────┤ │六 │達澧國際│何在明、戌○、曾吉星│同右 │ │ │有限公司│、B○○、潘贊襄 │ │ ├──┼────┼──────────┼────────────────┤ │七 │捷椿企業│宙○○、戌○、莊瑞彬│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一之二│ │ │有限公司│、彭建安、張月美 │號四樓 │ ├──┼────┼──────────┼────────────────┤ │八 │茂峰企業│寅○○ │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社 │ │ │ ├──┼────┼──────────┼────────────────┤ │九 │鴻華達實│丑○○ │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社 │ │下樓 │ ├──┼────┼──────────┼────────────────┤ │十 │振泓企業│王玉臣 │台北市大安區○○○路三○七號八樓│ │ │社 │ │ │ ├──┼────┼──────────┼────────────────┤ │十一│桂椿有限│陳樹繪、黃禮言、葉國│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公司 │強、陳進來、陳淇章 │ │ ├──┼────┼──────────┼────────────────┤ │十二│喬欣盛實│D○○、周國清、陳麗│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月、林江河、陸君強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三│穩春實業│詹玉英、盧美華、黃茂│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有限公司│雄、李金田、余太田 │ │ ├──┼────┼──────────┼────────────────┤ │十四│金美倫實│黃○○、蔡麗娥、戴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娟、曾建揚、宇○○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五│九龍城實│巳○○、李承志、袁素│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九樓 │ │ │業有限公│平、洪寡蘭、黃善君 │ │ │ │司 │ │ │ ├──┼────┼──────────┼────────────────┤ │十六│慶樽有限│H○○、徐金水、黃進│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八六號│ │ │公司 │發、王枚麗、蔡杏娟 │七樓之四 │ ├──┼────┼──────────┼────────────────┤ │十七│聰怡有限│丙○○、陳一男、徐秋│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七巷七號一│ │ │公司 │玲、邱欽華、王博俊 │樓 │ ├──┼────┼──────────┼────────────────┤ │十八│暘旌企業│王玉臣、王美清、王相│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 │ │有限公司│卿、王金威、王芝珮 │六樓 │ ├──┼────┼──────────┼────────────────┤ │十九│照誠有限│盧光輝、江二郎、林慶│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四號一樓 │ │ │公司 │宗、楊才志、蔡金助 │ │ ├──┼────┼──────────┼────────────────┤ │二○│健弘一品│卯○○、何在明、曾吉│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之二號二│ │ │有限公司│星、玄○○、B○○ │樓 │ ├──┼────┼──────────┼────────────────┤ │二一│金康泰實│黃瑞風、宙○○、廖本│同右 │ │ │業有限公│昇、巫炳昌、辛○○ │ │ │ │司 │ │ │ ├──┼────┼──────────┼────────────────┤ │二二│建陽國際│C○○、B○○、潘贊│台中市○區○○○街一段三六號十二│ │ │有限公司│襄、彭建安、姚文財 │樓 │ ├──┼────┼──────────┼────────────────┤ │二三│字陽有限│曾吉星、己○○、王進│同右 │ │ │公司 │勝、宙○○、C○○ │ │ ├──┼────┼──────────┼────────────────┤ │二四│陸渡企業│戌○、B○○、天○○│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巷四│ │ │有限公司│、申○○、己○○ │號 │ ├──┼────┼──────────┼────────────────┤ │二五│握達有限│申○○、彭建安、何在│同右 │ │ │公司 │明、宙○○、王進勝 │ │ ├──┼────┼──────────┼────────────────┤ │二六│昇昭企業│黃瑞風、黃心秋、陳春│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九巷十三號│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彭建安、│ │ │ │ │王昭筆 │ │ ├──┼────┼──────────┼────────────────┤ │二七│煌旺企業│黃瑞風、巫慶煌、陳春│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一巷十號一│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C○○ │樓 │ ├──┼────┼──────────┼────────────────┤ │二八│隱發國際│天○○、宙○○、余隴│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二二號│ │ │有限公司│宏、戌○、巫炳昌 │一樓 │ ├──┼────┼──────────┼────────────────┤ │二九│夏懋企業│陳淇章、陳伯虎、黃禮│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六號二樓 │ │ │有限公司│言、莊敏富、朱春生 │ │ ├──┼────┼──────────┼────────────────┤ │三○│昭筆有限│林瑞雄、王昭筆、曾吉│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之│ │ │公司 │星、B○○、己○○ │一 │ ├──┼────┼──────────┼────────────────┤ │三一│聯福企業│A○○ │高雄市○○區○○路三九○號 │ │ │行 │ │ │ ├──┼────┼──────────┼────────────────┤ │三二│發漂企業│C○○、陳春枝、李應│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有限公司│旺、B○○、天○○ │之二 │ ├──┼────┼──────────┼────────────────┤ │三三│戌○有限│戌○、彭建安、天○○│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公司 │、王昭筆、B○○ │樓 │ ├──┼────┼──────────┼────────────────┤ │三四│喬濟企業│申○○、潘贊襄、黃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 │ │ │有限公司│鉅、王昭筆、彭建安 │ │ ├──┼────┼──────────┼────────────────┤ │三五│客里多國│B○○、申○○、廖本│同右 │ │ │際有限公│昇、戌○、己○○ │ │ │ │司 │ │ │ ├──┼────┼──────────┼────────────────┤ │三六│浦立貿易│彭建安、申○○、潘贊│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有限公司│襄、己○○、何在明 │樓 │ ├──┼────┼──────────┼────────────────┤ │三七│景淳企業│宙○○、戌○、何在明│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王進勝、己○○ │ │ ├──┼────┼──────────┼────────────────┤ │三八│陵成有限│何在明、彭建安、戌○│高雄市苓雅區○○○路二十號十樓 │ │ │公司 │、C○○、申○○ │ │ ├──┼────┼──────────┼────────────────┤ │三九│南灣科技│黃瑞風、王昭筆、王進│高雄市○○區○○街七九號三樓 │ │ │工程有限│勝、陶彥銘、高樑晉 │ │ │ │公司 │ │ │ ├──┼────┼──────────┼────────────────┤ │四○│橋屋科技│蔡義雄、黃瑞風、陳冠│台北市○○區○○街一四二號九樓之│ │ │工程股份│廷、宙○○ │五 │ │ │有限公司│ │ │ ├──┼────┼──────────┼────────────────┤ │四一│致純企業│甲○○、王昭筆、莊瑞│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 │ │有限公司│彬、張月美、龔煜民 │號一樓 │ ├──┼────┼──────────┼────────────────┤ │四二│盈洲國際│王進勝、何在明、姚文│台北市中南區○○○路○段三十號十│ │ │有限公司│財、己○○、申○○ │樓 │ ├──┼────┼──────────┼────────────────┤ │四三│忠茂企業│江忠林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八五之│ │ │社 │ │一號 │ ├──┼────┼──────────┼────────────────┤ │四四│君二有限│丁○○、黃心秋、梁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一樓 │ │ │公司 │傑、林祖誠、陳得勝 │ │ ├──┼────┼──────────┼────────────────┤ │四五│金鐳有限│酉○○、甲○○、李振│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公司 │妹、玄○○、戊○○ │之二 │ ├──┼────┼──────────┼────────────────┤ │四六│金寶華實│宇○○、卓進春、涂振│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有限公│春、馬廣才、潘保同 │下樓 │ │ │司 │ │ │ └──┴────┴──────────┴────────────────┘ 附表三 ┌──┬─────────┬──────────┬───────────┐ │編號│外 銷 公 司 名 稱 │ 申 報 退 稅 金 額 │ 實 際 退 稅 金 額 │ ├──┼─────────┼──────────┼───────────┤ │一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五十四萬三千零十│同左 │ │ │ │元 │ │ ├──┼─────────┼──────────┼───────────┤ │二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元 │ ├──┼─────────┼──────────┼───────────┤ │三 │鐳行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六│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七│ │ │ │元 │十一元 │ ├──┼─────────┼──────────┼───────────┤ │四 │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五百│○元 │ │ │ │五十一元 │ │ ├──┼─────────┼──────────┼───────────┤ │五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三百零八萬五千元 │一百七十一萬零三百七十│ │ │ │ │五元 │ ├──┼─────────┼──────────┼───────────┤ │六 │聰怡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萬五千零五│○元 │ │ │ │十五元 │ │ ├──┼─────────┼──────────┼───────────┤ │七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二萬元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 │八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七萬八千元 │同上 │ ├──┼─────────┼──────────┼───────────┤ │九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元 │ │ │ │八十七元 │ │ ├──┼─────────┼──────────┼───────────┤ │十 │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九十八元 │ │ ├──┼─────────┼──────────┼───────────┤ │十一│隱發國際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 │ │ │五十元 │ │ ├──┼─────────┼──────────┼───────────┤ │十二│戌○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元 │ │ │ │二十七元 │ │ ├──┼─────────┼──────────┼───────────┤ │十三│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元 │ │ │ │四十四元 │ │ ├──┼─────────┼──────────┼───────────┤ │十四│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三百│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二│ │ │ │三十六元 │十九元 │ ├──┼─────────┼──────────┼───────────┤ │十五│金鐳有限公司 │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同左 │ │ │ │元 │ │ └──┴─────────┴──────────┴───────────┘ 附表四 編號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 │二百八十五│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五 │八百七十萬│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二│七千三百六│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五 │一千八百十│ │ │ │ │ │ │ │三萬六千元│ │ │ │ │ ├──────┼──┼─────┼──┼──────┼──────┼──┤ │忠茂企業社 │二七│一億三千四│ │ │ │ │ │ │ │百零七萬六│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一│八千七百六│ │ │ │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九千六百八│ │ │ │ │ │ │ │十萬五千元│ │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八 │四千一百九十│二百零九萬九│ │ │公司 │ │ │ │九萬元 │千五百元 │ │ ├──────┼──┼─────┼──┼──────┼──────┼──┤ │建陽國際有限│ │ │三一│一億一千六十│五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 │ │四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公司 │ │ │ │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十 │四千一百六十│二百零八萬一│ │ │限公司 │ │ │ │三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喬濟企業有限│ │ │一 │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景淳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七百零九│一百八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四千五百元 │ │ ├──────┼──┼─────┼──┼──────┼──────┼──┤ │戌○有限公司│ │ │七 │三千五百八十│一百七十九萬│ │ │ │ │ │ │一萬八千一百│零九百零五元│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四 │三百七十四萬│十八萬七千二│ │ │限公司 │ │ │ │四千元 │百元 │ │ └──────┴──┴─────┴──┴──────┴──────┴──┘ 編號二: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 │一億零一百│ │ │ │ │ │ │ │四十一萬七│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五百九十四│ │ │ │ │ │有限公司 │ │萬元 │ │ │ │ │ ├──────┼──┼─────┼──┼──────┼──────┼──┤ │聯福企業行 │四 │二千八百二│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編號三: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三四│六千一百八│ │ │ │ │ │ │ │十六萬六千│ │ │ │ │ │ │ │三百九十元│ │ │ │ │ ├──────┼──┼─────┼──┼──────┼──────┼──┤ │茂峰企業社 │ │ │三 │二百二十三萬│十一萬一千八│ │ │ │ │ │ │七千五百元 │百七十五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四 │五千九百五十│★二百九十七│★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編號四:鐳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八百四十七│一 │五十六萬三千│二萬八千一百│ │ │公司 │ │萬八千八百│ │五百元 │七十五元 │ │ │ │ │六十二元 │ │ │ │ │ ├──────┼──┼─────┼──┼──────┼──────┼──┤ │一鳴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零│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 │一千零八十│二 │六十一萬九千│三萬零九百五│ │ │ │ │萬元 │ │元 │十一元 │ │ ├──────┼──┼─────┼──┼──────┼──────┼──┤ │統哲企業有限│一 │三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大堡銀樓藝品│三 │十九萬七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十九元│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三│一千一百三│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商通企業有限│八 │一千三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四千│ │ │ │ │ │ │ │零六十元 │ │ │ │ │ ├──────┼──┼─────┼──┼──────┼──────┼──┤ │四方事務機器│一 │四萬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祥文股份有限│二 │一百六十四│ │ │ │ │ │公司 │ │萬九千元 │ │ │ │ │ ├──────┼──┼─────┼──┼──────┼──────┼──┤ │臺灣中汽貿易│九 │四百六十一│ │ │ │ │ │有限公司 │ │萬二千八百│ │ │ │ │ │ │ │五十元 │ │ │ │ │ ├──────┼──┼─────┼──┼──────┼──────┼──┤ │大銜企業有限│二 │一百零六萬│ │ │ │ │ │公司 │ │二千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五 │二百八十六│ │ │ │ │ │公司 │ │萬八千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一│五千二百二│六 │三千八百八十│一百九十四萬│ │ │有限公司 │ │十九萬元 │ │一萬元 │零五百元 │ │ ├──────┼──┼─────┼──┼──────┼──────┼──┤ │鉅通企業有限│七 │六百二十五│ │ │ │ │ │公司 │ │萬零九百四│ │ │ │ │ │ │ │十元 │ │ │ │ │ ├──────┼──┼─────┼──┼──────┼──────┼──┤ │肯瑞有限公司│一 │一千八百八│ │ │ │ │ │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八百七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 │二十一萬三千│一萬零六百九│ │ │ │ │ │ │九百元 │十五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 │三百四十六萬│十七萬三千元│ │ │限公司 │ │ │ │元 │ │ │ └──────┴──┴─────┴──┴──────┴──────┴──┘ 編號五: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三│六千一百八│ │ │ │ │ │公司 │ │十二萬元 │ │ │ │ │ ├──────┼──┼─────┼──┼──────┼──────┼──┤ │致純企業有限│ │ │七 │三千七百五十│一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橋屋工程科技│ │ │六 │三千三百三十│一百六十六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萬九千三百│六千四百六十│ │ │ │ │ │ │六十元 │八元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七 │六十萬元 │三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眾緯有限公司│ │ │五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九百零五萬元│四十五萬二千│ │ │有限公司 │ │ │ │ │五百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二百十四萬五│十萬七千二百│ │ │公司 │ │ │ │千元 │五十元 │ │ └──────┴──┴─────┴──┴──────┴──────┴──┘ 編號六:達澧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 │二千七百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編號七: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二│五千九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眾緯股份有限│ │ │二 │一百六十萬元│八萬元 │ │ │公司 │ │ │ │ │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三百萬元 │十五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編號八:茂峰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通卡企業有限│三 │二百二十三│ │ │ │ │ │公司 │ │萬七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六 │五千六百五十│二十八萬二千│ │ │公司 │ │ │ │五萬元 │七百五十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三 │四千五百四十│二百二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十│三千六百五十│一百八十二萬│ │ │公司 │ │ │ │五萬一千元 │七千五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九:鴻華達實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台寧特企業股│二 │九十三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二十一萬三│ │ │ │ │ │ │ │千九百元 │ │ │ │ │ ├──────┼──┼─────┼──┼──────┼──────┼──┤ │漢通股份有限│三 │三萬九千二│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暘旌企業有限│一 │四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照誠有限公司│二十│八百六十一│ │ │ │ │ │ │ │萬七千六百│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慶樽有限公司│ │ │七 │六千一百六十│三百零八萬一│ │ │ │ │ │ │二萬零七百元│千零三十五元│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六萬七千八百│三千三百九十│ │ │ │ │ │ │九十元 │六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一 │十三萬七千五│六千八百七十│ │ │ │ │ │ │百元 │五元 │ │ └──────┴──┴─────┴──┴──────┴──────┴──┘ 編號十:振泓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一千二百零│八 │三千九百五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三萬元 │ │二萬元 │六千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七 │六百四十萬│四 │一千九百三十│九十六萬六千│ │ │ │ │五千元 │ │二萬五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聯福企業社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一千零六十│ │ │ │ │ │有限公司 │ │八萬五千元│ │ │ │ │ │ │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六│二千四百三十│一百二十一萬│ │ │限公司 │ │ │ │二萬七千元 │六千三百五十│ │ │ │ │ │ │ │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三十│九千八百三十│四百九十一萬│ │ │ │ │ │ │六萬五千元 │八千二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十一:桂椿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十 │一億二千八│ │ │ │ │ │限公司 │ │百六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茂峰企業社 │三 │四千五百四│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二 │二千九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六│一億七千一百│八百五十九萬│ │ │公司 │ │ │ │九十二萬零五│六千零二十五│ │ │ │ │ │ │百元 │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四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三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十二│七千三百六十│三百六十八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九│五千四百八十│二百七十四萬│ │ │ │ │ │ │八萬一千五百│四千零七十九│ │ │ │ │ │ │五十元 │元 │ │ ├──────┼──┼─────┼──┼──────┼──────┼──┤ │鐳行有限公司│ │ │十三│一千一百三十│五十六萬七千│ │ │ │ │ │ │四萬元 │元 │ │ ├──────┼──┼─────┼──┼──────┼──────┼──┤ │津卡企業有限│ │ │十 │一億零一百四│五百零七萬零│ │ │公司 │ │ │ │十一萬七千五│八百七十五元│ │ │ │ │ │ │百元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十八│一億三千二百│六百六十三萬│ │ │ │ │ │ │六十萬 │元 │ │ └──────┴──┴─────┴──┴──────┴──────┴──┘ 編號十二: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七│二千四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二六│二千四百三│ │ │ │ │ │ │ │十二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聯福企業行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四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十三│一千一百七│ │ │ │ │ │公司 │ │十三萬六千│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六百二十三│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一│三千三百十四│一百六十五萬│ │ │有限公司 │ │ │ │萬元 │七千元 │ │ └──────┴──┴─────┴──┴──────┴──────┴──┘ 編號十三:穩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四 │二百八十一│ │ │ │ │ │限公司 │ │萬零四百三│ │ │ │ │ │ │ │十九元 │ │ │ │ │ └──────┴──┴─────┴──┴──────┴──────┴──┘ 編號十四: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海航運股份│十 │六十八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七百七十│ │ │ │ │ │ │ │一元 │ │ │ │ │ ├──────┼──┼─────┼──┼──────┼──────┼──┤ │黃埔建設股份│四 │二百七十三│ │ │ │ │ │有限公司 │ │萬五千七百│ │ │ │ │ │ │ │九十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六│九千七百五十│四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九 │六千六百三十│三百三十一萬│ │ │ │ │ │ │五萬五千五百│七千七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穩春實業有限│ │ │四 │二百八十一萬│十四萬零五百│ │ │公司 │ │ │ │零四百三十九│二十二元 │ │ │ │ │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十 │一億二千八百│六百四十三萬│ │ │ │ │ │ │六十一萬五千│零七百五十元│ │ │ │ │ │ │元 │ │ │ ├──────┼──┼─────┼──┼──────┼──────┼──┤ │聯福企業行 │ │ │七 │六千五百四十│三百二十七萬│ │ │ │ │ │ │一萬五千元 │零七百五十元│ │ ├──────┼──┼─────┼──┼──────┼──────┼──┤ │夏懋企業有限│ │ │一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公司 │ │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五 │七千四百九十│三百七十四萬│ │ │ │ │ │ │三萬元 │六千五百元 │ │ └──────┴──┴─────┴──┴──────┴──────┴──┘ 編號十五: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十五│六千一百三│ │ │ │ │ │ │ │十三萬三千│ │ │ │ │ │ │ │元 │ │ │ │ │ ├──────┼──┼─────┼──┼──────┼──────┼──┤ │協新紡織股份│四 │十八萬一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零八元│ │ │ │ │ ├──────┼──┼─────┼──┼──────┼──────┼──┤ │麥普國際有限│一 │二十六萬五│ │ │ │ │ │公司 │ │千七百十四│ │ │ │ │ │ │ │元 │ │ │ │ │ ├──────┼──┼─────┼──┼──────┼──────┼──┤ │殷客達資訊股│一 │十五萬二千│ │ │ │ │ │份有限公司 │ │三百八十一│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十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六萬七千│ │ │ │ │ │ │ │八百九十元│ │ │ │ │ ├──────┼──┼─────┼──┼──────┼──────┼──┤ │金百有限公司│三 │十七萬四千│ │ │ │ │ │ │ │二百八十六│ │ │ │ │ │ │ │元 │ │ │ │ │ ├──────┼──┼─────┼──┼──────┼──────┼──┤ │快馹電訊股份│一 │十一萬九千│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七│六千二百零二│三百十萬一千│ │ │公司 │ │ │ │萬七千七百五│三百八十八元│ │ │ │ │ │ │十元 │ │ │ ├──────┼──┼─────┼──┼──────┼──────┼──┤ │聯福企業行 │ │ │四 │二千一百五十│一百零七萬七│ │ │ │ │ │ │四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三│三千九百四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三百九十│一百十九萬七│ │ │ │ │ │ │五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鋒安金屬工業│ │ │二 │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六百│ │ │ │ │ │ │ │十二│ │ │ │ │ │ │ │萬五│ │ │ │ │ │ │ │千元│ └──────┴──┴─────┴──┴──────┴──────┴──┘ 編號十六:慶樽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七 │六千一百六│ │ │ │ │ │ │ │十二萬零七│ │ │ │ │ │ │ │百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五│六千一百三十│三百零六萬六│ │ │限公司 │ │ │ │三萬三千元 │千六百五十元│ │ ├──────┼──┼─────┼──┼──────┼──────┼──┤ │通卡企業有限│ │ │三四│六千一百八十│三百零九萬三│ │ │公司 │ │ │ │六萬六千三百│千三百二十元│ │ │ │ │ │ │九十元 │元 │ │ └──────┴──┴─────┴──┴──────┴──────┴──┘ 編號十七:聰怡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展基國際股份│一 │七萬零二百│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新友科技股份│三 │二十四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凌鵬電腦股份│一 │六十七萬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天漢資訊股份│四 │三十五萬七│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數技股份有限│三 │五十萬四千│ │ │ │ │ │公司 │ │四百元 │ │ │ │ │ ├──────┼──┼─────┼──┼──────┼──────┼──┤ │佳營電子股份│三 │二十五萬九│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京博股份有限│二 │十二萬零九│ │ │ │ │ │公司 │ │百五十一元│ │ │ │ │ ├──────┼──┼─────┼──┼──────┼──────┼──┤ │台碩國際股份│六 │四十三萬六│ │ │ │ │ │有限公司 │ │千四百七十│ │ │ │ │ │ │ │元 │ │ │ │ │ ├──────┼──┼─────┼──┼──────┼──────┼──┤ │太文電腦股份│十 │八十二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八百元 │ │ │ │ │ ├──────┼──┼─────┼──┼──────┼──────┼──┤ │凌駒實業有限│二 │五十六萬九│ │ │ │ │ │公司 │ │千六百元 │ │ │ │ │ ├──────┼──┼─────┼──┼──────┼──────┼──┤ │威健實業有限│一 │八萬七千七│ │ │ │ │ │公司 │ │百五十元 │ │ │ │ │ ├──────┼──┼─────┼──┼──────┼──────┼──┤ │視豐科技股份│一 │十六萬四千│ │ │ │ │ │有限公司 │ │八百元 │ │ │ │ │ ├──────┼──┼─────┼──┼──────┼──────┼──┤ │廣穎科技股份│三 │十三萬八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六十七│ │ │ │ │ │ │ │元 │ │ │ │ │ ├──────┼──┼─────┼──┼──────┼──────┼──┤ │廣哲資訊股份│三 │十七萬六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九十五│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六 │二千零九十│ │ │ │ │ │有限公司 │ │六萬八千一│ │ │ │ │ │ │ │百十元 │ │ │ │ │ ├──────┼──┼─────┼──┼──────┼──────┼──┤ │富驊企業股份│二 │二十六萬八│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九 │五千九百萬│十八│五千八百七十│二百九十三萬│ │ │ │ │元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二│ │十二│四千九百十九│二百四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九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一千八百十三│九十萬六千八│ │ │公司 │ │ │ │萬六千元 │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七 │二千五百七十│一百二十八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編號十八: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冒特科技有限│一 │三萬六千九│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三十│五千六百零三│二百八十萬一│ │ │公司 │ │ │ │萬二千二百三│千六百十二元│ │ │ │ │ │ │十元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一 │四十二萬元 │二萬一千元 │ │ └──────┴──┴─────┴──┴──────┴──────┴──┘ 編號十九:照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十│八百六十一萬│四十三萬零八│ │ │ │ │ │ │七千六百九十│百八十七元 │ │ │ │ │ │ │五元 │ │ │ └──────┴──┴─────┴──┴──────┴──────┴──┘ 編號二十: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暘旌企業有限│三十│五千六百零│ │ │ │ │ │公司 │ │三萬二千二│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三興糖果工廠│九 │二百九十五│ │ │ │ │ │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七 │四千二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八百七十五│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二千二百六│ │ │ │ │ │ │ │十八萬四千│ │ │ │ │ │ │ │元 │ │ │ │ │ ├──────┼──┼─────┼──┼──────┼──────┼──┤ │桃榮鋼鐵有限│一 │八萬二千零│ │ │ │ │ │公司 │ │五十元 │ │ │ │ │ ├──────┼──┼─────┼──┼──────┼──────┼──┤ │瑞僑建設股份│四 │一千二百三│ │ │ │ │ │有限公司 │ │十三萬九千│ │ │ │ │ │ │ │九百八十九│ │ │ │ │ │ │ │元 │ │ │ │ │ ├──────┼──┼─────┼──┼──────┼──────┼──┤ │群英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一│ │ │ │ │ │ │ │百五十八元│ │ │ │ │ │ │ │元 │ │ │ │ │ ├──────┼──┼─────┼──┼──────┼──────┼──┤ │天亨鋼鐵股份│一 │七萬二千八│ │ │ │ │ │有限公司 │ │百二十三元│ │ │ │ │ │ │ │元 │ │ │ │ │ ├──────┼──┼─────┼──┼──────┼──────┼──┤ │中日金屬化工│七 │五萬八千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百十二元 │ │ │ │ │ ├──────┼──┼─────┼──┼──────┼──────┼──┤ │展鋒企業社 │一 │六萬一千八│ │ │ │ │ │ │ │百九十九元│ │ │ │ │ │ │ │元 │ │ │ │ │ ├──────┼──┼─────┼──┼──────┼──────┼──┤ │富新機械工程│四 │二百十七萬│ │ │ │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七│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振泓企業社有│ │ │十三│一千二百零三│六十萬一千五│ │ │ │ │ │ │萬元 │百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二六│五千六百七十│二百八十三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元 │五千五百元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七 │六千九百十一│★三百四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六千元 │萬五千八百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二十│ │ │ │ │ │ │ │七萬│ │ │ │ │ │ │ │九千│ │ │ │ │ │ │ │元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三│四千九百九十│二百四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 │ │九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三 │五千零六十萬│★二百五十三│★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二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編號二十一: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臺灣中汽貿易│九 │五百十二萬│ │ │ │ │ │有限公司 │ │五千一百元│ │ │ │ │ ├──────┼──┼─────┼──┼──────┼──────┼──┤ │大銜企業有限│十二│五百七十三│ │ │ │ │ │公司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十三│五百五十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七 │二千五百七│ │ │ │ │ │ │ │十萬元 │ │ │ │ │ ├──────┼──┼─────┼──┼──────┼──────┼──┤ │忠茂企業社 │九 │五千三百七│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九│一億五千四│ │ │ │ │ │有限公司 │ │百七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二四│二千二百五│ │ │ │ │ │ │ │十二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加洲有限公司│一 │三萬六千一│ │ │ │ │ │ │ │百九十五元│ │ │ │ │ ├──────┼──┼─────┼──┼──────┼──────┼──┤ │丁茂企業有限│四 │三百七十四│ │ │ │ │ │公司 │ │萬四千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八│二千五百零│ │ │ │ │ │ │ │五萬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三百四十六│ │ │ │ │ │ │ │萬元 │ │ │ │ │ ├──────┼──┼─────┼──┼──────┼──────┼──┤ │橋屋工程顧問│ │ │三 │五千零九十九│二百五十四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陸渡企業有限│ │ │二 │一百六十四萬│八萬二千元 │ │ │公司 │ │ │ │元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一 │四十五萬五千│二萬二千七百│ │ │限公司 │ │ │ │元 │五十元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六 │三千五百五十│一百七十七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六千五百│五千八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戌○有限公司│ │ │十七│四千五百八十│二百二十九萬│ │ │ │ │ │ │六萬元 │三千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三十九萬元 │一萬九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五 │五千零六十五│二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二: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三一│一億一千零│ │ │ │ │ │公司 │ │六十七萬五│ │ │ │ │ │ │ │千元 │ │ │ │ │ └──────┴──┴─────┴──┴──────┴──────┴──┘ 編號二十三: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五 │二千六百萬│ │ │ │ │ │限公司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二 │一百六十四│ │ │ │ │ │限公司 │ │萬元 │ │ │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三三│二千七百九十│一百三十九萬│ │ │公司 │ │ │ │六萬元 │八千元 │ │ └──────┴──┴─────┴──┴──────┴──────┴──┘ 編號二十四:握達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南灣科技工程│二 │七十七萬五│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二十五:昇昭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橋屋科技工程│二 │八十六萬元│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編號二十六: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戌○有限公司│一 │二百四十萬│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五 │五千零六十│ │ │ │ │ │限公司 │ │五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七: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茂峰企業社 │四十│三千六百五│ │ │ │ │ │ │ │十五萬一千│ │ │ │ │ │ │ │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十一│一千零四萬│ │ │ │ │ │限公司 │ │五千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三│三千九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十三│一千一百七十│五十八萬六千│ │ │限公司 │ │ │ │三萬六千元 │八百元 │ │ ├──────┼──┼─────┼──┼──────┼──────┼──┤ │創得資訊有限│ │ │四 │一千九百八十│九十九萬四千│ │ │公司 │ │ │ │九萬零六百五│五百三十三元│ │ │ │ │ │ │十元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三 │一千八百八十│九十四萬四千│ │ │有限公司 │ │ │ │九萬零三百六│五百十八元 │ │ │ │ │ │ │十元 │ │ │ ├──────┼──┼─────┼──┼──────┼──────┼──┤ │肯瑞有限公司│ │ │四 │一千八百七十│九十三萬九千│ │ │ │ │ │ │八萬七千四百│三百七十三元│ │ │ │ │ │ │六十元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五│一千二百二十│六十一萬二千│ │ │ │ │ │ │五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編號二十八:聯福企業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 │二千一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四萬二千│ │ │ │ │ │ │ │元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七 │六千五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五 │二千六百萬元│一百三十萬元│ │ │公司 │ │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八│ │ │限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三 │八十六萬一千│四萬三千零六│ │ │ │ │ │ │二百元 │十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五│ │ │ │ │ │ │元 │百元 │ │ ├──────┼──┼─────┼──┼──────┼──────┼──┤ │津卡企業有限│ │ │四 │二千八百二十│一百四十一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八 │四千二百五十│二百十二萬七│ │ │ │ │ │ │五萬元 │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九:發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六十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陸渡企業有限│三三│二千七百九│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一萬八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藍珊實業有限│一 │三十萬零一│ │ │ │ │ │公司 │ │百二十元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一 │二百四十萬元│十二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三十一: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八 │四千五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六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一 │五十五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三│一千零三十│五 │二千八百萬元│一百四十萬元│ │ │公司 │ │六萬元 │ │ │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五 │同右 │★一百四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百│ │ │ │ │ │ │ │萬元│ ├──────┼──┼─────┼──┼──────┼──────┼──┤ │黎洋營造有限│ │ │十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公司 │ │ │ │八萬五千七百│九千二百八十│ │ │ │ │ │ │八十元 │九元 │ │ └──────┴──┴─────┴──┴──────┴──────┴──┘ 編號三十二: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四千一百六│ │ │ │ │ │公司 │ │十三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一 │四十五萬五│ │ │ │ │ │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三十三: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六 │二千六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二百十四萬│ │ │ │ │ │公司 │ │五千元 │ │ │ │ │ ├──────┼──┼─────┼──┼──────┼──────┼──┤ │忠茂企業有限│十三│九百七十五│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達澧國際有限│ │ │十 │二千七百萬元│一百三十五萬│ │ │公司 │ │ │ │ │元 │ │ ├──────┼──┼─────┼──┼──────┼──────┼──┤ │喬濟企業有限│ │ │十三│一百十二萬八│五萬六千四百│ │ │公司 │ │ │ │千元 │元 │ │ └──────┴──┴─────┴──┴──────┴──────┴──┘ 編號三十四: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三千七百零│ │ │ │ │ │公司 │ │九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五: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昭遠國際有限│四 │九百零五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捷椿企業有限│四 │三百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四 │二百九十一│ │ │ │ │ │公司 │ │萬六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六 │三千五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六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聯合測量有限│一 │三萬八千零│ │ │ │ │ │公司 │ │九十五元 │ │ │ │ │ ├──────┼──┼─────┼──┼──────┼──────┼──┤ │昱鐵興業有限│七 │四十萬四千│ │ │ │ │ │公司 │ │元 │ │ │ │ │ ├──────┼──┼─────┼──┼──────┼──────┼──┤ │握達有限公司│ │ │二 │七十七萬五千│三萬八千七百│ │ │ │ │ │ │元 │五十元 │ │ │ │ │ │ │ │ │ │ ├──────┼──┼─────┼──┼──────┼──────┼──┤ │鈕新企業有限│ │ │十五│四千六百八十│★二百三十四│★營│ │公司 │ │ │ │萬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一百│ │ │ │ │ │ │ │七十│ │ │ │ │ │ │ │萬元│ └──────┴──┴─────┴──┴──────┴──────┴──┘ 編號三十六:橋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康泰實業有│三 │五千零九十│ │ │ │ │ │限公司 │ │九萬十九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六 │三千三百三│ │ │ │ │ │公司 │ │十二萬九千│ │ │ │ │ │ │ │三百六十元│ │ │ │ │ ├──────┼──┼─────┼──┼──────┼──────┼──┤ │昇昭企業有限│ │ │二 │八十六萬元 │四萬三千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三十七: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 │二千三百五│ │ │ │ │ │公司 │ │十四萬七千│ │ │ │ │ │ │ │七百六十元│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七 │三千七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八:忠茂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二七│一億三千四百│六百七十萬三│ │ │公司 │ │ │ │零七萬六千二│千八百十元 │ │ │ │ │ │ │百元 │ │ │ ├──────┼──┼─────┼──┼──────┼──────┼──┤ │浦立貿易有限│ │ │十三│九百七十五萬│四十八萬七千│ │ │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九 │五千三百七十│二百六十八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八千五百元 │ │ └──────┴──┴─────┴──┴──────┴──────┴──┘ 編號三十九:君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二 │二千三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五 │七千四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三十│九千八百三│ │ │ │ │ │ │ │十六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八│一億三千二│ │ │ │ │ │ │ │百六十萬元│ │ │ │ │ ├──────┼──┼─────┼──┼──────┼──────┼──┤ │聯福企業行 │二 │四千二百五│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十八│五千八百七│九 │五千九百萬元│二百九十五萬│ │ │ │ │十五萬五千│ │ │元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八 │二千二百六十│一百十三萬四│ │ │公司 │ │ │ │八萬四千元 │千二百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八 │六百二十三萬│三十一萬一千│ │ │限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四十│九千六百八十│四百八十四萬│ │ │公司 │ │ │ │萬五千元 │零二百五十元│ │ ├──────┼──┼─────┼──┼──────┼──────┼──┤ │鐳行有限公司│ │ │六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 │ │ │ │三萬七千五百│六千八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四一│二億零五百五│一千零二十七│ │ │有限公司 │ │ │ │十三萬元 │萬六千五百元│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四│二千二百五十│一百十二萬六│ │ │限公司 │ │ │ │二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編號四十:金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一 │十五萬元 │七 │二百七十九萬│十三萬九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 │金美倫實業有│九 │六千六百三│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四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一 │十三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六十一萬九│二 │一千零八十萬│五十四萬元 │ │ │ │ │千元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九│五千四百八│ │ │ │ │ │ │ │十八萬一千│ │ │ │ │ │ │ │五百五十元│ │ │ │ │ ├──────┼──┼─────┼──┼──────┼──────┼──┤ │商通企業有限│二四│二千三百零│ │ │ │ │ │公司 │ │一萬六千二│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賓泓汽車股份│三 │八萬零三百│ │ │ │ │ │有限公司 │ │六十二元 │ │ │ │ │ ├──────┼──┼─────┼──┼──────┼──────┼──┤ │臺灣中汽貿易│十 │六百五十二│ │ │ │ │ │有限公司 │ │萬九千八百│ │ │ │ │ │ │ │四十五元 │ │ │ │ │ ├──────┼──┼─────┼──┼──────┼──────┼──┤ │聯福企業社 │三 │八十六萬一│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三 │一百七十九│ │ │ │ │ │公司 │ │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二百二│ │ │ │ │ │公司 │ │十五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 │一千八百八│三一│七千九百八十│三百九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十八萬八千│ │萬元 │元 │ │ │ │ │七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 │二百八十五萬│十四萬二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七 │六百四十萬五│三十二萬零二│ │ │ │ │ │ │千元 │百五十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十八│三千零五十萬│一百五十二萬│ │ │有限公司 │ │ │ │五千二百元 │五千二百六十│ │ │ │ │ │ │ │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八│二千五百零五│一百二十五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四十一: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四│二千二百二十│一百十一萬零│ │ │公司 │ │ │ │一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九百七十│一百四十八萬│ │ │ │ │ │ │萬元 │五千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十一│一千零四萬五│五十萬零二千│ │ │公司 │ │ │ │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附表四之一(細目) 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聰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忠茂企業社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320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77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377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697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34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420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35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41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062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12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712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62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72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8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0 │ 8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0 │ 5876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9511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304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12885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0 │ 0000000 │ 27張│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0924 │ 810000 │ 40500 │ │ │ │ KF00000000 │ 860924 │ 910000 │ 45500 │ │ │ │ KF00000000 │ 860924 │ 904000 │ 45200 │ │ │ │ KF00000000 │ 860925 │ 675000 │ 33750 │ │ │ │ KF00000000 │ 860925 │ 840000 │ 42000 │ │ │ │ KF00000000 │ 860925 │ 816000 │ 40800 │ │ │ │ KF00000000 │ 860926 │ 900000 │ 45000 │ │ │ │ KF00000000 │ 860926 │ 892400 │ 44620 │ │ │ │ KF00000000 │ 860926 │ 759600 │ 37980 │ │ │ │ KF00000000 │ 860927 │ 720000 │ 36000 │ │ │ │ KF00000000 │ 860927 │ 660000 │ 33000 │ │ │ │ KF00000000 │ 860928 │ 607500 │ 30375 │ │ │ │ KF00000000 │ 860928 │ 825000 │ 41250 │ │ │ │ KF00000000 │ 860929 │ 787500 │ 39375 │ │ │ │ KF00000000 │ 860929 │ 693000 │ 3465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1750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1750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1750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5375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5375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53750 │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282000 │ │ │ │ LB00000000 │ 861210 │ 0000000 │ 157500 │ │ │ │ LB00000000 │ 861213 │ 0000000 │ 222000 │ │ │ │ LB00000000 │ 861215 │ 0000000 │ 306250 │ │ │ │ LB00000000 │ 861216 │ 0000000 │ 208000 │ │ │ │ LB00000000 │ 861222 │ 0000000 │ 231000 │ │ │ │ LB00000000 │ 861224 │ 0000000 │ 231000 │ │ │ │ LB00000000 │ 861226 │ 0000000 │ 231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5 │ 0000000 │ 212500 │ │ │ │ LX00000000 │ 870223 │ 0000000 │ 212500 │ │ │ │ LX00000000 │ 870227 │ 0000000 │ 24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31張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眾緯股份有限公司 │PF00000000 │ 870508 │ 900000 │ 45000 │ │ │ │PF00000000 │ 870603 │ 936000 │ 46800 │ │ │ │PF00000000 │ 870609 │ 824000 │ 41200 │ │ │ │PF00000000 │ 870502 │ 840000 │ 42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175000 │ 4張 │ ├───────────┼──────┼───────┼───────┼─────┼───┤ │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 │ 550000 │ │ │ ├───────────┼──────┼───────┼───────┼─────┼───┤ │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二、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110000 │ │ │ │LB00000000 │ 861201 │ 0000000 │ 187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297000 │ 2張 │ ├───────────┼──────┼───────┼───────┼─────┼───┤ │聯福企業行 │ │ │ 00000000 │ │ │ └───────────┴──────┴───────┴───────┴─────┴───┘ 三、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慶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茂峰企業社 │ │ │ 0000000 │ │ │ ├───────────┼──────┼───────┼───────┼─────┼───┤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00000000 │ │ │ └───────────┴──────┴───────┴───────┴─────┴───┘ 四、鐳行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一鳴企業 │ │ │ 38095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統哲企業有限公司 │ │ │ 320000 │ │ │ ├───────────┼──────┼───────┼───────┼─────┼───┤ │大堡銀樓藝品有限公司 │ │ │ 197619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商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四方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 │ 40000 │ │ │ ├───────────┼──────┼───────┼───────┼─────┼───┤ │祥文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台灣中汽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大銜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LB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28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301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301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16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16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1 │ 0000000 │ 112500 │ │ │ │ LB00000000 │ 861111 │ 0000000 │ 24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3 │ 0000000 │ 30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4 │ 0000000 │ 22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5 │ 0000000 │ 300000 │ │ │ │ LC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2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1張 │ ├───────────┼──────┼───────┼───────┼─────┼───┤ │鉅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肯瑞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0920 │ 00000000 │ 943750 │ 1張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5635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619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MB00000000 │ │ 0000000 │ 352500 │ │ │ │ MB00000000 │ │ 0000000 │ 329000 │ │ │ │ MB00000000 │ │ 0000000 │ 329000 │ │ │ │ MB00000000 │ │ 0000000 │ 279000 │ │ │ │ MB00000000 │ │ 0000000 │ 279000 │ │ │ │ MB00000000 │ │ 0000000 │ 372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6張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 │ 2139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五、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橋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00000000 │ │ │ ├───────────┼──────┼───────┼───────┼─────┼───┤ │發漂企業有限公司 │ │ │ 600000 │ │ │ ├───────────┼──────┼───────┼───────┼─────┼───┤ │眾緯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六、達澧國際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七、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眾緯股份有限公司 │ PF00000000 │ 870504 │ 800000 │ 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02 │ 800000 │ 4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80000 │ 2張 │ ├───────────┼──────┼───────┼───────┼─────┼───┤ │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八、茂峰企業社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九、鴻華達實業社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台寧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3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213900 │ │ │ ├───────────┼──────┼───────┼───────┼─────┼───┤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39200 │ │ │ ├───────────┼──────┼───────┼───────┼─────┼───┤ │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 │ 420000 │ │ │ ├───────────┼──────┼───────┼───────┼─────┼───┤ │照誠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慶樽有限公司 │ HQ00000000 │ 860501 │ 0000000 │ 282250 │ │ │ │ HQ00000000 │ 860501 │ 00000000 │ 554790 │ │ │ │ HQ00000000 │ 860502 │ 0000000 │ 411900 │ │ │ │ HQ00000000 │ 860502 │ 0000000 │ 350930 │ │ │ │ HQ00000000 │ 860503 │ 00000000 │ 739290 │ │ │ │ HQ00000000 │ 860506 │ 00000000 │ 621875 │ │ │ │ HQ00000000 │ 860531 │ 0000000 │ 12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7張 │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137500 │ │ │ └───────────┴──────┴───────┴───────┴─────┴───┘ 十、振泓企業社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聯福企業社 │ │ │ 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十一、桂椿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茂峰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金華寶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十二、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聯福企業行 │ │ │ 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LC00000000 │ 861107 │ 0000000 │ 130000 │ │ │ │LC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149500 │ │ │ │LC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150000 │ │ │ │LC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150000 │ │ │ │LC00000000 │ 861110 │ 0000000 │ 100000 │ │ │ │LC00000000 │ 861110 │ 0000000 │ 227500 │ │ │ │LC00000000 │ 861111 │ 0000000 │ 140000 │ │ │ │LC00000000 │ 861112 │ 0000000 │ 140000 │ │ │ │LC00000000 │ 861112 │ 0000000 │ 200000 │ │ │ │LC00000000 │ 861113 │ 0000000 │ 135000 │ │ │ │LC00000000 │ 861114 │ 0000000 │ 135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1張 │ └───────────┴──────┴───────┴───────┴─────┴───┘ 十三、穩春實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KG00000000 │ 8610 │ 84126 │ 4206 │ │ │ │ KG00000000 │ 8610 │ 536000 │ 26800 │ │ │ │ KG00000000 │ 8610 │ 843913 │ 42196 │ │ │ │ KG00000000 │ 8610 │ 0000000 │ 6732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140522 │ 4張 │ └───────────┴──────┴───────┴───────┴─────┴───┘ 十四、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682771 │ │ │ ├───────────┼──────┼───────┼───────┼─────┼───┤ │黃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穩春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聯福企業行 │ │ │ 0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5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LC00000000 │ 861104 │ 00000000 │ 5000 │ │ │ │ LC00000000 │ 861126 │ 00000000 │ 715000 │ │ │ │ LC00000000 │ 861204 │ 00000000 │ 901500 │ │ │ │ LC00000000 │ 861206 │ 00000000 │ 815000 │ │ │ │ LC00000000 │ 861208 │ 00000000 │ 73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5張│ └───────────┴──────┴───────┴───────┴─────┴───┘ 十五、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慶樽有限公司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0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62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56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70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1585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05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840000 │ 42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9985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629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83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04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24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53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96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0625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5張│ ├───────────┼──────┼───────┼───────┼─────┼───┤ │協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181608 │ │ │ ├───────────┼──────┼───────┼───────┼─────┼───┤ │麥普國際有限公司 │ │ │ 265714 │ │ │ ├───────────┼──────┼───────┼───────┼─────┼───┤ │殷客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152381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 │ 00000000 │ │ │ ├───────────┼──────┼───────┼───────┼─────┼───┤ │金百有限公司 │ │ │ 174286 │ │ │ ├───────────┼──────┼───────┼───────┼─────┼───┤ │快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119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聯福企業行 │ │ │ 0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KG00000000 │ 861013 │ 0000000 │ 450250 │ │ │ │ KG00000000 │ 861022 │ 00000000 │ 7475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2張│ ├───────────┼──────┼───────┼───────┼─────┼───┤ │鋒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00000000 │ │ │ └───────────┴──────┴───────┴───────┴─────┴───┘ 十六、慶樽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鴻華達實業社 │ HQ00000000 │ 860501 │ 0000000 │ 282250 │ │ │ │ HQ00000000 │ 860501 │ 00000000 │ 554790 │ │ │ │ HQ00000000 │ 860502 │ 0000000 │ 411900 │ │ │ │ HQ00000000 │ 860502 │ 0000000 │ 350930 │ │ │ │ HQ00000000 │ 860503 │ 00000000 │ 739290 │ │ │ │ HQ00000000 │ 860506 │ 00000000 │ 621875 │ │ │ │ HQ00000000 │ 860531 │ 0000000 │ 12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7張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0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62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356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70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1585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105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840000 │ 42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9985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629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83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304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24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530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96500 │ │ │ │ JL00000000 │ 8607 │ 0000000 │ 20625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5張│ ├───────────┼──────┼───────┼───────┼─────┼───┤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十七、聰怡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展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7020 │ │ │ ├───────────┼──────┼───────┼───────┼─────┼───┤ │新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242500 │ │ │ ├───────────┼──────┼───────┼───────┼─────┼───┤ │凌鵬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670000 │ │ │ ├───────────┼──────┼───────┼───────┼─────┼───┤ │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357500 │ │ │ ├───────────┼──────┼───────┼───────┼─────┼───┤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504400 │ │ │ ├───────────┼──────┼───────┼───────┼─────┼───┤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259000 │ │ │ ├───────────┼──────┼───────┼───────┼─────┼───┤ │京博股份有限公司 │ │ │ 120951 │ │ │ ├───────────┼──────┼───────┼───────┼─────┼───┤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436470 │ │ │ ├───────────┼──────┼───────┼───────┼─────┼───┤ │太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822800 │ │ │ ├───────────┼──────┼───────┼───────┼─────┼───┤ │凌駒實業有限公司 │ │ │ 569600 │ │ │ ├───────────┼──────┼───────┼───────┼─────┼───┤ │威健實業有限公司 │ │ │ 87750 │ │ │ ├───────────┼──────┼───────┼───────┼─────┼───┤ │視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64800 │ │ │ ├───────────┼──────┼───────┼───────┼─────┼───┤ │廣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38167 │ │ │ ├───────────┼──────┼───────┼───────┼─────┼───┤ │廣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176195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LX00000000 │ 870215 │ 0000000 │ 30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16 │ 0000000 │ 30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0 │ 0000000 │ 217500 │ │ │ │ LX00000000 │ 870225 │ 0000000 │ 217500 │ │ │ │ LX00000000 │ 8702 │ 110110 │ 5506 │ │ │ │ MZ00000000 │ 8703 │ 158000 │ 79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6張 │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68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20000000 │ │ │ └───────────┴──────┴───────┴───────┴─────┴───┘ 十八、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冒特科技有限公司 │ │ │ 369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 │ 420000 │ │ │ └───────────┴──────┴───────┴───────┴─────┴───┘ 十九、照誠有限公司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鴻華達實業社 │ │ │ 0000000 │ │ │ └───────────┴──────┴───────┴───────┴─────┴───┘ 二十、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三興糖果工廠 │ │ │ 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1006 │ 0000000 │ 403750 │ │ │ │ KF00000000 │ 861007 │ 0000000 │ 254500 │ │ │ │ KF00000000 │ 861008 │ 0000000 │ 336269 │ │ │ │ KF00000000 │ 861013 │ 0000000 │ 251250 │ │ │ │ KF00000000 │ 861015 │ 0000000 │ 370925 │ │ │ │ KF00000000 │ 861017 │ 0000000 │ 317100 │ │ │ │ LX00000000 │ 8602 │ 0000000 │ 21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7張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桃榮鋼鐵有限公司 │ │ │ 82050 │ │ │ ├───────────┼──────┼───────┼───────┼─────┼───┤ │瑞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群英企業社 │ │ │ 38158 │ │ │ ├───────────┼──────┼───────┼───────┼─────┼───┤ │天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72823 │ │ │ ├───────────┼──────┼───────┼───────┼─────┼───┤ │中日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58612 │ │ │ ├───────────┼──────┼───────┼───────┼─────┼───┤ │展鋒企業社 │ │ │ 61899 │ │ │ ├───────────┼──────┼───────┼───────┼─────┼───┤ │富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鈕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LB00000000 │ 861103 │ 0000000 │ 345580 │ │ │ │ LB00000000 │ 861114 │ 00000000 │ 691160 │ │ │ │ LB00000000 │ 861120 │ 00000000 │ 691160 │ │ │ │ LB00000000 │ 861128 │ 0000000 │ 345580 │ │ │ │ LB00000000 │ 861211 │ 00000000 │ 518370 │ │ │ │ LB00000000 │ 861220 │ 00000000 │ 518370 │ │ │ │ LB00000000 │ 861227 │ 0000000 │ 34558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7張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93250 │ │ │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279750 │ │ │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186500 │ │ │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223800 │ │ │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149200 │ │ │ │ KF00000000 │ 860915 │ 0000000 │ 91500 │ │ │ │ KF00000000 │ 860917 │ 0000000 │ 348750 │ │ │ │ KF00000000 │ 860917 │ 0000000 │ 153750 │ │ │ │ KF00000000 │ 860917 │ 0000000 │ 423750 │ │ │ │ LB00000000 │ 861103 │ 0000000 │ 13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5 │ 0000000 │ 149500 │ │ │ │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13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7 │ 0000000 │ 135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3張 │ ├───────────┼──────┼───────┼───────┼─────┼───┤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00000000 │ │ │ └───────────┴──────┴───────┴───────┴─────┴───┘ 二一、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台灣中汽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大銜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聰怡有限公司 │ │ │ 20000000 │ │ │ ├───────────┼──────┼───────┼───────┼─────┼───┤ │忠茂企業社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142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57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57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25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25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190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96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32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2625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9張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LB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9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8 │ 0000000 │ 21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21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15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09 │ 0000000 │ 9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1 │ 0000000 │ 24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1 │ 0000000 │ 240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3 │ 0000000 │ 275000 │ │ │ │ LB00000000 │ 861113 │ 0000000 │ 262500 │ │ │ │ LB00000000 │ 861114 │ 0000000 │ 262500 │ │ │ │ LB00000000 │ 861114 │ 0000000 │ 112500 │ │ │ │ LB00000000 │ 861115 │ 0000000 │ 137500 │ │ │ │ LX00000000 │ 870114 │ 0000000 │ 382500 │ │ │ │ LX00000000 │ 870114 │ 0000000 │ 336000 │ │ │ │ LX00000000 │ 870115 │ 0000000 │ 336000 │ │ │ │ LX00000000 │ 870116 │ 0000000 │ 285000 │ │ │ │ LX00000000 │ 8701 │ 0000000 │ 285000 │ │ │ │ LX00000000 │ 8701 │ 0000000 │ 380000 │ │ │ │ LX00000000 │ 8701 │ 0000000 │ 420000 │ │ │ │ LX00000000 │ 8701 │ 0000000 │ 416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7 │ 0000000 │ 315000 │ │ │ │ LX00000000 │ 8701 │ 0000000 │ 282750 │ │ │ │ LX00000000 │ 870212 │ 0000000 │ 29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0 │ 0000000 │ 24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6 │ 0000000 │ 36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6 │ 0000000 │ 237500 │ │ │ │ LX00000000 │ 870210 │ 0000000 │ 29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17 │ 0000000 │ 240000 │ │ │ │ LX00000000 │ 870223 │ 0000000 │ 36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0 │ 0000000 │ 29張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加洲有限公司 │ │ │ 36195 │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僑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00000000 │ │ │ ├───────────┼──────┼───────┼───────┼─────┼───┤ │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 │ 455000 │ │ │ ├───────────┼──────┼───────┼───────┼─────┼───┤ │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 │ 390000 │ │ │ ├───────────┼──────┼───────┼───────┼─────┼───┤ │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二二、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二三、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盛昌園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發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二四、握達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775000 │ │ │ └───────────┴──────┴───────┴───────┴─────┴───┘ 二五、昇昭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橋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860000 │ │ │ └───────────┴──────┴───────┴───────┴─────┴───┘ 二六、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戌○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二七、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茂峰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 金華寶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 創得資訊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1001 │ 0000000 │ 312625│ │ │ │ KF00000000 │ 861005 │ 0000000 │ 130620│ │ │ │ KF00000000 │ 861002 │ 0000000 │ 227813│ │ │ │ KF00000000 │ 861001 │ 0000000 │ 323475│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994533│ 4張│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肯瑞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1017 │ 0000000 │ 390915│ │ │ │ KF00000000 │ 861018 │ 0000000 │ 202730│ │ │ │ KF00000000 │ 861019 │ 0000000 │ 53100│ │ │ │ KF00000000 │ 861020 │ 0000000 │ 292628│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939737│ 4張│ ├───────────┼──────┼───────┼───────┼─────┼───┤ │金鐳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二八、聯福企業行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 │ 861200 │ │ │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 │ │ │ ├───────────┼──────┼───────┼───────┼─────┼───┤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 │ 40000000 │ │ │ └───────────┴──────┴───────┴───────┴─────┴───┘ 二九、發漂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 │ 600000 │ │ │ ├───────────┼──────┼───────┼───────┼─────┼───┤ │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三十、戌○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藍珊實業有限公司 │ │ │ 300120 │ │ │ ├───────────┼──────┼───────┼───────┼─────┼───┤ │三豐興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三一、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盛昌園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550000 │ │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PF00000000 │ 870514 │ 0000000 │ 1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28 │ 0000000 │ 28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08 │ 0000000 │ 42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19 │ 0000000 │ 42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30 │ 0000000 │ 140000 │ │ │ │ │ │ 總額: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5張 │ ├───────────┼──────┼───────┼───────┼─────┼───┤ │ 黎洋營造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三二、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455000 │ │ │ └───────────┴──────┴───────┴───────┴─────┴───┘ 三三、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盛昌園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忠茂企業有限公司 │ PB00000000 │ 8706 │ 750000 │ 37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60000 │ 38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00000 │ 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80000 │ 3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80000 │ 3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10000 │ 40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40000 │ 42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00000 │ 35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00000 │ 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910000 │ 45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00000 │ 35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580000 │ 2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540000 │ 27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487500 │ 13張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達澧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三四、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三五、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三豐興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聯合測量有限公司 │ │ │ 38095 │ │ │ ├───────────┼──────┼───────┼───────┼─────┼───┤ │昱鐵興業有限公司 │ │ │ 404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握達有限公司 │ │ │ 775000 │ │ │ ├───────────┼──────┼───────┼───────┼─────┼───┤ │紐新企業有限公司 │ PF00000000 │ 870502 │ 0000000 │ 12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04 │ 0000000 │ 2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05 │ 0000000 │ 16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14 │ 0000000 │ 75000 │ │ │ │ PF00000000 │ 870515 │ 0000000 │ 2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20 │ 0000000 │ 1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526 │ 0000000 │ 75000 │ │ │ │ PF00000000 │ 870526 │ 0000000 │ 2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05 │ 0000000 │ 75000 │ │ │ │ PF00000000 │ 870605 │ 0000000 │ 1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08 │ 0000000 │ 2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16 │ 0000000 │ 75000 │ │ │ │ PF00000000 │ 870620 │ 0000000 │ 24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25 │ 0000000 │ 160000 │ │ │ │ PF00000000 │ 870628 │ 0000000 │ 120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15張 │ └───────────┴──────┴───────┴───────┴─────┴───┘ 三六、橋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昇昭企業有限公司 │ │ │ 860000 │ │ │ └───────────┴──────┴───────┴───────┴─────┴───┘ 三七、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三八、忠茂企業社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320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77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377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697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345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420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35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41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062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12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7125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162000 │ │ │ │ PB00000000 │ 8605 │ 0000000 │ 272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22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8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0 │ 8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0 │ 5876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9511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304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0000000 │ 12885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0 │ 0000000 │ 27張│ ├───────────┼──────┼───────┼───────┼─────┼───┤ │ 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PB00000000 │ 8706 │ 750000 │ 37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60000 │ 38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00000 │ 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80000 │ 3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80000 │ 3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10000 │ 40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40000 │ 42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00000 │ 35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800000 │ 40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910000 │ 455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700000 │ 35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580000 │ 29000 │ │ │ │ PB00000000 │ 8706 │ 540000 │ 270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 │ 487500 │ 13張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142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57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57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25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25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190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960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332500 │ │ │ │ PB00000000 │ 8705 │ 0000000 │ 2625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9張 │ └───────────┴──────┴───────┴───────┴─────┴───┘ 三九、君二有限公司 ┌───────────┬──────┬───────┬───────┬─────┬───┐ │進項發票之取得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KG00000000 │ 861013 │ 0000000 │ 450250 │ │ │ │ KG00000000 │ 861022 │ 00000000 │ 74750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20000000 │ 0000000 │ 2張│ ├───────────┼──────┼───────┼───────┼─────┼───┤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LC00000000 │ 861104 │ 00000000 │ 585000 │ │ │ │ LC00000000 │ 861126 │ 00000000 │ 715000 │ │ │ │ LC00000000 │ 861204 │ 00000000 │ 901500 │ │ │ │ LC00000000 │ 861206 │ 00000000 │ 815000 │ │ │ │ LC00000000 │ 861208 │ 00000000 │ 730000 │ │ │ │ │ │ 總額: │總額: │ │ │ │ │ │ 00000000 │ 0000000 │ 5張│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0 │ │ │ ├───────────┼──────┼───────┼───────┼─────┼───┤ │聯福企業行 │ │ │ 40000000 │ │ │ ├───────────┼──────┼───────┼───────┼─────┼───┤ │聰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聰怡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10000│ │ │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10000│ │ │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10000│ │ │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45000│ │ │ │LB00000000 │ 8611 │ 0000000 │ 245000│ │ │ │LB00000000 │ 8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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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150000 │ │ │ ├───────────┼──────┼───────┼───────┼─────┼───┤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0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 │ 1375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619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商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賓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 80362 │ │ │ ├───────────┼──────┼───────┼───────┼─────┼───┤ │台灣中汽貿易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聯福企業社 │ │ │ 861200 │ │ │ ├───────────┼──────┼───────┼───────┼─────┼───┤ │松陵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KF00000000 │ 861002 │ 0000000 │ 248625 │ │ │ │ KF00000000 │ 861003 │ 0000000 │ 375060 │ │ │ │ KF00000000 │ 861006 │ 0000000 │ 220750 │ │ │ │ │ │ 總額: │ 總額: │ │ │ │ │ │ 00000000 │ 944435 │ 3張 │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鐳行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KG00000000 │ 860920 │ 810000 │ 40500 │ │ │ │ KG00000000 │ 860920 │ 675000 │ 33750 │ │ │ │ KG00000000 │ 860920 │ 900000 │ 45000 │ │ │ │ KG00000000 │ 860920 │ 720000 │ 36000 │ │ │ │ KG00000000 │ 860921 │ 607500 │ 30375 │ │ │ │ KG00000000 │ 860921 │ 787500 │ 39375 │ │ │ │ KG00000000 │ 860922 │ 910000 │ 45500 │ │ │ │ KG00000000 │ 860922 │ 904000 │ 45200 │ │ │ │ KG00000000 │ 860922 │ 840000 │ 42000 │ │ │ │ KG00000000 │ 860922 │ 816000 │ 40800 │ │ │ │ KG00000000 │ 860922 │ 892400 │ 4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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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 │ │ │ ├───────────┼──────┼───────┼───────┼─────┼───┤ │振泓企業社 │ │ │ 0000000 │ │ │ ├───────────┼──────┼───────┼───────┼─────┼───┤ │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四一、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 ┌───────────┬──────┬───────┬───────┬─────┬───┐ │銷項發票之開立對象 │發票號碼 │ 發票開立日期 │ 發票金額 │ 稅額 │ 備註│ ├───────────┼──────┼───────┼───────┼─────┼───┤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F